上市公司接受资产赠与的相关规定及案例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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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3)由10.1.5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4)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 中国证监会、本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10.1.5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10.1.3条第(1)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本条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中国证监会、本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同。 (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53号)中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达到规定的比例,导致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资产、收入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以下简称重大资产重组)。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上市公司按照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证券文件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所称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包括: (1)与他人新设企业、对已设立的企业增资或者减资; (2)受托经营、租赁其他企业资产或者将经营性资产委托他人经营、租赁; (3)接受附义务的资产赠与或者对外捐赠资产; (4)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资产交易实质上构成购买、出售资产,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计算的相关比例达到50%以上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等相关义务并报送申请文件。” 二、资产赠与的相关程序 通常ST企业保壳方案中涉及到资产赠与问题,主要是结合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或重大资产重组来完成,资产赠与方赠与资产时履行的程序一般是董事会、股东会(相关股东会议)。其中董事会、股东会(相关股东会议)中的关联方需要回避表决,独立董事需要发表意见。 三、案例分析 (一)ST源药案例 1、案例简介 上海华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ST源药”)因连续三年亏损,股票自2007年5月25日期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前S*ST源药的营业收入主要来自于医药产品和油脂化工产品的销售。 S*ST源药通过司法拍卖将其61,669,440股本受让给东莞市勋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勋达投资”)及许志榕。S*ST源药及其子公司医药营销公司通过向华宇投资出售合计持有的江苏华源100%的股权完成重组,同时结合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实施,通过公积金转增、资产无偿注入和业绩承诺来完成重大资产重组,从而实现公司恢复上市。案例简要示意图如下: 2、重组的具体方案 (1)关于重组 为改善S*ST源药财务状况、确保其能够在2007 年实现盈利、股票能够顺利恢复上市,S*ST源药、医药营销公司、华宇投资、华源生命、勋达投资、许志榕于2007年8月30日签署的《协议书》;S*ST源药、医药营销公司、华宇投资、勋达投资、许志榕于2007年9月20日签署的《转让江苏华源100%股权的补充协议书》及2007年12月28日签署的《转让江苏华源100%股权的补充协议书二》,S*ST源药及其子公司医药营销公司向华宇投资出售其合计持有的江苏华源100%股权。 重组出售以江苏华源100%股权评估值作为交易价格,根据广东联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联信评报字[2007]A1855 号《资产评估报告》,江苏华源100%股权评估值为2.62 亿元,华宇投资以现金方式支付转让价款1 亿元;剩余款项1.62 亿元由勋达投资实际控制人麦校勋和许志榕以其合法持有的资产代华宇投资支付给上市公司(麦校勋和许志榕以其合计持有的方达环宇27.73%股权支付给上市公司,其中麦校勋支付24.63%,许志榕支付3.1%,上述股权评估价值为1.62 亿元),同时麦校勋和许志榕豁免华宇投资由此产生的债务,由于本次出售对价全部由S*ST 源药获得,医药营销公司应获得的出售价款作为S*ST 源药对其的应付账款。 (2)关于股权分置改革 S*ST源药于2007 年12 月25日公布了《上海华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全文修订稿)》,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包括公积金转增、资产无偿注入和业绩承诺。 S*ST源药以现有总股本150,081,697 股为基础,用资本公积金向股改方案实施日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每10 股转增2.3 股;同时,公司以现有流通股股本82,045,583 股为基数,用资本公积金向股改方案实施日登记在册的全体流通股股东每10 股定向转增0.7 股。公司本次共有40,261,981元的资本公积金用于转增股本,流通股股本从股权分置改革前的82,045,583股增加到改革后的106,659,258股;流通股股东每持有股改前的10股流通股将变为股改后的13股流通股。 公司实际控制人麦校勋及第二大股东许志榕决定将其合计持有的方达环宇51%的股权无偿注入上市公司作为股改对价,其中麦校勋无偿注入44.1%的股权、许志榕无偿注入6.9%的股权。2007年12 月28 日S*ST源药相关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3、方案实施进程 l S*ST源药连续三年亏损,公司股票自2007 年5 月25 日起暂停上市; l 2007-8-31上海拍卖行有限责任公司对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334号】案所涉及的61,669,440股S*ST源药法人股股权进行了公开拍卖,买受人为东莞市勋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许志榕。 l 2007-11-29,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产权管理局下发《关于上海华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东所持股份司法拍卖后股东账户性质确认有关问题的函》,确认勋达公司和许志榕均为非国有股东,勋达公司和许志榕的证券账户均为非国有股东账户。 l 2007-9-13,S*ST源药公布收购报告书摘要; l 2007-10-11,公布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摘要及全文; l 2007-12-7,五届董事会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上海华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潜在控股股东注入优质资产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议案》(认定为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为评估值,独董发表意见,发布了《关联交易公告》) l 2007-12-10,公布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摘要及全文; l 2007-12-12,公布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摘要及全文的修订稿; l 2007-12-27,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捐赠51%。 l 2007-12-29,受赠51%股权(麦44.1%,许6.9%)工商变更完毕。 l 2007-12-29, 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暨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决议,审议通过了《上海华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详细情况见2007年12月12日公告的修订稿); l 2008-1-3,董事会五届三十四次会议调整方案,出具新的购买报告书(资产出售差额由原来的标的股权加工业地产股权变为全部为标的公司股权) l 2008-4-7,重组获批。 l 2008-4-8,董事会五届三十七次会议,公告购买报告书全文。 l 2008-4-18,公告收购报告书全文; l 2008-4-22,董事会五届三十八次会议《关于麦校勋先生将其所持东莞市方达环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6.27%股权无偿赠与本公司的议案》(因上述赠与股权价值超过3000 万元且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本次资产赠与事项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因本次资产赠予以公司200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转让江苏华源药业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为生效条件,公司拟在上述议案经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将本次资产赠与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l 2008-4-22,公布《关联交易公告》(指出鉴于麦校勋为公司的潜在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构成关联交易,独立董事亦发表意见认上述6.27%股权的赠与构成关联交易) l 2008-4-28,五届三十八次董事会,《关于公司符合恢复上市条件、申请恢复上市的议案》 l 2008-4-29, 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转让江苏华源药业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即重组方案); l 2008-4-29,标的公司股权工商变更完毕,自2008年4月29日起,S*ST源药持有方达环宇78.73%股权,麦校勋持有方达环宇6.27%股权,中国高新投资集团公司持有方达环宇15%股权。 l 2008-5-21,拍卖股权过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发协助执行通知书,将公司原控股股东中国华源生命产业有限公司所持公司股份司法划转过户至勋达投资及许志榕名下,其中: 42,502,496 股股份过户至勋达投资名下,19,166,944股股份过户至许志榕名下。依据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08)沪二中执字第377号」,勋达投资及许志榕已于2008 年5 月22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过户登记手续。) l 2008-5-22,200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麦校勋先生将其所持东莞市方达环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6.27%股权无偿赠与本公司的议案》 l 2008-7-1,股改实施完毕。 l 2008-6-24,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上字[2008]69号《关于同意上海华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申请的通知》。至此,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债务和解、资产重组等完成并恢复上市。 4、案例小结 (1)本案中涉及资产赠与的定性 根据2007年12月7日,S*ST源药五届董事会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上海华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潜在控股股东注入优质资产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议案》中指出:公司潜在实际控制人麦校勋及第二大股东许志榕决定将其合计持有的东莞市方达环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51%的股权无偿注入上市公司,其中麦校勋无偿注入44.1%的股权、许志榕无偿注入6.9%的股权。由于麦校勋先生和许志榕先生为S*ST 源药的关联方,此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涉及的重大资产注入构成关联交易, 方达环宇51%股权以基准日2007 年6 月30 日的评估值作为依据,价值29807.92 万元。独立董事于2007年12月7日公布的《关联交易公告》中发表意见认为本次无偿赠与资产为关联交易。 对于麦校勋先生将其所持方达环宇6.27%股权无偿赠与S*ST源药。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认定麦校勋为公司的潜在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构成关联交易。赠与的6.27%方达环宇的股权以评估基准日2007年6月30日对应的股权价值3664.62万元为准。独立董事于同日公布的《关联交易公告》中认定本次赠与为关联交易。 (2)资产赠与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 S*ST源药涉及赠与方达环宇51%股权资产的关联交易获得五届董事会三十二次会议和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批复;麦校勋将方达环宇6.27%股权赠与S*ST源药的关联交易获得五届董事会三十八次会议和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批复。 (3)案例总结 本案中,由于参与赠与资产为S*ST源药的关联方、潜在控股股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此行为构成了关联交易,交易金额的确认以捐赠资产的评估值为准,而且捐赠资产作为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的一部分。审批程序仅需相关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批准,没有经过证监会审核。 (二)ST棱光案例 1、案例简介 根据上海棱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ST棱光”)披露的2005 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于2006 年5 月15 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上海棱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实施暂停上市的决定》(上证上字[2006]339 号)的文件。股票自2006年5月18日起暂停上市。 S*ST棱光通过转让原第一大股东四川嘉信所持公司股份给原第二大股东上海建材集团,完成资产重组,同时结合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实施,上海建筑材料(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建材集团”)豁免S*ST棱光1.5亿元债务和无偿注入评估价值约1.11亿元的资产,S*ST棱光定向发行股份购买建材集团全资拥有的“上海建材创意产业园区—尚建园”以及对尚建园管理公司51%股权,从而完成重大资产重组和实现S*ST棱光恢复上市。案例简要示意图如下: 23 1、转让四川嘉信股权 前SST棱光股权结构图 上海棱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嘉信 建材集团 其他股东 上海国资委 100% 29.07% 16.61% 54.32% 2、转让四川嘉信股权 后SST棱光股权结构图 上海棱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国资委 100% 建材集团 其他股东 54.32% 45.68% 3、启动股改,建材集团豁免公司1.5亿元债务和无偿注入1.11亿元资产 执行对价安排情况表 执行对价安排前 本次执行数量 执行对价安排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股) 持股 本次执 持股数 比例 比例 行股份数 建材集团 69,140,864 45.67% +652,157 69,793,021 46.11% 无锡新江南 3,084,941 2.04% -652,157 2,432,784 1.61% 4、向建材集团定向发行117,622,929股购买资产,从而实现恢复上市 发行前后ST棱光股本结构表 股东名称 发行前 比例 发行后 比例 持股数(股) (%) 持股数 (%) 建材集团 69,793,021 46.10 187,415,950 69.67 福州飞越 9,745,120 6.44 9,745,120 3.62 无锡新江南 2,432,784 1.61 2,432,784 0.90 陈莺喆 1,370,000 0.91 1,370,000 0.51 上海纺织发展1,229,580 0.81 1,229,580 0.46 屠宏 1,199,500 0.79 1,199,500 0.45 中国纺织机械1,092,960 0.72 1,092,960 0.41 旺晓华 907,055 0.60 907,055 0.37 上海氯碱化工 819,720 0.54 819,720 0.30 徐翔 780,373 0.52 780,373 0.29 2、重组的具体方案 (1)关于重组 收购前建材集团共持有S*ST 棱光25,140,864 股股份,占S*ST 棱光总股本的16.61%。通过本次收购,建材集团将合计持有S*ST 棱光69,140,864 股股份,持股比例将增加到45.68%,成为S*ST 棱光第一大股东。 S*ST棱光向建材集团定向增发、建材集团以全资拥有的“上海建材创意产业园区—尚建园”(具体包括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以及对尚建园管理公司51%股权认购本次定向增发的全部股份。公司共向建材集团定向发行117,622,929股,发行完毕之后,第一大股东建材集团所持公司股份由45.68%上升至69.67%。通过本次定向增发从而完成S*ST棱光重大资产重组。 (2)关于股权分置改革 S*ST 棱光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已经2006 年11 月27 日召开的公司200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 建材集团以对S*ST棱光豁免1.5亿元债务及将上海洋山港基混凝土有限公司49%股权、上海浦龙砼制品有限公司50%股权和上海阿姆斯壮建筑制品有限公司20%股权(评估作价1.11亿元)无偿划入给S*ST棱光作为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对价安排。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可使S*ST 棱光每股净资产增加1.724元,按照公司暂停上市停牌前一年内平均收盘价1.41元折算,相当于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送12.23股(以上测算未考虑税收)。债务豁免和资产注入的相关产权过户、工商变更等手续已于2006 年12 月28 日前完成,S*ST 棱光的股权分置改革即实施完成。 截止S*ST棱光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签署之日,S*ST 棱光非流通股发起人股东福州飞越集团有限公司因所持股份处于司法冻结状态,其处分权受到限制,已明表示不参与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建材集团承诺,为了使S*ST棱光股权分置改革得以顺利实施,建材集团将先行代其支付对价,建材集团保留向其进行追索的权利,被代付对价的非流通股股东在办理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上市流通时,应先征得建材集团的同意。 非流通股股东无锡新江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向建材集团支付其所持有S*ST棱光股份的21.14%,即652,157股股份,占总股本的0.43%,作为对建材集团支付上述对价的补偿。 中国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宝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六十家公募法人股股东不需要对价安排,在股权分置改革程序实施完毕后,其所持有非流通股份在禁售期满之后可获得流通权。 3、方案实施进程 l 2006-2-8,S*ST 棱光公布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性公告中指出,公司03.04连续两年亏损,预计05年也亏损,股票自2005年报披露之日起暂停交易,上交所10日内作出暂停上市的决定,若06年年报继续亏损,将终止上市; l 2006-5-16,因2005年报显示公司连续三年亏损,上交所决定自2006年5月18日起暂停上市; l 2006-6-6,发布公告,指出06年5月18日股票暂停上市以来,为争取恢复上市,S*ST 棱光两大股东也正在就公司重组事宜经行协商,但目前尚未取得实质性进展; l 2008-6-30,公告《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指出四川嘉信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将SST棱光法人股44,000,000股(占SST棱光总股本的29.07%)转让给建材集团;同日公告《关于控股股东股权转让的提示性公告》中指出上述转让后建材集团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四川嘉信不再持有公司股份,但此次转让尚需证监会批准及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同日公告《收购报告书摘要》指出本次收购尚需证监会审核无异议并对建材集团豁免要约收购义务之后方可履行; l 2006-7-22,公告《董事会关于上海建筑材料(集团)总公司收购事宜致全体股东的报告书》指出本次收购指上海建材集团受让四川嘉信持有的SST棱光44,000,000股股份的行为; l 2006-11-6,在《关于股权分置改革的提示性公告》指出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非流通股股东提出了股改的动议; l 2008-11-10,《关于债务和解的公告》指出上海建材支付了约2.43亿元清偿了S*ST棱光约6.93亿元的金融类债务;同日《董事会五届十次会议决议公告》中审议通过《上海建筑材料(集团)总公司关于要求对债务确认的提案》确认SST棱光约6.93亿元的债务,并在审议《债务豁免、资产划转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中指出公司对上海建材集团的债务约为2.43亿元,建材集团豁免其中的1.5亿元,同时无偿注入(评估估价为1.11亿元)上海洋山港基混凝土有限公司49%股权、上海浦龙砼制品有限公司50%股权和上海阿姆斯壮建筑制品有限公司20%股权;认为建材集团为公司的关联股东,因此本议案构成关联交易。(无偿注入资产以评估价值为准);同日公告《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摘要)》及全文指出若本次股权分置改革获得了相关股东会议通过,但本次建材集团协议收购未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则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不实施(即股改通过,但重组未过会,股改不实施);同日公告《关联交易公告》指出上海建材集团豁免SST棱光1.5亿元债务和无偿注入评估价值约1.11亿元的资产为关联交易,尚需获得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批准; l 2006-11-22,《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获上海市国资委批准的公告》中指出股改方案获得上海市国资委的批复; l 2006-11-28,公司召开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了《债务豁免和资产划转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l 2006-12-28,公司公布收购报告书全文;同日《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海建筑材料(集团)总公司公告上海棱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并豁免其要约收购义务的批复》的公告》指出对收购报告书无异议; l 2006-12-30,《关于资产过户进展情况的公告》对上海建材集团豁免公司1.5亿元债务和无偿注入约1.11亿元资产已于2006-12-28完成对上述权益性资产的交割、过户手续,并已完成工商登记; l 2007-1-9,《关于股权变更完成过户的公告》中指出建材集团受让四川嘉信股权以完成解除质押、过户手续; l 2007-1-30,《非公开发行新股收购资产暨关联交易的公告》指出ST棱光共向上海建筑材料(集团)总公司发行117,622,929股,上海建筑材料(集团)总公司以全资拥有的“上海建材创意产业园区—尚建园”(具体包括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以及对尚建园管理公司51%股权认购本次定向增发的全部股份;同日《董事会五届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l 2007-2-16,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方案》; l 2007-5-15,《关于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股票恢复上市申请的公告》; l 2007-8-2,《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获得中国证监会发审委审核通过的公告》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申请于2007-7-31获得证监会发审委的审核通过; l 2007-9-17,公司收到了中国证监会证监公司字[2007]150号《关于核准上海棱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上海建材集团定向发行新股购买资产的通知》。至此,建材创业产业园区——尚建园资产及上海尚建园创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51%的股权,增发进入公司;同日《关于证监会<关于同意上海建材集团要约收购义务的批复>的公告》; l 2007-10-18,《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指出上海建材集团无偿注入资产的股权登记日为2007-10-23;同日S*ST棱光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上字[2007]190号《关于同意上海棱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申请的通知》。至此,S*ST棱光股权分置改革、债务和解、资产重组等完成并恢复上市; l 2008-1-15,《关于非公开发行股份、重大资产收购实施进展情况的公告》指出上海尚建园创意产业管理有限公司51% 股权以完成产权过户及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l 2008-2-2,公布《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购买资产发行结果暨股权变动报告书》指出上海建材集团持有S*ST棱光股本增至69.67%; l 2008-3-6,《董事会公告》中指出关于本次资产认购已于2008-1-29办理完成了股权登记相关事宜。 4、案例小结 (1)本案中涉及资产赠与的定性 2008年11月10日,《关于债务和解的公告》指出建材集团支付了约2.43亿元清偿了S*ST棱光约6.93亿元的金融类债务;同日董事会五届十次会议中审议通过《上海建筑材料(集团)总公司关于要求对债务确认的提案》确认S*ST棱光约6.93亿元的债务,并在审议《债务豁免、资产划转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中指出S*ST棱光对建材集团的债务约为2.43亿元,建材集团豁免其中的1.5亿元,同时无偿注入(评估估价为1.11亿元)上海洋山港基混凝土有限公司49%股权、上海浦龙砼制品有限公司50%股权和上海阿姆斯壮建筑制品有限公司20%股权;认为建材集团为S*ST棱光的关联股东,因此本议案构成关联交易,赠与资产以评估价值为准。 (2)资产赠与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 由于参与赠与的建材集团在捐赠之前已经是上市公司的参股股东,因此认为本次捐赠是关联交易。本次捐赠资产是结合股权分置改革来执行的。 董事会五届十次会议决议审议通过了《债务豁免、资产划转暨关联交易方案》; 2006年11月22日,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获上海市国资委批准; 2006年11月28日,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了《债务豁免和资产划转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3)案例总结 本案中《上海棱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摘要》中指出“若本次股权分置改革获得了相关股东会议通过,但本次建材集团协议收购未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则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不实施。”,即股改实施的前提是重组获得证监会的批复,这是与之前S*ST源药案例的不同之处。 资产赠与前建材集团已经是S*ST棱光的股东,因此本次资产赠与被认定为关联交易。作为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一部分,经过了S*ST棱光董事会、股东大会以及上海市国资委的批复,没有经过证监会审核。 (三)渝开发案例 1、案例简介 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渝开发”)是以房地产开发和经营为主要业务的上市公司,公司2005年10月提出股改动议,通过股权分置改革,全体非流通股股东向渝开发注入1.0226 亿元现金,相应增加公司资本公积金为全体股东共享。同时渝开发以注入现金增加的部分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按每10 股转增5 股的比例转增股份。截至2005年11月29日公布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指明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完毕,之后渝开发于2006年7月13日公布《向特定对象发行新股购买资产报告书(草案)》指出了进行重组的方案暨渝开发拟向重庆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发行31,133 万股流通A 股用于收购会展中心资产及合川土地使用权。但是重组方案和股权分置改革之间没有相互的联系,是两个相对比较独立的事件,而且在重组中没有涉及到上市公司接受资产赠与,因此本案例重点讨论渝开发股权分置改革中上市公司接受资产赠与的事项。案例简要示意图如下: 渝开发 获得非流通股股东1.0226亿元现金赠与。同时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转增5股的比例转增股份 渝开发设立重庆道金投资公司(渝开发控股95%) 重庆城投公司(渝开发控股股东,持股52.29%) 签订购买司石黄隧道20 年期收费经营权协议(构成关联交易) 渝开发股权分置改革示意图 ① ② 2、股权分置改革的具体方案 (1)现金注入 同意参加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非流通股股东向公司注入1.0226亿元现金(包括为其他非流通股东垫付资金),作为资本公积为全体股东共享。每股流通股股东相当于获送0.87元(未考虑渝开发所得税因素)。上述1.0226 亿元现金全部由重庆城投注入,另一同意股改的非流通股东怡和地产同意给付拥有的部分渝开发股份作为对重庆城投垫付现金的补偿。上述非流通股东之间的协议安排不影响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对价安排。 (2)转增股本 渝开发以现金注入而增加的部分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转增5股的比例转增股份。转增股份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根据本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持股数,按比例自动计入帐户。每位股东按所获股份比例计算后不足一股的零碎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上市公司权益分派及配股登记业务运作指引》中的零碎股处理方法处理。 (3)追加对价安排的方案 截止《渝开发股改说明书》签署日,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暂无追加对价安排的方案。 (4)就未明确表示同意的非流通股股东所持有股份处理办法 截止《渝开发股改说明书》公告日,富国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信诚投资有限公司4 家非流通股股东未明确表示同意本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为了使股权分置改革得以顺利进行,渝开发非流通股股东城投公司同意对该部分股东应执行的对价安排先行代为垫付。城投公司代为垫付后,被代为垫付对价安排的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如上市流通,应当向城投公司偿还代为垫付的现金对价安排款项及利息,或者取得城投公司的同意。 (5)对价安排实施后渝开发获得资金的使用计划 对价安排完成后,渝开发获得的1.0226 亿元现金将仅限于用作设立一家投资公司(渝开发持股比例在80%以上)的资本金,拟用于收购道路、桥梁、隧道等优质市政公用设施资产经营权,实施前应当依据《公司章程》等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 3、方案实施进程 l 2005-10-17,《关于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提示性公告》中指出重庆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等非流通股股东提出了股权分置改革动议; l 2005-10-22,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转增股本的议案》;同时指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规定,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需经相关股东会议审议批准。由于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事项是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因此,本次会议决定将200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和相关股东会议合并举行,临时股东大会和相关股东会议的股权登记日为同一日;并将《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议案》和《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合并为一个议案,以《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及股权分置改革的议案》形式,提交渝开发200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进行审议表决。本合并议案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实施,即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同日公布股改说明书摘要和全文,其中的股改要点是:全体非流通股股东向渝开发注入1.0226 亿元现金,相应增加公司资本公积金为全体股东共享。每股流通股股东相当于获送0.87 元(未考虑渝开发所得税因素)。渝开发以注入现金增加的部分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按每10 股转增5 股的比例转增股份。 l 2005-11-25,《200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公告》中审议通过了《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议案》; l 2005-11-29,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指出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关于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国有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渝国资产[2005]189号),批准同意渝开发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于2005 年11月24日召开的200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 l 2006-2-10,《关于收购资产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在股改方案中明确“对价安排实施后渝开发获得资金的使用计划”为“对价安排完成后,渝开发获得的1.0226亿元现金将仅限于用作设立一家投资公司(渝开发持股比例在80%以上)的资本金,拟用于收购道路、桥梁、隧道等优质市政公用设施资产经营权,实施前应当根据《公司章程》等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据此于2005 年12 月29日与重庆诚投路桥管理有限公司和重庆渝开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出资协议书》,共同出资设-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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