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产品生产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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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输器具)生产实施细则》 (2001年修订)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和《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产品(注、输器具)生产实施细则》(2001年修订)已经领导审查同意,现予印发,自2001年8月1日起施行。 2000年10月1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的《一次性使用输液器系列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施细则》(国药临械[2001]483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产品(注、输器具)生产实施细则(2001年修订)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一年六月二十日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产品(注、输器具)生产实施细则(2001年修订) 1 总则 1.1根据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和《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据《无菌医疗器具生产管理规范》标准,特制定《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产品(注、输具)生产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1. 2本《细则》所指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产品(注、输器具)包括: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一次性使用输液器、一次性使用输血器、一次性使用静脉输针、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针。 1.3本《细则》适用于上述产品的生产企业申请生产企业许可证和产品注册证,以及换证复查、监督检查、年检对企业生产条件的检查评定。对其它实施重点管理 的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其生产条件的检查评定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2 监督管理部门和检验单位 2.1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核发《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核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并共同实施对取证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接受企业申报时,应执行国务院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医疗器械产业政策。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第14号令《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第一批)》第83、84、85项规定,制止重复建设一次性注射器、一次性输液器、一次性输血器项目,各监管部门不得受理1999年9月1日以后新建或转产的申请。 2.2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发证产品检验单位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济南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3 企业生产的必备条件 3.1换证企业应持有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并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3.2企业申证的产品必须进行抽样,并由国家指定的检测机构检测。 3.3企业必备的生产条件 3.3.1企业必须具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厂房环境条件,其中洁净区应符合《无菌医疗器具生产管理规范》的要求,同时具备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设备、工装条件。 3.3.2企业生产产品的全部注、挤、吹塑件均应在本厂区内生产;重要零、组件应在本厂区10万级洁净区内生产(自制或外购的产品单包装袋在30万级洁净区内生产),其中与药(血)液直接接触的零、组件和保护套的生产、末道精洗、装配。初包装等工序,必须在本厂区同一建筑体的10万级洁净区内进行。 3.3.3上述重要零、组件是指: 一次性使用输液(血)器的滴斗*、软管*、瓶塞穿刺器、筒身*、药液过滤器*、空气过滤器*、配套自用静脉针*; 一次性使用静脉输液针的针座、软管*、针柄; 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的外套*、芯杆*、配套自用注射针*; 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针的针座。 其中,带*的为与药(血)液直接接触的零、组件。 3.3.4一次性使用输液(血)器用金属插瓶针、一次性使用静脉针和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针的生产企业,应具备与其生产工艺相适应的生产条件。 3.3.5产品的外购件需清洗时,精洗工序必须与相应产品的生产在同一建筑体内的10万级洁净室内进行。 3.3.6企业对产品采用环氧已烷灭菌,必须具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灭菌设备,且灭菌设备和工艺应按相关标准规定进行验证。 3.3.7企业的检验、实验能力(人员、设备、场地),应确保产品质量检验要求,并与生产规模相匹配。 3.4申证企业生产下列产品的配件,应有企业确认可追溯的唯一性标识。 一次性使用输液(血)器和一次性使用滴定管式输液的滴斗、药液过滤器、流量调节器、瓶塞穿刺器、筒身; 一次性使用静脉输液针的针柄; 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针的针座。 其他类似产品可追溯的唯一性标识另行规定。 3.5申报企业应按YY0033《无菌医疗器具生产管理规范》,GB/T19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YY/T0287《质量体系----医疗器械GB/T19001-ISO9001应用的专用要求》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并有效运行。 3.6其他 3.6.1原材(辅)料的采购必须满足本《细则》所涵盖的产品标准要求。 3.6.2外购配套用血液滤网 、药液过滤器滤膜、空气过滤器滤膜、注射器活塞、金属插瓶针、一次性使用注射针、一次性使用静脉输液针、粒料,必须是持有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和产品注册证企业的产品。 外购配套用血液滤网、药液过滤器滤膜、空气过滤器滤膜、金属插瓶针、粒料,待产品注册实施后执行。 3.6.3企业生产一次性使用注射器、输液器,其配套自用组装注射针或静脉输液针的外购针管(已磨刃的针尖),必须是持有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针或静脉输液针产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和产品注册证企业的产品。 4 检查评定的原则和方法 4.1本《细则》对生产企业条件的检查评定划分为:质量管理方式;生产环境、设施、布局;设备、工装、工位器具;采购与库房管理;技术文件管理;生产过程管理;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销售服务8个项目,34个条款,156个检查项(不包括其它灭菌方法:辐射灭菌)。检查项中确定记录检查项11个、重点检查项24个、一般检查项121个。 4.2分数的设定:总分为845分。其中:记录检查项不评分;重点检查项满分10分;一般检查项满分5分。 4.3按照”检查内容与要求”的程度确定各条款中检查项的评分系数。评分系数规定如下: a. 达到要求的系数为1; b. 基本达到要求的系数为0.8; c. 工作已开展但有缺陷的系数为0.5; d. 达不到要求的系数为0. 4.4检查组评定时,记录项全部合格,其余每个项目的得分占该项目得分80%以上的为合格。 4.5在生产条件检查过程中,对记录检查项的现场情况应作全面、准确记录,搜集客观证据,以全面、准确、真实地反映记录检查项的内容,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描述。企业与检查组对记录检查项存在的问题有争议时,应如实记录,交由核发证书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5 企业生产条件检查 5.1组织检查组 检查组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选派检查员与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部门选定的检查员共同组成。检查组成员3-5人,组长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检查员必须持有检查员证书。检查组对检查报告负责。 5.2现场检查 5.2.1检查组进入企业后,检查组长主持召开首次会议,会议应有检查组全体成员、企业有关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参加。会议主要内容:介结检查组成员;阐明检查依据及有关要求;明确日程安排;按检查项目确定分工;宣布检查员工作纪律;听取企业主要负责人关于企业情况的简要汇报;确定协助检查组工作的联络员。 5.2.2察看现场,检查员详细记录检查的实际情况并收集客观证据和记录项原始资料,填写《企业生产条件检查评定情况记录表》(见相应附表),并由企业负责人确认签字。 5.2.3检查组长组织检查员对问题进行确认。意见有分歧时,通过讨论,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并在检查报告中加以说明。 5.2.4检查结束前,检查组长主持召开末次会议,介结检查情况并与企业交换意见;根据检查情况指出存在的问题,填写《企业生产条件检查评定结论表》(见相应附表),并由企业负责人确认签字加盖企业公章。 5.3产品抽样及检测 检查组现场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可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对现场检查合格的企业按照《细则》相应附件要求进行产品抽样。抽样时,由检查组从成品库中随机抽取样品并现成封样,填写《产品抽样单》(见相应附表)。已封样品需在三日内寄出,由指定的医疗器械检验中心检测。 产品检验单位在收到样品后45个工作日内,根据产品检验标准完成检验工作,并将检验报告寄出。 5.4异常情况处理 检查组在检查中发现企业有弄虚作假行为时,经确认情节严重的,检查组长有权决定停止检查,并将结果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5.5申证企业的生产条件现场检查或产品检验不合格的,企业自接到书面说明之是起允许进行不超过6个月时限的整改。整改后企业应提交整改后的情况报告和复查申请。经复查仍不合格的,取消其申请资格并注销其相应的生产企业许可证和产品注册证。 6检查人员和产品检验单位的纪律与工作原则 6.1检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检查人员工作纪律》(见相应附件),违反者要严肃处理。对检查人员的遵纪情况,企业应及时回复《检查员现场检查遵纪情况反馈表》(见相应附表)。 6.2产品检验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产品检验单位工作原则》(见相应附件),违反者要按规定严肃处理。 7检查评定的项目和内容 项目 条 款 检查内容与要求 现场简要检查记录和评分系数确定 标准分 合格分 1 [150] [120] 质 量 管 理 方 式 1.1体系文件 1. 企业应按YY0033、GB/T19001和YY/T0287标准要求编制阐明其质量方针并描述其质量体系的质量手册。 2. 质量体系要素至少应包括:管理职责、质量体系、合同评审、文件和资料控制、采购、产品标识和可追溯性、过程控制、检验和试验、检验和试验设备、检验和试验状态、不合格品的控制、纠正和预防措施、搬运—储存—包装—防护和交付、质量记录的控制、内部质量审核、培训、服务。应按上述要素要求建立程序文件。 3. 应根据程序文件的要求编制相应的能确保质量体系有效运行和控制的文件和规定,并形成记录。 5 10 10 项目 条 款 检查内容与要求 现场简要检查记录和评分系数确定 标准分 合格分 1.2质量手册 1. 质量手册应清楚地描述企业质量体系,阐明由企业最高管理者以文件形式颁发的质量方针、质量目标和对顾客的质量承诺。 2. 各级人员都能理解和贯彻质量方针。 3. 质量目标明确、可操作性强,在相关职能和层次上得到分解落实。 4. 质量手册的评审、修改和控制应制订程序文件,并按规定进行,做好记录。 5 5 5 5 1.3文件的控制 1. 按文件资料控制程序文件,对与质量有关的所有文件和资料(包括质量体系文件、产品质量文件、有关的外部文件和资料等)进行控制。 2. 文件应按规定进行批准、发布、更改、废止和保存。 3. 按规定受控的文件应有受控状态标识。 4. 发布、使用的文件为批准的有效版本,已作废的文件除留档外,不得在工作现场出现。 5. 文件的更改应及时、准确,并应由该文件的原审核部门进行审批。 6. 应制定质量记录的管理规定(规定至少应包含记录分类、汇总、保管、保存期限等内容)。 5 5 5 5 5 5 项目 条 款 检查内容与要求 现场简要检查记录和评分系数确定 标准分 合格分 1.4组织机构 1. 企业最高管理者应在厂级管理层中指定一名成员为管理者代表,并书面明确其职责和权限。 2. 对从事与质量有关的管理、执行和验证工作的部门和人员,应有书面文件规定其职责,包括:企业领导层人员职责与权限;各职能部门职责与权限;检验、验证人员职责与权限;各岗位操作人员的职责与权限;组织机构图。 5 5 1.5人员和培训 企业应配备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各类人员,并按程序文件进行培训。 1. 企业最高管理者应熟悉国家有关医疗器械法律、法规,熟悉产品生产技术,对产品质量负全部责任。 2. 从事生产、技术和质量管理的部门负责人应具有大专(或相当于大专以上学历,并熟悉本部门业务,有生产、技术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生产管理部门与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 3. 检验人员须有高中以上学历,实验室检验人员并需经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专业机构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 4. 参与企业质量体系内部审核的人员均应有医疗器械内审员证书,内审员不少于2人。 5. 关键生产岗位操作应经专业技术培训合格方能上岗。 6. 有员工名册、按人员培训的程序文件制定的人员培训计划和人员受培训的档案记录。 5 5 10 记录项 5 10 项目 条 款 检查内容与要求 现场简要检查记录和评分系数确定 标准分 合格分 1.6管理评审和内部质量审核 1. 管理评审的程序文件。 2. 企业最高管理者,应按管理评审程序规定对质量体系进行评审,确保持续的适应性和有效性。 3. 对管理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有计划地加以解决。 4. 应有内部质量体系审核的程序文件,由有资格的内审员有计划、系统地进行内部质量体系审核。 5. 审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及时采取纠正措施,并在跟踪审核活动中应予验证。 6. 管理评审、内审记录(报告等)应予以保存。 5 5 5 5 5 5 2 [145] [116] 生 产 环境、设施、布 局 2.1厂址厂区 1. 厂区位置应远离空气和水污染区;洁净厂房与市政交通干道之间的距离不少于50米。 2. 厂区内应整洁,无积水、杂草、露天垃圾、蚊蝇孳生地,垃圾及废弃物料有指定的集中堆放地点,并有防扩散措施。 3. 厂区内应尽量减少露土面积;路面平整不易起尘。 4. 厂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 5 5 5 5 项目 条 款 检查内容与要求 现场简要检查记录和评分系数确定 标准分 合格分 2.2生 产 厂 房 1. 企业应提供洁净区内生产工艺流程图和空气调节、配电照明等平/立面图;新建、改建、扩建的洁净区厂房应提供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图纸。 2. 应采用中央、集中送风的空气调节净化系统,有管理文件和保养维护记录。 3. 进入洁净区的管道、送、回风口布局合理,水、电、气输送线路与墙体接口外应可靠密封,照明灯具不得悬吊。 4. 洁净车间安全门向安全疏散方向开启,平时密封良好,紧急情况发生时应能保证畅通。 5. 洁净车间门口应有有效防止异物进入的措施,有玻璃窗的应双层密闭,进入清洁区前的门厅宽敞、明亮、整洁。 6. 有足够的人员清洁空间,洗衣间的洁净度级别不低于三十万级,应有足够的洗衣、干燥空间并配置消毒设施。 7. 不同洁净度要求的区间出入口处,有易于观察的压差表,洁净区各车间应有温、湿度计,压差表、温、湿度计有检验记录,自然照度差和有夜班的应有急照明设施。 8. 洁净区应按本《细则》相应附件的规定进行监测,监测项目要有记录并达到要求。 审查员查阅半年的监测记录,并现场抽查、验证、记录 5 10 5 5 5 10 5 记录项 项目 条 款 检查内容与要求 现场简要检查记录和评分系数确定 标准分 合格分 9. 洁净区内墙、顶棚和地面应平整、光滑、无裂缝、无颗粒物脱落、无油(水)渍,能耐受清洗和消毒,水池、地漏不得对无菌医疗器具产生污染。 10. 生产区按工艺流程合理布局,人流、物流应分开,洁净区的门应密封良好,并向洁净度高的方位开启。 11. 操作台(板)应光滑、平整、无缝隙、不脱落异物,便于清洗、消毒,不可用木质或油漆台面。 12. 洁净区内应配置空气消毒装置,有平面布置图、编号和使用记录。 13. 每个洁净间(区)工作人员人均面积≥4m2。 14. 注、挤塑间送、回风合理,回风不得再循使用。 5 10 5 5 5 5 2.3人员净化 1. 应建立、执行人员进出洁净区的清洁程序和管理制度,人员清洁程序合理。 2. 洗手装置(按最大班人数计算)每10人设一个,龙头关闭不能用手,如有卫生间、洁具间、职工休息室不能对洁净区产生不良影响。 3. 进入洁净区工作的人员应穿不易脱落纤维的防静电工作服(应能阻留人体脱落物)并戴口罩,非一次性使用口罩、工作鞋要规定清洗办法和频次。 5 5 5 项目 条 款 检查内容与要求 现场简要检查记录和评分系数确定 标准分 合格分 2.4物料净化 1. 应建立、执行物样进出洁净区的清洁程序,有脱外包装室、净化室和双层传递窗(或气闸室)。 2. 精洗、烘干工序应在10万级洁净室(区)内独立的工作间进行。 10 5 2.5用水用气设施 1. 具有制备达到纯化水要求的设备(需清洗与药、血液直接接触部件的应制备注射用水),水的输送管道和贮罐应是不锈钢或其他无毒材料并定期消毒,制水满足生产需要。 2. 冷却用水应达到国家饮用水标准,洁净区工位器具应用纯化水清洗,清洗与药(血)液直接接触部件应用注射用水。 3. 应按控制工艺用水的管理文件和相关标准检测并记录:用去离子法制得的纯化水:电阻率>0.5兆欧·厘米(或电导率≤µs/cm)1次/班。用蒸馏法制得的纯化水和注射用水:PH、氯化物、铵盐1次/班检测。全性能检测1次/周。 4. 洁净室(区)内使用的压缩气体应经过净化处理,与产品使用表面相接触的气体应进行验证和常规控制。 记录项 5 5 5 项目 条 款 检查内容与要求 现场简要检查记录和评分系数确定 标准分 合格分 3 [70] [56] 设 备 、 工 装 、 工 位 器 具 3.1设备 、 工装 、 工位器具技术要求 1. 洁净区内选用的设备与工装应具有防尘、防污染措施,设备、工装与管道表面应光洁、平整、不得有颗粒物质脱落,易于清洗和消毒。 2. 与物料或产品直接接触的设备、工装及管道表面应清洁卫生、无毒、耐腐蚀、无死角,并易于清洗和消毒。 3. 设备所用的润滑剂、冷却剂、清洗剂及在洁净区内通过模具成型后不清洗的零配件所用的脱模剂,都不得对产品造成污染。 4. 置独立的模具间(或区域),用于模具的维护和存放。 5. 工位器具应易于清洗和消毒,应定期使用纯化水在洁净区内清洗,在洁净区内用于储存的工位器具应无孔带盖且有明显标识。洁净区与一般生产区使用的工位器具要严格分开、不得交叉使用。 5 5 5 5 10 3.2设备 、 工装 、 工位器具配置 1. 企业应配置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工位器具。 2. 企业应配置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其中包括:全部注、挤、吹塑件的加工设备,注射针、静脉输液针生产企业还应具有与生产工艺相适应的针管加工设备。 10 记录项 项目 条 款 检查内容与要求 现场简要检查记录和评分系数确定 标准分 合格分 3.3设备 、 工装 、 工 位器具管理 1. 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实行统一购置、统一安装验收、统一管理、建立台帐。对主要设备和工艺装备并应建立档案。 2. 建立生产设备、工艺装备的检查、维修、保养制度和工位器具管理制度。对生产设备的完好状态应有明显标识。 3. 应编制主要设备的操作规程、明确规定设备的使用方法、维护保养方法和频次。 4. 主要设备和工艺装备的操作人员、维修人员应经培训合格后上岗。特殊环境下工作的灭菌设备操作人员、维修人员应持证上岗。 5. 应做好主要设备和工艺装备的检查、维修、保养、验证,并做好记录。 6. 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工位器具的技术指标应符合洁净环境控制和工艺文件的要求。 5 5 5 5 5 5 4 [60] [48] 采 购 与 库 房 管 理 4.1采购文件 应制订原料、外协件和外购件采购程序文件和管理文件,以确保所采购的产品符合规定要求。 1. 应编制采购文件,至少包括采购计划、采购清单、采购合同/技术协议书、分承包方名录。 注:采购清单中若有必须持有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生产企业许可证企业的产品(主要零组件、粒料),应符合本《细则》规定。 5 项目 条 款 检查内容与要求 现场简要检查记录和评分系数确定 标准分 合格分 2. 采购合同/技术协议书应明确规定采购物料的质量要求,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执行标准或技术条件、检验规程、接收方式及有关技术资料的名称或其他明确标识的适用版本。 3. 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原材(辅)料,企业应制定符合产品要求的技术标准,直接采用分供方企业标准的,应满足产品标准要求; 4. 应保存有关采购文件,以满足可追溯性要求。 5 5 5 4.2分承包方评价 应制定分承包方评价的程序文件。 1. 应根据采购文件的要求,评价和选定分承包方,建立并保存合格的分承包方的质量记录。 2. 分承包方评价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a. 关键外购、外协件的分承包方是否具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细则》规定要求的证照、 b. 分承包方的生产条件是否具备本《细则》规定要求的设备条件和环境条件; c. 分承包方是否具备按产品标准要求的检测方法和规程进行检测,并保证产品质量的能力; d. 分承包方能够承担的质量责任或质量保证内容; e. 交货能力。 3.分承包方评价每年进行一次。 5 记录项 5 5 项目 条 款 检查内容与要求 现场简要检查记录和评分系数确定 标准分 合格分 4.3物料与库房管理 应制订库房管理(搬运、贮存、包装、防护和交付)的程序文件,防止产品在使用前或交付前受到损坏或变质。 1. 有完善的入库验收程序。 2. 有良好的贮存条件(库房清洁、干燥、通风良好并有足够窨和适当的设施)。 3. 各类物资分类存放(包括同品种但批号不同的主要物料),库存货位卡清楚,待验品、合格品、不合格品应严格分开并有状态标识。 4. 消防措施完备。 5. 物料和成品发放应有记录,并有专人管理库房,帐卡物相符。 5 5 10 5 5 5 [60] [48] 技 术 文 件 管 理 5.1产品图样和技术标准 1. 图样审批手续完整、图纸至少应有设计、制图、审核等人员的签署。 2. 产品图样应有零件明细表、外购、外协件明细表、总装图、所有零件的零件图、包装图,并均应有审批手续。 3. 产品图样上的技术要求、零件名称、尺寸和公差应符合产品标准要求,各部门用图与底图一致,图与物一致。 4. 企业必须具有附件中标准清单所列的产品及相关标准。 5 5 10 5 项目 条 款 检查内容与要求 现场简要检查记录和评分系数确定 标准分 合格分 5.2包装 、 合格证 、 使用说明书 1. 产品包装标志应符合产品标准要求,且在产品单、外包装上标明产品注册证号。 2. 产品单包装标志应符合产品标准要求,并按产品标准印制产品使用说明及警示说明,能正确指导用户使用,说明书改动或扩大使用范围时,应履行有关法规程序并经批准。在产品标准中未规定单包装需印制产品使用说明及警示说明的,应在中包装内放置使用说明及警示说明。 3. 应制定产品合格证的使用管理办法,严格收发并记录。合格证至少包含: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生产批号和检验人员代号。 5 5 5 5.3工艺文件 工艺文件包括:工艺流程图,工艺过程卡、工艺卡(工序卡)、工艺守则或作业指导书,工装、工位器具明细表。 1. 应有工艺流程图,且流程合理。 2. 应有工艺过程卡,工序齐全、流程合理,并有质量控制要求(关键工序必须编制工艺卡(工序卡)或作业指导书)。 3. 应有工艺守则,应包括:操作前准备,操作中的注意事项与要求,环境的清理,岗位责任等。 4. 工装、工位器具明细表(包括:编号、名称、数量等)帐物相符。 5 5 5 5 项目 条 款 检查内容与要求 现场简要检查记录和评分系数确定 标准分 合格分 6 [180] [144] 生 产 过 程 管 理 6.1工艺控制 企业应进行生产工艺的全面验证,确定工艺的可行性。 1. 企业生产产品的全部注、挤、吹塑件均应在本厂区内生产;重要零、组件应在本厂区10万级洁净区内生产(自制或外购的产品单包装袋在30万级洁净区内生产),其中与药(血)液直接接触的零、组件和保护套的生产、末道精洗、装配、初包装等工序,必须在本厂区同一建筑10万级洁净区内进行。 2. 产品正式投产前,采用新工艺或工艺改变时应进行生产工艺的验证,并有验证报告(或记录)。 3. 特殊过程和关键工序应设置质量控制点,并编制控制点的管理和指导文件(如工艺卡或作业指导书),进行连续的控制并记录。 4. 产品生产的一般工序应按工艺文件(如工艺卡或作业指导书)进行操作。 5. 接触药(血)液的零、组件,要实现均衡生产,产品组装完成后应在24小时内进行来菌。 6. 有工艺纪律的检查制度或管理办法并对执行工艺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记录项 5 10 5 10 5 项目 条 款 检查内容与要求 现场简要检查记录和评分系数确定 标准分 合格分 6.2环境 、 人员卫生管理 1. 有人流、物流进出洁净区程序规定。 2. 有完善的操作人员卫生守则、洁净工作服管理办法等管理制度;并应明确在工作时间清理人手汗渍和手皮脱落的措施。 3. 进入洁净室(区)的人员必须体检合格(每年一次)并按规定程序必须穿戴洁净工作服、帽、鞋、口罩。 4. 洁净室(区)的净化系统,消毒及照明等装置应按规定进行清洁、维护和保养并进行记录。 5. 洁净室(区)环境在静态检测合格前提下,企业应按附件规定的项目和频次进行动态监测并做好记录。 5 5 10 10 5 6.3标识与可追溯性 1. 应制定在生产全过程使用适宜的产品标识的管理办法或规定。 2. 产品在形成过程中应有清晰的状态标识和可追溯性标识。 3. 产品生产批的划分应符合标准要求,批号的管理应严格按照企业管理文件要求。按批号(生产批号或灭菌批号)要能追溯到:(a)每批产品外购件和原料的批号;(b)每批产品生产过程(包括洁净区环境监测、关键工序及特殊过程参数等)的控制情况;(c)每批产品生产过程中有关设备、模具、人员的情况和质量记录。 4. 产品零、组件上应有本企业的可追溯性标记。 5 5 记录项 10 项目 条 款 检查内容与要求 现场简要检查记录和评分系数确定 标准分 合格分 5. 紧急放行:如应生产急需对生产物料来不及检验而放行时,必须由生产部门提出申请,质管负责人审批后放行,同时必须对该物料做出特殊标识并做好记录,确保具有可追溯性。 5 6.4不格品控制 企业应制定和实施不合格品控制程序文件,以防止不合格品的非预期使用。 1. 对不合格品进行标识、登记、隔离并严格按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对不合格产品进行评价、处置。 2. 不合格品经返工后,应按规定进行重新检验并进行记录。 10 5 6.5纠正和 / 或预防措施 1. 由质量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企业的内、外部质量信息反馈制度,形成预警系统,明确采取纠正和/或预防措施的程序、方法,建立产品质量反馈、统计分析、质量事故处理、产品追回制度并建立报告制度、通告制度。并建立报告、通告的程序文件。 2. 对产品质量有影响的信息要进行整理、分析,积极查找原因并有记录。 3. 对影响产品质量的不合格应采取纠正和/或预防措施,对产品安全、有效性有影响的不合格和质量体系的系统性不合格应按规定制定纠正和/或预防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和跟踪验证。 4. 确保将所采取预防措施的有关信息提交给管理评审。 10 5 5 5 项目 条 款 检查内容与要求 现场简要检查记录和评分系数确定 标准分 合格分 6.6环氧已烷灭菌 1. 企业应具有独立分隔的灭菌区域和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灭菌设备。 2. 灭菌区域应能保证待灭菌产品和已灭菌产品分开存放,待灭菌产品的送进和已灭菌产品的送出各行其道、严格分开,并有明显标识。 3. 灭菌区域内应具有防爆、防火和强制通风设施。 4. 应掌握待灭菌产品的微生物初始污染情况。每台灭菌设备和工艺均应经过验证,并出具验证证明文件。新购灭菌设备必须有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 5. 应制定灭菌常规控制文件、灭菌工艺守则、灭菌操作规程、灭菌器维护保养规程和环氧乙烷气体存放管理制度。 6. 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灭菌工艺文件规定进行操作并有完整的灭菌过程及参数记录。 7. 对灭菌排放的环氧乙烷残气应进行处理并达到相应的环保要求。 8. 应具有与灭菌能力相适应的解析区域,使解析产品与检验合格成品区域分开,标记明显。并建立解析管理制度。 10 5 5 记录项 5 5 10 5 项目 条 款 检查内容与要求 现场简要检查记录和评分系数确定 标准分 合格分 6.7其它灭菌方法 : 辐 射灭菌 1. 企业应具有独立分隔的辐射产品库,与未辐射产品库应有明确标识。 2. 通过验证确定产品初始污染菌数。(产品初始污染水平NO)。 3. 产品材质与包装材料辐射后是否完好、无损、无变化。(查近一年留样样品)。 4. 应提供经验证产品及包装(中、小包装)对辐射剂量、原材料和贮存条件的影响,并确定产品和包装最大可接收剂量。 5. 提供加工的证明文件(由辐射厂家提供)。 1) 产品装载模式图及说明; 2) 辐射容器内,剂量计放置和间距; 3) 产品剂量分布,完全证实装载模式最小和最大剂量区。 6. 提供辐射环境条件的记录:温度、湿度、光照、周围散发布情况。 7. 灭菌记录并保存:产品名称、编号、批号、辐射日期、产品堆放密度、堆码方式、传输速度、辐射时间以及辐射源类型、活动及排放方式。运行操作人员、剂量监测人员以及负责人签名。 8. 辐射产品外包装应有化学指示物标识。 项目 条 款 检查内容与要求 现场简要检查记录和评分系数确定 标准分 合格分 7 [145] [116] 质 量 保 证 和 质 量 控 制 7.1部门 1. 质量管理部门不能隶属于生产制造部门,应直接对企业最高管理者负责。 2. 质量管理部门应配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和检验人员。 3. 质量管理部门负责生产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和检验工作,有权批准或否定一切物料及中间产品的使用和产品出厂。 5 5 5 7.2实验室 1. 质检部门至少应设立-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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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一次性 使用 无菌 医疗器械 产品 生产 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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