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评估技术规范(试行)2002070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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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南丹东路300弄9号亚都商务楼501-503室 (200030) Tel:86-21-54892998 Fax:86-21-54892858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沪房地资市2002308号市房地产评估中心、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各房地产估价机构:现将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评估技术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我局。二二年七月二日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了规范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估价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2、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技术规范。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评估适用本技术规范。在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实施前已办理征地手续但尚未进行房屋拆迁的房屋评估,也适用本技术规范。第三条(估价目的)采用本技术规范的估价目的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估价。第四条(价值定义)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建安重置价评估的价值定义,是指采用现有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重新建造与被拆除房屋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状态的房屋的正常价格。若评估对象为居住房屋
3、的,还应结合成新。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在估价时点,在估价对象所在地取得相同性质、同等数量的土地使用权按现行政策法规应当支付的有关费用之总和。第五条(估价时点)房屋拆迁评估的估价时点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第六条(拆迁房屋用途、建筑面积、土地面积)拆迁房屋的用途、建筑面积、土地面积应以委托人书面提供并确定的为准。第七条(估价结果)居住房屋只评估房屋单价;非居住房屋,评估房屋和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总价。第八条(评估报告)估价机构应按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规定格式出具评估报告。居住房屋还应出具分户报告。评估报告应由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名,经估价机构审核并加盖机构公章。房屋拆迁评估
4、的货币单位应当精确到元。第九条(评估资料存档)估价机构应当将下列资料整理存档:(一)评估报告(含技术报告);(二)评估委托合同;(三)房屋拆迁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四)评估对象的产权证明材料及有关房屋基本情况的证明材料;(五)评估对象的实地查勘记录、照片等资料;(六)确定评估结果的有关系数、参数等证明资料;(七)其他涉及评估项目的一切必要资料。以上资料至少保留十年。第二章房地产评估第十条(房屋评估方法)居住房屋宜采用分部分项法或基准价格修正法进行评估。对于结构、用料、工艺、式样等比较特殊的房屋不宜采用基准价格修正法,宜个案单独评估。非居住房屋宜采用分部分项法进行评估,也
5、可采用工程造价类比法进行评估。同一拆迁基地范围内的同种用途的房屋宜采用同一种评估技术思路。第十一条(分部分项法及操作程序)分部分项法是以房屋的各个独立构件或工程的单位价格或成本为基础来估算房屋的重新建造价格的方法。分部分项法的操作程序:(一)现场勘测房屋各组成部份(即分项,如墙体、楼地面、屋面等)的主要特征,如用料、工艺及规格数量等;(二)计算各分项数量;(三)根据现行工程定额标准确定各分项价格;(四)评定房屋成新;(五)确定房屋评估价格:l、居住房屋评估单价(分项价格)成新率建筑面积2、非居住房屋评估总价分项价格第十二条(基准价格修正法及操作程序)对于同一拆迁基地内,房屋结构、用途等基本相同
6、的成片房屋,采用分部分项法确定典型房屋的价格,作为该拆迁基地范围内同类房屋的基准价格。然后根据不同房屋的屋面、墙身、楼地面、层高等因素,对该基准价格进行调整、修正,确定被拆除房屋的评估价格。基准价格修正法的操作程序:1按照房屋的建筑结构进行房屋分类;2在同一类别房屋内确定典型房屋;3求取并确定典型房屋的价格作为基准价格;4根据房屋的屋面、墙身、楼地面、层高等方面的差异进行修正;5确定房屋成新;6确定房屋的评估价格。第十三条(工程造价类比法及操作程序)工程造价类比法是根据实际情况,用与拟估房屋在结构、功效等方面相同或相似的已建成的工程造价进行类比,通过对有差异的项目进行调整,确定被拆除房屋的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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