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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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资金管理,保证资金流动安全、高效,提高资金集中效率和运用收益,防范资金管理风险,增强公司偿付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总公司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山西公司管理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机关及各级分支机构。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中心支公司仅指在财务系统中拥有三级机构代码的省辖中心支公司和省分公司营业部。县级机构指县(市)支公司和营销服务部,其在财务系统是以成本中心设置,在上级中心支公司管理下
2、实行报账制和备用金管理。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资金,仅指银行存款和库存现金,不包括其他货币资金。第五条 资金管理坚持“高度集中、核定下拨、统一运用、安全高效”的原则,制度化、规范化、系统化的进行资金管理和运用。第六条 公司采取高度集中的资金管理模式,除活期存款外,资金运用业务全部集中在总公司。各分支机构不得在当地银行存入定期存款或开展其他各种形式的资金运用。第七条 资金管理坚持“收支两条线,收入类资金点对点上划,支出类、费用类资金逐级核定下拨”的管理方式,中心支公司(省公司营业部)直接将收入类账户中的资金上划到总公司指定的同行账户中;支出类、费用类资金通过“逐级上报资金需求、逐级核定下拨资金”
3、的方式,由省公司汇总各级机构资金需求,并向总公司提出申请,总公司根据省公司费用率、赔付率情况核定可下拨资金额度后,将资金划拨至省公司账户,再由省公司逐级下拨。省公司将根据各中心支公司(省公司营业部)的可用费用率、赔付率进行资金的下拨。第八条 公司倡导优先考虑网银转账和POS机刷卡方式进行资金划拨和支付,尽量减少使用现金。省公司将根据实际管理情况,在辖内逐步推行零现金支付方式。对公业务赔款及个人赔款3000元以上的,须通过转账支付,3000元以下的个人赔款也应优先选择转账和pos机刷卡支付。第九条 省公司及各中支机构应建立健全资金内部控制和检查制度,并保证其有效实施,确保货币资金安全,有效防范资
4、金风险。各中支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资金安全负责。 各级财务会计部门是公司资金管理和资金内部控制规范的实施及直接责任部门。第十条 各分支机构应定期对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的现金流量情况进行分析和预测,编制资金收支计划,科学合理安排收支,增强资金支出的计划性和规律性。第十一条 严禁从公司外部拆入、借入资金以及进行其他融资业务。第十二条 严禁同级机构之间相互划拨、调剂资金。第十三条 各中支机构应以总公司资金管理办法和省公司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为基础,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具体制度。第十四条 省公司资金管理的职责是:(一)严格落实总公司制定的各项资金管理办法及规定,并结合当地监管情况和自身管理实际,制定相关
5、的实施细则并组织落实,对辖内分支机构的资金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二)根据财务管理和业务发展需要,做好辖内分支机构的账户管理工作,规范分支机构账户操作行为、控制账户数量、确保账户使用安全,督促辖内分支机构及时做好账户开立、撤销的报备工作。(三)督促辖内分支机构及时上划收入类资金,确保辖内收入类资金的定向、单一、快速、安全流动。(四)定期汇总分支机构资金需求并向总公司提出资金需求申请,在保证辖内分支机构费用正常支出和业务给付的同时,做好资金使用情况的日常监控和管理,确保各项资金支出合规、账户资金头寸水平合理。(五)负责辖内网上银行收支管理体系的建立,对辖内分支机构网银开设、使用情况
6、进行指导、监督。(六)对辖内资金供需、结余情况进行分析和预测,保证资金收支的计划性和合理性。第十五条 中心支公司及以下机构应严格执行上级公司制定的各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按要求开设网上银行,切实做好账户、资金管理,确保账户使用合规安全、资金头寸控制合理、资金收支流程规范、资金账目日清日结。第二章 银行账户管理第十六条 银行账户的分类分支机构的人民币账户按性质可分为四类,即收入类账户、业务支出类账户、费用账户和其他账户。上述四类账户均有严格指定的用途,严禁混淆使用。第十七条 收入类账户包括传统业务收入账户和投资型业务投资金账户。其中,传统业务收入账户可分为一般业务收入账户和代理业务收入账户(
7、必须签订代理业务协议)。(一)代理业务收入账户用于归集协议银行代理的非投资型业务保费收入以及本账户活期利息收入,除此以外公司收到的任何资金(包括其他渠道的传统业务保费收入资金、本账户活期利息收入资金、营业外收入资金、其他资金等)须存入一般业务收入账户。(二)公司开展投资型业务而收取的保户投资金,以及因此而产生的本账户活期利息收入,须在专门的投资型业务投资金账户中归集。收入类账户只允许发生以下三种情况的资金流出:一是按上级机构要求向指定的资金汇总归集账户定期或临时划转资金。二是根据总公司要求或报经总公司批准同意的其他资金流出。三是因上述资金划转而发生的汇划费用支出。第十八条 业务支出类账户包括传
8、统业务支出账户和投资型业务退保账户。(一)传统业务支出账户用于支付传统业务赔款、直接理赔费用、退保及因资金划转而发生的汇划费用支出。(二)投资型业务退保账户专用于投资型业务的退保以及因此而发生的汇划费用支出。业务支出类账户除上级公司拨入资金以及本账户产生的活期利息外,不得有其他任何形式资金来源。业务支出类账户只允许发生以下四种情况的资金流出:一是按照理赔流程正常支付保单赔款和直接理赔费用、按照退保流程正常支付退保资金。二是向下级机构划拨所需的赔款资金或投资型业务退保资金。三是根据总公司要求或报经总公司批准同意的其他资金流出。四是因上述资金划拨而发生的汇划费用支出。各级机构在申请资金时,应认真做
9、好资金计划预测工作,总公司将对各分公司的资金余额进行监控和考核。如因预测失当,造成业务支出类账户期末余额过大、需要回划资金的,经请示上级机构同意后,将余量资金转入收入账户直接上划总公司,并保留相关书面申请、审批记录。第十九条费用账户用于支付除业务赔款、直接理赔费用以外的所有费用支出,包括支付间接理赔费用、各项税费、业务及管理费、资产类支出等。费用账户除上级公司拨入资金以及本账户产生的活期利息外,不得有其他任何形式资金来源。第二十条 公司倡导各级机构集中管理赔款和费用支出,限制县、区级机构开立支出类账户和费用账户。第二十一条费用账户应开立为基本账户,收入类账户、业务支出类账户和其它账户可开立为专
10、用账户或一般存款帐户。第二十二条其他账户是指除收入类账户、业务支出账户、费用账户外,各级机构按照当地税务部门要求,或其他因公需求而开立的各类账户,如纳税专户等,其他账户应严格用于相关业务的收支结算。其他账户的开立,必须严格坚持“事前报批,事后报备”的原则办理。分支机构须开立纳税专户的,须提供当地税务部门的相关证明。第二十三条账户开设的数量管理分支机构账户开立上限数量要求如下:传统业务收入类账户投资型业务投资金账户业务支出账户费用账户其他账户一般业务收入账户代理业务收入账户传统业务支出账户投资金退保账户省分公司本级建议无不允许不允许111报批省分公司营业部33111报批地市级中心支公司33111
11、报批县级支公司1不允许不允许视情况,不超过1个不允许不允许不允许(一)各级分支机构在满足结算需要的前提下,应尽量减少账户开立数量。(二)一家银行只允许开立一个传统业务收入账户。(三)原则上,县、区级机构费用支出采取报账制管理,不得开立费用账户,确需开立的,应报省、总公司审批。(四)县、区级机构如须通过支出户支付费用项目,应报上级机构批准。(五)如确有超过收入类账户开户数量限制的账户开立需求,省公司须向总公司说明该银行渠道代理业务的保费规模情况,并经总公司批准后方可开设,如3个月内达不到预期业务规模,则必须主动撤销该账户。第二十四条 各分支机构必须严格遵守资金“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原则,除以下三种
12、情形外,严禁同级账户之间串户调动资金:(一)本级费用账户向税务专户、公积金账户、工会账户拨款。(二)本级机构的传统业务收入账户之间、投资型业务投资金账户之间为汇总上划资金而进行的横向资金归集。(三)本级机构业务支出户资金出现短缺,暂时无法从上级机构获得补充的,并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如保户投诉、形成银行不良记录等),在获得省公司、总公司同意并保留相关书面申请、审批纪录的前提下,可从本级费用账户中向本级业务支出账户中划转批准额度的资金。第二十五条 分支机构所有银行账户的开户必须坚持“事前报批,事后报备”的原则。银行账户的变更、修改、启用等事项,均须通过资金管理模块报总公司审批后完成相应操作;银行账
13、户的停用与撤销,必须做到“事前清零,事后报备”。其中,“事后报备”一是指新账户开立后,必须及时将新账户相关信息维护进资金管理系统中。二是指分支机构在完成账户开户、变更、撤销等手续后,必须将所有相关的银行开户、变更、撤销资料,清晰扫描后报总公司财务会计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各分支机构在资金管理模块中填写任何涉及开户银行网点名称的事项,须按以下简称规范填写银行一级名称: 各银行一级行名规范简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行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行 中国光大银行(股
14、份有限公司)光大银行 中信实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发行 广东发展银行广发行 农村信用社农信社 深圳发展银行深发展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邮政储蓄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发行国家开发银行国开行一级名称外的字段,按开户银行网点营业执照载明的名称全称填写,没有营业执照的,按对公业务用章上载明的银行网点名称填写。上表中未列明的银行,按开户银行网点营业执照载明的名称全称填写,没有营业执照的,按对公业务用章上载明的名称全称填写。第二十七条 分支机构在获得总公司批准后,应在个工作日内完成账户的开户、撤销以及相应的系统维护和银行资料扫描报备工作。若获得批复后个工作日内,没
15、有完成开销户,或没有进行相关的系统维护,总公司将作废审批记录,视同申请、审批无效。若获得批复后个工作日内,没有将相关银行资料扫描后报备,总公司将对相关人员提出警告,并在今后财务检查和年终考核时,酌情扣分。第二十八条 各级分支机构应在全国性的国有商业银行或股份制商业银行开立账户,严禁在城市商业银行等地方性商业银行,以及信用社、基金会、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第二十九条 各级机构必须严格遵守银行账户结算纪律,不得开具空头支票,不得出借账户及套取银行信用。第三十条 各级分支机构严禁设置账外银行户头(向社保局缴纳住房公积金专户、按要求开立的工会账户除外)。严禁将公款存入以个人名
16、义开立的账户。第三十一条 分支机构应对当地各银行的服务和收费情况进行了解,在服务质量接近的前提下,选择收费最低的银行开立账户和网银,并将开立在该行的收入类账户指定为“主收入账户”。其中,“主收入账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账户:(一)其开户行必须是工行、农行、中行、建行、招行五家银行中的一家;(二)用于汇总归集辖内(包括下级和本级机构)收入类账户资金;(三)是本级唯一一个指向总公司同行账户,并向上划转收入类资金的账户。第三十二条 为便于管理和结算,原则上,省公司辖内各级机构的业务支出类账户和费用账户应在同一家银行系统开立。同级的业务支出类账户和费用账户应在同一个银行网点开立,业务支出类账户应开立为专
17、用账户,若只能开立为一般账户的,可与费用账户分别在不同的银行网点开立。第三十三条各级分支机构不得开立任何形式的贷记卡、信用卡等可透支账户。如确需开立的,应向总公司专项申请。第三十四条分支机构开立账户所使用的机构名称,必须与该机构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名称一致。同一机构开立的所有账户,必须具有相同的机构名称。任何机构均不得使用以其它机构名义开立银行账户。第三十五条 各级机构必须按如下规则为所开立账户取名:(一)开立收入类账户的取名规则是:1.传统业务收入账户:营业执照注册机构名称+“收入账户”;2.投资型业务投资金账户:营业执照注册机构名称+“投资金账户”(二)业务支出类账户1.传统业务支出账户:营业
18、执照注册机构名称+“支出账户”2.投资型业务退保账户:营业执照注册机构名称+“投资金退保账户”(三)费用账户:“营业执照注册机构名称+“费用账户”(四)其他账户:比照纳税账户的取名规则:即营业执照注册机构名称+“纳税专户”第三十六条省公司应负责辖内网上银行结算体系的建设工作,最大限度地将辖内收入类账户、业务支出类账户和费用账户纳入网上银行系统。原则上,系统内资金上划与下拨业务主要通过网上银行进行处理。如客观条件所限,确实无法通过网上银行办理的,可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金往来结算。第三十七条 合署办公的分支机构应共用一个收入类账户、业务支出类账户和费用账户,不应另设银行账户。第三十八条中心支公司须开
19、设传统业务代理收入账户和投资型业务投资金账户的,应与当地银行签订传统业务代理协议或投资型业务代理协议。第三十九条 中心支公司在一个银行系统只能开设个传统业务代理收入账户和个投资型业务投资金账户,中心支公司以下机构不得开立代理业务保费收入账户。第四十条 在没有开展投资型业务的地区,分支机构不得开立用于归集投资型业务投资金和退保账户。第四十一条上报代理业务收入账户开设申请时,必须附有代理协议以及当地保监局批准的代理资格证明,并对该渠道业务规模情况给予说明。代理账户开设后给予三个月试用期,试用期内代理账户没有发生额或发生额远低于预期水平的,中心支公司应在三个月后主动撤销该代理账户。第四十二条中心支公
20、司开设代理收入账户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需在与总公司签订合作协议范围内的银行开立账户的,必须向总公司报备所签订的与总公司标准协议范本一致的代理协议。(二)需在未与总公司签订合作协议范围内的银行开立账户的,须按总公司标准协议的要求签订代理协议,并报总公司备案。(三)代理协议必须明确资金结算的流程、时间要求和违约责任,其中代扣、代收、代理保费资金划转的时间原则上要求为代理机构收到保费资金的3个工作日内。第四十三条 各分支机构应随时监控辖内各银行账户的使用情况、资金流动情况、交易明细情况和账户余额情况,确保辖内账户操作规范、使用安全、头寸合理。 第四十四条 各分支机构至少每季度对辖内开立账户的使用情
21、况系统检查一次,对满足下列条件的账户,应予以清户和撤销:(一)个月以上不发生业务或发生额远低于预期。(二)预计今后不会再发生业务或只发生零星业务。(三)因管理调整,已无必要保留或可被其它账户替代。(四)重复开立且账户用途接近。;对于不及时清理账户的省公司,总公司将不再批准设立新的账户。第四十五条 各分支机构应加强与银行的合作,充分利用银行结算技术,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降低资金管理及汇划成本。第四十六条 各分支机构至少每月对辖内实际开户数与系统内账户统计数量核对一次,确保所有开立账户均已报批,并及时维护进总账系统。第四十七条 每个工作日结束后,出纳人员或收付人员应将手工记录的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
22、日记账与本级资金管理员进行交接,然后由资金管理员在系统中完成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的录入或导入。(参见附件3:出纳日记账登账模版)第三章 资金上划管理第四十八条 总公司将在全系统逐步建立和完善“网上银行”系统,充分利用“网上银行”的结算技术和服务,提高系统资金的上划、归集效率。第四十九条 中心支公司向总公司开立的同行账户上划资金的,应通过网上银行进行操作。第五十条 公司收入类资金的上划规则(一)总公司分别在工行、农行、中行、建行、招行开立传统业务保费资金归集账户和投资型业务投资金归集账户(详情见附件1)。(二)收入类资金上划以中心支公司为单位,实行“点对点”的资金上划方式,即中心支公司将收
23、入类资金直接上划至总公司指定的同行账户中,不再通过分公司中转。(三)中心支公司在资金上划前,须先将同城收入类账户(包括本级收入类账户和下级收入类账户)资金汇总到一个“主收入账户”中,再由该主收入账户上划资金至总公司开立的同行资金归集账户中。(四)中心支公司上划收入类资金时,必须坚持唯一和对应的原则。唯一是指一个中心支公司只有一个主要收入账户,且仅有该账户指向总公司对应账户,一个中心支公司不得同时有多个账户向总公司上划保费收入;对应是指中心支公司通过主收入账户上划保费资金时,必须选择总公司开立的同行保费收入归集账户,作为汇款的对方账户。例如:中心支公司选择当地农行作为主收入账户,并上划保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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