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手册—定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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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财务制度 1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系 1 第三章 财务会计管理 4 第四章 财务预算管理 5 第五章 投资管理 5 第六章 资产管理 6 第七章 负债及担保管理 9 第八章 收入、成本、费用 10 第九章 利润分配管理 10 第十章 附则 10 二、财务管理制度 11 第一章 总则 11 第二章 财务部的职责和工作范围 11 第三章 印鉴和支票的管理制度 12 第四章 现金管理制度 13 第五章 资金审批管理制度 14 第六章 工程成本管理制度 17 第七章 财产管理制度 18 第八章 附则 19 三、财务管理规定 20 第一章 总 则 20 第二章 备用金管理规定 20 第三章 对外付款管理规定 22 第四章 办公费管理规定 24 第五章 通讯费管理规定 25 第六章 差旅费管理规定 26 第七章 业务活动费管理规定 28 第八章 车辆使用费管理规定 29 第九章 附则 30 一、财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财务管理,维护股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结合《防城港市金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章程》和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是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的基本制度,在公司范围内统一执行。公司的财务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制度及国家相关法规、准则的规定及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各项基础财务工作制度。 第三条 公司的财务行为和财务管理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公司监事会以及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系 第四条 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原则,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集中到公司财务部。法定代表人、财务部经理和各岗位财会人员按照相应的职责和权限履行财务管理职责,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的最终负责人,对本公司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财务管理工作承担最终责任。 公司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财务预算方案、财务决算资料以及其他法定财务报告,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后方可报送。 第六条 公司的以下重大财务事项需由公司股东大会按规定程序审议通过: (一)决定公司的投资计划。 (二)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四)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六)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七)达到规定条件需由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资产购买和出售。 (八)达到规定条件需由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行为。 (九)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十)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财务事项。 第七条 公司的以下重大财务事项需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其中涉及股东大会权限的财务事项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需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四)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五)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或者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六)决定达到规定条件需由董事会审议的房地产项目投资、股权投资、资产处置、重大合同签订、对外担保和风险投资。 (七)制定或修订本财务制度和公司的主要会计政策,审议和批准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 (十)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本财务管理制度规定需由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其他财务事项。 第八条 董事会关于财务管理的职责权限由公司章程规定,同时必须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 第九条 公司总经理对公司的日常财务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向公司董事会报告财务工作和提交年度预决算预案、经营计划预案等重要财务事项预案,组织落实董事会相关财务决议,完善各项财务制度。 第十条 公司设立财务部,配备财务部经理和其他专职财务人员。财务部经理按照公司的人事制度规定任免。财务部经理为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具体负责公司的日常财务管理工作,向公司总经理负责并汇报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经理的主要职责和权限包括: (一)按照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监督和审批公司的财务收支行为,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行为以及其他有可能损害公司经济利益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和纠正,制止无效的,有权提请公司按规定处理。 (二)负责组织公司的会计核算,按照财经法规和公司的统一要求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各种财务管理报表,对财务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性,会计信息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直接管理责任,对不符合会计制度和公司相关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责任予以纠正。 (三)组织编制财务预算和各项财务收支计划草案,具体组织落实和监督执行公司制定的相关财务预算、计划、方案等,对于偏离预算、计划和既定方案的经济事项有权予以纠正或提请公司按规定进行处理。定期完成公司财务预测和财务分析工作。 (四)负责公司资金的筹集、回收和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保障公司项目开发和日常经营管理的资金需要,有效降低资金成本,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五)负责公司的资产管理,确保公司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促进资产的保值增值,对侵害公司资产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提请公司按规定进行处理。 (六)参与公司的经营计划和项目投资、重要经济合同签订、资产购置和重组等重大经济事项的讨论和研究,为公司的重大经济决策提供财务依据和专业意见。 (七)负责公司的税务工作,与税务机关建立良好的税务关系,按照国家税务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申报缴纳各项税费;做好各开发项目的税务筹划,合法降低项目的税务成本。 (八)具体负责建立和完善各项财务基础工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各项财务制度得到有效执行,提高财务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九)负责对公司财务部和财务人员的管理,定期对财务人员进行考核,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合理配置财务人员的方案,支持财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十)管理和监督下级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接受和配合上级公司的内部审计以及有关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十一)根据公司制度规定履行与财务管理相关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财务部在财务部经理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负责落实财务会计核算和各项财务管理工作,协助财务负责人完成财务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财务人员须该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及与所任岗位相称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有违反财经法规等不良记录的人员原则上不得聘任为公司的财务人员。公司领导的直系亲属不能担任公司的财务部经理和主管会计职务,财务部经理及主管会计的直系亲属不得在公司的从事出纳工作。 第十四条 财务部须完善岗位设置,完善内部控制体系,严格执行不相容职务相分离原则。 第十五条 财务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依法从事财务工作。财务人员须按财政部门的规定接受后续教育。财务、人事部门须定期组织财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不断提高财务人员的专业水平。 第十六条 财务人员因各种原因发生工作岗位变动的,必须按规定做好工作交接,移交所有经管财务资料和其他经营资料。未办妥交接手续的,不得办理转岗或调动、离职等手续。 第三章 财务会计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执行国家制定的会计法律法规、会计准则及公司制定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按照统一口径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具体会计核算方法及财务报告的编制方法必须符合会计法律法规、会计准则的规定。 公司主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制订和变更需经公司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须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准则的规定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和健全基础财务会计工作管理制度,加强财务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全面提高财务会计工作效率与质量。具体会计核算方法和日常财务会计工作管理要求由公司财务部制订。 第十九条 公司须建立完善的财务会计信息和会计档案管理制度,保证财务会计信息和会计档案的安全和完整,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妥善保管财务会计档案。 第二十条 公司须按照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格式要求编制和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须当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以及完整、准确的账簿记录等资料进行编制,并经公司会计主管人员、财务经理和企业负责人签名和盖章,各签字盖章的人员对财务会计报告会计信息的合法、真实和完整在各自职责范围负责。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以及公司招投标、融资等业务需要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要求公司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或相关财务信息,违反规定要求提供的,公司有权拒绝。 第二十一条 公司正式对外披露的财务会计年度报告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除正常的对外披露途径外,任何人不得提前对外泄露公司的财务会计信息和相关经营信息,不得擅自对已披露的财务会计信息和相关经营信息对外进行解释。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按规定需经审计的,由经公司董事会批准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审计结果报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财务预算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实行预算管理制度,通过财务预算的编制、审批和执行严格控制公司的成本费用开支,确保各项经营计划和财务目标如期实现。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是公司经营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财务预算的编制实行统一组织、逐级落实的原则。公司须按照公司统一的内容、格式、时间节点等要求编制和上报财务预算。公司每年须成立总经理领导下的预算编制管理机构,协调组织各业务部门和下属单位的预算编制工作,按时完成公司下年度财务预算的编制。 第二十五条 财务预算的编制须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从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出发,做到既符合公司整体发展规划和预算目标要求,又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切实可行。公司编制的财务预算须报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二十六条 财务预算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公司须分解各项预算指标至各层级,各部门,明确预算执行责任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预算的执行。 第二十七条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由于客观环境变化、经营计划改变、项目开发销售进度变化等致使实际情况与预算发生或将要发生重大偏离的,公司应及时对财务预算提出修订建议意见,按规定报批后修订。 第五章 投资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实行统一的投资管理制度,公司的房地产业项目投资、股权投资等分别由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按各自权限审批。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投资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要求和现有条件,符合成本效益原则,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十三 公司董事会有权批准在最近经审计总资产50%以内的房地产项目投资,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30%以内的股权投资。超过上述标准的投资需经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闭会期间,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遇有土地招投标等紧急情况时根据年度经营计划和经营班子的提议,以单项标的额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总资产15%的投资事项进行决策,事后通报董事会并备案。 第三十一条 为了控制投资风险,保证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公司的经营班子应对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研究论证,并提出可行性报告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立项、审查和决策,重大投资项目应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具体投资决策程序由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规定。 第三十二条 经批准的投资项目,相关公司及时组织实施,严格按照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实施方案以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意见落实项目投资节点计划,加强项目开发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成本,确保预期经济效益的按时实现。 第三十三条 项目投资结束后,须对项目的经济效益进行后评估。 第三十四条 公司通过并购、注资等方式进行股权投资或取得其他公司的控制权时,应对目标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并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和评估,以经审计评估后的价值作为定价的参考依据。 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需办理国有产权登记的,须按规定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供相关资料办理产权登记。 投资期满相关股权转让的,须进行审计评估和按规定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五条 公司的资产按以下原则确定主要归口管理部门: (一)货币资金、应收及预付款项、长期股权投资、无形资产,由财务部负责管理。 (二)未开发土地、在建项目,由工程部负责管理。 (三)工程用设备物料,由成控部负责管理。 (四)已完工物业及出租物业,由营销部负责管理。 (五)非生产用固定资产,由办公室负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各项资产统一由公司财务部核算。财务部须对资产的管理履行会计监督职责。在资产的日常管理过程中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相关部门须予以配合。 第三十七条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需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最近经审计净资产30%以内资产处置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三十八条 公司须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办法,规范资产管理行为,依法管理和经营公司资产,保证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促进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一节 资金管理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可以通过增资扩股、银行贷款、合作开发及接受其他单位提供资金、票据贴现、销售回笼等方式筹资项目开发、拓展和生产经营所需的资金,并按规定的权限分别向董事长、董事会、股东会履行审批和备案手续。资金的筹集须根据项目开发、拓展和生产经营的实际资金需求进行,尽量避免资金闲置,并严格控制资金成本和财务风险。 第四十条 公司的资金实行统一管理制度,公司的资金由公司统一调度和统筹安排使用。公司于每年末按照公司整体发展规划和下年度经营计划做好下年度公司整体的资金预算,对资金整体需求、资金保障计划提出可行方案,报董事会审批后执行。 第四十一条 资金预算经批准后,公司的须严格执行,认真组织落实,做好资金筹集和使用的计划安排。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所有资金必须纳入法定会计账册核算,不得坐收坐支,严禁账外循环和违规设立“小金库”。公司应建立和执行严格的资金管理基础制度,保证资金安全和正常周转,确保应收资金的及时回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四十三条 公司的会计和出纳不能由同一人担任,开具银行支票所需的印章必须分由两人或两人以上保管,银行支票印章的保管理人员不得在空白或内容填列不全的支票上盖章。 第四十四条 公司须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明确的资金支付审批权限和程序,各项资金的支付必须严格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对于未经规定程序审批或超越权限审批的款项,出纳人员不得支付资金,其他财务人员不得办理有关财务事项。付款申请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十五条 所有的资金的支付必须依据有效合同、合法凭据和齐全的手续,并取得合法有效的票据,杜绝白条或不规范凭证、票据支取资金。由于特殊原因暂时未能取得合法有效票据的,应做好相应台账记录,明确催收责任人和催收期限,因未及时催收给公司带来税务问题或其他不利影响的,须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 除公司按照规定统一调拨资金以及员工正常业务工作借支外,公司的资金原则上不得外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如确需,必须经股份董事会审批。资金的外借使用须遵循等价有偿原则,并确保安全回收。 员工因办理业务需要预先借支资金的,必须按照规定在授权范围内审批办理借支手续,并在相关业务办妥后及时报销销账或退还所借支的资金。 第四十七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在其权限范围内审议批准,公司的资金不得投入证券市场从事有价证券买卖活动,或从事其他任何形式的委托理财、风险投资活动。 第四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应加强对现金的管理和监督,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现金,保证库存现金的安全。财务部应建立现金定额制度,对于超出定额的现金须及时存入银行。 第四十九条 公司的所有银行账户必须由公司财务部统一管理,其他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开立银行账户。银行账户必须以本单位的名义开立,不得违反规定以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名义开立,严禁将公款私存、出租或出借银行账户。公司财务部应定期对银行账户进行清理,对于长期不使用、不需用的银行账户应及时予以注销。 第五十条 资金收支必须及时入账,做到日清月结。公司财务部的会计人员须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和盘点现金,保证账实相符,出现账实不符情形的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纠正或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节 应收及预付款管理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应收及预付款管理制度,完善相关业务流程,确保应收及预付款的安全回收。 第五十二条 公司须对应收款项和预付款项设立台账逐笔登记发生时间、欠款单位或个人、欠款原因、欠款金额、到期时间、催收责任人等,定期清理,按时催收。台账中记录的应收账款除账面反映的应收账款外,还应包括账上尚未结转收入,在账上暂时未体现为应收账款,但根据合同约定应收的销售房款及其他收入。 对于逾期时间较长的应收款项,应作为重点催收对象,由财务、法律、销售等相关部门共同催收,并注意诉讼时效的保护,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公司对其拥有合法诉讼权利,避免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诉权,致使应收款项无法收回。对于期限较长的预付账款也须及时清理。 第五十三条 公司须形成定期召开应收账款专题会议的制度,由财务、法律、销售等相关部门参加,定期分析、研究应收账款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共同寻求解决方法。 第五十四条 由于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收回,符合公司坏账确认条件的应收款项,公司须在取得核销证据后及时按规定程序报其董事会核销坏账。 第五十五条 公司员工因工作调动、辞退、辞职等原因离开原工作单位的,须结清所欠公司款项,未办妥结清手续的不得办理调动或离职手续。 第三节 固定资产管理 第五十六条 公司须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制度,对固定资产的购建、使用、处置、保管和登记等基础工作实行规范化管理,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五十七条 公司须在编制年度财务预算时确定下年度的固定资产购置计划,并按照预算实施固定资产购置,超出预算范围内的固定资产购置,须按规定权限审批。 第五十八条 累计不超过100万元的固定资产购建和处置由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批,100万元以上但未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30%的固定资产购建和处置由公司董事会审批,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30%的固定资产购建和处置由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第五十九条 董事长可以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将其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固定资产购建和处置按照一定的额度授权给公司总经理审批。公司预算范围以外单位价值10万元以上的固定购置须报其董事会审批,并报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十条 公司严禁用公款以私人名义购置固定资产,所购置的固定资产必须全部纳入法定会计账内管理和核算。 第六十一条 公司的固定资产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并与会计账上记录核,确保账实相符,不相符的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对于已经失去使用价值、需要报废的固定资产,须及时按照权限报请审批清理。 第四节 其他资产管理 第六十二条 公司应建立和完善招投标等机制,有效降低各种物料、设备的采购成本。相关归口管理部门须做好验收和保管工作,保证其安全和完整。已完工物业及出租物业须定期维护。 第六十三条 股权投资所形成的资产以及其他资产按照本制度其他章节及公司的相关制度规定管理。公司资产对外捐赠的管理制度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第七章 负债及担保管理 第六十四条 公司须适度控制负债规模,严格控制财务风险。 第六十五条 公司银行贷款、接受其他单位提供资金等对外举债行为需经董事会、股东大会按照规定权限审批。董事会每年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授权公司董事长在每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新增借款额度范围内批准单笔金额不超过一定额度的贷款和相关抵押。 第六十六条 公司的以下担保行为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公司董事会在未达到上述标准的范畴内有权审批担保。 第八章 收入、成本、费用 第六十七条 公司各种收入均须有合法的依据、凭证,并规定全部纳入法定会计账册核算,及时进行确认和反映,依法缴纳各种税费。 第六十八条 公司须建立完善的成本控制管理体系,并按照财务预算严格控制成本费用的开支。成本、费用的支出须真实、合法,并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 第九章 利润分配管理 第六十九条 公司当年的税后利润按以下顺序分配: (一)如有未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二)按法律规定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10%); (二)根据股东大会的决定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三)根据股东大会的决定对剩余利润进行分配。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条 公司章程及相关管理制度对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长权限的规定发生变化的,按章程及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规定与国家颁布的财经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国家财经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七十二条 本制度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七十二条 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二、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财务管理,规范公司财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防城港市金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章程》,结合《防城港市金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务制度》和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制定本规定的原则是:贯切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贯切执行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决定; 第三条 制定本规定的目的是:规范公司经济活动;规范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加强公司各项财务工作;降低公司经营风险。 第二章 财务部的职责和工作范围 第四条 财务部是公司一切财政事务及资金活动的管理与执行机构,负责公司日常财务管理、筹资管理和财务分析工作,其工作范围和职责主要有: (一) 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编制公司各项财务收支计划;审核各项资金使用和费用开支;收回售楼款,清理催收应收款项;办理日常现金收付、费用报销、税费交纳、银行票据结算,保管库存现金及银行空白票据;做好公司筹融资工作;处理、协调与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间的关系,依法纳税。 (二) 负责公司会计核算工作。遵守国家颁布的会计准则、财经法规,按照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年度、季度、月份会计报表;按照会计制度规定设置会计核算科目、设置明细账、分类账、辅助账,及时记账、结账、对账,做到日清月结,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账证相符;管理好会计档案。 (三) 负责公司成本核算和成本管理。设置成本归集程序和成本核算账表,做好成本核算,控制成本支出,收集登记汇总各项成本数据资料,及时、正确地为成本预测、控制、分析提供资料;按合同、预算、审核支付工程、设备、材料款项,配合工程部等部门做好工程、材料设备款的结算及竣工工程决算;完善各项成本辅助账的设置,健全各项统计数据。 (四) 建立经济核算制度,利用会计核算资料、统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的资料,定期进行经济活动分析,判断和评价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为公司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六) 配合公司内部审计、外部审计工作。 第三章 印鉴和支票的管理制度 第五条 财务专用章、公司法人代表印章及支票必须分开保管,财务专用章由董事会授权人负责保管,公司法人代表印章由财务部经理负责保管,支票由出纳负责保管。以上人员不在公司期间,印章由法定代表人指定的专人保管。印章代管须办理交接手续,代管人员必须对印章的使用情况进行登记; 第六条 财务部原则上不得将已加盖财务专用章及公司法人代表印章的支票预留在公司,如因工作需要,需先填好限额,并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第七条 银行支票如发生丢失,有关责任人应及时向财务部和开户银行报告。如系空白支票所造成的损失,丢失人员负有赔偿责任; 第八条 开具的支票须写明经批准同意的收款人全称,收取的发票出具人须与收款人相符。如收款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公司予以配合支付给第三者,必须有收款人的书面通知并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第四章 现金管理制度 第九条 公司必须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本单位现金的开支范围。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现金使用的范围严格按照国务院颁发的《现金管理暂行条理》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公司可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 员工工资,津贴和奖金; (二) 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三) 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四) 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开支; (五) 直接支付给村民或居民个人的征地费、安置费、原有建筑物的拆迁补偿费。 (六) 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除以上规定外,财务人员支付个人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财务经理审核,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才能支付。 第十一条 公司现金收入必须及时存入银行,不得用于直接支付公司自身的支出(坐支)。公司借出款项必须执行严格的授权批准程序,严禁擅自挪用、借出货币资金。 第十二条 公司取得的货币资金必须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第十三条 员工因工作需要借用现金,需填写《资金使用申请表》,注明借用现金的用途,经部门负责人、财务经理审核后报董事长审批,董事长批准后方可支取。各业务人员必须在三天内及时清理借款。 第十四条 工资的支付应根据办公室每月提供的考勤资料编制薪酬表,经董事长签字后,出纳人员按规定发放日期提款发放。 第十五条 办理现金报销业务,经办人要详细记录每笔业务开支的实际情况,填写《费用报销审批表》,注明用途及金额。出纳员要严格审核应报销的原始凭证,根据成本管理、费用管理有关审批权限进行审核无误后,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六条 库存备用金必须存入保险柜,出纳员必须妥善保管保险柜。凡当天收到的现金款项,应及时送交开户银行,不得用于其他款项支出。 第十七条 出纳员要每天清点库存现金,登记现金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十八条 公司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发现不符,必须及时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十九条 财务负责人应高度重视现金管理,对现金收支进行严格审核,不定期进行实地盘点,对现金管理出现的情况和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报董事长审批。 第二十条 取送巨款必须用专车、并有专人负责押运。取送数额特大的款项,必须有两人以上同行。 第二十一条 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银行规定限额。超过银行规定限额的现金,必须当日存入银行。 第二十二条 保险柜的密码必须严格保密,出纳人员调离岗位,新任出纳应更换使用新的密码;钥匙要配备两把,一把由出纳保管,另一把应由办公室封存后交董事长授权人保管;出纳不得将钥匙交由他人带管,保险柜只能由出纳开启和使用,非出纳人员不得开启,如需对出纳人员工作进行检查时,应按规定的程序由财务负责人开启;下班前保险柜密码必须乱号,打开警报器,关好窗户,锁好保险柜和办公室防盗门; 第二十三条 如发现保险柜被盗后应保护好现场,迅速报告公安机关或保卫部门,待公安机关勘查现场后才能清理。 第五章 资金审批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为了提高财务核算的准确性和科学性,加强开支的管理和控制,能够有计划的使用和调度资金,使公司的资金发挥更大的效应,公司应按年度和季度编制公司总预算。 第二十五条 公司总预算分为经营效益预算(分解为销售收入预算、成本预算、费用预算、营业外收支预算、税费预算、利润预算等)和资金收支预算(分解为经营性收支预算、固定资产建设和购置预算、长期投资预算和筹资预算)。 第二十六条 公司总预算于每年二月底前上报公司董事会,根据董事会审批的年度预算进行预算控制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在公司年度总预算范围内以外的新增支出,必须事先编制预算,报公司董事长审批。 第二十八条 根据资金支出的性质,将资金支出分为以下几大类: (一) 日常经营管理费用:包括办公用品、通讯费、交通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水电费、房租、其他; (二)销售费用支出:包括广告费、宣传片印制费、办公用品、通讯费、交通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销售代理费等; (三) 工资性支出:包括员工工资、奖金、津贴、福利费等; (四) 项目开发支出: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建筑安装工程费、配套设施费和开发问接费用等。 (五) 经营采购支出:主要指为项目开发而进行的物资采购; (六) 财务费用支出:主要指利息支出; (七) 对固定资产等长期资产购置支出; (八) 对外投资支出; (九) 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支出; (十) 税费支出:指公司应上交的各项税款、附加费、管理费等; (十一) 利润分配支出; (十二) 其他支出。 第二十九条 公司资金支出的原则及依据包括: (一) 国家政策法规、公司章程; (二) 公司的有关管理制度; (三) 经批准的预算文件; (四) 资金支出授权书规定的有权批准人的签批; (五) 与资金支出有关的必要合同和验收手续; (六) 合法的外部单据; (七) 规范的内部单据; (八) 公司各岗位职责文件。 第三十条 经办人应如实反映资金支出内容,在支出单据上签字,对资金支出的结果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一条 部门经理对本部门资金支出的真实性、合理性及必要性负责,并在此基础上审核并签字,对资金支出的结果负部门领导责任。 第三十二条 董事长对各类资金支出具有最终审批权,对资金支出的结果负领导责任。 第三十三条 所有资金支出必须由财务负责人根据本制度关于资金支出依据的规定核准后方可支出,对于不合法、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支付凭证有权利退回。 第三十四条 出纳人员对于不符合本制度关于资金支出依据的规定和未经财务负责人签批的资金支出承担挪用公司资产的直接或连带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签字人对资金支出负相应责任,由此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违反国家财经法纪的,签字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日常经营管理费用、销售费用支出的基本流程:支出(经办人)填写报销单或资金申请单并签名→部门负责人签字→财务部经理核准→执行董事、总经理审批→财务部会计审核并编制记账凭证→出纳付款。 第三十七条 工资性支出的基本流程:由办公室统计考勤情况、经营部门根据业绩考核综合提出考评意见→财务部编制工资发放表→财务部经理核准→执行董事、总经理审批→出纳根据经批准后的工资表发放工资; 第三十八条 项目开发支出、经营采购支出的基本流程:经办人提出资金申请→部门负责人审核→财务部经理核准→执行董事、总经理审批→财务部会计审核并编制记账凭证→出纳付款;。 第三十九条 财务费用支出的基本流程:财务部提出财务费用的资金申请→财务部经理核准→执行董事、总经理审批→财务部会计审核并编制记账凭证→出纳付款; 第四十条 固定资产等长期资产购置支出的基本流程:经办人填写资金申请单并签名→部门经理审核签字→财务部经理核准→执行董事、总经理审批→财务部会计审核并编制记账凭证→出纳付款; 第四十一条 对外投资和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支出的基本流程:经办人填写资金申请单并签名→部门经理审核签字→财务部经理核准→执行董事、总经理审批→财务部会计审核并编制记账凭证→出纳付款; 第四十二条 税费上交支出的基本流程:由财务部门按国家有关税收政策法规,正确计算当期应纳税费金额→财务部经理核准→执行董事、总经理审批→出纳付款; 第四十三条 利润分配支出的基本流程:董事会秘书根据股东大会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填写资金申请单并签名→财务部经理核准→执行董事、总经理审批→财务部会计审核并编制记账凭证→出纳付款; 第四十四条 对位捐赠和其他支出的基本流程: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决议填写资金申请单并签名→财务部经理核准→执行董事、总经理审批→财务部会计审核并编制记账凭证→出纳付款; 第四十五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超过规定限额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须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和批准,方可按程序审批支出。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长在董事会关于董事长资金支出审批授权规定内具有审批权。 第四十七条 所有款项的支付,须经执行董事、总经理批准。如果执行董事、总经理不在公司,应以电话或传真的方式与其联系,确认是否批准款项的支付,事后请其在支出单上补签意见; 第四十八条 往来款项的冲转(指坏账),须经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四十九条 用以支付各种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保存原件,复印件不得作为原始凭证。如遇特殊情况须经董事长批准。 第六章 工程成本管理制度 第五十条 公司所有工程经济合同以及涉及工程成本的一切指标、保证、承诺及其他经济签证均需由董事长签署或授权委托签署。 第五十一条 公司成控部主要负责: (一) 工程造价的预测及审核、工程招投标文件的编制、工程决算的审定; (二) 组织工程用设备材料的采购供应及经济合同的谈判工作,对已经选择定型的设备、材料进行采购,确保设备材料及时供应,积极进行市场询价工作,建立市场价格询价登记薄,记录材料价格变动的历史资料。 第五十二条 财务部主要负责工程成本的总体控制工作: (一) 参与有关工程经济合同的谈判工作,及时准确地了解公司各项工程成本的构成及用款计划; (二) 负责工程进度款的复核工作,参与工程造价的确定和最后决算的审定工作。 第五十三条 工程中间结算程序: (一) 施工单位于每月25日之前,将《工程预算书》报工程部,工程部审核实际工程进度后将《工程预算书》转成控部,成控部结合工程施工图纸、施工进度计划以及其他文件资料提出审核意见,并在5日内送财务部会签; (二) 财务部根据有关文件资料、施工单位领用的供应材料数额,以及与施工单位其他经济往来等情况,并参考公司财务状况提出付款意见,报送财务部经理审核,财务部经理审核后报执行董事、总经理审批。 第五十四条 工程决算程序: (一)施工单位应将《工程决算书》以及各项经济签证资料按工程中间结算同样的程序报工程部、成控部复核,财务部会签;-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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