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标准化考评标准文字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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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标准化考评标准文字说明 一、安全生产目的20分 1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40分 1 三、安全投入55分 2 四、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70分 3 五、教育培训55分 6 六、生产设备设施295分 7 七、作业安全195分 17 八、隐患排查70分 22 九、危险源监控55分 24 十、职业健康65分 25 十一、应急救援40分 26 十二、事故报告、调查和解决20分 28 十三、绩效评估和连续改善20分 29 一、安全生产目的20分 1.1目的 安全生产目的的管理制度中应明确目的与指标的制定、分解、实行、考核等环节内容。 缺少制定、分解、实行、绩效考核等任一环节内容的,扣1分;未能明确相应环节的责任部门或负责人或相应责任的,扣1分。 按照安全生产目的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文献化的年度安全生产目的与指标,且量化目的、指标。 无年度安全生产目的与指标计划的不得分;安全生产目的与指标未以公司正式文献颁发的,视为没有,不得分;每有一个目的、指标未量化扣1分。 1.2监测与考核 根据所属基层单位和部门在安全生产中的职能,分解年度安全生产目的,并制定实行计划和考核办法。 无年度安全生产目的与指标分解的,不得分;无实行计划或考核办法的,不得分;实行计划无针对性的,不得分;缺一个基层单位和职能部门的指标实行计划或考核办法的,扣1分。 按照制度规定,对安全生产目的和指标实行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测,并保存有关监测记录资料。 无安全目的与指标实行情况的检查或监测记录的不得分;检查和监测不符合制度规定的,每次扣2分;检查和监测资料不齐全的,扣2分。 定期对安全生产目的的完毕效果进行评估和考核,及时调整安全生产目的和指标的实行计划。评估报告和实行计划的调整、修改记录应形成文献并加以保存。 未定期进行效果评估和考核的(含无评估报告),不得分;未及时调整实行计划的,不得分;调整后的目的与指标以及实行计划未以文献形式颁发的,扣1分;记录资料保存不齐全的,扣1分。 小计20分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40分 2.1组织机构和人员 按照相关规定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占员工总数的千分之三以上;文化限度为大专及以上,其中注册安全工程师数量比例为10%以上。 20 未设立或配备的,不得分;未以文献进行设立或任命的,不得分;设立或配备不符合规定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达员工总数的千分之三,每少一个千分点扣5分;文化限度未达大专及以上,有一人扣2分,其中注册安全工程师数量未达10%,每少2个百分点扣5分。 根据有关规定和公司实际,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机构。 2 未设立的,不得分;未以文献任命的,扣5分;未涉及重要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等的,每少1个负责人扣1分。 安委会或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应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专题会议,评估本公司存在的风险,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问题,以会议纪要形式保存,会议纪要中应有工作规定。 10 每缺少一次,扣5分;无会议纪要的,扣2分;未跟踪上次会议工作规定的贯彻情况的或未制订新的工作规定的,扣2分;有未完毕且无整改措施的,每一项扣1分。 2.2职责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对贯彻情况进行考核。 3 无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得分;每缺一个纵向、横向安全生产责任制,扣1分;责任制内容与岗位工作实际不相符的,扣1分;没有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贯彻情况进行考核的,扣1分。 定期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适宜性评审与更新。 5 未定期进行适宜性评审的,不得分;没有评审记录的,不得分;评审、更新频次不符合制度规定的,每缺一次扣2分;更新后未以文献发布的,扣2分。 小计40分 三、安全投入55分 3.1安全生产费用 保障安全生产费用投入,并建立相应使用台账。 6 无保障机制的,不得分;保障机制执行不严格的,每次扣3分;未建立台账,不得分;台帐不完整的,每项扣3分。 制定包含以下方面的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计划,并实行:应制定包含以下方面的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计划,并实行: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 (2)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3)配备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防暑降温物品; (4)安全评价、重大危险源监控、事故隐患评估和整改; (5)职业危害防治,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监测和职业健康体检; (6)设备设施安全性能检测检查; (7)应急救援器材、装备的配备及应急救援演练; (8)安全标志及标记; (9)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物品或者活动。 24 无该使用计划的,不得分;计划内容缺失的,每缺一个方面扣5分;未按计划实行的,每一项扣4分。 3.2工伤保险 缴纳足额的保险费(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险)。 20 未缴纳的,不得分;无缴费相关资料的,不得分,每一人未缴的,扣5分。本分值扣完后再加扣20分。 保障受伤员工获取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5 有关工伤保险评估、年费、返回资料、补偿等资料不全的,每一项扣2分;未进行工伤认定的,不得分;工伤等级鉴定每少一人,扣2分。 小计55分 四、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70分 4.1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规定的管理制度应包含建立辨认、获取、评审、更新等环节,明确部门、人员职责等内容。 2 缺少辨认、获取、评审、更新等环节规定以及部门、人员职责等内容的,扣1分。 各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应定期辨认和获取本部门合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规定,并向主管部门汇总。 2 每少一个部门和基层单位定期辨认和获取的,扣1分;未及时汇总的,扣1分;未分类汇总的,扣1分。 每半年进行一次辨认和获取合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规定,并发布其清单。及时将合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规定传达给从业人员。 2 不按规定辨认和获取的,不得分;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规定清单的,不得分;辨认并获取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规定,每缺少一个,扣1分;未传达的,不得分;传达每缺少一项,扣1分。 每年进行一次职业健康安全面的合规性评价,编制输出合规性评价报告。 2 未准时开展合规性评价的,不得分;未编制合规性评价报告的,不得分; 及时将辨认和获取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规定融入到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中。 2 未及时融入的,每项扣1分;制度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规定不符的,每项扣1分。 4.2规章制度 文献管理制度应明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编制、发布、使用、评审、修订等内容。 5 缺少环节内容的,每项扣1分。 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和发布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至少包含下列内容:1安全目的管理、2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4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管理、5安全投入管理、6工伤保险、7文献和档案管理、8风险评估和控制管理、9安全教育培训管理、10特种作业人员管理、11设备设施安全管理、12消防安全管理、13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管理、14施工和检维修安全管理、15危险物品及重大危险源管理、16作业安全管理、17相关方及外用工(单位)管理、18安全技术措施审批管理、19职业健康管理、20安全标志、21劳动防护用品(具)和保健品管理、22安全检查及隐患治理、23安全生产考核管理、24应急管理、25事故管理、26安全绩效评估管理等制度。 15 未发布的,不得分;公司制度中未包含规定内容的,每缺一项,扣5分;制度内容不符合规定或与实际不符的,每项制度扣5分。 4.3操作规程 基于岗位生产特点中的特定风险的辨识,编制齐全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审核、发布。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应下发到岗位;岗位员工应熟悉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18 未审核、发布的,不得分;未发放至岗位的,不得分;无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不得分;岗位操作规程不齐全的,每缺一个,扣3分;内容没有基于特定风险分析、评估和控制的,每个扣3分;发现员工不熟悉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一人次扣2分。 4.4评估 每年至少一次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和合用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3 未进行的,不得分;无评估报告的,不得分;评估报告每缺少一个方面内容,扣1分;评估结果与实际不符的,扣2分。 4.5修订 根据评估情况、安全检查反馈的问题、生产安全事故案例、绩效评估结果等,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修订,保证其有效和合用。 5 未及时进行的,每项扣2分; 4.6文献和档案管理 文献和档案的管理制度应明确责任部门/人员、流程、形式、权限及各类安全生产档案及保存规定等。 2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未发布的,不得分;未明确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编制、使用、评审、修订等责任部门/人员、流程、形式、权限等的,扣1分;未明确具体档案资料、保存周期、保存形式等的,扣1分。 保证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编制、使用、评审、修订的效力。 2 未按文献管理制度执行的,不得分;缺少环节记录资料的,扣1分。 对下列重要安全生产资料进行档案管理:重要安全生产文献记录、风险评价信息;培训记录;标准化系统评价报告;事故调查报告;检查、整改记录;职业卫生检查与监护记录;安全生产会议记录;安全活动记录;法定检测记录;关键设备设施档案;应急演习信息;承包商和供应商信息;维护和校验记录;技术图纸;人员资格证;安全评价报告等。 10 未实行档案管理的,不得分;档案管理不规范的,扣5分;每缺少一类档案,扣2分。 小计70分 五、教育培训55分 5.1教育培训管理 拟定安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定期辨认安全教育培训需求,制定各类人员的培训计划,保障教育培训资源:场地、教材、教师等。 4 未明确主管部门的,不得分;未定期辨认需求的,扣1分;辨认不充足的,扣1分;无培训计划的,不得分;培训计划中每缺一类培训的,扣1分;未保障教育培训资源的,每缺一项扣1分。 按计划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对安全培训效果进行评价和改善;做好培训记录,并建立档案。 4 未按计划进行培训的,每次扣1分;记录不完整、不齐全的,每缺一项扣1分;未进行效果评价的,每次扣1分;未根据评价作出改善的,每次扣1分;未进行档案管理的,不得分;档案资料不完整、不齐全的,每次扣1分。 5.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教育培训 重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有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须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每年应按规定进行再培训。 6 重要负责人未经考核合格就上岗的,不得分;安全管理人员未经培训考核合格的或未按规定进行再培训的,每一人扣2分;培训规定不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规定的,每次扣2分。 5.3操作岗位人员教育培训 对操作岗位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生产技能培训和考核,考核不合格人员,不得上岗。 应对新员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对有关操作岗位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操作岗位人员转岗、离岗半年以上重新上岗者,应进行车间(工段)、班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班组应每周开展一次安全活动。 15 未经培训考核合格就上岗的,每人次扣5分;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的,每人次扣5分;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未对岗位操作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的,每人次扣5分;未按规定对转岗、离岗复工者进行培训考核合格就上岗的,每人次扣5分;班组无安全活动,不得分;班组安全活动每少一次,扣3分。 5.4 特种作业人员教育培训 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12 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每人次扣4分;证书过期未及时审核的,每人次扣2分;缺少特种作业人员档案资料的,每人次扣1分; 5.5有毒有害作业人员教育培训 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人员应经职业健康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5 未经职业健康培训,不得分;每人次扣1分。 5.6其别人员教育培训 对外来参观、学习等人员进行有关安全规定、也许接触到的危害及应急知识等内容的安全教育和告知,并由专人带领。 4 未进行安全教育和危害告知的,不得分;内容与实际不符的,扣1分;未提供相应劳保用品的,不得分;无专人带领的,不得分。 5.7安全文化建设 采用多种形式的活动来促进公司的安全文化建设,促进安全生产工作。 5 安全文化建设与AQ/T9004《公司安全文化建设导则》不符,不得分。 小计55分 六、生产设备设施295分 6.1生产设备设施建设 新、改、扩建设项目应依照国家相关法规、标准的规定,严格履行立项、审批和审查等各项程序。 4 建设项目无立项、审批和审查等批复手续,不得分。 新、改、扩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根据国家、地方及行业等规定执行项目安全预评价、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和项目安全验收等审查、批复和备案等程序;按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的规定,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6 未执行“三同时”规定的,不得分;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安全专篇审查、安全验收评价和项目安全验收程序,一个项目扣3分;缺一项程序,扣2分;未按规定期间段执行,一次扣1分;未按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不得分。 厂址选择、厂区布置和重要车间的工艺布置应遵循《工业公司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的规定;厂区布置应合理安排车流、人流、物流,应设有安全通道。 4 有一处不符合规定,扣1分;安全通道设立不符合规定,每处扣0.5分。 厂区内的建构筑物、室外大型设备等应按《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规定设立防雷设施,并保持完好。 2 未按规定设立防雷设施,每处扣1分;未定期检查,扣1分;防雷设施不完好,每处扣0.5分。 厂房的照明,厂房、车间紧急出入口、通道、走廊、楼梯及重要会议室、操作室、计算机室、变频室、酸碱洗槽、配电室、液压站、油库、泵房、电缆隧道、煤气站等,应按照《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和《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规定设立应急照明,并保持完好。 3 天然采光和人工照明不符合规定,每处扣1分;有一处未按规定设立事故照明,扣1分;设立事故照明不能正常使用,每处扣0.5分。 重要生产场合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建构筑物防火最小安全间距,应遵循《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2 有一处不符合规定,扣0.5分。 厂内的铁路、道路设施(涉及车辆、铁路、道口、道路安全标志等)以及列车运营和调车作业,道路运送车辆、货品装卸、车辆行驶应符合《工业公司厂内铁路、道路运送安全规程》(GB4387)规定。 5 有一处不符合规定,扣1分。 设备设施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定;设备选型应符合项目设计方案,不应选用国家明令淘汰、严禁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设施。 6 有一台套设备不符合规定,扣1分;存在重大风险或隐患,每处除本分值扣完后,再加扣6分。 应设立全厂管/控一体化的自动控制系统,根据生产工艺流程和区域位置分区设立集中控制室,采用集散控制系统,对生产过程进行自动检测、控制和管理。 8 无全厂管/控一体化的自动控制系统,不得分;未按规定设立集中控制室,一处扣4分。 散发余热、余气(汽)的车间或场合应设立机械和自然通风设施;生产作业场合易积水的坑、槽、沟应保持排水畅通;密闭的坑、池、沟应设立换气设施。 3 无排水设施,每处扣0.5分;无换气设施,每处扣0.5分。 生产岗位操作室、会议室、生活辅助设施(更衣室、浴池、食堂)、车间主配电室等,应与大型槽体、高压设备、高压管路间留有合理的间距;操作室不应置于压力容器上方或附近,应留有合理的间距。 3 现场操作室、更衣室、休息室、会议室在大型槽、罐等容器和危险性较大设施的事故影响范围内,每处扣1分。 固体输送设备(皮带、传送带、板式输送机、斗式提高机、链条机、螺旋输送机等)应符合《带式输送机工程设计规范 》(GB 50431)规定,应设启停用警铃、电气联锁和事故急停装置等。 3 有一处不符合规定,扣0.5分。 碱粉贮存场合应设立机械化吊卸和搬运设施。 3 无机械化吊卸和搬运设施,不得分。 石灰炉应设立通风和排烟设施。 3 无通风和排烟设施的,不得分。 蒸汽缓冲器、压煮器、管道化溶出装置、蒸发器、脱硅机、压缩空气储罐、真空罐等压力容器应符合《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4)的规定,各种安全附件(安全阀、防爆膜、压力表、温度表、报警器等)应齐全;溶出器、料浆及冷凝水自蒸发器、蒸汽缓冲器、新蒸汽总管上应设立安全阀,每台压力容器或每处应设立2个安全阀,并应保证泄压排出点符合安全规定。 8 有一处不符合标准规定,扣2分;安全附件每缺一项,扣1分;无联锁控制系统的,每处扣2分。 溶出系统的换热器、溶出器和自蒸发器上都应设合理、安全、可靠的不凝气排出设施。 4 有一处未设排出设施扣2分。 熟料窑饲料泵、赤泥外排高压泵、压煮溶出饲料泵必须设立压力检测、超压报警、自动停车等安全装置。 4 有一处不符合标准规定,扣2分。 熔盐炉、余热锅炉等的安全设施应符合《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部发[1993]356号)规定。 5 有一处不符合标准规定,扣1分。 桥式起重机、电葫芦、卷扬机、龙门吊、汽车吊、电梯等起重设备应符合《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规定,限位器、联锁开关、制动器、限载器、报警器等安全设施应齐全;电梯应设立应急保安电源。 8 有一处不符合标准规定,扣2分;安全设施缺少,每项扣2分;电梯无应急保安电源,每处扣2分。 厂内叉车、电瓶车、机动车等车辆应符合《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劳部发[1995]161号)的规定。 3 有一处不符合标准规定,扣1分。 压缩空气管道、料浆管道、溶液管道、蒸汽管道等压力管道的安全设施应符合《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 D0001)的规定。 5 有一处不符合标准规定,扣1分。 天然气、煤层气、煤气等燃气管道应设立有放散、接地装置,埋地管道应有防腐保护设施,管道与周边其它设施的安全距离应符合《工业公司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和《城乡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规定;用煤气作燃料的现场应设立煤气泄漏检测,放空等相应装置。 5 有一处不符合标准规定,扣1分。 煤气站的各项安全设施应符合《发生炉 煤气站设计规范》(GB50195)规定;煤气输送管道应设气水分离设施。 10 有一处不符合标准规定,扣2分;煤气输送管道无气水分离设施,扣5分。 槽罐应设立液面指示装置和防止冒槽的溢流装置;槽罐顶应设立专门的安全通道;槽罐区设围堰,地沟加盖板,现场应设事故喷淋及冲洗设施。 5 无液面指示装置和防止冒槽的溢流装置,每处扣1分;未设围堰,每处扣1分;地沟盖板缺少,每处扣1分;现场缺冲洗设施,每处扣1分。 空气压缩机应符合《容积式空气压缩机 安全规定》JB8524规定。 3 有一处不符合标准规定,扣1分。 压滤机液压部分应安装电接点压力表,应有联锁控制系统。 2 未安装电接点压力表或联锁控制系统,不得分。 煤粉制备系统应设立有收尘、通风、灭火设施; 煤粉制备系统必须设立灭火设施,并配置灭火器。煤粉仓、粗粉分离器、细粉分离器、煤粉通过的管道上都必须设立防爆装置。 3 收尘、通风、灭火、防爆设施缺少,每项扣1分。 重油库、槽区、柴油罐、高压油泵房应有完善的防火和灭火设施;油罐组周边应设防火堤;卸油系统应采用密闭管道系统;油罐应设有通入惰性气体的灭火接口。 3 防火和灭火设施不完善,每处扣1分;未设防火堤,每处扣0.5分;卸油系统未采用密闭管道,扣2分;油罐无通入惰性气体的灭火接口,每处扣1分。 电气设备和线路应设有可靠的防雷、接地、接零等装置;供电电缆的敷设应符合相应的安全规定;各用电设备应有短路和过载保护;潮湿或高温区的场合,设备选型以及电缆敷设应满足其特殊的环境条件规定。 3 有一处不符合标准规定,扣1分。 电气室(涉及计算机房)、主电缆隧道和电缆夹层,应设有火灾报警监视装置、灭火装置和防止小动物进入的措施。 2 未设装置,不得分;有一处少一项装置,扣1分;有一处未设防小动物进入措施,扣1分。 自控设施的线路不应敷设在易受机械损伤、有腐蚀性物质排液、潮湿以及有强磁场和强静电场干扰的位置,当无法避免时,应采用防护或屏蔽措施;自动控制系统应有备用电源。 3 有一处不符合规定,扣0.5分。 二氧化碳的除尘、洗涤、加压输送系统的安全设施应齐全完好。 2 未设装置,不得分;有一处不符合规定,扣0.5分 具有粉尘爆炸危险性物质的收尘(电除尘、湿式收尘、布袋收尘)器应设立有防爆装置。 2 缺防爆装置,每处扣0.5分。 6.2设备设施运营管理 建立设备检维修台帐,制定检维修计划,并按计划实行。按照检维修计划定期对安全设备设施进行检修;危险检维修应制定实行方案,应涉及作业危险分析和控制措施,安全设施及时检修和维护,检修完毕后按程序进行试车和消缺。 10 无台账或检维修计划,不得分;资料不齐全,每次(项)扣1分;未按计划检维修,每项扣2分;检维修方案未包含作业危险分析和控制措施,每项扣1分;失修每处扣1分;安全设备设施检维修记录归档不规范及时,每处扣2分;检修完毕后未按程序试车,每项扣1分。 重要生产(工艺)设备上使用的需强制检测的元件、仪器仪表、变送器、工艺设施安全联锁装置以及可燃、有毒气体检漏报警仪和防雷电、防静电设施等均应处在规定的检测检查周期内。 6 有一类项目没进行定期检测检查,扣3分;现场发现一处超过周期,扣2分。 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着物的结构应可靠完整,如天花板、管道、墙壁及支柱、罐(水、气、油等)、门道及窗户框架、排水沟及下水管、固定梯、混凝土及钢结构等,不应有明显的严重结构缺陷。 4 存在一处缺陷,扣1分; 设立危险化学品(酸、碱等)、易燃易爆品、放射源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存放危险物质,并按规定获得批准。 5 未规定设立专用仓库或获得批准,不得分。 对涉及强酸、强碱及高碱料浆等生产岗位实行有效的监控;对储槽设立液位进行监测,液位超限报警后,应立即采用停止进料等措施;各种防护罩、溢流管道等设施应完好。 5 未贯彻监控,每处扣1分;液位超限报警后,未采用相应措施,每次扣2分;防护设施存在缺陷,每处扣1分。 湿法生产车间内地坪应做出一定的坡度,并设地沟及污水槽;现场地沟应畅通,盖板应齐全完好。 6 未设地沟及污水槽,不得分;地坪坡度不符合规定,每处扣1分;地沟不畅通、盖板不齐全,每处扣0.5分。 现场设立的喷淋、冲洗设施应完好;存在强碱的作业岗位应配置硼酸水等药品。 4 喷淋、冲洗设施不完好,每处扣2分;强碱的作业岗位缺配置硼酸水等药品,每处扣1分。 在人员有也许接触到的蒸汽管道、高温料浆设施应采用有效的保温和隔离防护措施。 3 有一处不符合规定,扣1分。 易燃易爆场合的消防器材配备应符合《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规定,并定期对各类消防设施进行检查、实验、维修和更换,保证设施完好,不得挪作它用。 8 消防器材配备不符合规定或不完好,每处扣2分;未定期对各类消防设施进行检查、实验、维修和更换,不得分;有挪作它用,每次扣1分。 易燃易爆场合应采用有效的隔离防护措施,严格控制意外泄露和火源。 3 无隔离防护措施,每处扣1分。 对可燃气体的泄漏等应进行监测,现场不应有泄漏现象。对可燃物质(润滑油、重油等)的温度应进行监控,并有超温报警措施。 4 未监测,不得分;未按期监测,没少一次扣1分;未对温度进行监控,不得分;无超温报警措施,每处扣1分。 在易燃、易爆危险场合,应使用阻燃电缆,选择防爆电器,依据《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选择电线和电缆,以满足不同场合和不同工况下的规定。 5 有一处不符合规定,扣1分。 易发生燃爆的除尘管道应及时清除积尘。 2 未及时清除积尘,不得分。 对溶出系统、蒸发系统、脱硅系统的压力、温度及液位等参数进行检测和监控,应有相应的联锁系统;定期对系统检测仪表进行维护保养,系统检测仪表应完好、灵敏、精确。 8 未对参数进行检测和监控,不得分;无相应联锁系统,每处扣2分;系统检测仪表有缺陷,每处扣1分。 隔阂泵、油隔泵等进出料部位应设立进出料补偿器等措施,保证系统压力稳定;泵本体应设立超压报警、跳停和油系统自动卸压等安全保护设施运营良好。 3 未设立进出料补偿器措施,每处扣1分,泵本体未设立超压报警、跳停和油系统自动卸压等安全保护设施,每处扣1分;安全保护设施不能运营,每处扣0.5分。 压力容器、管道设立安全阀、爆破片、爆破冒、易熔塞、紧急切断阀、减压阀、压力表等卸压装置及安全附件应完好,安全阀应定期进行手动实验,保证其安全可靠。 4 无卸压装置及安全附件,不得分;未定期实验,每次扣1分。 压力管道的固定支架、弹簧支吊架、热补偿器等应牢固、可靠,并定期检查。 3 有缺陷,每处扣1分;未检查,不得分;未定期检查,每少一次扣0.5分。 根据相关法规及标准规定定期对压力容器、管道及安全阀、压力表等安全附件进行检测,保证在有效期内使用。 8 未进行检测,不得分;一处未在有效期内使用,扣2分。 起重设备应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和《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的规定,并取得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运营许可证,定期进行检测、检查。 8 未取得运营许可证,不得分;未按期进行检测、检查,每台次扣4分。 起重设备的下列安全装置,应按制度进行检查,保证完好有效使用: (1)上升极限位置限制器; (2)运营极限位置限制器; (3)倾斜调整和显示装置; (4)缓冲器; (5)露天作业的防风防爬装置; (6)防后倾装置; (7)回转锁定装置; (8)起重量限制器; (9)力矩限制器; (10)防碰装置; (11)登吊车信号装置及门联锁装置; (12)电动警报器或大型电铃以及警报指示灯; (13)地面操作手柄要有急停按钮; (14)失压保护装置。 6 安全装置缺失,每项扣2分;未按照制度检查,每次扣1分;设施存在缺陷,每处扣1分。 吊钩、吊具、吊索应在其额定载荷范围内使用;钢丝绳和链条的安全系数和钢丝绳的报废标准,应符合《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的有关规定。 3 不符合规定,每处扣0.5分。 起重机在行走前和行走过程中,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吊运物行走时,不应从人的上方通行;在特定的情况下越过主体设备时应有相应的安全措施并严格执行。 3 不符合规定,每次扣1分。 配电室高压开关柜等电气设备应设有“五防”装置(防止误分、误合开关,防止带负荷拉合刀闸,防止带电挂接地线,防止带接地线合闸,防止误入带电间隔),手持电动工具应装设触电保安装置,并保持完好、有效。 6 有一处不符合规定,扣2分。 低压电气设备非带电的金属外壳和电动工具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2 有一处不符合规定,扣0.5分。 电器设施的绝缘保护应完好,电气作业使用的各种工器具应按规定进行耐压实验、检测。 4 绝缘保护有缺陷,每处扣1分;工具未进行检测,不得分;未按照期限及时进行检测,每次扣2分。 电气设施的控制按钮、开关应灵敏可靠,指示灯清楚明亮;电气线路敷设规范。 3 有一处不符合规定,扣1分。 酸碱腐蚀场合的钢质容器、平台、框架结构等设施应定期检测检查钢板厚度、定期防腐。 5 未进行检测检查钢板厚度和定期防腐解决,不得分;未按照规定期限及时进行检测和防腐,每次扣1分。 大型建构筑物、大型槽罐应定期进行沉降、位移观测;对出现的沉降、位移、腐蚀、变形和裂缝等异常情况应及时进行解决。 3 未监测,不得分;对异常情况,未及时解决,每次扣1分。 各种槽罐、厂房、管道架等不应超额定荷载,否则应由有资质的单位设计、施工。 4 不符合规定,不得分。 应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3号等相关规定,取得辐射许可证。 3 未取得辐射许可证,不得分。 放射性同位素的装卸、使用、保存和销毁应符合《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和《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4792)的规定,应有严格的防盗及防护监控措施,现场应设立警示标志。 4 一处不符合规定,扣2分;无防盗及防护监控措施,不得分;未设立警示标志,每处扣1分。易燃、易爆等危险货品的运送应符合《危险货品运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12463)的规定。 3 有一处不符合规定,扣1分。 6.3新设备设施验收及旧设备设施拆除、报废 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拆除和报废,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应优先选用本质安全型设备。 3 有一处不符合规定,扣1分。 按规定对新设备设施进行验收,保证使用质量合格、设计符合规定的设备设施。 4 未进行验收(含其安全设备设施),每项扣1分;使用不符合规定,每项扣1分。 按规定对不符合规定的设备设施进行报废或拆除,并采用必要的安全技术防范措施和管理措施。 5 未按规定进行,不得分;涉及到危险物品的生产设备设施的拆除,无危险物品处置方案,不得分;未采用防范措施,每处扣1分。 小计295分 七、作业安全195分 7.1生产现场管理和生产过程控制 定期对生产现场和生产过程、环境存在的风险和隐患进行辨识、评估分级,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并得到贯彻;根据实际变化情况及时进行更新。 12 无风险和隐患辨识、评估分级汇总资料,不得分;辨识所涉及的范围未所有涵盖,每少一处扣2分;每缺一类风险和隐患辨识、评估分级,扣4分;缺少控制措施或针对性不强,每类扣2分;控制措施不贯彻,每处扣2分;现场岗位人员不清楚岗位有关风险及其控制措施,每人次扣2分。 生产操作现场应有严格的管理措施,与生产无关人员不应进入生产操作现场。 5 与生产无关人员进入生产操作现场,发现一次扣1分; 生产现场应实行定置管理,物品摆放整齐、有序,区域划分科学合理。 10 未开展定置管理,不得分;定置管理不规范的每处扣2分;定置不合理,每处扣2分。 现场不应有“跑、冒、滴、漏”现象,无大面积积水、积料。 6 存在一处扣2分。 对下列危险作业执行作业许可管理: (1)危险区域动火作业; (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3)临时用电作业; (4)高处作业; (5)大型吊装作业; (6)爆破作业; (7)交叉作业; (8)其它危险作业。 危险作业应执行严格的审批程序,明确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和控制措施。 8 未办理或缺少一项危险作业规定,扣2分;内容不全或操作性差,扣2分。 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时,应当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监督管理。 4 没有安排专人实行现场安全监督管理,每次扣1分。 岗位作业人员应认真执行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技术规程和设备检修、维护规程;应严格控制生产工艺安全的关键指标,如压力、温度、流量、液(料)位、液量等。 20 发现有不按规程作业,每人次扣5分,累计扣完本项分值后,继续累计追加扣20分;生产工艺安全的关键指标未按标准控制的,每处扣5分。 石灰炉顶解决卡料,炉内应减风到负压,两人以上共同进行,互相监护,不应站在积料上解决。 3 不符合规定,不得分。 输送皮带打滑或主、被动轮挤进物料时,应停车解决。 2 未停车解决,不得分。 溶出器堵塞,不应高压冲击,应泄压后清理;蒸发器酸洗后未经置换、通风,不应动火作业。 3 不符合规定,不得分。 开停板式热互换器时,精液和母液应同时开关,不应出现偏压密封泄漏喷料。 2 不符合规定,不得分。 设备操作、检修、清理所使用的设备、工器具等应安全可靠;高处作业应系好安全带、绳,垂直交叉作业应设安全防护棚或围栏,并设立警示、提醒标志。 3 不符合规定,每处扣1分。 检修、清理所用行灯的电压不应超过36伏,进入金属容器内或潮湿环境内不应超过12伏。 3 不符合规定,每处扣1分。 检修、清理中拆除的安全装置,检修、清理完毕应及时恢复。 2 未及时恢复,每处扣0.5分;安全防护装置的变更,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每处扣1分。 7.2作业行为管理 对生产作业过程中人的不安全行为进行辨识和排查,并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10 每缺一类风险和隐患辨识,扣2分;未进行现场排查,扣5分;缺少控制措施或针对性不强,每类扣2分;作业人员不清楚风险及控制措施,每人次扣2分。 对现场出现的不安全行为进行严厉的解决,并定期进行分类、汇总和分析,制定针对性控制措施。 8 对不安全行为未按照相关制度进行解决,每次扣1分;未定期进行分类、汇总和分析,扣4分。 检修承压设备前,应将压力泄放为零,并采用有效的防护措施防止带余压料浆喷溅;带料承压管道、容器不应重力敲打和拉挂负重。 4 不符合规定作业,每次扣2分。 开关料浆阀门作业时不应垂直面对法兰,拆卸阀门、管道、泵、容器的连接螺栓时应由下而上。 4 未按规定作业,每次扣2分。 对各类容器、贮罐、槽、管道、泵等设备检修、清理前应告知相关运营岗位人员,并对所有也许来料的管道或设备采用可靠的隔离措施,如加盲板等,关键部位的阀门应关闭,排空物料,作业期间,外部必须设立专人监护。 6 未采用隔离措施或设专人监护,每次扣3分。 进入槽、炉、塔、釜、罐、仓、槽车、管道、烟道、隧道、下水道、沟、坑、井、池、涵洞等受限空间作业时,应等内部工作的气流温度降至40℃以下,内外互相监护;进入前应先观测有无松脱的结疤、耐火砖等,并采用降温通风、现场检测、排空物料等措施。 6 未按规定作业,每次扣2分;未采用相应措施,每处扣2分。 设备检修、清理工作,应进行安全交底,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安全确认制度、挂牌制、监护制、锁具制,做好现场的安全措施和现场的安全交底。 8 未执行工作票制度,不得分;工作票制度执行不严,每次扣2分;现场未贯彻安全确认制、挂牌制、监护制,每处扣2分;未进行安全交底,每处扣1分。 在所有停电或部分停电的电气设备上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1)拉闸断电,并采用开关箱加锁等措施; (2)验电、放电; (3)各相短路接地; (4)悬挂“严禁合闸,有人工作”的标示牌和装设遮拦。 3 有一处不符合规定,扣1分。 穿越裙式机、皮带机、磨机等运营的输送、旋转机械设备,应走过桥,不应在螺旋盖板和流槽盖板上行走。 2 一人次未按照规定执行,扣1分。 7.3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 作业现场应设立安全通道标志;跨越道路管线应设立限高标志。 2 无安全通道标志,每处扣0.5分;未设限高标志,每处扣0.5分。 作业场合或有关设备上,应设立符合《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和《安全色》(GB2893)规定的安全警示标志,告知危险的种类、后果及应急措施等。 3 有一处不符合规定,扣1分;未告知危险种类、后果及应急措施,每处扣1分。 设备裸露的转动或快速移动部分,应设有结构可靠的安全防护罩、防护栏杆或防护挡板。 6 有一处不符合规定,扣2分。 厂区内的坑、沟、池、井、洞、孔和高处的边沿等,应设立安全盖板、防护栏、平台和梯子。直梯、斜梯、防护栏杆和工作平台应符合《固定式钢直梯安全技术条件》(GB4053.1)、《固定式钢斜梯安全技术条件》(GB4053.2)、《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安全技术条件》(GB4053.3)、《固定式工业钢平台》(GB4053.4)的规-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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