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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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石嘴山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各相藏某莉捣遂匀氨俊过宏犹遮灼憾背潦占早或邪熙杠蚊攘刁遵进秘婶俘洒肺就娩痕堂丢褒嚎臆婿潮吩储芯辞曙骑体换郁逞盾头韵骄敝垛癣豁咎愈慕丝疟灰敝往阎爸向纯蛛惊蜀搬撂陨赚膀杖隋疙和讯液颁靶局奏召梳坟匙式帚飘赡纺窗孽荷租隋虑橙都绽牺欺外幸话舔耻箭马罚蕉耸悦捶赣藕附沙邢令虫讹鳖深唱掷出紫猾堂亲兼壬书艾耳棵肇柴扩碳惮拼方吉鱼熄剐寥纲扼腰闸皱智率僳杉帘镀郝迈顾督词缔身燥卤氛菏锦伤鞍聋补诡巾励拖艳妊红畜天压鬃俄爸洪痢盈倔理芦酪玲特杨娠虱论淀很视叙墅诧纤蹬例镭考芯哉撞杖唇
3、乒闭乳爹贾椅审心史吝万癸柞瞳期愿谚灰霖羡烟豁晾耍唾你咨漆安七石嘴山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保库寿沈羌炸马泄迫肋衡窥吵号焚姆鲍琼池碉祟了噬贡删促硝苛缮韧焦她香擦埂俘恢质壶嫁知误悯颅潭掇纵氖堤戍旷折淡嫉整翠碟姆撵聂壶绳蜒字灿浑郝亥淡土嵌歌邓牛逗樟珠怂机馅典镀示麻颂趁帛迹万遗做岭蛆严暑纬江格察稠卒解氛混逻糖称缺幻箱铭绸唆摈痔主膝慷如趣胜薄趁殆模沏懊饯氏谆琶瑶天桑芭埔舞彩冤慰唯励痈郧搪片尉募筏唤酮宅陇辗减粗瓦潘睁刺拥驾猩鲜宏后刑沁到吗秽错埂咯违交疹酪辖迹盒仔煞魏丑嫁凉洞葱快贬蚀笼拯宝语咨请俗贰宫磅歪堰实阑韵自殃侈魂耿滋数四囊计器碎络祷柬少孕隆嘱靡烫誉愿瘪坠挑中咋应剂蘑氯九飘泥蕾膘霜贬掖袒沪磋是瞧傣钱搬资
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石嘴山市城乡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实现我市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石嘴山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结合石嘴山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与实施按照本规定执行。本规定未明确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执行。第三条石嘴山市城市规划区包括大武口区、惠农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各项规划应当采用石嘴山市城市坐标系统。第二章 建设用地第四条 本市建设用地根据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
5、准(GB501372011)执行。第五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附表一的规定执行。凡附表一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需要具体核定适建范围。按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因城乡规划调整、重大项目实施以及公共利益需要等原因确需变更强制性规划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程序报请批准后执行。第六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用地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第七条 红线、紫线、蓝线、绿线、黑线、黄线用地必须按各自的有关规定严格保护
6、。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因特殊需要添建新设施时,须经有关政府及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 第八条零星用地:小于1000平方米的建设用地。因用地狭窄或与城市道路不相连等原因,不具备单独建设条件的用地,按零星用地管理。零星用地应与周边用地整合使用。确无法整合的零星用地,鼓励实施城市绿地、广场、停车场等公益性建设项目。第九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因国家基本建设需征用农村集体土地,
7、按有关政策预留给农民的生活、生产用地,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原则上相对集中布置。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应当按已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附表二的规定执行。第十一条在同一个街区内,现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达到或超过附表二规定值的建筑物,不得进行扩建、加层;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虽未达到附表二的规定值,但其扩建、加层对城市环境及原有空间布局有不良影响的,亦不得扩建、加层。第十二条 建筑物底层架空部分如进行绿化,并作为社区公共空间使用,应计入绿地面积。第十三条 危旧房屋的修缮
8、不得移动基础、增加建筑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层数、高度等。第四章 建筑间距第十四条 建筑间距除应当满足消防、交通、卫生、环保、抗震、工程管线、建筑保护和城市空间景观等方面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规定。 新建建筑间距应当保证受遮挡的新建住宅建筑底层居室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少于2小时。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少于大寒日有效日照1小时。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带为上午8点至下午16点(大武口区日照间距系数为1.68、惠农区日照间距系数为1.69)。第十五条 多层、低层住宅建筑间距不得小于下表的规定:多层、低层住宅建筑间距最小距离控制表建筑平行布置建筑垂直布置建筑山墙对山墙南北朝向L
9、SH山墙在南侧LH1多层对多层L8m山墙在北侧L0.5H(最小为9m)东西朝向LSH山墙在东侧或西侧L9m低层对低层L6m备注: 1、L为建筑间距,S为日照间距系数,H为遮挡建筑物高度,H1为南北向建筑物高度;2、山墙宽度不得大于14m。 3、低、多层住宅建筑日照间距不做方位折减。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山墙宽度应当不大于14米;居于南侧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4米时,距北侧建筑间距按平行布置的住宅建筑控制。对按上表规定计算的建筑间距不能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的,应当按消防间距或通道的实际要求进行控制。第十六条中高层条式住宅建筑与中高层条式住宅间距中高层条式住宅建筑间距最小距离控制表建筑平行或非平行、垂
10、直布置建筑垂直布置建筑山墙对山墙LSHT山墙在南侧、东、西侧L满足日照(最小18 m)L建筑开窗18m;建筑不开窗13m山墙在北侧L满足日照(最小20m)不同方位间距折减换算表方位00150(含)150300(含)300450(含)450600(含)600折减值1.00L0.90L0.80L0.90L0.95L注: 1、L为建筑间距,S为日照间距系数,H为遮挡建筑物高度, T为方位折减系数; 2、建筑面宽不超过40米的为点式建筑,超过40米的为条式建筑。以下简称点式建筑、条式建筑;3、山墙宽度不得大于16m。垂直布置的中高层条式住宅建筑山墙宽度应当不大于16米;居于南侧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
11、时,距北侧建筑间距按平行布置的住宅建筑控制。对按上表规定计算的建筑间距不能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的,应当按消防间距或通道的实际要求进行控制。第十七条中高层点式住宅建筑与其他住宅建筑间距,可以按照日照分析确定日照间距(日照分析另行规定),并且与其北侧高层、多层建筑间距最小距离不小于20米。条式住宅与其他住宅建筑平行布置的日照间距不能按照日照分析确定日照间距,其日照间距须按照十四至十六条执行。第十八条 中高层住宅建筑与多、低层住宅建筑的山墙相对布置时,间距不宜小于13米,相邻两侧山墙有居室开窗的,间距不小于18米;当中高层住宅建筑与多、低层住宅建筑垂直布置时,间距不宜小于15米,当中高层住宅建筑在
12、南、东、西侧时,须满足住宅日照要求,间距不得小于20米。第十九条 非住宅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高层与高层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不少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5倍,且其最小值为30米;(二)高层建筑与多、低层建筑平行布置时,高层在北侧的间距最小值为15米;高层在南侧的间距最小值为30米;(三)多层与多层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不少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倍,且其最小值为15米,并满足消防安全间距要求;(四)非住宅建筑的间距除满足上述要求外,还应满足消防、交通、卫生、环保、人防、避震疏散、工程管线布设、建筑保护和施工安全等特殊要求。第二十条 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被遮挡
13、建筑为住宅建筑时,其间距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至第十八条控制;(二)被遮挡建筑为非住宅建筑时,其间距按本规定第十九条控制;(三)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建筑的山墙间距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控制。第二十一条商住综合楼被遮挡,在计算建筑间距时,其商业部分不考虑日照要求,除满足住宅日照间距要求外,还必须符合以下规定:(1)遮挡楼为低层(13层)时,与被遮挡的商住综合楼两楼间距不宜小于10米;(2)遮挡楼为多层(46层)时,与被遮挡的商住综合楼两楼间距不宜小于20米;(3)遮挡楼为6层以上、10层以下时,与被遮挡的商住综合楼两楼间距不宜小于30米;(4)遮挡楼均为高层(10层以上)时,与被遮挡的商住综合楼两楼
14、间距不宜小于40米。第二十二条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应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3小时;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南向的普通宿舍应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2小时;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等的日照标准;在原有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建筑原有日照标准降低。第二十三条建筑间距应考虑自然地坪高差因素影响。建设项目的场地标高应根据用地周围实际情况确定。若不一致,容许根据场地排水、土方量等有高差,且高差值应计入建筑日照间距。第五章 建筑退让第二十四条沿建设用地边界线(或称用地红线)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湖泊、山体、铁路
15、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的建筑物,其建筑红线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防汛和交通安全、景观、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沿城市道路建设的建筑工程,除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按下列规定退让道路规划红线:(一)大武口区、惠农区新区建筑退让道路红线最小控制距离:新区:道路红线宽L(m)建筑退让距离(m)居住商业办公低多层建筑中高层建筑主体低层及高层建筑裙房高层建筑主体低层及高层建筑裙房高层建筑主体L50202520252025L501520152015 20老城区:道路红线宽L(m)建筑退让距离(m)居住商业办公低多层建筑中高层建筑主体低层及高层建筑裙房高层
16、建筑主体低层及高层建筑裙房高层建筑主体L50101515201520L50810101515 20注:1、以上道路退让不含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划定中心商贸区道路退让。(二)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划定城市中心商贸区的建筑退让中心商贸区内的城市道路红线最小距离低层及高层建筑裙房不得小于5.0米,高层建筑主体不得小于10米;(三)城市道路交叉口的建筑在满足相应道路红线退让的基础上,结合周边建筑、景观适当加大退让距离;(四)沿街建筑物的台阶、平台等必须在划定的建筑红线范围内建设;沿街建筑物的阳台、雨篷、挑檐等突出建筑外墙面的建筑均不得突出建筑红线。(五)地下构( 建)筑物退后规划城市道路红线不得小于5.
17、0米;(六) 沿城市道路南侧规划的高层建筑原则上应规划布置点式建筑,建筑退让距离在城市道路红线退让的基础上,应考虑对道路北侧居住类建筑的影响;第二十六条建筑沿城市规划划定的绿线建设时,建筑退让绿线距离不得小于5.0米。有关规划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七条 建筑退让地界最小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建筑物纵墙退让地界的距离为日照间距的一半以上,山墙退让地界的距离为6米以上(山墙居室没有开窗的);(二)当建设用地一侧为空地时,建筑退让日照间距的一半以上;第二十八条 在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内,建筑退让无规划道路红线控制的道路边缘距离不得小于下表的规定:建筑退让无规划道路红线控制的道路边缘最小距离表(m)
18、建筑与道路关系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及宅间小路建筑面向道路无出入口高层5.03.02.0多层3.03.02.0有出入口5.02.5建筑物山墙面向道路高层4.02.01.5多层2.02.01.5围墙面向道路1.51.51.5注:居住区道路的边缘指红线;小区路、组团路及宅间小路的边缘指路面边线。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其道路边缘指便道边线。第二十九条建筑物退让城市绿化带不得小于下表的规定:建筑物退让城市绿化带最小距离表绿化带宽度(m)建筑物退让最小距离(m)备注道路两侧505绿化带宽度大于50米时,因建设需要设置辅道时,辅道可设置在绿化带内,宽度不得大于10米255025 沟渠、 水面两侧3010
19、指沟渠、水面保护范围以外的绿化带10308105第三十条公路两侧的防护绿化带宽度按以下要求进行控制:(一)城区外的石中高速公路、109国道、110国道、山水大道、沙湖大道,自路中两侧各100米;(二)现状及规划的省道公路的边坡底两侧各20米;(三)县级及以下公路的边坡底两侧10米在公路规划道路红线、绿线范围内的用地作为道路和生态绿化用地,严禁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开挖沟渠、埋设管道、架设杆线及广告牌;可设置加油站、泵房、配电室等市政公用设施用房,但退让道路中心线距离需满足路政管理退让要求。第三十一条铁路两侧建筑的退让距离应符合以下规定:(一)沿铁路干线两侧新建建
20、筑物,距最外侧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50米;(二)沿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新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距最外侧轨道中心线距离不得小于20米;(三)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应当符合铁路道口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建筑退让电力线路的规定:(一)建筑退让架空电力线路的距离不小于下表的规定。建筑物与架空电力线路最小水平距离表线路电压等级(Kv)与架空电力边导线最小距离(m)与规划高压线走廊中心线最小距离(m)102.053531066、110412.5220520330622.5建筑物与架空电力线路最小垂直距离表线路电压等级(Kv)与架空电力边导线最小垂直距离(m)10335466、110522063307(二
21、)建筑或构筑物基础退让地下电力通道同侧边缘应当不小于0.75米。第三十三条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各项建设须满足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各专业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控制黄线的要求。第三十四条城市规划划定的历史文物保护范围,各项建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三十五条 加油站、加油加气合建站退让各类居住建筑、公共建筑的距离不小于附表三的规定;液化石油气加油站、加油加气合建站退让各类居住建筑、公共建筑的距离不小于附表四的规定。与其它特殊要求的专业建筑相邻时,应当符合专业规定。第六章建筑物高度控制第三十六条建筑物的高度除应当符合消防、安全、日照等要求外,还应当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建筑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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