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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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省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参加安全培训人员包括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察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级(居委会或社区)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企业注册安全主任以及其他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第四条 安全培训工作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以人为本”的理念,遵循“
5、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依法组织、指导全省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并实施监督管理。各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 安全培训机构培训范围第五条 从事安全生产培训的机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并取得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审批和颁发的资质证书。第六条 取得二级及以上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全省安全生产监察员的培训工作;承担中央在浙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承担全省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高危行业,下同)特定范
6、围内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承担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工作人员及机构负责人的培训工作;承担三级、四级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承担高级注册安全主任的培训工作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取得三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承担资质范围内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承担除规定须二级资质培训机构培训以外的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承担中级注册安全主任的培训工作。 取得四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村级(居委会
7、或社区)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承担除规定须二、三级资质培训机构培训以外的培训工作。上一级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下一级安全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第三章 安全培训管理第七条 安全生产培训的主要内容、课时等根据国家总局和省局制订的培训考核大纲进行,培训前,各类培训机构应填写浙江省安全生产培训申请表(见附件),并附培训计划上报相对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培训教材由国家总局和省局按照国家标准组织编写,各类培训机构统一使用省局认定的培训教材。省局对各级培训机构组织培训的情况进行随机抽查,每年对各类培训机构组织年度工作考核,资质证书有效期内进行一次评估检查。第八条 安全培训机构教师实行资格认定制度,按
8、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国家或省局组织的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取得师资证书后方可上岗执教。师资采取统一培训、统一考核、统一管理、择优使用。第九条 省局负责全省安全生产监察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中央在浙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全省特种作业人员、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企业高级注册安全主任、安全培训机构教师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人员及机构负责人的培训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市属生产经营单位(除高危行业外,下同)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
9、员、中级注册安全主任的培训工作;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村级(居委会或社区)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市属以下生产经营单位(除高危行业外,下同)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级注册安全主任和其他人员的培训工作。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第十条 省局组织、指导和监督高危行业中煤矿、非煤矿矿山年开采规模在50万吨及以上的露天矿山企业或开采规模在5万吨及以上的地下矿山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采掘施工企业、地质勘探单位、危险化学品
10、的生产、储存企业、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颁发甲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经营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和监督本条上款以外高危行业及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十二条 按有关规定参加安全生产培训的各类人员,报名时填写相应的申请表(见附件),经所在单位同意和有关部门审核后,培
11、训报到时上交安全培训机构。第十三条 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收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四章 安全培训的考核第十四条 安全培训的考核应坚持教考分离、统一标准、分级负责。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察员的考核标准,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单位以及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标准,按照国家局规定组织实施。除上述以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考核标准,由省局制定。第十六条 考核工作按照第九、十条培训职能,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12、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的具体工作。第十七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安全培训考核制度,建立考核管理档案。第五章 安全培训发证第十八条 按照“谁考核,谁发证”的原则,分别由负责考核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相应的证书。第十九条 各类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相应的证书:安全生产监察员发安全生产监察员证;乡(镇)安全生产检查员发浙江省乡(镇)安全生产检查员证;高危行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发浙江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发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含IC卡);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发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上岗证;安全培训考核机构师资发安全培训考核机构师资
13、资格证;企业注册安全主任发浙江省企业注册安全主任资格证;其他人员发安全培训合格证。第二十条 各类证书的有效期均为3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期满前2个月内向原发证部门提出换证培训申请,培训考核合格后,办理换证手续。各类培训人员,每年再培训时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有效期为6年,每2年复审一次。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需延期或者复审的,应当于期满前1个月内向原发证部门或者异地相关部门办理延期或者复审手续。复审内容包括责任事故记录、违法违章记录、参加培训记录等。复审不合格的,经重新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办理延期手续。个人在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
14、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在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有效期满时,经原发证部门或者异地相关部门同意,不再复审,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有效期延长2年。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颁发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颁发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书在全省范围内有效。第二十一条 各类证书由省局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制定。证书的编号按浙江省安全生产资格(合格)证书编号办法(见附件)规定办理。第二十二条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每半年将辖区内培训考核发证情况,报省局备案。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15、应当对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安全培训机构的违法违纪行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第二十四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安全培训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 有关处罚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列于本实施细则附件的内容,自本实施细则
16、施行之日起,适用本实施细则规定。附件:1.安全生产监察员证申请表2.浙江省安全生产检查员证申请表3.浙江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资格(合格)证申请表4.浙江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合格)证申请表5.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申请表6.浙江省安全生产培训考核机构师资证申请表7.浙江省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负责人安全资格证申请表8.浙江省企业注册安全主任申请表9.浙江省安全生产培训申请表10.浙江省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申请表11.浙江省安全生产资格(合格)证书编号方法附件1安全生产监察员证申请表姓 名性别身份证号政治面貌民族职务职称毕业院校所学专业学 历从事安全工作时间健康状况工作单位邮政编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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