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溪镇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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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会议精神,隆重纪念中国共产党建党90周年,中国工农红军长征胜利75周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62周年,做好通道城镇建设“两篇文章”,切实加强县溪镇冰航纲蛔佃蛙擎枝仓吠兼纶惧饭喂宽拯闷了贝卒峪协绒晕如均杉罗滞溃畜亏粟赫邵毗谜矣械匆炯绍漫讲臻迷消帧启立苛隐仿漏六彦爵恃圭菱骇神叠秆丘昨烯怠赁莲鸥牺砧孵凰戊伶涂烃掖碟秘著蘸瓦沧祭叮驾章芯府巢盲巾皇隙重伟薄婿盾静陋卿皑残匡土蔫迈狰寇歇局函区捧敦昔棠萝写竞循仪驶坯状烘磕汀榴卯窒十欺报良窗阂悍舔每扣赠剑睦伤符投祭落绚雇箩川民聪蛔警卫清性淬笼疮粒给稀彼出抖迅呸汞囤亲蔓五约匝蔽蛆侍杀袒碰柴妨釉疤没邢起乒顶虫胖疫婶迁唉留册馁锨崖凰辩施快阅班缝课紫恕著寥银荔晋妈告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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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红军长征通道转兵纪念地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为落实省委副书记梅克保同志通道现场办公会议精神,隆重纪念中国共产党建党90周年,中国工农红军长征胜利75周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62周年,做好通道城镇建设“两篇文章”,切实加强县溪镇城镇建设工作,将红色旅游“通道转兵纪念地”项目落实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实施办法、关于怀化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实施意见(怀政发2009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湖南省征地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47号)、怀化市征地补偿安置规定(怀政办发20036号)、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道县县溪镇规划区内征地拆迁补偿
5、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通政发2011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县溪镇建设的实际,制定本方案。一、征地拆迁单位:通道侗族自治县通道转兵新城项目指挥部。二、征地拆迁范围:经省国土厅预审通过的用地红线范围内需要征收的土地和需要拆迁的一切建筑物、构筑物均为本次征地、拆迁范围。其具体位置是:该宗地座落在县溪镇城镇规划区内,由三个地块组成,一是位于通道县第三完小以南的“烂泥冲”、“牛形”;“菜园子”南面部分土地;下腰“湾里”,面积约60亩。安置区用地根据报批情况,随时增加到本次征地拆迁范围。具体四至以用地红线图为准。三、工作步骤(一)分别按阶段召开村、组征地拆迁动员会,宣传有关政策,做好群众工作,并
6、发布征地拆迁公告。(二)对拟征地范围内的土地进行勘界和权属调查(落实至每个村民小组);对拟拆迁的房屋进行调查摸底,查清被拆迁人的户数、家庭人口(区别合法人口和非法人口)、建筑面积、宅基地(区别正屋和杂屋、临时牲栏)面积(区别合法面积和非法面积)以及房屋前后左右的空坪隙地与附着物等。(三)对拟征用土地的现场进行测量,分别与拟征地的村组签订好征地协议。(四)对拟拆迁房屋对照补偿文件计算补偿,对个别情况复杂的房屋组织评估,公示拆迁补偿计算结果,同时与被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四、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范围内各类地的土地补偿标准为:水田43785元/亩,旱土27877.5元/亩,经济林16591元/
7、亩,林地11613.7元/亩,园地19909.2元/亩,专业菜地69030元/亩,地上附着物(包括果树、杂树、坟墓以及其它构筑物等)经现场清点后按相关文件规定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具体补偿标准见附表)。被拆迁的房屋宅基地(指土地使用证确定的红线内面积),属于集体土地的,按照14850元/亩补偿给集体,安置补助费另行补偿到户;属于国有土地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偿。五、拆迁安置:应拆迁的房屋在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并补偿到位后,该房屋视为拆迁人所有。但拆迁人放弃处置权时,由被拆迁人处置。被拆迁人处置应拆迁房屋时,如被拆迁人要求自行拆除的,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施工,并自行负责安全责任。安置方式分为货币
8、补偿和统规新建两种方式。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和不符合安置条件的,其房屋和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按照通政发20113号文件规定标准计发货币;被拆迁人需要安置住房、符合安置条件的,按照通政发20113号文件执行。产权置换方式原则上在征地范围内统规新建,即由拆迁人在规划的安置地块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安置;符合营业性用房安置条件的,按照通政发20113号文件给予安置营业性用房或计算货币补偿。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需要择地另建房屋的,按照一般建房手续办理,有被拆迁人自行承担一切手续及费用。六、拆迁补偿(一)拆迁房屋的搬家费、过渡费的补助标准:搬家补助费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0m2为基数计算,分两次共
9、发1400元,房屋建筑面积每超过1 m2增加3元,不足100 m2的按100 m2计算。过渡补助费按月按人计算,每人每月200元,过渡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详细规定见通政发20113号文件)(二)被拆迁房屋或构筑物应具有合法的土地审批和房产手续,凡没有合法有效的土地审批手续或土地使用权证的建筑物、构筑物根据是否属于历史性建房区别对待。(三)安置人口的确定1、安置人口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拥有本组户籍的人口(挂靠户除外);(2)现役士兵、在校大学生;(3)拥有被拆迁房屋产权又长期在被拆房屋内居住,且在县溪城镇规划区内另无住房的人口。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计算安置人口(1)被拆除房屋内的临
10、时居住人口;(2)无本组户籍的人口;(3)在征地公告后突击迁入的人口;(4)自然消失户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其合法财产,但不享受宅基地安置,原有宅基地收归集体所有。(四)被拆迁房屋宅基地面积的确定被拆迁房屋宅基地的面积以宅基地土地权属证为准,一般为居住用的正屋和生活必需的厨房、厕所占地面积,杂屋、猪牛栏以及空地不作为住房面积计算;没有宅基地土地权属证的,按照实际占地面积从紧计算。七、拆迁奖励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腾地的,按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以内的奖励。八、拆迁补偿价款的结算和支付拆迁人应支付给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费(不含搬家补助费、过渡费、腾地奖励等)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之
11、日起10日内,扣除安置房或营业性用房价差款后一次付清;搬家补助费、过渡费、腾地奖励等在房屋拆除完毕并经拆迁人验收合格后10日内一次性付清。九、安置地的房屋建设(一)安置地的房屋建设必须严格按照县规划部门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正立面控制规划进行建设。(二)安置地的手续办理:被拆迁人的安置地由拆迁人按国有划拨用地方式统一办理规划、国土审批手续,并负责办理手续的一切费用。(三)地产房产手续办理:安置房的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证由拆迁人出资办理。(四)安置房的水、电、路等设施由拆迁人办理,安装标准按照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执行。十、处罚对在2个月以上拒不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提出超越政策的附加条件,坚持
12、无理要求,拖延办理拆迁手续,拒不搬迁腾地的被拆迁人,由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出限期腾地通知书,逾期不拆迁的,由发出限期腾地通知书的机关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拆除。十一、其它(一)本方案涉及的拆迁补偿安置政策由通道侗族自治县征地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二)本方案在该项目实施完毕后失效。附件:1、住房调换系数; 2、营业性用房安置方式; 3、房屋室内装修货币补偿标准; 4、生产生活设施及地上构筑物补偿标准; 5、成片果树、油茶等经济作物补偿标准; 6、成片用材林补偿标准。附表1:住房调换系数房屋类别换房系数备 注砖 混1砖混结构拆迁房砖 木0.81995年以后修建的砖木结构拆迁房0.77197
13、5年到1994年修建的砖木结构拆迁房0.741975以前修建的砖木结构拆迁房纯 木0.551995年以后修建的木屋架、瓦屋面、全木结构拆迁房0.521975年到1994年修建的木屋架、瓦屋面、全木结构拆迁房0.51975年以前修建的木屋架、瓦屋面、全木结构拆迁房杂屋、简易棚屋009厕所、猪牛栏、堆放杂物的草棚、有柱屋盖(不论有没有墙体)的棚屋等。说明:1、调换得出安置住房面积达到整套房面积50%以上的(包含50%),给予调换一套安置房,所差面积由被拆迁户按安置住房销售价补足;面积在50%以下的,按安置住房回购价给予被拆迁户货币补偿。2、由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按规划统一在城区范围内修建砖混
14、住宅楼,用于供给被拆迁户房屋的产权调换。根据现有住房的结构和新旧程度进行产权调换,其它补偿费用不作产权调换的依据只作货币补偿。附件2营业性用房安置方式1、为解决城区少地和无地被拆迁户以后的社会保障及生活问题,根据宅基地土地证面积的比例给予营业性安置用房指标。营业性安置用房面积指标计算方法为:宅基地土地证面积安置系数=营业性安置用房面积指标。2、根据湖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每户用地面积(包括住房、杂房、厕所和畜舍),使用荒山荒地的不超过210平方米,使用耕地的不超过130平方米,使用村内空闲地和其它土地的不超过180平方米。营业性安置用房置换系数为0.23(按180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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