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城市规划技术管理暂行规定.doc
《焦作城市规划技术管理暂行规定.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焦作城市规划技术管理暂行规定.doc(11页珍藏版)》请在咨信网上搜索。
1、焦作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 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及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焦作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范围(含解放区、山阳区、中站区、马村区、高新区的城区及所辖行政区)。第三条 城市规划应坚持以人为本,为经济建设服务的规划理念,坚持从实际出发,着眼于建设山水园林城市,塑造城市特色,正确处理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近期建设与远期发展,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现代化建设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第四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应坚持统一规划、
2、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统筹兼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严格限制零星用地,分散建设。第二章 规划设计第五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建设项目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或者在建设地段没有编制详细规划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确定建设用地界线时,应将相邻的规划道路、绿地、河渠控制地带,卫生、安全防护隔离带和公用环卫设施用地等,同时划入建设用地范围。第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确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和界线使用土地。沿地界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按表1所列标准控制。 表1 建筑退让
3、地界距离控制指标表退线距离 类别层次朝向文、教、卫建筑居住建筑及其它非居住建筑建筑物高度倍数最小距离(米)建筑物高度倍数最小距离(米)主要朝向低层0.6040.603多层0.6080.606高层0.40150.3513次要朝向低层0.4030.353多层0.4050.305高层0.2080.208 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的0.7倍,且不得小于3米,并应符合有关规范、规定要求。 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进行工程建设时,应退让城市道路、公共绿地、河(渠)湖水面、公路、铁路必要距离。 (一)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其退让道路红线或建筑红线的距离按表2所列标准控制。表2 建筑退让红线
4、最小距离控制指标表 建筑高度 退线距离(米)道路类别城市主干道城市次干道城市支路多、低层建筑HH24米20106高层建筑主体H45米251510注:主干道红线40米,次干道红线2540米,支路红线1525米。高层建筑裙房退让道路红线距离按不小于主体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的2/3进行控制。(二)道路交叉口50米范围内的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应不小于表2指标的1.2倍。沿道路红线两侧有绿化带设置要求的,建筑物退让距离从绿线算起。(三)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物,应满足停车、回车、绿化和人流集散的规范要求,其退让道路红线距离,最少不得小于25米。 (四)沿
5、街建筑物的附属设施,如消防水池、化粪池等不得侵占道路红线。(五)沿河道、渠道规划蓝线两侧留出的绿化带宽度不得小于15米。 (六)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公路红线两侧划定隔离带,除公路设施以外的建筑物不能占用隔离带,隔离带宽度如下: 1、国道、城市快速路两侧各50米。 2、省道两侧各35米。3、县以下公路两侧各15米。(七) 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相邻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相邻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第九条 建筑之间的间距应满足日照、通风、防火及管线敷设等要求。(一)多层及多层以下居住建筑的间距,按不同布置方式确定。1、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不得小于表3
6、的规定。表3 平行布置时的建筑间距表建筑方位0。a30。30。a60。a60。旧城改造区1.0h0.9h1.0h新区开发区1.2h1.1h1.2h注:a为建筑朝向与正南(正北)方向的夹角。 h为南侧建筑物的遮挡高度。2、垂直布置时,南北向的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并不得小于8米。东西向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6倍,并不得小于8米。3、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间距(1)两栋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的,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要求执行。(2)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30,小于或等于60的,其最窄处间距在旧城改造区域不小于南侧或较高建筑高度的0.8倍,在城市新区开发区域不小于1.0倍。(3)
7、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60的,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要求执行。(二)多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5倍。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6米。山墙间距应同时满足消防间距和防灾安全通道要求。凡在山墙开启窗洞的,其间距应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7倍。(三)多层点式居住建筑东(西)侧有居室窗户的,其与相邻居住建筑东西向的间距按东西朝向平行布置控制。(四)低层居住建筑与北侧多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9米;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6米。第十条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托儿所、幼儿园和学校教学楼在相邻建筑北侧或东西侧时,与其间距应为同型布置方式居住建筑间距的1.2倍。非居住建筑主要朝向的间
8、距,比同型布置方式的居住建筑间距减少10%,并须同时满足各专业规范要求。 第十一条 新建居住区按规范配置公共设施,必须配备的公共建筑项目见表4。表4 居住区公建配置表级 别项 目 组 团垃圾站 存车处 物业管理等综合设施小 区幼托 学校 煤气站 储蓄所 邮政所 变电站 公厕及垃圾站 停车场 商业及社区服务设施居住区文化活动 医药 食品 饭店等综合商业设施 (街道办事处 派出所 工商所 税务所 社区) 新建居住区应统一设置自行车、机动车场(库),不得自行设置煤球房。第十二条 小区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出入口;居住区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方向与外围道路相连;机动车道对外出入口数应控制,其出入口间距不应
9、小于150 m。沿街建筑物长度超过150 m的,应设不小于4 m4 m的消防通道。人行入口间距不宜超过80 m,建筑物长度超过80 m的,应在底层加设人行通道。第十三条 严格控制与快速路交会的道路数量,快速路两侧不应设置公共建筑物出入口。主干道上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应分道行驶,主干道两侧不宜设置公共建筑物出入口。 第十四条 不断提高城市绿化水平,新建工程绿地指标按表5控制。表5 城市绿地指标类别指 标居住区绿化新区开发区域绿地率不小于40%,旧城改造区域绿地率不小于35% ,居住区(小区、组团)集中绿地不小于总用地的10%主干道绿化绿地率不小于道路用地的30%次干道绿化绿地率不小于道路用地的20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焦作 城市规划 技术管理 暂行规定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自行私信或留言给上传者【丰****】。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私信或留言给本站上传会员【丰****】,需本站解决可联系【 微信客服】、【 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 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 版权申诉】”(推荐),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8-655-100;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