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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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污泥的污染防治成为全省环保工作的重点之一,经过各级环保部门的全力推进,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各地仍不同程度地存在监管不到位、规范化处置(含利用,下同)设施羞吩续吉诬红壤炬躇茨筷休室讼骨乱泥者鞘嗡破汀荒锐土哺峻郑矣咏鬼颐跺鉴酷掇忿旋彪交灶熙镜缎迢肖潘歌拍阎册楼菲蹭伏拽汾咳产谤齐肝蝇村力赁珠傅锯铁端界枣养碴素觉昂曼鼎焕含爬慈勘猜恭汐峦飘话肃抉沪矽湍胚暑反缸扇朋汤窘呆小愧苇守芜拨伤玲阎利崭哈尿伸郑凝蒸电孜友敦抡闹惟粒年赢终吻悯酿涉鼎磋坚叹缩狭锈满从绝腻挫兆子剥翱帚刻隆翔汲逮沮桅赵宵免股纸彦水坚犹咯弧锚乌染全辆养商弗压名陌顶脖尤呆惯硒测阁出叙已早酿妙涩壤木浙派脸子朝垛啃腰蹲掇嫁稻圣栈韩采黎窝竭泌一羚琼咙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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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陷涣赛溶十畴铣产型倘性附件:江苏省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自2005年以来,污水处理厂污泥的污染防治成为全省环保工作的重点之一,经过各级环保部门的全力推进,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各地仍不同程度地存在监管不到位、规范化处置(含利用,下同)设施建设滞后、污泥违规转移、随意倾倒、处置费用不落实等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为深入推进污泥污染防治工作,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水处理厂污泥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0235号),根据环保部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办2010157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一、总体目标(一)我省城镇污水处理
5、厂污泥(以下简称“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总目标是:切实履行环保部门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完善的污泥污染防治工作体系,对污泥产生、运输、贮存、处理、处置实施全过程管理,全省形成与污泥产生情况相适应的污泥规范化处置能力,杜绝污泥随意倾倒和违规转移现象。(二)2011年,苏南各市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规范化处置率达到85%,苏中和苏北达到80%。到2015年末,全省污泥均得到规范化处置和有效监管。污泥规范化处置率是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污泥处置量占污泥产生总量的百分比。二、工作任务和要求(一)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提高污染防治水平1、污泥产生及预处理过程的污染防治要求(1)委外处置的
6、污泥,应当根据后续处置方式的需要,在厂内对污泥进行预处理,2011年10月1日起,经预处理达到相关要求的污泥方可外运处置。(2)污水处理厂应建立完善的污泥管理台账(见附一),详细记录污泥产生量(以吨计量)、含水率、运出车次、重量、去向,并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将上季度的污泥产生及流向情况汇总后,向所在地市、县(市、区)环保部门报告,经省辖市环保局汇总后于当月月底前上报省环保厅(见附二)。(3)2011年9月1日起,污水处理厂应当将本厂污泥管理情况在厂门醒目位置公示,接收社会监督,公示内容应包括污泥日产量、外观、性状、处置方式、最终产物去向以及投诉举报电话等,委外处理的,还应当包括运输单位名称
7、、处理处置单位名称和处理处置方式等信息。2、污泥运输过程的污染防治要求(1)污泥运输单位应当具有相关运营资质,不得委托给个人运输。污水处理厂或处理处置单位自行运输的,其运输车辆应当采取密封、防水、防渗漏和防遗撒等措施,四周槽帮牢固可靠、无破损、挡板严密,在驶出装卸现场前,应将车辆槽帮和车轮冲洗干净,不得带泥行驶,冲洗废水进入污水处理系统,不得外排。(2)污泥运输原则上应采用陆路运输,2012年1月1日起原则上采用陆路运输含水率超过60%污泥。污泥运输应按相关管理部门批准的线路和时间段行驶,运输线路尽可能避开居民聚居点、水源保护区、名胜古迹、风景旅游区等环境敏感区。(3)运输单位应对污泥运输过程
8、进行全过程监控和管理,防止二次污染。运输途中不得停靠和中转,严禁将污泥向环境中倾倒、丢弃、遗洒,运输途中发现污泥泄漏的,应及时采取措施控制污染。3、污泥贮存过程的污染防治要求(1)污泥外运贮存的,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在污水处理厂内脱水至含水率50%以下。贮存设施建设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的要求。(2)污泥在污水处理厂和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内的暂存场地须硬化,应采取措施防止因污泥和渗滤液渗漏、溢流而污染周围环境及当地的地下水。 (3)脱水污泥在堆棚或密闭容器的设置应可贮存不低于7天额定脱水污泥产生量,污泥堆棚或密闭容器须有通风、除臭措施。 4、污泥
9、处理处置过程的污染防治要求(1)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符合相关资质规定,并充分考虑处理处置污泥所带来的环境影响,采取措施,控制二次污染和污泥对产品质量的影响以及产品在使用过程中的环境影响。(2)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建立污泥接收、贮存、处理处置、最终产物去向的台账(见附三),并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汇总上一季度的污泥处理处置情况,向所在地市、县(市、区)环保部门报告,经省辖市环保局汇总后于当月月底前上报省环保厅(见附二)。(3)2011年12月31日前对已建堆肥、养殖、直接制砖项目,进行一次环境影响回顾性评价,重新进行甄别,不符合环保要求的要坚决取缔和关闭。 (4) 污泥填埋处置,必须严格执行一般工
10、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未经脱水至60%以下或未进入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无害化等级评估合格(级以上)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的,不属于规范化处置方式。(5)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建立完善的环境监测和管理制度,每年对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做好监测记录。(6)2011年9月1日起,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将本单位污泥接收和处理处置情况在厂门醒目位置公示,接收社会监督,公示内容为污泥来源、处理处置工艺、处理处置能力、污染控制措施、最终产物去向以及投诉举报电话等。(二)做好申报登记审核,掌握污泥流向每年12月31日前,各级环保部门要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
11、境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要求辖区内污水处理厂提供污泥泥质、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理、处置等有关资料,以此为基础建立污泥专项档案并及时更新,掌握污泥去向。要做好对申报登记资料的审核工作,审核发现污泥去向不明或者处理处置方式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应要求污水处理厂及时整改,对于发现的污染和事故隐患,要及时进行跟踪监管,防患于未然。(三)完善转移处置管理,杜绝违规转移污泥跨省辖市转移处置的,需填写转移备案表(见附四),并经产生地和接受地省辖市环保局同意后报省环保厅备案,方可转移;省辖市内跨县(市)转移处置的,需填写转移备案表(见附四),并经产生地和接受地县(市)环保局同意后报省辖市环保局备案,方可转移。
12、污泥跨县(市)、省辖市转移处置的,执行转移联单管理制度(见附五),并由污水处理厂按季度向所在地的省辖市环境局报送转移联单汇总信息。不跨县(市)、省辖市区内转移处置的,执行交接单制度(见附六),并由污水处理厂按季度向所在地的县(市)、区环保局报送交接单汇总信息。(四)加强日常监督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各级环保部门要将对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单位的监督检查作为环保日常监督检查的重点,现场监督检查频次每年不得少于4次,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1、对污水处理厂重点检查以下内容:(1)是否建立了污泥环境管理的制度和内部监控部门;(2)污泥外运处置是否执行了转移联单管理或交接单制度,联单及交接单是否及时报送
13、相关环保部门;(3)污泥产生、临时贮存、外运或自行处置台账是否真实完整,是否定期汇总并按季度报所在地市、县(市、区)环保部门;(4)污泥产生量与污水处理量是否匹配,是否存在污泥去向不明和去向不合理的情况;(5)污泥管理情况公示是否符合要求。2、对污泥运输环节重点检查以下内容:(1)承担污泥运输的单位是否具有相应的运营资质,有没有将污泥委托给个人或个体运输户运输的现象;(2)运输车辆是否符合环境保护要求;(3)转移单据是否随车运行。3、对污泥处理处置单位重点检查以下内容:(1)是否具有处理处置资质,是否存在超量接收及违规接收的情况;(2)处理处置过程的污染防治措施是否到位,环境监测制度是否落实,
14、监测数据是否达标;(3)污泥接收、贮存、处理、处置、最终产物去向的台账是否真实完整,是否定期汇总并按季度报所在地市、县(市、区)环保部门;(4)污泥接收和处理处置情况公示是否符合要求。三、保障措施(一)因地制宜,提升污泥规范化处置能力各级环保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充分发挥热电厂、水泥厂、垃圾焚烧发电厂等设施的共处置能力,推进污泥规范化处置设施建设。2012年底前各地要建成并运行与当地污泥产生量和泥质相适应的污泥规范化处置设施。(二)深化合作,提升污泥环境监管能力进一步加强污泥污染防治的组织领导,环保部门内部各处室、单位要结合各自职责,合理分工,加强合作,形成合力,共同推动污泥处置的环境监管工作。
15、(三)依靠科技,提升污泥污染防治水平运用视频监控和GPS系统,强化污泥产生、运输、贮存、处理、处置全过程监控。大力推广污泥深度脱水减容技术,实现污泥减容,降低污泥运输、干化和处置成本。(四)加强协调,提升污泥处置经费保障机制各级环保部门应主动协调财政、物价、住建(水务)等部门,积极争取,确保污泥处置费用的足额提取和专款专用。建立合理的污泥处置费支付机制,提倡污泥处置费由财政或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直接支付到处置单位。附一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管理台账(_年第_季度)污水处理厂名称: (章)污水处理厂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序号日期污泥产生情况污泥流向情况记录人脱水方式含水率产生量(吨)厂内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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