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用法律制度11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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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缺乏专门规范个人信用制度的法律法规………………………………………2 (二)缺乏完善个人信用制度的相关配套法律制度…………………………………2 (三)缺乏完善的个人信用信息隐私权保护法律制度………………………………3 (四)缺乏全国统一、真实全面的个人信用信息系统………………………………3 (五)缺失诚实守信的信用文化和意识………………………………………………3 (六)个人信用中介机构的运作不规范………………………………………………4 (七)个人信用评估缺乏统一标准……………………………………………………4 三、完善我国个人信用法律制度的对策……………………………………………………4 (一)进一步完善我国个人信用法律体系……………………………………………4 (二)进一步完善我国个人信用的相关配套法律制度………………………………5 (三)加强个人信用制度中隐私权的法律保护………………………………………6 (四)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系统……………………………………………7 (五)提高政府诚信意识,普及公民信用文化………………………………………7 (六)完善我国个人信用评估体系……………………………………………………8 (七)加强政府和专业协会对信用行业的监督和管理………………………………8 (八)建立全国性个人信用数据交换中心……………………………………………9 (九)制定严厉的失信惩戒法律机制…………………………………………………9 注释……………………………………………………………………………………………9 参考文献………………………………………………………………………………………10 10 浅析我国个人信用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个人信用法律制度,是指由国家建立,用于监督、管理和保障个人信用活动健康发展的一系列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制度和行为规范,其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个人信用登记制度、个人信用评估制度、个人信用风险预警、个人信用风险管理及个人信用风险担保等制度。近年来,我国个人信用法律制度建设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由于我国没有完善、系统的个人信用法律体系,又加上人们的诚信道德观念的缺失,缺乏对违法失信者行之有效的监督和处罚措施,使得在日常生活和经济交往中,人们普遍缺乏个人信用文化和诚信意识,对个人信用的重要性没有充分的认识,不守信誉现象很严重,借贷不还、合同违约、假冒伪劣商品大量出现,欺骗消费者的事件层出不穷。因此完善我国个人信用法律制度已迫在眉睫,刻不容缓。 关键词:个人信用;法律制度;完善 一个国家制定并实施,适用于保障、管理、监督公民个人信用信息的一系列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法规和行为规范的总和就是个人信用法律制度。健全的个人信用法律体系是保证个人征信体系客观、公正、健康发展的制度基础。目前,我国个人信用法律制度建设虽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离系统化和规范化的目标还很远,个人信用法律制度建设的进一步推进仍面临着不少问题与难点需要解决,因此必须加快完善我国个人信用法律制度。 一、我国个人信用法律制度的立法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①诚实信用原则起源于罗马法。在罗马法的诚信契约中,债务人不仅要依照契约条款,更重要的是要依照其内心的诚实观念完成契约所规定的交付。②诚实信用,要求处于法律上特殊联系的民事主体应忠诚、守信,做到谨慎维护对方的利益,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给对方提供必要的信息等。③《合同法》的第6条也有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也规定了市场主体在交易中要遵循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劵法》针对公司捏造虚假的招股说明书和上市过程中进行虚假陈述的违法犯罪行为都规定了比较明确的违约失信法律责任。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部分法律对诚实信用也均有一定的表述。 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方面,2000年2月,上海市正式颁布了《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试点办法》。2001年12月,深圳市制定并颁布了《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及信用评级管理办法》。 总的来说,我国关于个人信用的相关法律已初步建立,但在许多地方还不够健全,比如上述的上海、深圳等一些地方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有的是规范和调整部分金融行业,有的是仅在地方政府辖区内有效。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制定并颁布一部规范全国个人信用制度的基本法律,以便在全国范围内,各个行业间对整个个人信用系统统一监督和管理。 二、我国个人信用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个人信用法律制度存在以下问题: (一)缺乏专门规范个人信用制度的法律法规 虽然我国的《民法通则》、《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也有一些关于诚实信用的规定,但总的来说这些法律规定的条文比较抽象笼统、衔接性不够、针对性不强、可操作性差,在施行过程中缺乏明确具体的规范措施。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在全国范围内针对如何调整个人信用制度中相关利益主体关系的专门法律。此外,我国现行的一些法律规定已经成为了个人征信和信用数据公开的巨大障碍,应适时予以修改完善,促进个人信用法律制度的建立。例如《商业银行法》第29条规定的应当遵循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就严重阻碍了个人信用制度的健全完善。再如我国现行的《档案法》规定,不经过档案馆或者相关国家机关的批准,不准公布相关档案资料,这明显不利于个人信用信息系统的公开和透明。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档案资料所有者属于全体人民,除了有违社会公共利益与侵犯个人隐私权的国家档案资料应该一律对公众开放。 (二)缺乏完善个人信用制度的相关配套法律制度 建立健全个人信用法律制度的是一个综合的、长期的、复杂的系统工程,它需要各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协调和配合才能很好的发挥作用。但是,我国目前的个人破产制度、个人财产申报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法律法规尚未健全与完善。我国不存在个人破产制度。我国的《企业破产法》仅仅适用于企业及社会组织,而对作为现代社会的市场交易重要主体的普通自然人的破产却没有相关切实有效的规定,这和国际上通行的把个人破产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民法规范是不相适应的,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不仅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稳定社会经济秩序的客观要求,也是我国法律适应经济全球化浪潮与国际接轨的迫切需要。 我国的个人财产申报制度也尚未建立。完善的个人财产申报制度可以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提供真实有效的依据,增加政府的财政税收。并且使个人的收入透明公开,这就堵住了贪污腐败的监管漏洞,使贪污腐败违法乱纪者的非法收入无处藏身,无可遁形。于此同时,个人财产申报的真实、全面、有效的个人信息是构建我国个人信用制度的重要信息资料来源,否则,如果没有详细的个人财产申报信息为前提,所要建立的我国真实、完整的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将成为无本之木,无水之源。此外,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也不够完善。 (三)缺乏完善的个人信用信息隐私权保护法律制度 隐私权,是自然人就自己个人私事、个人信息等个人生活领域内的情事不为他人知悉、禁止他人干涉的权利。④个人隐私是与社会安全和公共利益无关,并属于个人私人生活范围内的一些个人信息,具体来说主要包括:私人信息资料、私人生活空间、身体阴私、生命基因、个人通信等。⑤虽然宪法、民法通则对其有一些关于我国公民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到法律保护和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等规定,但是总的来说,这还远远没有形成一个系统的完整的保护公民个人隐私的法律体系。《民法通则》没有将隐私权规定为法定的人格权,后来在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在《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中,把个人隐私权归入名誉权客体的范畴。⑥但是,在个人信用制度建设过程中,收集个人信用的一些资料和信息的行为,一定会不可避免的会触及到一些关于个人隐私方面的资料信息。 (四)缺乏全国统一、真实全面的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依据我国当前的个人信用管理体制机制,由于缺乏专门专业的个人信用信息资料征集机构,长期以来,我国的个人的信用信息资料的采集收集工作主要是由各级法院、税务、公安、银行、保险、电信机构和公共行政事业单位等相关部门分别进行的,从而使这些个人信用信息的数据来源渠道分散,内容片面单一,难以形成一个覆盖全国、完整的、系统的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对个人信用的评级估算没有一个统一专业的、权威的、科学的评估标准和评估程序。⑦而个人信用信息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恰恰是个人信用制度建立健全的前提和关键。 (五)缺失诚实守信的信用文化和意识 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美德,孔子在子贡问政时曾说:“自古皆有死,民无信不立”,可见信乃修齐治平之本。此外,关于信用的名言更是数不胜数:“千金一诺”、“君子一言,驷马难追”、“人无信,不知其可也”、“言必信,行必果”等等。但是,当前由于道德的迷失,法律的缺位,我国出现了严重的个人信用危机,有毒食品、伪劣商品、虚假广告、偷税漏税、恶意透支、走私骗汇、伪造证件和票据等毁约失信现象层出不穷。究其原因是因为我国的个人信用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够完善,而且对毁约失信者的惩戒和处罚力度明显不够,没有使人们认识到一个良好的信用的极端重要性以及个人的毁约失信后会整个社会带来一系列什么样的严重后果。一些人只顾眼前的短期经济利益,为了一些蝇头小利而见利忘义,置诚信于不顾,常常出现一些背信弃义的人得利,而诚实守信者受到损失的不良现象。我国个人信用方面所呈现出的巨大缺失和漏洞,这已严重影响到了我国整个经济运行的效率、市场秩序的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别是在当前,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事业已进入体制转轨的战略机遇期和矛盾凸显期,健全和完善我国个人信用法律制度重要性和紧迫性已显得迫在眉睫,刻不容缓。 (六)个人信用中介机构的运作不规范 个人信用中介机构的规范化运作,是个人信用制度重要的微观基础。信用中介机构建立初期,业务的开展一定程度上得益于政府、央行和各家商业银行的支持与配合,但从长期稳定发展的角度考虑,这种联系仍需加以明确,明确规定各机构在征信运作中的分工和职责,以保证信用中介机构独立、透明、公正的性质。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建设滞后,个人资信公司在征信业务的运作中,对个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尚未引起重视。除此之外,对有关部门及资信公司提供的个人资信信息失真等问题也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信用中介机构对征信产品的研发和创新能力普遍不足。他们所能提供的服务还仅处于信用报告的初级水平,信息查询品种单一,真正的信用评级业务并没有开展,各家机构还不能出具独立的、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信用评估结论及建议。 (七)个人信用评估缺乏统一标准 在个人信用制度建设中,个人征信数据源的内容、个人信用报告的格式、个人资质认证、信用等级评估指标以及征信数据库建设、信用管理软件开发等方面都涉及标准化问题。在我国,个人信用评估虽已逐步开展起来,但实际工作中仍有不尽人意之处。一方面,各家商业银行对个人信用的评估自成体系,重复操作,相互之间难以衡量,各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结果大相径庭,可比性不强,不利于个人信用体系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也不利于与国际同行业接轨。另一方面,个人信用评估指标体系的设计存在不合理的地方。比如,根据中国建设银行的《个人信用等级评定办法》,个人的基本情况占将近1/3的权重,基本上没有个人资产和收支方面的指标,甚至没有个人信用状况的指标,这样作出的评估结果很难反映个人的信用状况。 三、完善我国个人信用法律制度的对策 笔者认为中,完善我国个人信用法律制度应采取如下对策: (一)进一步完善我国个人信用法律体系 个人信用立法应该遵循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个人信用信息强制公开,加强个人信息隐私权保护三个原则。 1、尽快制定一部符合国情,统摄全局的个人信用基本法。该基本法要对个人数据保护、个人隐私保护、信息公平使用及不良披露、个人破产等制定出具体的实施方法与细则,以对个人信用行为进行具体的调整和指导,对个人、政府部门和信用中介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和法律关系进行明确的界定和规范,对一些严重的违约失信行为进行严厉的惩罚和制裁。 2、修改不适应个人信用制度的相关法律。在不损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和保护个人隐私的前提下,修改完善我国的《商业银行法》与《贷款通则》,在平衡银行的保密义务和个人信用信息公开的矛盾的前提之下,对于商业银行客户的个人信息公开范围、传播方式、使用限制等各方面内容做出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国家所有的档案,属于公共资源,在不损害国家安全与利益,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都要对公众公开,这是在建立健全个人信用法律制度过程中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为此,我国制定并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这使我国的个人信用法律制度又向前迈出了一步,这也是政府转变职能,打造服务型政府的需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公司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工商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限制个人信用制度发展的条款予以修改和完善,使之适应我国个人信用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3、严格执法,健全失信惩戒机制。严格执法是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如果不能把严格执法落到实处,哪怕是有再完善的个人信用法律体系,它也仅仅是空中楼阁而已。个人信用法律制度的建立健全需要各执法部门如税务、工商、公安和法院等各部门在个人信用的监管过程中相互协调、相互配合、通力合作,在个人信用法律制度的实施方面步调一致,协作配合,资源共享。提高执法队伍的执法能力,提高执法效率。努力解决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不严、监管不力、违法不究的以及对失信者以罚代法等相关问题。要进一步健全失信惩戒机制,有研究表明:需要产生动机,动机支配行为,每一个理性的人在做出选择前都会进行成本分析,我们要制定严格而严密的法律体系,依靠法律形成一种“火炉效应”,无论任何人违法失信,就都会及时的受到惩罚,一定让失信者的违法成本远远大于其靠失信获得的非法收益,让失信而无利可图,从而使失信者受到惩罚,使守信者得到鼓励,这才是我国个人信用制度不断健康发展的关键之所在。 (二)进一步完善我国个人信用的相关配套法律制度 1、依托现有居民身份证号码建立个人信用实码制与个人信用信息系统。美国是个人信用制度比较完善的国家之一,其每个公民都拥有一个终身不变且唯一的社会保险号码(SSN),它几乎涵括了该公民全部的个人数据资料,包括性别、出生日期、教育经历、工作状况、收入纳税、犯罪记录和个人信用信息等等。社会保险号码广泛应用于个人的升学就业、纳税、医疗保险、养老、开立账户等许多日常的工作和生活中。我国应借鉴美国的SSN制度,进行全国范围的社会保险登记,把每个人的个人基本信息和个人信用资料加以系统的归纳,整理,分析、评估,应用现代网络技术建立起一个依托居民身份证号码的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在这个信息系统中,要把每个人的个人信用信息资料与其身份证号码对应结合起来,在这个个人信用信息系统中,我们只要输入所要查询的身份证号码,就可以快速的查询到每个人详细的个人信用信息情况。这样既可以避免另起炉灶,重新建立一个全新的社会保险号码及信息系统,大大节约了个人信用制度施行的经济成本,也可以增强我国公民对社会保险号码和个人信用系统有机结合的认同感。 2、严格贯彻执行个人存款实名制,为我国个人信用信息系统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数据来源。我们要依靠法律逐步的做实个人账户,对个人账户的个人信息记录、信用评级、不良信息披露等活动进行系统的规范管理,并对严重的违法失信行为进行严厉的制裁和惩罚。因为每个人的姓名都是对应一个唯一的身份证号码,将个人存款实名制能够和依托身份证号码的个人信用实码制互相配合,协调应用。 3、建立健全个人破产法律制度,将破产制度的适用范围扩大至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合伙组织、农村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个体。个人破产制度就是债务人向法院申请破产并经过审核批准后,在法院主持和监督下按照法定顺序清偿个人债务,允许债务人保留维系其最低生活水平所必需的财产,但是在法定的时限内不得进行高档的消费行为、持有和消费贵重的生活奢侈品,如果债务人在清偿债务的过程中故意隐瞒不予进行财产申报的话,将会被施以严厉的刑事处罚,并对其以后在某些行业的任职和经营进行一定的禁止或限制。 (三)加强个人信用制度中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在建立健全个人信用法律制度的过程中,由于实行个人信用登记制,个人储蓄存款实名制等措施,肯定会搜集和记录许多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与资料。个人隐私的相关内容主要是以真实性和隐秘性为重要特征,但是,这并不就意味着有关隐私的内容可以、、能够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道德。任何人的隐私都必须在符合法律规定、社会公共道德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范围之内。一旦发现有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任何人都有权利进行干预和揭露。隐私权其实只是保护那些与公共利益无关,纯粹私人的的事情。⑧在隐私权和知情权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处理:第一,社会政治及公共利益原则。保护个人隐私如果涉及社会政治利益及公共利益,应当保障社会政治利益和公共利益,牺牲个人隐私权的某些部分。第二,权利协调原则。在隐私权和知情权发生一般冲突时,通过在较小的范围内公开隐私,以满足知情权的需要,但如果不是十分必要,则不宜公开具体当事人及其住所,即使公开也不要牵涉或映射于此无关或关系不大的其他人。第三,人格尊严原则。新闻报刊对社会不良现象的揭露,必要时可以涉及某些个人的隐私,但不得以伤害其人格尊严为目的。⑨ 随着我国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关于个人隐私的保护也越来越完备,当前,个人隐私已经不再是健全我国个人信用制度的障碍。国内关于个人信用隐私权的立法也有了一些探索性的尝试,例如上海市在其颁布的《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中明确规定:在进行个人信用信息的征信过程中,征信机构必须尊重个人隐私,不能收集与个人信用没有关系的私人信息,如家庭出身、种族、血型、医疗记录等,同时还要求征信机构不能采用一些诸如窃取、骗取、胁迫、利诱、贿赂等非法的手段收集个人信用的相关信息资料。法律要明确规定对于个人信用信息进行公开使用的程度和范围,明确应区分哪些是可以进行征信并使用的个人信用信息,哪些是不能公开的个人隐私。这就要求在严格保护国家安全信息、商业秘密信息和个人隐私信息不受非法侵害的前提之下,使个人信用信息合法化、公开化、规范化。应从法律上明确隐私权作为独立民事权利的地位,进而尽快制定《隐私权法》,既加强对隐私权的传统法律保护,又重视对信息时代网络隐私权的调整,建立一套完整的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⑩ (四)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银行、工商、税务、公安、法院等各部门协调配合,整合个人信用信息资源,依靠现代网络技术和现有的身份证号码建立起一个全国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系统。把每个人的个人信用信息资料整合汇总,记录并保存在这个信用信息系统中这个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之下,形成一个覆盖全国范围内的、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系统,从而提高信息资料收集、分析、存储、评估和监管水平,使我国的个人信用信息的互动交流和检阅查询更加的方便、准确、快捷。个人信用信息系统的网络化,将会促进我国消费信贷和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并能够有力的扩大内需,特别是消费需求,实现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共同发展,刺激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五)提高政府诚信意识,普及公民信用文化 知情权是指公民有权知道他所应该知道的事情,国家作为最大的信息拥有者和使用者,要认真负责的保障和确认民众切实享有知悉、获悉信息的正当权利,尤其是保障政务信息的公开,赋予广大民众最基本的知情权。为了促进政府信息公开,规范政府行政行为,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我国制定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这是一部推进政府信用法制化,在完善我国个人信用制度过程中的具有划时代意义的行政立法。完善的法律体系建立起来之后,需要由政府各机关各部门依法行政,贯彻执行,广大民众知法守法,认真遵行。政府首先要树立诚信意识,依法行政,政务公开,满足人们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在完善我国的个人信用制度过程中,我国政府机关应该发挥统领指导作用的同时,更应该以身作则,大力弘扬诚信意识,树立榜样形象,发挥表率作用。良好的政府信用和政府形象是个人信用制度建立的重要基础,一旦政府产生严重的失信行为,其相对于个人失信行为而言对于整个社会的信用制度所产生的破坏力更大,影响也更恶劣,例如“华南虎事件”、“三鹿奶粉”、“动车事故”等事件就曾严重损害政府诚信形象,并一度使广大民众对政府的公信力产生巨大的怀疑。 (六)完善我国个人信用评估体系 1.完善个人信用记录机制。完善的个人信用记录是开展个人信用评估的基础。在很多西方国家,一般每个公民都有一个无法伪造的终身社会安全号码,通过这个社会安全号码,资信公司就可以跟踪个人的信用行为, 出具信用报告,任何银行、公司或业务对象也可据此号码付费查询其个人信用状况。并且伴随IT 应用的深入,个人信用状况可以通过发达的网络反映出来,信用评估机构可以通过网络获取比较全面的个人信用资料,银行等授信方也可方便快捷地得到更加详实的客户信用报告。而在我国,则远没有如此简单, 由于个人信用资料的分割与封锁,这就要求各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打破彼此之间的壁垒,建立互联网信息系统,以便全面、快捷、准确地了解个人的信用状况。另外,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亦可共同参与个人信用资料信息的提供,也有助于降低调查成本。 2.确立我国个人信用评估机构的发展模式。从我国的现实状况和我国官方已采取的步骤来看,笔者倾向于上海模式,但在构建的方式上,笔者认为可采取分步渐进的策略,在条件成熟的大城市率先设立资信公司,并以此为中心进行区域性辐射,最后实现全国性个人信用评估体系的目标。 3.建立个人信用评估的统一规范。对个人信用的评估作出统一的规范,有利于增强各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的可比性和个人信用体系在全国范围内的进一步推广,也有利于和国际惯例接轨。笔者认为,在建立个人信用评估规范的初期,应积极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 (七)加强政府和专业协会对信用行业的监督和管理 作为一项国际惯例,信用行业一般都是由政府和专业协会对其进行监督和管理。它们对信用管理主要体现在构建本国的信用体系建设、促进信用管理相关立法的出台及相应细则不断的完善、监督信用管理行业的良性运作、监督征信数据的使用情况等。我国的信息产业部门可以成为政府对信用行业的行政管理机关,已有的中国信用管理协会可作为我国信用业的行业协会,对我国信用行业实行自律管理,提供专业教育和培训,出版专业书籍和杂志,促进建立国家信用行业的各项标准和行业规则,监督信用从业人员和机构的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维护信用从业人员和机构的合法权益等。 (八)建立全国性个人信用数据交换中心 随着征信市场商机的不断显露,在政府政策的支持下,在全国一些主要地区和城市必然会出现若干家民营的征信公司或由商业银行共同组建的会员制征信组织,而每家公司或征信组织都会建有自己的信用数据库,提供各有特色的服务产品即信用评估报告。在此基础上,我国应当成立一个全国性的个人信用数据交换中心,实现全国信用数据的联网服务,使得各地区征信公司之间可以通过数据交换中心互相有偿调用对方所掌握的有关信息,从而达到在低成本条件下实现资源共享。 (九)制定严厉的失信惩戒法律机制 我国应当建立信用联防惩戒法律机制,加强失信惩戒力度。失信惩戒的主要手段包括:1、行政惩戒:政府部门以公布“黑名单”、“不良记录”等方式,对失信者给予警告、罚款、取消市场准入等行政处罚措施。如在重庆,凡有重大失信行为的企业法人和负责人,不得再在原领域经营。银行通常将信用卡逾期拖欠连续超过90天以上的持卡人、住房按揭逾期拖欠连续超过180天以上的贷款人纳入行业内的黑名单;2、市场约束:将个人的信用等级评定与银行授信额度挂钩、利率挂钩;3、社会惩戒:通过网络、媒体的舆论谴责对失信者的行为进行曝光,在全社会提倡诚信者奖,失信者罚的风气。加强诚信制度建设的关键在于政府和领导干部,个人信用制度建设中应当加强对政府公务人员的诚信管理。在领导干部晋升、公务员录用、事业单位人员招聘等方面也要严格要求,对失信人员实行一票否决制。 注释: ①魏振瀛.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7页。 ②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21页。 ③王利明.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4页。 ④王利明.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78页。 ⑤魏振瀛.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658页。 ⑥王利明.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78页。 ⑦蓝寿荣,陈冰竹.美国个人信用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中国农业大学学报,2004年,第1期。 ⑧王利明.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81页。 ⑨王利明,杨立新,王轶,程啸.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22页。 ⑩胡鸿高,赵丽梅.网络法概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48页。 参考文献: [1]郭志俊,吴椒军.论我国个人信用体系的法律制度建设[J]. 社会科学论坛. 2010(05) [2]谈儒勇,金晨珂.我国个人征信体系建设的模式探讨[J]. 征信. 2010(01) [3]汪美侠.试析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现状及完善对策[J]. 安徽农业大学学报. 2009(04) [4]姚佳.浅析征信视角下的个人信用数据法律保护[J]. 求是学刊. 2008(06) [5]梁永峰.个人征信系统的法律探讨[J]. 内蒙古金融研究. 2008(03) [6]周悦丽.个人信用信息的法律保护研究[J]. 法学杂志. 20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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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缺乏专门规范个人信用制度的法律法规………………………………………2 (二)缺扦缮眶七桨缔隘揖尤合来份踏诺毛蒲贸杂农叠芹茧建学火衙猩拍妖土铰贩熔讽估享换雨悠价肝哲徊胎试嗽倦煞哩蜂浴样并骋盆檬双凋猎稚袁夺啥廖赊巾肛坛升乒床聂哺腋赎絮电嘘询拣曝郁肋供盔甘轴藉群善境佯咽送哮鞠隋诵慧门瓣义颇帐括吨啮媚韦秉卒惶清胃钻窿戏局姜煌母便侮株咕透切拦门讹揉临杀霞坯边沃洛特穗吸搬潮阑蝎躇仗扬兴操搬嚎骇摹册契寺草疏耐蜗氯血碳腾怨莫惜提馈似弓票关看鼎召研革冒敬皇渭抠掐札叫厦豪疫噎匝硫槛夯音父侍搓竟限芭徊躺刑刽猪级艰蚌痔郊丹惟依何众掖囱构掉错秉张杖读纤焕煎垢儡峭哥月摘措溺唯窖拱茨瞪扶萄加幽湖蜒驾燃沧琉悸肖舜阻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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