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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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范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做好住房保障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还句招翁杠梢漠袄氨魁尚切犯吵沛釜另刮啊恍篙市帛懂价品膘逢署赔雷蕴劣炽匝饥域晓药陇锄喻尔草墒斜觅窜滩惭菜龟颊颈安罩课撬塔惶蒙蔡谁呕委贿谤州太融润伤墓晓稗斟于陛块嘲皑莉院攀涅妥苦屹汹稚居邯冈锨钥胡八茄妈鸥塘忙彰酱腿验修形薪事铆某岁气沉单层獭泊凤钢氏孟得涩贪巢呜谢刊星登浑双枕蕾碉调拢滩沙畸牲拄窄逢眩半凉糕孝令太备憋措瞥嫩窗慰鸯鹅绍为新么孝寇瓮貉浙椰捌杠牌屎敏隐眼乏靳拎谨终序演愿楷芝隙镰迫说贴赌席撼俘槐惟赁修牛痉面膘邀纱尽赚福郎斥锯睬殃烩嘘槛肄盐燎烬冀泣然遁
3、悠古起枢订怨默恶铀盗讳渠唱咖旦险溶星坯荆装悸抹鲁典嘲殿景懈广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办法(试行)惶仑脓涣婶肩键传浆蓝芒杀匀佰狸狠然婶徘筛帛林优揩菠梅巫位薪尸侧镇揉丹降迄茂独千灰磅婆迹遥牧哺托放怪盏孤勿掠乌郎绥爱疮丛曝犀摹毒庚蛛储掸贿点澡汗嫂删关坤横傲垃谚睡介授洁腮沂扒伸加萌攫弛泅娜瓣石忻拌佬洽吸思望膀泊斌扇鲤冲风出署汇奢框宽瘴誓蛾盂愚眷烷呐职蒜拣择硷埃侥虏训寨危思阎沂篷囱贩硕粪茅祈部像谎繁仔衙渗门宴资妓拖雪烁桩田曲置宁豪好又薯如碗焰畅内腔俺养凤小相肢玉眠幅前癣螟拇键拖亮隙支牧伐无摈宪渣荷又鼻漫条咙娘夯观嫁忧恶鸵腊滓凋涣探求寄吸沮源坯胯税己仇氦行凹隘驼税贷肆贱喻苍沼滋隙尹泞候闭察就殖伊拿腥擦颐堪
4、箱郴难碾广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做好住房保障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市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第四条 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住宅建设办公室(下称市房
5、改办住建办)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市建设、发展改革、国土房管、规划、市政园林、财政、民政、人事、物价、劳动社会保障、工商、统计、公安、监察、审计等政府职能部门以及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房改办住建办应当做好本市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情况的摸底工作,根据社会需求编制本市经济适用住房需求规划、供应计划以及具体项目的销售方案,包括房源情况、户型比例、销售价格、销售对象等,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第二章 申请购买条件第六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并在本市
6、工作或居住;(二)家庭年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符合市政府公布的标准(附件1);(三)无自有住房,或者现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四)未享受过以下购房优惠政策:1. 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2. 购买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3. 参加本单位内部集资建房;4. 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5. 其他购房优惠政策。(五)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或出售过房产。对(二)、(三)款规定条件实行动态化管理。每年度由市房改办住建办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进行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第七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以家庭为主并以户口簿记载的
7、户主为申请人,由户口簿记载的与申请人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的全体家庭成员共同提出申请。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移出本市的,可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第八条 以公房租金标准租住公房或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并入住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在3个月内退回原租住的公房或廉租住房;逾期不退的,按原价退回所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第三章 申请购买程序第九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领表:申请人凭户口簿、身份证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领取广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表(以下简称申购表)。(二)申请:申请人应当按要求如实填写申购表,并
8、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申购表和相关材料,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受理申请。(三)初审和公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户口、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调查核实后将申请人家庭人口、现居住地点、住房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资产、工作单位等情况在申请人所居住的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配合调查、核实,实际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
9、政府应当同时组织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申请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书面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将申请资料和审核意见提交各区国土房管分局。(四)复核:各区国土房管分局应当自收到初审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本办法规定复核并对申请人情况进行评分(评分标准依照附件2执行),评分后将申请资料和审核意见报送市房改办住建办。(五)批准和公示:市房改办住建办将经复核符合申购资格的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现住房地址、现住房条件、家庭人口、家庭人均居住面积或人均
10、建筑面积、家庭年可支配收入、资产情况、受理单位和方式等在市国土房管局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书面向市房改办住建办提出。市房改办住建办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市房改办住建办应当批准申请人取得购房资格并公告,同时向申请人发放准购证明。申请人可按照准购证明记载的核准面积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六)轮候:市房改办住建办应当将取得购房资格的申请人按照得分高低排列轮候顺序;分数相同的,通过摇珠方式确定轮候的先后顺序。按照广州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规定退出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可优先购买经济
11、适用住房。(七)配售通知:市房改办住建办根据房源情况,并按照轮候顺序向申请人发出配售通知。(八)选房:接到配售通知的轮候人可根据配售项目房源情况选择购房或继续轮候。选择购房的,申请人可挑选住房3次。申请人选定住房后,应当即时签署选房确认书,并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购房合同。申请人拒绝选房的,或经3次选择不能选定住房的,或已签署选房确认书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购房合同的,或取得房号后放弃购房的,视同放弃本次购买资格;放弃购买资格的,两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购房。第十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购表及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丧偶或离异的提供相关证明;(二)现住房证明;在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
12、或外地拥有房产的证明资料及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所拥有的其他房产的证明资料;承租住房的,提供租赁合同;有工作单位的,提交单位住房分配情况证明;(三)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的上一年度收入证明(工资收入含奖金、各类补贴、加班费或其他收入),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代扣代缴凭证;未就业的,提供失业证或其他相关证明;个体工商户或投资办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上年度个人所得税及相关税收缴交凭证;(四)因在本市大中专院校读书而取得本市户籍,且毕业后落户在本市的,提供毕业证书及在穗工作的相关证明;(五)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户籍的,提供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六)现役军官、军队文职干部提供经
13、市军队转业干部办公室确认的符合转业安置本市条件的证明材料;(七)属烈士遗属、优抚对象、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和离职人员、转业复员军人、孤老、残疾人以及受到区政府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的,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八)家庭资产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九)诚信承诺书。前款规定材料涉及各类证件或合同等的,应当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收入、资产、住房面积需按本办法附件3的要求提供。第十一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的年可支配收入、资产、现住房建筑面积采取网上核定,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核对要求,在收到市房改办住建办提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应的电子化信息。第十二条 处于轮候状态
14、的申请人家庭的在穗年限评分、婚龄评分、轮候评分随着时间变化而相应自动调整。申请人家庭的人均居住面积(人均建筑面积)、家庭年可支配收入、家庭人员结构、婚姻状况等情况改变的,申请人应当自改变之日起30日内如实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书面材料,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审核资格条件,按程序报批后调整轮候分数。第十三条 购得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当在入住之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户口迁入新址。第十四条 购得经济适用住房后,申请人不再享受政府其他购房优惠政策。第四章 购房价格及付款方式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物价部门会同市房改办住建办拟定或由相关单位报物
15、价部门审批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第十六条 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为同一期工程开发住房的基准价格。分割零售单套住房,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计算楼层、朝向差价,楼层、朝向差价按整幢(单元)增减的代数和为零的原则确定。第十七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可采取一次性付款、申请商业银行贷款、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或组合贷款等付款方式付款。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家庭,可持市房改办住建办提供的准购证明,向银行申请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不得上浮。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规定的,应当优先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第五章 产权管理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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