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凶宅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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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浅谈凶宅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近年来,因为各种经济,政策,舆论的因素刺激了二手房交易市场的繁荣,但与之而来的是各种房屋买卖纠纷。而由于立法的滞后性,这些问题往往不能依靠直接的法律法规给出解决方法,而只能通过法理的基本原则和合同法体现的一般精神去分析,并期待相关立法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本文以分析“凶宅”合同的效力为例,结合查找有关资料,来阐述自己的观点。导入案例:孙某大学毕业后留在南京打拼数年终于攒够买房的首付,准备购买住房。2011年3月,孙某看中了李某夫妇的二手房,双方讨价还价,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协议。后孙某
2、支付了首付款,办理了银行贷款,买下了李某夫妇的房屋。孙某入住后不久得知半年以前该房屋内曾有人自杀死亡,该房屋是周围邻居口中的“凶宅”。自己辛苦积攒下的钱买的是“凶宅”,孙某遂要求撤销与李某夫妇签订的购房合同,但遭到李某夫妇的拒绝。故孙某诉至法院,要求与李某夫妇撤销合同并赔偿损失。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本案的处理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李某夫妇属于争议房屋的合法产权人,具有出售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争议标的质量合格,不存在任何已知的质量瑕疵。房屋购买合同是在孙某自由意志下签订的,李某不存在欺骗、胁迫和乘人之危签订合同的情形,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应该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孙某
3、仅以房子属于“凶宅”为理由,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没有相关法律依据,法律上并没有禁止“凶宅”出售的规定。故不应得到法院支持。第二种意见: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并赔偿原告损失。“凶宅”作为忌讳的一种表现形式,不是封建迷信,而是一种风俗习惯。被告隐瞒房内有人非正常死亡这一事实,有违公序良俗原则。根据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根据我国传统的民间风俗习惯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判断,房屋内有人非正常死亡这一事实必然对购房者的心理带来负面影响,既妨碍其正常居住使用,又会贬损房屋价值。被告隐瞒房内有人自杀死亡的
4、事实,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信实用原则”。 对于影响合同是否订立和履行的重大事件,卖方有告知义务,如果刻意隐瞒,则构成了欺诈。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一方采用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所以,被告故意隐瞒“凶宅”事实构成欺诈,原告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后,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一年内可以要求法院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被告赔偿损失。正文:通过查阅相关资料,人们通常给凶宅下这样一个定义:所谓“凶宅”,一般是指曾经在房子里发生过恶性杀人致人死亡案件或有非正常
5、死亡(如自杀死亡、煤气泄漏致人死亡等)现象发生。对于年老者逝世者,一般认为这是一种正常的自然现象,该房一般不被认为是“凶宅”。我国目前的合同法中并没有明文规定凶宅买卖合同的效力,因而只能从法理上去分析。我们知道,法理规定了公序良俗原则,那这里的“凶宅”应理解为一种风俗习惯还是封建迷信?我们可以简单地分析这两个概念,所谓“封建迷信”是封建思想和迷信思想两个概念的省略,专指人们相信抽签、打卦鬼神的思想和行为,意思是具有封建性质的迷信活动。封建迷信是原始人类残留下来的一种落后愚昧的盲目信仰,也是统治阶级愚弄下层民众的手段。它利用人们对于死亡的恐惧、对生存的渴望,突出一些无因果联系的生命过程,以致在无
6、知和神秘的迷信氛围中,恐惧压倒坚强,邪恶战胜正义。而“风俗习惯”是指在特定社会里个人或集体的传统风尚、礼节、习性,是民众长期生活实践的产物,反映了特定社会民众的生活习惯,它本身不为法律所禁止。忌讳是指因风俗习惯或个人理由等,对某些言语或举动有所顾忌和避讳,积久成为禁忌。比如,回民不吃猪肉,不能倒着拿伞,吃饭的筷子不能立在碗里等,显然这是一种风俗而不是迷信,这是需要忌讳的。因此,忌讳是一种民间习俗。“凶宅”作为忌讳的一种表现形式,自然不是封建迷信,而是一种风俗习惯。所以得出结论:卖方向买方隐瞒“凶宅”,是违背了公序良俗这一原则的。这里我们将引入“可撤销合同”这一概念,它实际包含了可变更合同和可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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