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技术规范解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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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组内临时用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 ③当建筑构件燃烧性能等级为A级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少到3m。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 50720-2011)规范对于防火间距的规定所体现的原则是:火灾危险性大的临时建筑和临时设施,其与周边的防火间距相对要大;对于防火间距的数值规定,既参考了现行防火规范对同等防火条件建筑的防火间距,又考虑了施工工地现场实际条件。 (3)消防车道 消防车道的设置形式、技术指标,以及救援场地等应符合以下要求: 1)施工现场应设置消防车道,当外围道路符合要求时也可利用。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 50720-2011)规范第3.3.1规定:“施工现场内应设置临时消防车道,临时消防车道与在建工程、临时用房、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的距离不宜小于5m,且不宜大于40m;施工现场周边道路满足消防车通行及灭火救援要求时,施工现场内可不设置临时消防车道。” 2)施工现场的消防车道宜为环形,确有困难,应设置回车场12m×12m。 3)车道净宽和净空≥4m。 4)车道右侧应设置行进路线指示标识。 特别注意:如果在建工程的规模较大时(包括: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在建工程;单体占地面积大于3000m2的在建工程),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有困难时,不仅要设置回车场,还要设置消防救援场地。 消防救援场地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应在在建工程装饰装修阶段设置; 2)应设置在成组布置的临时用房场地的长边一侧及在建工程的长边一侧; 3)宽度应满足消防车正常操作要求,且不应小于6m,与在建工程外脚手架的净距不宜小于2m,且不宜超过6m。 2.2.2建筑防火 (1)宿舍、办公用房 由于施工现场临时建筑普遍存在建筑防火性能低,大量采用易燃可燃材料(金属泡沫夹芯板)搭建临时建筑,《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 50720-2011)规范要求: 1)临时宿舍、办公用房、变配电房、厨房、锅炉房、可燃材料及危险品库房等的建筑构件应采用A级不燃材料;如果采用金属夹芯板材(俗称彩钢板),其芯材应为A级(矿棉、岩棉等)。这条为强制性条文。 2)为确保规范的要求落到实处,要把好建筑材料进场检查关,检查核对建筑材料燃烧性能证明文件。 3)为确保宿舍、办公等经常有人活动的临时建筑具有必要的防火和疏散能力,规范要求这类建筑: ①建筑层数不应超过3层,每层面积不应大于300m2。 ②建筑层数为3层或每层面积大于200m2时,疏散楼梯应不少于2部,最远房间门至楼梯的最大距离不应大于25m。 ③单间宿舍面积不应大于30m2。 ④隔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顶板基层底面。 ⑤走道(楼梯)宽度单面布置为1m,双面1.5m(最低)。 (2)其它临时用房的防火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 50720-2011)规范第4.2.2规定:发电机房、变配电房、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可燃材料库房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 2)层数应为1 层,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200m 2; 3)可燃材料库房单个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 30m2,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单个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0m2; 4)房间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的距离不应大于10m,房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8m。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 50720-2011)规范第4.2.3规定:其他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宿舍、办公用房不应与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变配电房等组合建造; 2)会议室、文化娱乐室等人员密集的房间应设置在临时用房的第一层,其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3)在建工程防火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 50720-2011)规范第4.3.1、4.3.2规定:在建工程作业场所的临时疏散通道应采用不燃、难燃材料建造,并应与在建工程结构施工同步设置,也可利用在建工程施工完毕的水平结构、楼梯。 在建工程作业场所临时疏散通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h。 2)设置在地面上的临时疏散通道,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5m;利用在建工程施工完毕的水平结构、楼梯作临时疏散通道时,其净宽度不宜小于1.0m;用于疏散的爬梯及设置在脚手架上的临时疏散通道,其净宽度不应小于0.6m。 3)临时疏散通道为坡道,且坡度大于25°时,应修建楼梯或台阶踏步或设置防滑条。 4)临时疏散通道不宜采用爬梯,确需采用时,应采取可靠固定措施。 5)临时疏散通道的侧面为临空面时,应沿临空面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防护栏杆。 6)临时疏散通道设置在脚手架上时,脚手架应采用不燃材料搭设。 7)临时疏散通道应设置明显的疏散指示标志。 8)临时疏散通道应设置照明设施。 针对既有建筑改造、扩建工程普遍存在不停止营业、不迁出居民,带人施工的现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 50720-2011)规范专门作出规定(强条):必须明确划分施工区和非施工区,施工区不得营业、使用和居住;非施工区营业、使用和居住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施工区和非施工区之间采用3h的实体墙分隔,且不开设任何门窗洞口。 2)非施工区内消防设施应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并应落实日常值班及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3)施工区的消防安全应配专人值守,发生火情应能立即处置。 4)施工单位应向居住和使用者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告知建筑消防设施、疏散通道的位置及使用方法,同时应组织疏散演练。 5)外脚手架搭设不应影响安全疏散、消防车正常通行及灭火救援操作;外脚手架搭设长度不应超过该建筑物外立面周长的1/2。 (4)在建工程架体结构防火 针对施工现场火灾暴露出的可燃脚手架、支模架、防护网在火灾中参与燃烧,导致火灾迅速蔓延的问题,《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 50720-2011)规范要求: 1)高层建筑、既有建筑改造工程的外脚手架、支模架的架体,应采用不燃材料搭设。 2)高层建筑、既有建筑外墙改造工程的外脚手架的安全防护网,以及在建工程临时疏散通道的安全防护网,应采用阻燃型安全防护网。 2.2.3临时消防设施 目前施工现场普遍存在缺乏消防给水及消防设施、器材,致使初期火灾无法控制,造成火灾迅速蔓延扩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 50720-2011)规范要求: 1)施工现场应设置灭火器和应急照明等。 2)室内、外消防给水系统的设置要根据建筑体量确定,消防总水量要考虑室内外用水量的叠加。 3)临时消防设施要与在建工程进度保持同步。 (1)临时室外消防给水 临时室外消防给水系统的设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 50720-2011)规定要求: 临时用房建筑面积之和大于1000m2,或在建工程单体体积大于10000m3时,应设置临时室外消防给水系统。当施工现场处于市政消火栓150m保护范围内且市政消火栓的数量满足室外消防用水量要求时,可不设置临时室外消防给水。 临时用房的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1的规定。 在建工程的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2的规定。 临时室外给水系统的设置要求:宜成环;给水干管流速不应小于DN100;均匀布置;间距不大于120m;最大保护半径150m。 表1 临时用房的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强条) 临时用房建筑面积之和(m2) 火灾延续时间 (h) 消火栓用水量 (L/s) 每只水枪最小流量(L/s) 1000<S≤5000 1 10 5 S>5000 15 5 表2 在建工程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强条) 在建工程单体体积 (m3) 火灾延续时间(h) 消火栓用水量 (L/s) 每只水枪最小流量 (L/s) 10000<V≤30000 1 15 5 V>30000 2 20 5 (2)临时室内消防给水 关于临时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的设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 50720-2011)规范规定: 建筑高度大于24m,或单体体积超过30000m3的在建工程,应设置临时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在建工程的临时室内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3的规定。 表3 在建工程的临时室内消防用水量(强条) 建筑高度(m) 在建工程体积(m3) 火灾延续时间 (h) 消火栓用水量 (L/s) 每只水枪最小 流量(L/s) 24m﹤建筑高度≤50m 或30000m3﹤体积≤50000m3 1 10 5 建筑高度>50m 或体积>50000m3 1 15 5 在建工程临时室内消防竖管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竖管的设置位置应便于消防人员操作,其数量不应少于 2 根,当结构封顶时,应将消防竖管设置成环状; 2)消防竖管的管径应根据在建工程临时消防用水量、竖管内水流计算速度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DN100。 (3)设计要求 针对施工现场火灾中暴露出的消防设备用电在火灾时因其他设备用电的关断而同时断电的问题,为保证消防设备用电的可靠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 50720 -2011)规范从技术措施上作出明确规定: 规范第5.1.4条(强条)施工现场的消火栓泵应采用专用消防配电线路。专用消防配电线路应自施工现场总配电箱的总断路器上端接入,且应保持不间断供电。 临时室内、外消防给水系统的设计要求,主要包括: 1)消防给水管网布置。 2)设置临时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的在建工程,应设水泵结合器,其设置要求为便于车取水、与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取水口的距离15-40m。 3)每层都应设消火栓接口和消防软管接口,接口的间距多层不超过50米,高层不超过30m。 4)临时给水压力应满足水枪充实水柱长度不小于10m。 2.2.4防火管理 针对施工现场火灾暴露出的施工单位各层级安全责任不明确、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落实;抢工期,抢进度,不按操作规程和施工工序进行施工,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安全技术培训不到位,施工人员无证上岗等问题,《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 50720 -2011)规范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管理措施等提出要求,主要包括10个方面: 1)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 2)施工单位应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和义务组织,并明确责任人及其责任。 3)施工单位应建立5项基本安全管理制度(培训、可燃物、动火、检查、演练)。 4)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现场防火技术方案。 5)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现场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 6)施工人员进场前,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向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7)施工作业前,施工现场的施工管理人员应向作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技术交底。 8)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负责人应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进行检查。 9)施工单位应组织灭火及应急疏散演练。 10)施工单位要建立并保存好消防安全管理档案。 (1)可燃物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 由于施工现场可燃物多,缺乏有效防范措施,一旦发生火灾,容易加剧燃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 50720 -2011)规范要求: 1)用于在建工程的保温、防水、装饰及防腐等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强条)。 2)可燃材料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应按计划限量进场。(可燃物存放应分类、成垛、垛高2m、单垛体积50m3、垛间距2m,不燃材料覆盖)。易燃易爆危险品应分类专库储存,库房内通风良好,并设置严禁明火标志。 3)室内使用油漆及其有机溶剂、乙二胺、冷底子油或其他可燃、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物资作业时,应保持良好通风,作业场所严禁明火,并应避免产生静电(强条)。 (2)用火、用电、用气管理 1)由于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频繁引发的火灾,在施工现场火灾事故中所占比例是较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 50720 -2011)规范从动火审批、操作人员资格和技术防范等方面提出严格要求: ①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许可证,动火操作人员应具有相应资格。 ②动火作业(焊接、切割、烘烤、加热)前,应对作业现场的可燃物进行清理。对于作业现场及其附近无法移走的可燃物,应采用不燃材料对其覆盖或隔离(强条)。 《消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③施工作业安排时,宜将动火作业安排在使用可燃建筑材料的施工作业前进行。确需在使用可燃建筑材料的施工作业之后进行动火作业,应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 ④裸露的可燃材料上严禁直接进行动火作业(强条)。 ⑤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应配备灭火器材,并设动火监护人进行现场监护,每个动火作业点均应设置一个监护人。 ⑥五级以上风力停止动火作业,否则采取挡风措施。 ⑦动火作业结束后要确认无遗留火种。 ⑧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严禁明火(强条)。 ⑨施工现场不应采用明火取暖。 ⑩厨房操作间炉灶使用完毕应及时熄火,抽油烟风机和管道定期清理。 2)施工现场电气火灾多发,《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 50720 -2011)规范对供电设施和电气线路的选型、使用及维护检查等作出具体规定: ①施工现场供用电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2014的要求。 ②电气线路应具有相应的绝缘强度和机械强度,严禁使用绝缘老化或失去绝缘性能的电气线路,严禁在电气线路上悬挂物品。破损、烧焦的插座、插头应及时更换。 ③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按危险场所等级选用相应的电气设备。 ④可燃材料库房不应使用高热灯具,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内应使用防爆灯具。 ⑤普通灯具与易燃物距离不宜小于300mm;聚光灯、碘钨灯等高热灯具与易燃物距离不宜小于500mm。 ⑥电气设备不应超负荷运行或带故障使用。 ⑦禁止私自改装现场供用电设施。 ⑧应定期对电气设备和线路的运行及维护情况进行检查。 3)针对施工现场用气的问题,《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 50720 -2011)规范对罐瓶、防火间距和使用管理等作出具体规定: ①储装气体的罐瓶及其附件应合格完好有效;严禁使用减压器及其他附件缺损的氧气瓶,严禁使用乙炔专用减压器、回火防止器及其他附件缺损的乙炔瓶(强条)。 ②气瓶距火源不小于10m,防静电措施。 ③空瓶与实瓶同库分放,间距不小于1.5m。 ④氧气瓶与乙炔瓶工作间距不应小于5m。 2.3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 50720-2011)摘录 一、总 则 1.0.1 为预防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火灾,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等各类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防火。 1.0.3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防火,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不同施工现场的火灾特点,立足自防自救,采取可靠防火措施,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方便适用。 1.0.4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防火,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二、术 语 2.0.1 临时用房 Temporary construction 在施工现场建造的,为建设工程施工服务的各种非永久性建筑物,包括办公用房、宿舍、厨房操作间、食堂、锅炉房、发电机房、变配电房、库房等。 2.0.2 临时设施 Temporary facility 在施工现场建造的,为建设工程施工服务的各种非永久性设施,包括围墙、大门、临时道路、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固定动火作业场、作业棚、机具棚、贮水池及临时给排水、供电、供热管线等。 2.0.3 临时消防设施 Temporary fire control facility 设置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用于扑救施工现场火灾、引导施工人员安全疏散等各类消防设施。包括灭火器、临时消防给水系统、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识、临时疏散通道等。 2.0.4 临时疏散通道 Temporary evacuation route 施工现场发生火灾或意外事件时,供人员安全撤离危险区域并到达安全地点或安全地带所经的路径。 2.0.5 临时消防救援场地 Temporary fire fighting and rescue site 施工现场中供人员和设备实施灭火救援作业的场地。 三、总平面布局 3.1 一般规定 3.1.1 临时用房、临时设施的布置应满足现场防火、灭火及人员安全疏散的要求。 3.1.2 下列临时用房和临时设施应纳入施工现场总平面布局: 1.施工现场的出入口、围墙、围挡; 2.场内临时道路; 3.给水管网或管路和配电线路敷设或架设的走向、高度; 4.施工现场办公用房、宿舍、发电机房、配电房、可燃材料库房、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固定动火作业场等; 5.临时消防车道、消防救援场地和消防水源。 3.1.3 施工现场出入口的设置应满足消防车通行的要求,并宜布置在不同方向, 其数量不宜少于2 个。当确有困难只能设置1 个出入口时,应在施工现场内设置满足消防车通行的环形道路。 3.1.4 施工现场临时办公、生活、生产、物料存贮等功能区宜相对独立布置,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2.1 条及第3.2.2 条要求。 3.1.5 固定动火作业场应布置在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等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宜布置在临时办公用房、宿舍、可燃材料库房、在建工程等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3.1.6 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应远离明火作业区、人员密集区和建筑物相对集中 区。 3.1.7 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不应布置在架空电力线 下。 3.2 防火间距 3.2.1 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固定动火作业场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其它临时用房、临时设施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3.2.2 施工现场主要临时用房、临时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2.2 的规定,当办公用房、宿舍成组布置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应符合以下要求: 1.每组临时用房的栋数不应超过10 栋,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8m; 2.组内临时用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当建筑构件燃烧性能等级为A 级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少到3m。 表3.2.2 施工现场主要临时临时用房、临时设施的防火间距(m) 名称 间距 办公用 房、宿舍 发电机 房、变配电房 可燃材 料库房 厨房操 作间、锅炉房 可燃材料堆场 及其加 工场 固定动 火作业 场 易燃、易爆物品库房 办公用房、宿舍 4 4 5 5 7 7 10 发电机房、变配电房 4 4 5 5 7 7 10 可燃材料库房 5 5 5 5 7 7 10 厨房操作间、锅炉房 5 5 5 5 7 7 10 可燃材料堆场 及其加工场 7 7 7 7 7 10 10 固定动火作业 场 7 7 7 7 10 10 12 易燃、易爆物品库房 10 10 10 10 10 12 12 注1 临时用房、临时设施的防火间距应按临时用房外墙外边线或堆场、作业场、作业棚边线间的最小距离计算,如临时用房外墙有突出可燃构件时,应从其突出可燃构件的外缘算起。 2 两栋临时用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防火间距不限。 3.本表未规定的,可按同等火灾危险性的临时用房、临时设施的防火间距确定。 3.3 消防车道 3.3.1 施工现场内应设置临时消防车道,临时消防车道与在建工程、临时用房、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的距离,不宜小于5m,且不宜大于40m;施工现场周边道路满足消防车通行及灭火救援要求时,施工现场内可不设置临时消防车道。 3.3.2 临时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临时消防车道宜为环形,如设置环形车道确有困难,应在消防车道尽端设置尺寸不小于12m×12m 的回车场; 2.临时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m; 3.临时消防车道的右侧应设置消防车行进路线指示标识; 4.临时消防车道路基、路面及其下部设施应能承受消防车通行压力及工作荷载。 3.3.3 下列建筑应设置环形临时消防车道,设置环形临时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除应按本规范3.3.2条的要求设置回车场外,尚应按本规范第3.3.4条的要求设置临时消防救援场地: 1.建筑高度大于24m 的在建工程; 2.建筑工程单体占地面积大于3000 ㎡ 的在建工程; 3.超过10栋,且为成组布置的临时用房。 3.3.4 临时消防救援场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临时消防救援场地应在在建工程装饰装修阶段设置; 2.临时消防救援场地应设置在成组布置的临时用房场地的长边一侧及在建工程的长边一侧; 3.场地宽度应满足消防车正常操作要求且不应小于6m,与在建工程外脚手架的净距不宜小于2m,且不宜超过6m。 四、建筑防火 4.1 一般规定 4.1.1临时用房和在建工程应采取可靠的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等防火技术措施。 4.1.2 临时用房的防火设计应根据其使用性质及火灾危险性等情况进行确定。 4.1.3 在建工程防火设计应根据施工性质、建筑高度、建筑规模及结构特点等情 况进行确定。 4.2 临时用房防火 4.2.1 宿舍、办公用房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 级。当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 级; 2.建筑层数不应超过3 层,每层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 3.层数为3 层或每层建筑面积大于200㎡ 时,应设置不少于2 部疏散楼梯,房间疏散门至疏散楼梯的最大距离不应大于25m; 4.单面布置用房时,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0 米;双面布置用房时,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5m; 5.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疏散走道的净宽度; 6.宿舍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其它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100㎡; 7.房间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的距离不应大于15m,房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8m,房间建筑面积超过50㎡ 时,房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2m; 8.隔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顶板基层底面。 4.2.2 发电机房、变配电房、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可燃材料库房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 2.层数应为1层,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 ㎡; 3.可燃材料库房单个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30 ㎡,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单个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0 ㎡; 4.房间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的距离不应大于10m,房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8m。 4.2.3 其他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宿舍、办公用房不应与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变配电房等组合建造; 2.会议室、文化娱乐室等人员密集的房间应设置在临时用房的第一层,其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4.3.在建工程防火 4.3.1 在建工程作业场所的临时疏散通道应采用不燃、难燃材料建造并与在建工程结构施工同步设置,也可利用在建工程施工完毕的水平结构、楼梯。 4.3.2 在建工程作业场所临时疏散通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h; 2.设置在地面上的临时疏散通道,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5m;利用在建工程施工完毕的水平结构、楼梯作临时疏散通道,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0m;用于疏散的爬梯及设置在脚手架上的临时疏散通道,其净宽度不应小于0.6m; 3.临时疏散通道为坡道时,且坡度大于250 时,应修建楼梯或台阶踏步或设置防滑条; 4.临时疏散通道不宜采用爬梯,确需采用爬梯时,应有可靠固定措施; 5.临时疏散通道的侧面如为临空面,必须沿临空面设置高度不小于1.2m 的防护栏杆; 6.临时疏散通道设置在脚手架上时,脚手架应采用不燃材料搭设; 7.临时疏散通道应设置明显的疏散指示标识; 8 临时疏散通道应设置照明设施。 4.3.3 既有建筑进行扩建、改建施工时,必须明确划分施工区和非施工区。施工区不得营业、使用和居住;非施工区继续营业、使用和居住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施工区和非施工区之间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不燃烧体隔墙进行防火分隔; 2.非施工区内的消防设施应完好和有效,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并应落实日常值班及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3.施工区的消防安全应配有专人值守,发生火情应能立即处置; 4.施工单位应向居住和使用者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告知建筑消防设施、疏散通道的位置及使用方法,同时应组织进行疏散演练; 5.外脚手架搭设不应影响安全疏散、消防车正常通行及灭火救援操作;外脚手架搭设长度不应超过该建筑物外立面周长的二分之一。 4.3.4 外脚手架、支模架的架体宜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搭设,其中,下列工程的外脚手架、支模架的架体应采用不燃材料搭设: 1.高层建筑; 2.既有建筑改造工程。 4.3.5 下列安全防护网应采用阻燃型安全防护网: 1.高层建筑外脚手架的安全防护网; 2.既有建筑外墙改造时,其外脚手架的安全防护网; 3.临时疏散通道的安全防护网。 4.3.6 作业场所应设置明显的疏散指示标志,其指示方向应指向最近的临时疏散通道入口。 4.3.7 作业层的醒目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示意图。 五、临时消防设施 5.1 一般规定 5.1.1施工现场应设置灭火器、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和临时消防应急照明等临时消防设施。 5.1.2 临时消防设施应与在建工程的施工同步设置。房屋建筑工程中,临时消防设施的设置与在建工程主体结构施工进度的差距不应超过3 层。 5.1.3 施工现场在建工程可利用已具备使用条件的永久性消防设施作为临时消防设施。当永久性消防设施无法满足使用要求时,应增设临时消防设施,并应符合本规范第5.2~5.4 节的有关规定。 5.1.4 施工现场的消火栓泵应采用专用消防配电线路。专用消防配电线路应自施工现场总配电箱的总断路器上端接入,且应保持不间断供电。 5.1.5 地下工程的施工作业场所宜配备防毒面具。 5.1.6 临时消防给水系统的贮水池、消火栓泵、室内消防竖管及水泵接合器等,应设有醒目标识。 5.2 灭火器 5.2.1 在建工程及临时用房的下列场所应配置灭火器: 1.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及使用场所; 2.动火作业场所; 3.可燃材料存放、加工及使用场所; 4.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发电机房、变配电房、设备用房、办公用房、宿舍等临时用房; 5.其他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 5.2.2 施工现场灭火器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灭火器的类型应与配备场所可能发生的火灾类型-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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