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对商标平行进口的对策考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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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我国对商标平行进口的对策考量 【摘要】随着对外开放水平的不断提高,国际贸易交往愈加密切,知识产权领域平行进口问题在我国愈加突出。商标平行进口作为国际贸易领域当中的一种现象,原则上来说合理合法,但是接受平行进口与否还是取决于国家自己的知识产权战略与贸易政策。我国由于相关立法上的空白,在商标平行进口问题上的司法实践比较混乱,为此,需要通过借鉴与参考他国的立法与实践,立足我国实际情况,选择最佳的解决路径。【关键词】平行进口;权利用尽;对策一、商标平行进口的性质及其相关理论1、商标平行进口的概念阐述商标平行进口,又称为“灰色市场”,指当某一商标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注册获得法律保护时,一国未被授权的
2、进口商直接或间接从外国商标权人手中合法购得标有其商标的商品并未经本国商标权人许可输入本国销售的行为。商标平行进口的特点主要体现在:首先,平行进口的商品与假冒商品不同,是合法制造并使用合法商标的商品,即所谓的“真品”,有学者强调“真品”是对该商品中所包含的知识产权依据出口国法律所作的价值判断,并不包含对平行进口的价值判断,因此目前多数国家对于知识产权所有人不是同一人的平行进口持否定态度;其次,平行进口行为涉及到两个不同的知识产权区域,商品在不同的国家市场之间流通,一般由低价位国家流向高价位国家;最后,第三者进口商标产品的行为并没有获得进口国商标权人的授权与同意。2、权利用尽原则的适用商标权领域的
3、权利用尽原则是指商标权所有人自己生产或经其许可生产的产品, 在第一次投入市场后, 权利人即丧失了对它的控制权, 其商标权被认为已用尽, 无论何人使用或转售该产品的行为, 都无需得到权利人的同意, 也不侵犯商标权, 商标权人不得再利用商标权阻止该商标产品的进一步流通。根据权利用尽原则有无地域性,又产生了“国内权利用尽原则”和“国际权利用尽原则”,前者是指,商标产品在本国国内一经售出, 商标权人就在本国用尽了其商标权,不得通过商标权来阻止第三人对这些商品的再销售行为但是对于未经其许可的平行进口的商品, 国内的商标权人对于这些商品的商标权是没有用尽的, 或者说是依然存在的,平行进口应当被禁止;后者是
4、指商标产品一旦售出, 不论在国内还是在国际上的任何一个地方, 商标权人都不得再通过行使商标权限制商品的流动,平行进口的应当被允许。选择“国内权利用尽原则”还是“国际权利用尽原则”充分反映了国家的知识产权态度,而这种态度也决定了其对商标平行进口在该国的命运。二、国外相关立法规定及司法实践1、美国“地域性原则”与“实质美国在商标平行进口问题上早期遵循“普遍主义原则”,但是一战结束之后,随着美国经济的复苏与国内品牌力量的壮大,美国开始转为禁止平行进口的态度,1923 年Bourjoins v. Katzel 案充分体现了美国的态度转变,并且该案的判决确立了审理美国现代平行进口案件的法律基础。Katz
5、el 案当中,原告美国Bourjois 公司以高价买下了一家法国制造商在美国的化妆品企业及其在美国的注册商标,原告从法国公司进口香粉,并选择了适合美国市场的颜色重新包装投入美国市场,原告为香粉产品的销售投入大量资金用以宣传,并且逐渐为公众所知晓。而本案的被告Katzel,纽约的一家药品零售商,从同一家法国公司进口同样的香粉产品,带着法国制造商原有的商标,在美国部分地区销售。美国最高法院认为:法国制造商将其在美国的商标权和企业转让给美国的Bourjois 公司后,它本身就无权再直接将其产品向美国进口,因此它也无权通过将其产品转售第三方,再进口到美国,而且被告通过从法国制造商处购买产品,仅仅拥有商
6、品的所有权,这并不必然意味着它获得了以该商标再销售该产品的权利。Katzel 案标志着法院以“地域主义原则”取代了“普遍主义原则”来审理商标平行进口案件,商标的意义不再仅限于标志商品来源,也体现着权利人的商誉,当进口产品使消费者造成混淆,侵犯国内商品的独立声誉时,平行进口是不被允许的。美国海关规则在不断地调整与修改中确立了平行进口的两个关键规则:“共同控制的例外”与“实质性差异例外”。共同控制的例外包括两种情形:一,美国的商标权人与国外的商标权人为同一人;二,美国的商标权人与国外的商标权人之间是母公司与子公司关系或者是同一个母公司的子公司。“实质性差异例外”在Lever Bros v.Unit
7、edStates 案当中得到充分诠释,根据Lever 案的规则,如果海关认为平行进口商进口的产品与本国被授权许可人所销售的产品间有实质性差异,则其可依职权或者经本国商标权人许可扣押该平行进口的商品。平行进口商只有在证明自己的商品与美国商标被许可人所售商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或者其在商品上已经贴上满足海关规则规定的标签时,可以向法院起诉以寻求救济。2、欧盟“区域权利用尽原则”欧盟在商标平行进口的处理上采取“区域权利用尽原则”在欧盟成员国之间允许平行进口,但是做出了某些限制。1988 年欧洲理事会通过了缩小成员国商标差异的理事会一号指令,简称第一商标指令。根据第一商标指令第7 条第1 款规定:“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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