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站规范专业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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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GB50156-92 主编部门: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2年12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小型石油库和汽车加油站的设计, 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 方针政策,节约用地和能源,减少油品损耗,防止污染环境,做到技术先进、经 济合理、安全生产、管理方便。为此,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合用于小型石油库和汽车加油站的新建工程和扩建工 程的设计。 本规范不合用于自然洞石油库、人工洞石油库和生产工艺过程所用油品的储 油设施的设计。 第1.0.3条 小型石油库和汽车加油站内生产性建筑物、 构筑物的耐火等 级,不得低于二级。 第1.0.4条 小型石油库和汽车加油站储存油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应符 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1.0.5条 小型石油库和汽车加油站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 尚应符合 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一节 库址选择 第2.1.1条 商业小型石油库库址的选择,应符合城乡规划、 环境保护和 防火安全的要并应靠近城乡和交通方便的地方,其位置宜在城乡全年最小频率风 向的上风向。 第2.1.2条 公司附属小型石油库库址的选择,应符合公司总体规划、 环 境保护与防火安全的规定;并宜位于该公司的边沿地带。 第2.1.3条 小型石油库的库址,不应选在土崩、断层、滑坡、 沼泽流沙 及泥石流等不良地质的地区。 第2.1.4条 小型石油库的库区设计地面标高,应高出25 年一遇的最高洪 水位0.5m。 第2.1.5条 商业小型石油库与周边建筑物、构筑物、 交通线等的安全距 离,不得小于表2.1.5的规定。 表2.1.5 ┌─────────────┬───────┐ │名称 │安全距离(m) │ ├──────┬──┬───┼───────┤ │民用建筑物 │耐火│一、二│25 │ │ │等级├───┼───────┤ │ │ │三 │30 │ │ │ ├───┼───────┤ │ │ │四 │35 │ ├──────┴──┴───┼───────┤ │重要公共建筑物 │50 │ ├─────────────┼───────┤ │工矿公司的建筑物、构筑物 │35 │ ├─────────────┼───────┤ │国家铁路线 │50 │ ├─────────────┼───────┤ │工业公司铁路线 │25 │ ├─────────────┼───────┤ │公路 │15 │ ├──────┬──────┼───────┤ │架空通信线路│国家一、二级│2倍杆高 │ │ ├──────┼───────┤ │ │其它 │6 │ ├──────┴──────┼───────┤ │架空电力线路 │1.5倍杆高 │ ├─────────────┼───────┤ │爆破作业场地 │300 │ └─────────────┴───────┘ 注:①表中距离系从库内油罐或生产性建筑物、构筑物算起。间距的起算点, 应符合中规范附录二的规定 ②表中规定的距离,合用于甲 乙类油品的储罐, 当仅为丙类油品时, 民用建筑和公路两项可按表中规定的距离减少25%。间距的起算点, 应符合本规范附录二的规定。 第2.1.6条 公司小型石油库与周边建筑物、构筑物、 交通线等的安全距 离,不得小于表2.1.6的规定。 表2.1.6 ┌───────────┬─┬─┬───────────┬───┬─┬─────┐ │\ 安 \公司建筑物 │甲│甲│乙、丙、丁、戊类生产厂│ 明火 │厂│ 厂内道路 │ │ \ 全 \ 构筑物 │类│类│房及物品库房耐火等级 │或散发│内│ │ │ \ 距 \ │生│物├────┬──┬───┤火花的│铁├──┬──┤ │库内 \ 离 \ │产│品│一、二 │三 │四 │地点 │路│重要│次要│ │建筑物、\ \ │厂│厂│ │ │ │ │ │ │ │ │构筑物 \ \ │房│房│ │ │ │ │ │ │ │ ├──┬─┬──────┼─┼─┼────┼──┼───┼───┼─┼──┼──┤ │ 一 │甲│50及以下 │25│25│12 │15 │20 │25 │25│15 │10 │ │ 个 │乙├──────┼─┼─┼────┼──┼───┼───┼─┼──┼──┤ │ 油 │类│51~200 │25│25│15 │20 │25 │30 │25│15 │10 │ │ 罐 │油├──────┼─┼─┼────┼──┼───┼───┼─┼──┼──┤ │ 区 │品│201~500 │25│25│20 │25 │30 │35 │25│15 │10 │ │ 总 ├─┼──────┼─┼─┼────┼──┼───┼───┼─┼──┼──┤ │ 容 │丙│50及以下 │12│12│10 │12 │15 │15 │20│10 │5 │ │ 量 │类├──────┼─┼─┼────┼──┼───┼───┼─┼──┼──┤ │ │油│51~200 │15│15│12 │15 │20 │20 │20│10 │5 │ │M^3 │品├──────┼─┼─┼────┼──┼───┼───┼─┼──┼──┤ │ │ │201~500 │20│20│15 │20 │25 │25 │20│10 │5 │ ├──┴─┼──────┼─┼─┼────┼──┼───┼───┼─┼──┼──┤ │油泵房 │甲、乙类油品│12│15│12 │14 │16 │30 │20│10 │5 │ │灌油间 ├──────┼─┼─┼────┼──┼───┼───┼─┼──┼──┤ │ │丙类油品 │12│12│10 │12 │14 │15 │12│8 │5 │ ├────┼──────┼─┼─┼────┼──┼───┼───┼─┼──┼──┤ │桶装油 │甲、乙类油品│15│20│15 │20 │25 │30 │30│10 │5 │ │品库房 ├──────┼─┼─┼────┼──┼───┼───┼─┼──┼──┤ │ │丙类油品 │12│15│10 │12 │14 │20 │15│8 │5 │ ├────┴──────┼─┼─┼────┼──┼───┼───┼─┼──┼──┤ │其它生产性建筑物 │12│12│10 │12 │14 │15 │10│3 │3 │ ├────┬──────┼─┼─┼────┼──┼───┼───┼─┼──┼──┤ │汽车灌 │甲、乙类油品│14│14│15 │16 │18 │30 │20│15 │15 │ │油鹤管 ├──────┼─┼─┼────┼──┼───┼───┼─┼──┼──┤ │ │丙类油品 │10│10│10 │12 │14 │20 │10│8 │5 │ └────┴──────┴─┴─┴────┴──┴───┴───┴─┴──┴──┘ 注:①表中未注明的公司建筑物、构筑物与库内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距离, 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执行。 ②当公司小型石油库位于本公司边沿地带时,除与相邻工矿公司的建筑 物、构筑物的安全距离执行本表外,其余应符合本规范表2.1.5 的 规定。 第二节 总平面布置 第2.2.1条 小型石油库的生产区和行政管理区,应分区布置。 库内建筑 物、构筑物之间向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2.2.1的规定。 表2.2.1 ┌──────────┬─┬─┬──────┬──────┬──────┬───────┬──────┬──────┬─┐ │ \ 防 \建筑物 │油│高│油泵房 │灌油间 │汽车灌油鹤管│铁路卸油作业线│装卸油品码头│桶装油品库房│隔│ │ \ 火 \构筑物 │罐│架├───┬──┼───┬──┼───┬──┼───┬───┼───┬──┼───┬──┤油│ │建筑物\ 间 \ │ │罐│甲、乙│丙类│甲、乙│丙类│甲、乙│丙类│甲、乙│丙类 │甲、乙│丙类│甲、乙│丙类│地│ │ 构筑物 \ 距 \ │ │ │类油品│油品│类油品│油品│类油品│油品│类油品│油品 │类油品│油品│类油品│油品│ │ ├──────────┼─┼─┼───┼──┼───┼──┼───┼──┼───┼───┼───┼──┼───┼──┼─┤ │高架罐 │10│ │ │ │ │ │ │ │ │ │ │ │ │ │ │ ├───┬──────┼─┼─┼───┼──┼───┼──┼───┼──┼───┼───┼───┼──┼───┼──┼─┤ │油泵房│甲、乙类油品│12│9 │ │ │ │ │ │ │ │ │ │ │ │ │ │ │ ├──────┼─┼─┼───┼──┼───┼──┼───┼──┼───┼───┼───┼──┼───┼──┼─┤ │ │丙类油品 │10│7 │ │ │ │ │ │ │ │ │ │ │ │ │ │ ├───┼──────┼─┼─┼───┼──┼───┼──┼───┼──┼───┼───┼───┼──┼───┼──┼─┤ │灌油间│甲、乙类油品│15│8 │9 │9 │ │ │ │ │ │ │ │ │ │ │ │ │ ├──────┼─┼─┼───┼──┼───┼──┼───┼──┼───┼───┼───┼──┼───┼──┼─┤ │ │丙类油品 │12│6 │9 │7 │ │ │ │ │ │ │ │ │ │ │ │ ├───┼──────┼─┼─┼───┼──┼───┼──┼───┼──┼───┼───┼───┼──┼───┼──┼─┤ │汽车灌│甲、乙类油品│15│8 │8 │8 │11 │11 │ │ │ │ │ │ │ │ │ │ │油鹤管├──────┼─┼─┼───┼──┼───┼──┼───┼──┼───┼───┼───┼──┼───┼──┼─┤ │ │丙类油品 │12│6 │8 │8 │11 │9 │ │ │ │ │ │ │ │ │ │ ├───┼──────┼─┼─┼───┼──┼───┼──┼───┼──┼───┼───┼───┼──┼───┼──┼─┤ │铁路卸│甲、乙类油品│15│11│6 │6 │11 │11 │11 │11 │ │ │ │ │ │ │ │ │油作业├──────┼─┼─┼───┼──┼───┼──┼───┼──┼───┼───┼───┼──┼───┼──┼─┤ │线 │丙类油品 │12│9 │6 │6 │11 │9 │11 │9 │ │ │ │ │ │ │ │ ├───┼──────┼─┼─┼───┼──┼───┼──┼───┼──┼───┼───┼───┼──┼───┼──┼─┤ │装卸油│甲、乙类油品│30│15│12 │12 │12 │12 │12 │12 │ │ │ │ │ │ │ │ │品码头├──────┼─┼─┼───┼──┼───┼──┼───┼──┼───┼───┼───┼──┼───┼──┼─┤ │ │丙类油品 │30│12│12 │10 │12 │10 │12 │10 │ │ │ │ │ │ │ │ ├───┼──────┼─┼─┼───┼──┼───┼──┼───┼──┼───┼───┼───┼──┼───┼──┼─┤ │桶装油│甲、乙类油品│15│12│9 │9 │9 │9 │12 │12 │6 │6 │12 │12 │ │ │ │ │品库房├──────┼─┼─┼───┼──┼───┼──┼───┼──┼───┼───┼───┼──┼───┼──┼─┤ │ │丙类油品 │12│10│9 │7 │9 │7 │12 │10 │6 │6 │12 │10 │ │ │ │ ├───┴──────┼─┼─┼───┼──┼───┼──┼───┼──┼───┼───┼───┼──┼───┼──┼─┤ │隔油池 │12│10│10 │8 │12 │10 │12 │10 │12 │10 │15 │12 │12 │8 │ │ ├──────────┼─┼─┼───┼──┼───┼──┼───┼──┼───┼───┼───┼──┼───┼──┼─┤ │消防泵房 │20│20│10 │8 │10 │8 │15 │12 │12 │10 │20 │15 │15 │12 │20│ ├──────────┼─┼─┼───┼──┼───┼──┼───┼──┼───┼───┼───┼──┼───┼──┼─┤ │独立变配电间 │15│12│10 │8 │12 │8 │15 │8 │12 │8 │12 │8 │12 │8 │15│ ├──────────┼─┼─┼───┼──┼───┼──┼───┼──┼───┼───┼───┼──┼───┼──┼─┤ │明火、散发火花地点 │35│20│20 │15 │25 │15 │25 │15 │20 │15 │30 │25 │25 │15 │25│ ├──────────┼─┼─┼───┼──┼───┼──┼───┼──┼───┼───┼───┼──┼───┼──┼─┤ │其它建筑物、构筑物 │15│9 │9 │7 │9 │7 │15 │7 │9 │7 │11 │9 │9 │7 │15│ ├──────────┼─┼─┼───┼──┼───┼──┼───┼──┼───┼───┼───┼──┼───┼──┼─┤ │围墙 │8 │6 │5 │5 │5 │5 │8 │5 │5 │5 │ │ │5 │5 │ │ └──────────┴─┴─┴───┴──┴───┴──┴───┴──┴───┴───┴───┴──┴───┴──┴─┘ 注:①表中油罐,系指储存甲、乙类油品的立式固定顶钢油罐。对于内浮顶 罐、储存丙类油品的立式固定顶罐,容量大于50m^3的卧式罐, 防火 间距可按表列数字减少25%:对于容量等于或小于50m^3 的卧式罐, 可减少50%。 ②灌油间与高架罐邻近一侧的外墙当为非燃烧体实体墙时,两者的间距 可不受限制。 ③防火堤内的隔油池与油罐的间距,可不受限制。 ④与卸油泵房毗邻的配电间,至铁路卸油作业线的防火间距,可按卸油 泵房拟定,但至其余各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距离,应分别符合配电 间和油泵房防火距离的规定。 ⑤铁路卸油作业线与没有卸油站台的桶装油品库房的间距,可不受本表 的限制。 第2.2.2条 消防水泵房和用于装卸油船的油泵房,可建在码头上。 第2.2.3条 油罐至河(海)岸边的距离,不应小于30m。生产性建筑物、 构筑物至河(海)岸边的距离,不应小于10m。本规范表2.2.1中指的其它建筑 物、构筑物与河(海)岸边的距离不限。 第2.2.4条 甲、乙类油品的汽车油罐车密闭卸油接头处与油罐、 油泵房 的间距可不受限制,但与其它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甲、乙类油品储罐 的规定拟定。 第2.2.5条 零位油罐与所属铁路卸油作业线的间距,不应小于6m :与其 它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表2.2.1中油罐的规定拟定。 第2.2.6条 油罐应集中布置,本地形条件允许时, 油罐区宜布置在比卸 油地点低、比灌油地点高的位置,但当油罐区地面标高高于邻近居民点、工业企 业或铁路线时,必须采用加固防火堤等防止库内油品外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2.2.7条 铁路卸油设施,宜布置在小型石油库的边沿地带。 第2.2.8条 汽车灌油设施,宜布置在小型石油库靠近库外道路的一侧。 第2.2.9条 油罐区、铁路卸油设施,应设有能回车的消防道路。 第2.2.10条 汽车装卸油品场地不应采用沥青地面。 第2.2.11条 小型石油库应设高度不低于2.2m的非燃烧体实体围墙。 第2.2.12条 小型石油库内不应栽植油性大的树种,防火堤内不应植树。 在消防道路两侧植树时,株距应满足消防操作的规定。 第2.2.13条 小型石油库的油泵房、装卸油品码头、桶装油品库房、输油 及热力管线、给水排水系统、防静电设施以及采暖通风等的设计,应符合现行的 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有关章节的规定。 第2.3.1条 小型石油库的油罐,应采用钢油罐。 储存甲类油品的地上立 式油罐,宜采用内浮顶油罐。 第2.3.2条 立式油罐应地上设立,卧式油罐宜地上设立。甲、 乙类油品 储罐,严禁设在地下或半地下罐室内。 第2.3.3条 小型石油库的油罐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甲、乙类油品储罐与丙类油品储罐,可布置在同一个防火堤内。 二、立式油罐不宜与卧式油罐布置在同一个防火堤内。 三、沸溢性油品储罐应单独布置。 第2.3.4条 油罐均应装设进出油接合管、排污管、放水管、入孔、 采光 孔和量油孔等基本附件。储存甲、乙类油品和轻柴油的固定顶储罐和地上卧式储 罐,必须装设阻火器和呼吸阀。地下直埋卧式油罐,可装设带阻火器的通气管。 储存除轻柴油以外的丙类油品的固定顶油罐和卧式油罐,应装设通气管。 第2.3.5条 油罐应设梯子和栏杆。高度大于5m的立式油罐, 应采用盘梯 或斜梯。卧式油罐组联合平台应设斜梯,且不少于两处。拱顶油罐罐顶上经常走 人的地方,应设防滑踏步。 第2.3.6条 埋设在地下水位以下的卧式油罐,应采用防止油罐上浮的措施。 第2.3.7条 小型石油库油罐区的设计,除执行上述规定外, 尚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2.4.1条 每种油品高架灌装罐的总容量,不应大于两d的灌装量,且单 罐容量不宜大于30m^3。 第2.4.2条 甲、乙类油品汽车油罐车的卸油,必须采用密闭方式, 并应 采用快速接头连接。 第2.4.3条 小型石油库汽车装卸油设施的设计,除执行上述规定外, 尚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五节 车间供油站 第2.5.1条 设立在厂房内的车间供油站的存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甲、乙类油品的存油量, 不应大于车间两昼夜的需用量. 且不宜大于 2m^3; 二、当两昼夜的需用量很小时,用罐储存的存油量,不宜大于0.5m^3;用桶 储存的存油量,不宜大于0.2m^3。 第2.5.2条 厂房内的车间供油站,应靠厂房外墙布置, 并应采用耐火极 限不低于3h的非燃烧体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h 的非燃烧体顶盖与厂房隔开。 储存甲、乙类油品的车间供油站,应为单层建筑,并应设有直接向外的出入口和 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存油量不大于5m^3的丙类油品的储罐(箱),可直接设立在丁、戊类生产厂 房内的固定地点。 第2.5.3条 厂房内油罐的通气管必须引至室外,甲、 乙类油品储罐通气 管的排气口,应高出屋面1m,与厂房门、窗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3.5m。 第2.5.4条 厂房内车间供油站的油罐和油泵,可一起布置。 第2.5.5条 设立在厂房外的车间供油站, 应按公司小型石油库的规定设 计。当车间供油站内甲、乙类油品存油量不大于20m^3, 且为直埋地下式卧罐, 或丙类油品存油量不大于100 m^3时,站内油罐、油泵房与本车间厂房、 厂内道 路等的距离,可不小于表2.5.5的规定。 站内油罐、油泵房与本车间厂房、 厂内道路等的距离(m) 表2.5.5 ┌─────┬──────┬────────────┬────┬────┐ │名称 │一、二级厂房│厂房内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站区围墙│厂内道路│ ├──┬──┼──────┼────────────┼────┼────┤ │油罐│地下│ 3 │17.5 │3 │5 │ ├──┼──┤ │ │ │ │ │ │地上│ 6 │ │ │ │ ├──┴──┼──────┼────────────┼────┼────┤ │油泵房 │ 9 │15 │3 │5 │ ──────┴──────┴────────────┴────┴────┘ 注:①丙类油品,当采用直埋地下卧式油罐时,油罐及泵房与厂房内明火或散发 火花地点的距离可为8m。 ②油泵房与地下油罐的距离,不应小于3m。 ③甲、乙类油品地下油罐的通气管,其管口与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4m。 第2.5.6条 设立在厂房外的车间供油站,应设高度为1.6m的非燃烧体实 体围墙。当厂房外墙兼作站区围墙时,厂房外墙6m高度范围内,不应有门、窗、 洞口。工厂围墙兼作站区围墙时,油罐、油泵房与工厂围墙的距离,应符合本规 范第2.2.1条的规定。 第2.5.7条 设立在厂房外的车间供油站,油泵房可与厂房毗邻建造, 并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非燃烧体墙和不低于1.5h非燃烧体屋顶; 对于甲、 乙类油品的泵房,尚应设有直接向外的出入口。当油泵房设在厂房内时,应符合 本规范第2.5.2条的规定 第2.6.1条 小型石油库的消防给水管道,宜与生产、 生活给水管适合并 设立。 第2.6.2条 小型石油库的消防用水量,应取油罐的或库内建筑物、 构筑 物的消防计算水量的较大值。 第2.6.3条 油罐的消防冷却方式,宜采用移动式水枪。油罐消防给水的设 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固定顶立式钢油罐消防用水设施,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 范》的有关规定。 二、地上卧式钢油罐的消防用水,应设有不小于50m^3的消防水池或1h 能供 50m^3水的水源。 注:缺水地区设消防水确有困难时,应设立干粉灭火设施,可不设消防用水。 第2.6.4条 消防泵宜用手抬机动泵,可不设备用泵和备用动力源。 第2.6.5条 消防管道和消火栓的设立,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 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2.6.6条 小型石油库油罐的灭火设施,宜按下列规定拟定: 一、单罐容量大于200m^3的立式油罐,宜采用半固定式空气泡沫灭火。泡沫 产生器的进口压力,不应小于0.3MPa。 二、单罐容量等于或小于200m^3的立式油罐,宜采用移动式空气泡沫灭火。 所采用空气泡沫管枪的进口压力,不应小于0.3MPa:空气泡沫钩枪的进口压力, 不应小于0.5MPa。 三、缺水少电地区的丙类油品立式固定顶罐,可采用烟雾自动灭火装置灭火。 四、卧式油罐可采用小型灭火器具灭火。 五、半固定、移动式空气泡沫灭火需要的消防车可用手抬消防机动泵、压力 或管线比例混合器代替。压力比例混合器的出口,应设公称直径为65mm的管牙接 口。 第2.6.7条 立式固定顶油罐和单浮盘的内浮顶油罐的泡沫混合液供应强 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有关油罐灭火泡沫混合液供应强度 的规定。 第2.6.8条 油罐空气泡沫灭火所需的泡沫产生器的数量,应经计算拟定, 但每个油罐不应少于2个。 第2.6.9条 油罐空气泡沫混合液管线的设立,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 油库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2.6.10条 位于城乡或公司消防站保护范围内的小型石油库,经与消防 部门协商,可不设或少设消防设施。 第2.6.11条 车间供油站应设灭火设施,并宜结合车间的消防设计统一设 置。 第2.6.12条 小型石油库各重要场合配备灭火器的数量,应符合表2.6. 12的规定。灭火器具,应放在使用方便的固定地点。 小型石油库重要场合灭火器具配备数量 表2.6.12 ┌─────────┬───────┬───┬────┐ │场合名称 │灭火器(只) │灭火毯│灭火砂 │ │ ├───┬───┤(块)│(m^3) │ │ │手提式│推车式│ │ │ ├─────────┼───┼───┼───┼────┤ │地上卧式在区 │4~6 │ │2 │3 │ ├─────────┼───┼───┼───┼────┤ │直埋地下卧式罐区 │2~4 │2 │2 │2 │ ├─────────┼───┼───┼───┼────┤ │桶装油品库房(棚)│2~3 │1 │2 │1 │ ├─────────┼───┼───┼───┼────┤ │油泵房 │2 │1 │ │0.5 │ ├─────────┼───┼───┼───┼────┤ │灌油间(棚、亭) │2~5 │1 │3 │1 │ ├─────────┼───┼───┼───┼────┤ │铁路卸油栈桥 │2~4 │ │2 │ │ ├─────────┼───┼───┼───┼────┤ │汽车卸油场地 │2 │1 │2 │1 │ ├─────────┼───┼───┼───┼────┤ │装卸油码头 │3~5 │1 │ │1 │ ├─────────┼───┼───┼───┼────┤ │变配电间 │2 │ │ │ │ └─────────┴───┴───┴───┴────┘ 注:手提式灭火器系指6L高效化学泡沫灭火器和8kg干粉灭火器; 推车式灭 火器系指100L高效化学泡沫灭火器和70ks干粉灭火器。 第2.6.13条 手抬消防机动泵、泡沫液、泡沫灭火器等,应根据所在地区 气候条件采用必要的防冻措施 第七节 含油污水解决 第2.7.1条 小型石油库的含油污水应通过解决, 达成现行国家排放标准 时,方可排放。-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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