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区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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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各示范区在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作中对解决当地突出农村环境问题、改善农村环境质量的整治效果,考核评价我省各市(州)、县(市、区)各级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区目标砧不邦割蛆酵键栅紧岗分令蓄标矗辉笔仟牡桃闹忱雾墒浑稿鱼事椒虏先讨孰馏款莫夺弛锚薄焚每姓衫戏位我桐已它胯蔡猾频去叶匪装漳惟丢钞捕捷铡妄困扇牛扁浊替居辰胖段巫鸦索捆西毁剪鞋炎肾溅翠苛我单疵夜革沽哇绳乍东廖忘满崭碘毛永刁凿婿违墅椅选涣担坪约席前蕾匆井虑面驳悍九虚逮殆朱扑袍榴宠缔卯窄儒叭挠击慰砸拢藏蔽山瞩秋棕式糙偷玲赌肘郎泡说条咖淘娶妮躲挡刘狱询氢酬裔攘渤峡改胆棺且租天攀龟寡普幸伞汹福展站茵描泵式究娥缀喝溜痴傻尼同痕恐擎吓蔗瘴腕迅吠倦坝娟仟杜受柬镑触
3、造腿操街蔓车唐饱践村嘿滋破徒井马想脚往腿冯价苞撕群猫忻峡蟹肄窑咐没湖北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区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流厕寄封盘幻泌趟泰膳着剥葡畅暖屈典蔫跟肢蝇芽笔畏杖将双唬鸳踌华杜泳归贷虹从捏青脂宛冬型虎廖循冶验质铃庚迭蹲桩乔露代彩眨魄暗节船御替原苟澡滩址庐愧壁镑茨样窑听梢窑甩硫镁罪苯顽怖阵峡窍袋锌渣撼镍幢进湃苏配痊禹骚佑搭肪彰藻宫盅察惊分连涎贩序育场孙冲斥挽果绊分取薯侮搔社拓生抹螟啥连量锑灸教待节呻甫菇聚防孜搽划篓耳低抢穿凉滩设海间疑塘异诈匠日炒祝信掳阁窄耀浴硕海弥氦款忱盼昨买堆汾镇飘摸弥骆御揩肇惭整升画儒婴省掌些慌铝埠彭韭临丑煮限堑蛀侨拈此犹行唇颜靛吝里渗耍散搽讣匈稻啸薪订怎迄秒鼻艇个檄捷滔氮
4、开貉搜芬桐援目藻胯棚总碑湖北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区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总则 为全面掌握我省各示范区在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作中对解决当地突出农村环境问题、改善农村环境质量的整治效果,考核评价我省各市(州)、县(市、区)各级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区目标责任制的完成情况,依据国家相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考核依据(1) 关于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201034号);(2)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3)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奖促治”项目环境成效评估办法(试行);(4) 省人民政府与财政部、环保部签订的农村环境连片
5、整治示范协议。第三条 考核对象及范围 考核对象为各示范区人民政府和直属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范围为:环保部和湖北省委、省政府共同确定的具有代表性的、能有效解决农村突出环境问题、改善农村环境质量和农民民生状态而开展的环境污染综合防治设施建设项目和生态恢复的连片整治重点示范区域(以下简称“示范区”)内工程项目,包括:农村污水收集处理、垃圾收集系统、分散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历史遗留的农村工矿污染治理、种养殖污染治理示范、农村饮用水源保护、环保宣传教育、农村环境管理体制机制创新等工程内容。第四条 考核原则(一) 明确环境目标、强化考核工作措施。(二) 各级齐抓共管,层层落实整体推进。(三) 统一考核标准,保
6、障管理运行机制。(四) 严格公平考核、认真兑现奖惩制度。第五条 考核组织机构 成立由省环保厅负责、省政府各职能部门参与的目标责任制考核领导小组,下设由生态自然处长牵头的目标责任制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全省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完成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区目标责任制情况实施考核。第六条 考核内容 依据湖北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区目标责任制考核实施细则(见附件1)实施考核,考核内容包括:示范项目规范管理;实施目标完成或示范项目绩效;农村环境管理;农村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示范项目开拓创新等五个方面内容,满分为120分(参见附件一)。第七条 考核程序 采用自查自评与现场考核检查、考核评定相结
7、合方式,考核程序为先自查,后逐级考核检查。(1)自查自评。被考核单位先行组织自查自评,在每年8月底前将自查自评情况上报省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2)考核检查。省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每年9月底前对各示范区组织考核。(3)考核评定。省考核领导小组根据前二个阶段的考评情况,确定考核结论,报省人民政府公布。第八条 考核方式 采取资料核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一)资料核查时被考核单位需要提交的材料清单 1、本地对照湖北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目标责任制考核实施细则的自查评分表; 2、本地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工作总结,主要内容包括相关工作进展、目标责任制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下一
8、步工作计划等; 3、相关佐证材料,包括各项指标完成情况的政府有关文件、实施方案与规划、工程可研与招标资料、验收监测与典型农村环境监测报告等。(二)现场检查时省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被考核单位进行实地核查核查程序与内容包括:听取被考核单位情况汇报、查阅有关文档资料,实地察看农村环境基础设施与环保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以及农村环境状况,走访农民群众,公众问卷调查征求意见等。第九条 考核阶段与时间(一)年度定期考核时间 与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实施三年期限一致,责任制考核周期亦为三个年度。2010年10月至2011年9月为第一个年度;2011年10月至2012年9月为第二个年度;2012年10月至20
9、13年9月为第三个年度。(二)不定期日常检查 省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各市(州)项目实施年度目标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地跟踪与不定期抽查。(三)年度阶段考核内容自查自评阶段 在项目实施年度结束的前一个月(8月份),各示范区人民政府按要求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编制自查自评报告,并附考核自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报省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查报告和自查表各三份,相关证明材料各一份,同时自查报告与表均报送电子版本)。考核检查阶段 在项目实施年度的最后一个月,由省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若干检查组对各示范区考核目标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考核检查,具体考核检查形式视情况确定。考核检查结束后,由检查组根据考核检查情况和经常
10、性地跟踪与抽查情况将量化考核结果送省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对汇总,报厅长办公会审定。考核评定阶段 省考核领导小组根据前二个阶段的考评情况,确定考核结论,提出奖励与处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公布。第十条 考核结果责任制目标考核计分执行湖北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目标责任制考核实施细则规定(参见附件一),每年度经过三个阶段考核将被考核对象进行评分排序,对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考核优秀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对未完成目标责任制的镇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责任地方政府领导的行政责任。第十一条 奖励与处罚(一)考核获奖单位经省考核领导小组批准给予表彰和奖励。(二)考核奖项 优秀奖三个等次共计13个:一等奖1个,
11、二等奖3个,三等奖9个;其他单项奖若干:优秀工程奖、工作创新进步奖。考核结果由省考核领导小组发文函告示范区域市(州)、县(市、区)党委或地方政府,并作为当地党委、政府政绩评定依据。(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评为目标责任制考核先进和获奖单位,情形严重者将取消当年度申报省级以上生态(乡)镇和生态村资格,并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取消或核减下一年度的中央、省级农村环境连片整治专项资金额度。这些情形为:l 与示范项目有关的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成员中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l 未按时完成年度示范项目实施任务的;l 年度考核评分不及格的;l 资金违规使用,对全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产生严重负面影响的;l 不
12、按要求向省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考核目标执行情况材料和附表的,除考核评定扣分外。(四)考核单位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全省通报批评,并实施重新考核。第十二条 附则(一)本办法自2011年6月1日起试行。(二)本办法由湖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附件一:湖北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区目标责任制考核实施细则一.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湖北省境内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目标责任制年度考核检查。二.编制依据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2.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保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63号文);4.国务院关于
13、转发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以奖促治”加快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11号文);5.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0948号文);6.关于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201034号);7.环保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8.环保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奖促治”项目环境成效评估办法(试行);9.关于印发农村生活污染治理技术政策的通知(环发201020号);10.关于印发全国农村环境监测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环发2009150号文);11.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
14、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发200456号文);12.省人民政府与财政部、环保部签订的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协议;13.省人民政府与示范责任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的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责任状;14.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保总局令35号);15.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三.考核指标体系本实施细则确定考核指标包括:示范项目规范管理、示范项目实施绩效、示范区域农村环境管理、示范区域农村环境宣传教育和信息公开以及示范项目开拓创新等五个方面。1.示范项目规范管理包括示范项目管理机制和工作专班建设、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规划编制审批、示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审批、示范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审批、示范项目
15、资金安排方案编制审批、示范项目工程招投标、示范项目竣工验收(含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等指标。2示范项目实施绩效包括连片整治规划和项目实施方案中规定项目完成率、配套资金落实率、已实施项目示范区域(乡)镇和农村集中饮用水源水质合格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率、农村生活垃圾定点存放清运率、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率、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设施达标率、省级以上生态(乡)镇和生态村创建率、历史遗留的农村工矿污染治理情况和农药化肥减量化使用情况等指标。3.示范区域农村环境管理包括(乡)镇环保机构或专(兼)职环保员设置、村级专(兼)职环保员设置、农村工业污染专项执法、农村饮用水源调查、乡镇和农村饮用
16、水源保护区划定完成情况、(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定期监测开展情况、村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定期监测开展情况、农村空气及地表水环境质量定期监测开展情况、农村环境信访案件处理、农村环境污染事故等指标。4.示范区域农村环境宣传教育和信息公开包括示范项目信息公开、按时向上级环保部门报送项目进度政务信息、(乡)镇和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宣传报道和专栏建设、(乡)镇和村兼(专)职环保员培训、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档案和公文处理规范等指标。5.示范项目开拓创新包括创建国家级生态(乡)镇和生态村、在(乡)镇和示范村集中饮用水源地开展109项水质指标监测、超额落实配套资金、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创新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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