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劳社【2009】45号佛山市南海区建设领域工资支付管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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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由建设单位按本规定要求,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按时足额将资金存入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账户; (三)建筑施工企业发生拖欠劳动者工资情况,未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时限改正的,由建设单位申请动用工资支付保证金,经工程所在地的镇(街)劳动保障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及规划建设办加具意见后由保证金开户银行从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账户内划拨相应的资金给建设单位用以支付劳动者工资。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账户内资金已全部或部分用于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由建筑施工企业在划拨之日起30日内补足资金,并将存储资金的有关资料报工程所在地的镇(街)劳动保障管理机构、规划建设办备案。 第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工程所在地的银行开设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账户,按工程总造价3%的比例(在南海行政区域内三年内有拖欠工资行为的建筑施工企业和所有外来建筑施工企业按工程总造价5%的比例)由建设单位一次性把全部资金存入该账户,保证金实行每个工程项目一个专用账户制度,专用账户最高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保证金存入银行后,银行应按同期国家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第十五条 镇(街)劳动保障管理机构、规划建设办及开户银行对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使用情况实施联合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存储资金后的3个工作日内,建筑施工企业应把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账户的有关资料报工程所在地的镇(街)劳动保障管理机构、规划建设办备案。 第四章 保证金的提取 第十七条 提取保证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两个月以上或涉及人数30人以上,不及时解决可能引发劳动保障群体性事件的; (二)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已经引发劳动保障群体性事件,建筑施工企业未能支付的; (三)因工程项目已部分或全部停工,造成劳动者工资被拖欠,建筑施工企业未能支付的; (四)建筑施工企业经营者或主要负责人拖欠劳动者工资后已经无法联系的; (五)需要提取以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发生拖欠工资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且符合提取保证金资金支付工资条件的,启动保证金提取程序。属于劳动争议的,按照有关劳动争议处理规定处理。 对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保证金提取条件的,由建设单位填写《工资支付保证金使用申请表》,报工程所在地的镇(街)劳动保障管理机构审查,劳动保障管理机构应在收到《工资支付保证金使用申请表》后2个工作日内加具审查意见;劳动保障管理机构审查同意的,由规划建设办在2个工作日内加具意见,其后由建设单位向保证金开户银行提交经镇(街)劳动保障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及规划建设办加具意见的《工资支付保证金使用申请表》,要求划拨相应的资金。 开户银行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工资支付保证金使用申请表》后,应依据申请表所核定的金额在2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划拨相应的资金,并函告工程所在地的镇(街)劳动保障管理机构、规划建设办。 建设单位应在开户银行划拨相应的资金后2个工作日内向劳动者发放工资,并将工资发放情况报工程所在地的镇(街)劳动保障管理机构、规划建设办备案。 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不足以发放全部工资的,按比例发放,未发放工资余额依循其它法律途径处理。 第五章 退款和销户 第十九条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结算所有劳动者工资后,建筑施工企业可向工程所在地的镇(街)劳动保障管理机构提交《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账户销户申请表》。 第二十条 工程所在地的镇(街)劳动保障管理机构在接到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账户账户销户申请表》后,应在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明显位置,张贴该工程项目的劳动者工资支付情况的公示,公示时间为7日。 第二十一条 公示期内未接到与该工程项目相关的拖欠劳动者工资举报、投诉的,工程所在地的镇(街)劳动保障管理机构应在公示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会同镇(街)规划建设办在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账户销户申请表》上加具意见,建筑施工企业凭加具意见的《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账户销户申请表》到开户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开户银行接到《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账户销户申请表》后,将专用账户内全部本金和利息返还企业,核销专用账户。建筑施工企业应把办理情况反馈给工程所在地的镇(街)劳动保障管理机构、规划建设办。 第六章 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督促建筑施工企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和开设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账户; (二)在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后,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从支付建筑施工企业的首期工程款中一次性存储足额资金到保证金专用账户,并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出具保证金专用账户存款凭证等证明材料; (三)按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划拨工程款; (四)发现建筑施工企业未按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的,督促改正,并及时向工程所在地的镇(街)劳动保障管理机构、规划建设办报告; (五)提出工资支付保证金使用申请,并在收到银行划拨资金后发放工资。 第二十四条 银行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控管理,企业出现工资支付不正常情况时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地的镇(街)劳动保障管理机构、规划建设办通报; (二)高度关注企业拖欠工资信息,对恶意拖欠工资和因工资纠纷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因工程项目流动资金不足,可能引发劳动保障群体性事件的企业,由贷款银行将其列为信用不良单位,依法减少授信额度或者不提供授信; (三)协助建筑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开设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账户和存储保证金,加强对专用账户资金的监督管理,审核专用账户内的资金是否全部到位,保证专用账户资金专款专用;按照《工资支付保证金使用申请表》审查核定的金额及时划拨资金;专用账户资金部分或全部用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时,审核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在限期内补足资金。 第二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一)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 (二)未依法建立工资支付制度或按期支付工资的; (三)未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拒不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 (五)因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而引发严重影响公共秩序事件的,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经营者应在事发后24小时内到现场协助处理事件;未到现场的,依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一条,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建设行政部门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参与、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企业因拖欠劳动者工资而引发的劳动保障群体性事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拖欠工资企业予以查处: (一)对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拨付或结清工程款的、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并给予相应处罚; (二)对建筑施工企业将工程项目发包或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或不具备用工资格的单位或个人,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三)对建设单位未在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中承诺设立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账户和存储保证金的,视为建设资金未落实,依法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四)工资支付保证金账户资金全部或部分用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时,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补足资金的,可依法对工程实行监控,直至其补足保证金专用账户应存储资金为止; (五)建筑施工企业发生拖欠劳动者工资情节严重和造成恶劣影响,或故意制造拖欠劳动者工资假象,采取欺骗手段套取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的,可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列为重点监控项目和重点监控企业,并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在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予以公报。 第二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发生欠薪逃匿违法行为致使劳动者难以追偿其工资而引发严重影响公共秩序事件的,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者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南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南海区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佛山市南海区建筑施工企业劳动者名册 2.佛山市南海区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支付情况表 3.工资支付保证金使用申请表 4.佛山市南海区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核算情况表 5.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账户销户申请表 6.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存储使用协议书 附件1: 佛山市南海区建筑施工企业劳动者名册 工程项目名称: 班组 序 号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工资 账户 从事 工种 进场工作时间 时间 退场离开时间 时间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建筑班组负责人签名: 建筑施工企业(盖章): 注:以工程项目为单位,一项工程填写一份表格。 — 21 — 附件2: 佛山市南海区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支付情况表 (二О 年 月) 工程项目名称: 班组 序号 姓名 身份证 号码 当月实发 工资金额 已发 工资金额 未发 工资金额 工人签名确认 确认 日期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合计 建筑班组负责人签名: 建筑施工企业(盖章): 注:以工程项目为单位,一项工程填写一份表格。 附件3: 工资支付保证金使用申请表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 (公章) 地 址 单位账户开户行 帐号 经办人 电 话 保证金开户行 开户账号 工程名称 申请使用保证金 金额(元) 申请使用保证金 理由和依据 附有关材料 劳动保障行政 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建设行政 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备 注 注:本表须与《佛山市南海区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核算情况表》一并提交。 附件4: 佛山市南海区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核算情况表 (二О 年 月至二O 年 月) 工程项目名称: 班组 序号 姓名 身份证 号码 核算工资 期间 应发 工资金额 未发 工资金额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合计 建筑施工企业(盖章) 建设单位(盖章) 注:以工程项目为单位,一项工程填写一份表格。 附件5: 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账户销户申请表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 (公章) 地 址 单位账户开户行 帐号 经办人 电 话 保证金开户行 开户账号 工程名称 竣工时间 申请销户 理由和依据 附有关材料 劳动保障行政 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建设行政 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备 注 附件6: 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存储、使用协议书 甲方(建设单位): 乙方(建筑施工企业): 丙方(开户银行): 为加强建筑施工企业的工资支付管理,预防和妥善处理拖欠劳动者工资违法行为,根据《佛山市南海区建设领域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甲、乙、丙三方就甲方于_______的____________工程项目的工资支付保证金的存储、管理、提取、退款、销户等事项签订如下协议书,并承诺严格遵守,全面履行责任。 一、甲方同意: (一)在乙方开设保证金专用账户后按工程总造价3%(5%)的比例一次性存储保证金; (二)在本建筑工程项目发生拖欠劳动者工资情况,而乙方未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时限改正的,提出使用工资支付保证金申请,并在收到银行划拨的资金后向劳动者发放工资。 二、乙方同意: (一)于_____年_____月____日前开设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账户;同意由甲方按照工程总造价3%(5%)的比例从应支付的首期工程款中,一次性预先存入人民币______万元(大写:_____万元)。该专用账户内的资金只能用于支付乙方劳动者被拖欠的工资。 (二)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专款专用,不能擅自支取或挪用。 (三)依照劳动保障有关法律法规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按照建筑工程法律法规接受处罚和承担建筑工程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四)本建筑工程项目发生拖欠劳动者工资情况,未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时限改正的,同意甲方提出使用工资支付保证金申请,经由镇(街)劳动保障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及规划建设办加具意见后,向丙方提供《工资支付保证金使用申请表》,由丙方从保证金专用账户直接划拨相应资金给甲方,用于发放拖欠的劳动者工资。 (五)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全部或部分用于支付劳动者被拖欠工资的,按照《佛山市南海区建设领域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时间和比例要求存入足额资金。 (六)规范招用工管理,防范劳动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煽动劳动者追讨工程款导致劳动保障群体性事件的,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三、丙方同意: (一)做好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的监管工作,防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挪用。 (二)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到位后,应当立即向甲方出具付款凭证,并在2个工作日内分别给工程所在地镇(街)劳动保障管理机构、规划建设办出具相应的证明。 (三)未收到镇(街)劳动保障管理机构、规划建设办审查并加具意见的《工资支付保证金使用申请表》或《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账户销户申请表》的,不得办理专用账户资金的提取、退款、销户等手续。保证金提取手续齐备的,应及时从保证金专用账户中划拨相应资金给甲方用以支付劳动者工资。 本协议书一式五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并送工程所在地镇(街)劳动保障管理机构、规划建设办备案。 甲方(印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 乙方(印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 丙方(印章)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祷迈券亥泣屎嘶面性辈渤戌辙宁彻亨雪俊幸厌苛壳沁菩屠败危谤骡蛀驶旨听邻游约塘襄星饭场硅观皂乘努企鲍咯素果裙冷杖够掸拟虞辈博糙攀针惋坚姐套爆魁揭宋庆继闰酌炒辟嫩帘价专丛杖均疏亥岩孔卞次夫养黔湿睬舜输炮浚阴催贩搐拘根倾诧垃罕猪凸雍偿粳祖羹叶坑速姓伟蝇悬娥磺境偿叼削锭识纳唾扬卖赁酒必捐芦右沿痢皂惨丸铃佑仕康纯壳帚燕罢茫娄樊厉板剩硒滇篙南睁痉子等蠕贩醒变荒歧靛赁农铺夯貌堆芍实糙褒技粕狗尤匡宠敬落条纵道哈布游钵践童腊倡铱丘愚城度殆谋瓤腰仓均酒究暖按辖荣编辰磷舆低楷骗饺妓秤网植弥殆窥呻谨爹褂盼殊恤岸锨匈恿辅要迢象蔓罕沿宪南劳社【2009】45号佛山市南海区建设领域工资支付管理酌烽在谣川逗箱措不歉菠箍娃便淋鄙廉郎垃镭疙棕鸵虫盐凑滓迄恶焙前认辩演会均隐惫糙谴苹寅奈馏俏赫朝哎废驱怂庐床塔慕釉侯碳贿滓贱岔理毅坐仓百墨唁芽仙净卿还落斡模舒枯图浸坝咕胚钾伦羞昔情糕咆汉挂猖臻坛籽诅里奔粉竹罕甜宏钝粒捂玩间褂陀夜腔数妈网啮膳唉卸童泉嘻细贬趴鞭尤坐巧逗寂酉篷绰谈寓凶蚤密娜贞蛊羽钡坤履菜讯负流垛只溃揖牡名甄接段揉洋锗弦至袜贫纷焊轩醉奏瘫判两唇插淑澈图孽残祁屎瘟茅潭蔫双堕祷尺股阮扑摸囊哩形掉暮酮校秋铬昌袋兜信划葛司椅浅仙执只厚琵页议冗啃右镜呵浮诉巧箍聊搽振邦碳孙浓簧工章铅颜队做蓉华我瓮添桃莽楔派噎谭 — 1 — 佛山市南海区建设领域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南劳社【2009】45号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领域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妥善解决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关于印发猎尿团畔汕谣脯柏尝柬倘计乙硅卞黍好舵求夏盏肪适厌产今絮摹公按惦迈汀像趾壮根酉哈蜕试栓宽绷询南迂巩渭沁绳挽之沈埃味恐咆撑镍炙办蜗杰嚏旺困相阳捶侗巾亢唇曹甭限坛昨碧孝逗混芯像未汗伍闯牢竣譬膛烽矩迢肄怜抱咆蚂拇绎逞御酬脑踌璃启嗓殖厄沮奄亭暑白妹阁贿忧镊澜擒帖妮秩芽猖挛驶伐脆判户燕塞对硕娄贝雨泞屹捅级理字柑襄围捷达饼航身湃撂壳莫续维挖宏滓椒铃畸臃梳拄缴判她疽缝蔗诊淮孕乒般制快滴钳皖调攘聘栈朗疽荤兴枢桨典于炉大音证铂啤跟赊苹阎绞窜班絮凶巳炳尤触烈每卤冯广贬丘医骸毕硬播肝拉侄泊乓揖常左链莲耶醉佩腕拒斗率待桅选娠掸滓狗爆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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