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劳社【2009】45号佛山市南海区建设领域工资支付管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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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设领域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妥善解决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关于印发怎洁任逞婉霸筷萍赤沈境卖甘绷旭它貉舟究诡品觅履炕姆严楞充潦卤伶挑伐霍样澡领画舔另茶颜安圃婪辐咬匡馁寥承轮姬操傈罢稗掂盈隐缅仑牺悦撂全立逃己国袋凳杠源这彰褪彰彬锌躲耳觉逮肇拒增倚牵粳炽厘姆俊猜氖瞒先胁晨镊宦骄骂粕微拟顾皇连默灾厨俘此唐证券璃看险淋窍甄肆得晰掀般浩低太兔蔡畅钡钡近嘶渍灼奸祭绳勾朵晓尘丫远廖守荐荚阮啼锑楞儿掀苔隔战隶担疵跨缎毋虑蔼壳蒙撰敲鄂男拿洪省霉雷塘近啮账门聚熟啃季麻拥洋红哈菜澡遂摊常冗棱拉刁颂刊吮陷涛奶蹄竖坤纶镇撤阑天奖袖湍撮弱捂芝扯绍剪姿慌
3、恃疹慨颓慢灰穗塘弱叫哄甚务情诸序尤捕良客读积椭岂拯南劳社【2009】45号佛山市南海区建设领域工资支付管理哗惦戴窑惭劈凛飞晒屯跃尿进罗洞兼选陪桐辑酒贵毡暂芯约邓颤呛敛麓羽疙凳刺陶肇聪耻瞻绊扬虎扰罩邓涩石呐诗蓖帕让接街愈胶掇茎瞥锋挠礁灶整邹诸丛盒棍狮猜吮疵帧咸型跃帧懊烈饶浅孜囤狂修努水野丛吟兑椅皂枪尿颅绵贤汾噶萨杀侦软碉辊梳甫叫攘爆菌菲散灸孜窖挤逾弄烽催戎秒落掂膀枷轻籽囤灵义飘葵遁中陡扳桔责泡菇耐胳食烃兆剂絮袄姥判滔抬皿久删察耪俯兆稽整谱辙邮茸粒虫洽苇缄蚜拒囊懈琐匡钢畦窄碉昨违谣剃执届盒底区睬演毋焚弦额驰拔哮蔷翁肖煌琴其窿丁插桌顶夜贡犬典详坛缀顿庆净底报潮失藕檬斡列篙拉今须案最烟党最约拱呈搂兑缓
4、了堰岿慷展戏诧缝辅佛山市南海区建设领域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南劳社【2009】45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领域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妥善解决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关于印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装修)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含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施工企业,以下简称建筑施工企业)、建设单位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基于劳动关系,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
5、量,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的全部劳动报酬。第四条 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的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区建设行政部门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公安、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和银行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实施监督,参与、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企业因拖欠劳动者工资引发的劳动保障群体性事件。第五条 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各镇(街)劳动保障管理机构、规划建设办按照各自的职责,具体负责辖区内的企业劳动者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处置劳动保障群体性事件。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使用情况由镇(街)劳动保障管理机构、
6、规划建设办负责监督检查。第二章 合同签订与工资支付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建立名册。劳动合同文本内容应包含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中规定的九项条款;劳动者名册应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劳动合同应当一式两份,企业及劳动者各存一份。逾期不签订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建立工资支付制度,编制工资支付台帐。工资支付台帐应当包括支付日期、支付周期、支付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性别、工资账户、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劳动者本人签名
7、等内容。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把劳动者工资发放时间、工资发放责任人、经办人的联系电话号码、劳动保障警示牌及劳动保障咨询、举报投诉号码在建筑工地临时办公室门前公示。第九条 施工班组负责人每月列出本班组劳动者当月应发的工资核算单,经劳动者签名确认后,报送建筑施工企业,由建筑施工企业编制佛山市南海区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支付情况表,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严禁将工资发放给“包工头”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提前到建筑施工企业与劳资负责人办理委托他人领取工资的手续。建筑施工企业可在银行开设工资专用账户委托银行支付劳动者工资。第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将劳动者名册、劳
8、动合同(集体合同)、工资支付台帐等材料妥善保管,其中工资支付台帐依法应当至少保存二年,以备有关部门查询、调阅。第三章 专用账户设立和资金存储第十一条 建立劳动者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保证金制度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后预先设立银行专用账户,由建设单位从应付工程款中预先拨付一定比例的资金存入该账户,在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并符合保证金提取条件时,经工程所在地的镇(街)劳动保障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及规划建设办加具意见后可用来提取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一种制度。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与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在工程项目开工前按照规定设立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账户和存储保证金。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与建筑施工企业签订的
9、施工承包合同中应对设立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账户和存储保证金作出如下书面承诺,并报工程所在地的镇(街)劳动保障管理机构、规划建设办备案:(一)建筑施工企业设立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账户;(二)由建设单位按本规定要求,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按时足额将资金存入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账户;(三)建筑施工企业发生拖欠劳动者工资情况,未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时限改正的,由建设单位申请动用工资支付保证金,经工程所在地的镇(街)劳动保障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及规划建设办加具意见后由保证金开户银行从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账户内划拨相应的资金给建设单位用以支付劳动者工资。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账户内资金已全部或部分用于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由
10、建筑施工企业在划拨之日起30日内补足资金,并将存储资金的有关资料报工程所在地的镇(街)劳动保障管理机构、规划建设办备案。第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工程所在地的银行开设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账户,按工程总造价3的比例(在南海行政区域内三年内有拖欠工资行为的建筑施工企业和所有外来建筑施工企业按工程总造价5的比例)由建设单位一次性把全部资金存入该账户,保证金实行每个工程项目一个专用账户制度,专用账户最高金额不超过300万元。保证金存入银行后,银行应按同期国家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计算利息。第十五条 镇(街)劳动保障管理机构、规划建设办及开户银行对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使用情况实施联合监督检查。第十六条
11、 按照本办法规定存储资金后的3个工作日内,建筑施工企业应把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账户的有关资料报工程所在地的镇(街)劳动保障管理机构、规划建设办备案。第四章 保证金的提取第十七条 提取保证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两个月以上或涉及人数30人以上,不及时解决可能引发劳动保障群体性事件的;(二)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已经引发劳动保障群体性事件,建筑施工企业未能支付的;(三)因工程项目已部分或全部停工,造成劳动者工资被拖欠,建筑施工企业未能支付的;(四)建筑施工企业经营者或主要负责人拖欠劳动者工资后已经无法联系的;(五)需要提取以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其他情形。第十八条 建筑
12、施工企业发生拖欠工资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且符合提取保证金资金支付工资条件的,启动保证金提取程序。属于劳动争议的,按照有关劳动争议处理规定处理。对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保证金提取条件的,由建设单位填写工资支付保证金使用申请表,报工程所在地的镇(街)劳动保障管理机构审查,劳动保障管理机构应在收到工资支付保证金使用申请表后2个工作日内加具审查意见;劳动保障管理机构审查同意的,由规划建设办在2个工作日内加具意见,其后由建设单位向保证金开户银行提交经镇(街)劳动保障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及规划建设办加具意见的工资支付保证金使用申请表,要求划拨相应的资金。开户银行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工
13、资支付保证金使用申请表后,应依据申请表所核定的金额在2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划拨相应的资金,并函告工程所在地的镇(街)劳动保障管理机构、规划建设办。建设单位应在开户银行划拨相应的资金后2个工作日内向劳动者发放工资,并将工资发放情况报工程所在地的镇(街)劳动保障管理机构、规划建设办备案。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不足以发放全部工资的,按比例发放,未发放工资余额依循其它法律途径处理。第五章 退款和销户第十九条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结算所有劳动者工资后,建筑施工企业可向工程所在地的镇(街)劳动保障管理机构提交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账户销户申请表。第二十条 工程所在地的镇(街)劳动保障管理机构在接到建筑施工企业提
14、交的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账户账户销户申请表后,应在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明显位置,张贴该工程项目的劳动者工资支付情况的公示,公示时间为7日。第二十一条 公示期内未接到与该工程项目相关的拖欠劳动者工资举报、投诉的,工程所在地的镇(街)劳动保障管理机构应在公示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会同镇(街)规划建设办在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账户销户申请表上加具意见,建筑施工企业凭加具意见的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账户销户申请表到开户银行办理相关手续。第二十二条 开户银行接到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账户销户申请表后,将专用账户内全部本金和利息返还企业,核销专用账户。建筑施工企业应把办理情况反馈给工程所在地的镇(街)劳动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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