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旅费常见问题MicrosoftWord文档讲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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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差旅费常见问题解答序号问题解答1关于差旅费标准提高了、单位经费不足能否申请追加问题 区直各单位对于差旅费的管理,总体按照目前的经费预算安排总量执行,原则不得突破年初预算数,重点通过加强出差审批管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等厉行节约手段确保重点工作顺利开展。 确需调整的,按照自治区预算编制指南关于公用经费综合定额管理要求执行,即公用经费实行综合定额,按照“分项测算、总额包干、调剂使用”的原则安排和使用,部门和单位核定的公用经费综合定额之内,各个单项公用经费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但不能调剂用于“三公”经费。 同时,自治区财政将按照财力可能和实际需要相结合的原则
2、适时调整部门预算日常公用经费定额标准,确保单位日常运转工作经费得到合理保障。2关于参加需自行缴费的会议培训的、是否可以按规定标准报销差旅费问题 培训费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第十八条规定,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 会议费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第十二条规定,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 因此,会议费、培训费应由主办单位承担。对于部分收
3、费或食宿费的会议、培训班的,区直机关应尽量减少参加此类培训,除强制性培训项目外,原则上不参加要求食宿费自理的会议或培训。确有需要的,应经本单位领导批准。 区直机关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参加需缴费的会议或培训的,凭会议或培训通知、审批文件及住宿费发票回所在单位报销差旅费。 其中:应进一步规范会议、培训通知要求,主办方需在通知文件中列明是否收费、收费项目、标准以及金额;发通知时确定不了具体标准及金额的,可以在会议、培训结束后反馈参会、参训人员明细回执单; 出差人员根据主办方通知、回执单等回所在单位报销所缴纳费用,在会议、培训期间不再另行报销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按办法规定报销差旅费
4、; 主办方明确各参会、参训单位人员食宿费自理的,在会议、培训期间按办法有关规定回所在单位报销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不报销市内交通费,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按办法有关规定报销差旅费。 组织选送的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学习以及其他各种短期学习的,不适用该补充规定。 对于上述问题,自治区财政厅在考虑出台补充规定。3关于部门是否可以对差旅费制度进行细化问题 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包括自治区直属驻外地的党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第三十一条规定,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自治区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因此,办法均适用各单位,各单位可根据
5、内部管理需要、在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细化、完善本单位的差旅费管理制度,如对乘坐飞机、住宿限额标准等按职务级别提出更细化的要求等。4关于常驻地问题 办法第三条规定,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对此,常驻地以经批准的行政区划为划分界限,不以具体距离(公里数)、林区、保护区等管理区域为划分划分界限。 驻南宁市机关到南宁市区以外地区开展公务活动视作出差,即到南宁所属县视作出差,到南宁市城区及其乡镇不视作出差。 同时,自治区垂直管理单位县级机关到乡镇开展公务活动的,不视作出差。 驻区外区直机关常驻地为其派驻地,长期派驻外地工作人员离开
6、派驻地出差的执行本规定,在派驻地工作期间不得报销出差伙食补助费和伙食费。 对于该问题,自治区财政厅在考虑出台补充规定。5关于带车出差不予报销市内交通费补助问题 办法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出差人员因公临时出差由单位派车的,不再另行补助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四条规定,单位派车出差的不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 对此:单位派车指出差人员所在单位派车。单位出差审批单应增设“是否单位派车”栏,在报销差旅费时须提供出差审批。 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算单位派车,可以报销市内交通费,但出差人员应按规定向接待单位和其他单位缴纳相
7、关费用,自我监督。出差人员搭本单位领导车辆以外的顺风车的,不算单位派车,可以报销市内交通费。 工作人员搭乘本单位领导车辆出差的,无城市间交通凭据的,应由各单位明确程序,严格审核,必要时可报(所搭乘车辆)领导批准。对在市内仍继续使用领导车辆开展公务活动的,不予报销市内交通费,对仅在城市间搭乘领导车辆,达到出差目的地由出差人员自行乘车开展公务活动的,凭住宿费发票报销市内交通费补助。 对于该问题,自治区财政厅在考虑出台补充规定。 6关于到区内外实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等人员日常伙食补助以及农民代表和城市无固定收入代表参加代表大会等会议期间误工补助问题 办法规定,差旅费主要限于工作人员因
8、公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行为。 按上述规定,同时根据财政部的统一管理精神,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等时间较长,属于正常的工作或实(见)习,与出差不同,不应在差旅费中规范。 对于农民和其他无固定收入人员参加各种代表大会发放误工补贴问题,鉴于农民和其他无固定收入人员不属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再在办法中予以规范。 对于上述两种情况,下一步由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与我厅共同研究规范。 7关于工作人员调动、搬迁差旅费能否报销问题 计划经济体制下,工作调动是由国家统一进行的,加之当时工资低,为不影响工作人员的生活,对被调动人员家属调动路费和行李、家具搬迁费由调入单位报销。目
9、前,形势已发生了较大变化,干部调动以交流为主,家属一般不随迁,加之工作人员工资和津补贴也有了较大提高,家属调动和行李、家具托运费应由被调动人员自理,不应再由单位报销。 据此,办法删除了工作调动人员的行李、家具托运费和搬迁家属路费等内容,相关费用不再予以报销。 对于该问题,自治区财政厅在考虑出台补充规定予以明确。 8关于组织选送到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学习以及带薪参加其他各种短期学习期间是否发放伙食补助费问题 按办法规定,对参加此类学习培训的,其在校学习期间,不再给予日常伙食补助。 对于该问题,自治区财政厅在考虑出台补充规定予以明确。 9关于无住宿费发票不予报销问题 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实
10、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该项规定是面对一般性性公务出差行为、为防止差旅费转嫁而制定的。 出差人员没有住宿费发票的,不予报销差旅费用。 特例情况: 工作人员参加在常驻地以外举办的食宿费由主办方承担的会议、培训,其往返会议、培训地点按差旅费管理办法报销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没有住宿费发票的,可以依据会议通知等相关材料办理报销手续。 出差当天往返没有住宿费发票的,凭城市间交通票据按规定标准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对于部分单位提出的极特殊情况,如因机要、办案等原因无法提供住宿费发票的,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报本单位领导批准。
11、10关于出差当天往返的差旅费报销问题 办法第九条规定,出差人员赴机场、火车站等发生的大巴、地铁等交通费用,可以凭据报销。第二十四条规定,出差当天往返的,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因此,出差当天往返的,凭城市间交通凭据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用(包括往返机场公共交通费用)、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无城市间交通凭据的,分以下情况处理: 1.出差审批单上有单位派车记录的,凭出差审批单报销伙食补助费。 2.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算单位派车,可以报销市内交通费,但出差人员应按规定向接待单位和其他单位缴纳相关费用,自我监督。出差人员搭本单位领导车辆以外的顺风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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