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充县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初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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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府发[2008]XX号 西充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西充县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 《西充县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已经县十四届人民政府第XX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西充县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二○○八年X月XX日 附件: 西充县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南充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西充县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西充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各乡镇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章 建设用地 第四条 本县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和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137—90)分为九类:居住用地(R)、公用设施用地(C)、工业用地(M)、仓储用地(W)、对外交通用地(T)、道路广场用地(S)、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G)、特殊用地(D)。 第五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可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或按总体规划和西充县城乡规委会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建筑容量 第六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应按本规定执行。 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的最大值不得超过下列控制指标表的规定。 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范围 控制指标 内容 层数 建筑类别 旧城中心区 一般地区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万/ha)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万/ha) 居住建筑 普通低层住宅 43 1.5 40 1.3 多 层 32 2.2 30 2.0 中高层 30 2.5 28 2.4 高 层 25 4.0 22 3.8 办公、宾馆建筑 多 层 42 2.5 30 2.0 高 层 40 4.5 22 4.0 商业建筑 低 层 55 1.6 55 1.6 多 层 50 2.8 45 2.5 高 层 45 4.5 40 4.0 市 场 ≤3层 55 1.6 55 1.6 工业建筑(一般通用厂房) 低 层 -- -- 50 1.2 多 层 -- -- 40 1.5 注:1、旧城中心区指晋城镇的大南街、小南街、西街、内正街、外正街、文化路、南台路、鹤鸣路、鹤鸣东路、孝廉路、洗笔路、文笔巷、虹溪路、虹溪巷、何家巷、金龙二路、金龙三路、晋城大道等。其余地区为一般地区。 2、居住建筑低层为一层至三层,多层为四层至六层,中高层为七层至九层,高层为十层(含十层)以上。普通低层住宅不含别墅。 3、本表中商业建筑是指独立设置的综合商店、商场、饮食服务等建筑。 4、底层为商业用房的商住综合楼,按居住建筑计算容量指标。二层(含二层)以上的商住综合楼按混合类建筑基地计算容量指标。 5、对混合类建筑基地和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应按不同性质的建筑和建筑面积比例及相应的容量控制指标换算成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6、建筑密度是指一定用地范围内,各类建筑的基地总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率(%);容积率是指每公顷用地上拥有的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的比值(万㎡/ha)。 第七条 对未列入表中的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疗卫生机构、体育场馆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 第八条 原有用地范围内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用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第九条 在计算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时,建筑基地面积的计算,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正式划定的用地范围内的面积为准,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内的面积和其它代征的用地面积不得计入。但对于历史遗留的已有产权的小块用地,仅适宜建单幢建筑或少量群体建筑的,其建筑密度、容积率控制可按实际情况,按规划审批的程序和权限确定。 建筑面积的计算按国家有关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定计算,对在小区和城市道路正负零以下以及利用地势高差修建的停车场、地下室以及高度在2.2米(含2.2米)以下的设备层、防洪层,不参与控制指标计算。 第四章 建筑间距 第十条 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环保、交通、工程管线布置等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规定。 第十一条 根据日照、通风的要求和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长边方向与长边方向平行)下同: 1、一般地区建筑高度与相邻建筑间距比不得小于1:1;旧城中心区建筑高度与相邻建筑间距比不得小于1:0.8。 2、相邻建筑高度不一致的,一般地区不得小于相邻两建筑平均高度的1.0倍;旧城中心区不得小于相邻两建筑平均高度的0.8倍。 3、相邻建筑地势存在高差的,扣除地势高差按以上规定计算建筑高度和间距。 (二)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山墙对正面,下同) 1、一般地区不得小于相邻两建筑平均高度的0.6倍,旧城区不得小于相邻两建筑平均高度的0.55倍,最小值不少于9米。 2、多层居住建筑的山墙宽度须小于14米,山墙宽度大于14米,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三)居住建筑既非平行布置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等于3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控制。 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30度、小于60度时,其最窄处的间距,旧城中心区按相邻两建筑平均高度的0.6倍控制,一般地区按相邻两建筑平均高度的0.7倍控制。 3、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等于60度时,其最窄处的间距按垂直布置控制。 第十二条 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与山墙的间距,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在需要设置消防通道或人行、车行通道的位置,一般地区和旧城中心区均不得小于4米。山墙原则上不得开居室窗,山墙两边开有居室窗户的按10米计算,一边开有居室窗户的按8米计算。 第十三条 高层和中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它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高层和中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一般地区不小于两建筑高度之和的0.5倍,旧城中心区不小于两建筑高度之和的0.4倍,且其最小值不小于22米。 (二)高层和中高层居住建筑与多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按各自规定间距的一半相加计算,且其最小值不小于20米。 (三)高层和中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建筑垂直布置(山墙对正面)时的间距按相邻两栋建筑高度之和的0.25倍控制,最小间距不小于15米。 (四)高层和中高层居住建筑山墙间距最小值不少于13米,与多、低层居住建筑最小值不小于9米。 (五)高层和中高层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应不大于18米,当山墙宽度大于18米时,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需要修建高层和中高层建筑,但又有困难的特殊地段,经过县政府及县城乡规划委员会批准可适当放宽限制标准。 第十四条 非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其最小值不小于18米; (二)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其最小值不小于13米; (三)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其最小值不小于10米; (四)低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最小值不小于6米。 以其他形式布置的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其中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教学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建筑间距是指两栋建筑外墙水平投影的最小垂直距离。 第十六条 建筑高度计算 在计算建筑间距时,建筑高度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平屋面建筑:挑檐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檐口顶;有女儿墙的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女儿墙顶。 (二)坡屋面建筑:屋面坡度小于45度(含45度)的,自室外地面算至檐口顶;坡度大于45度的,自室外地面算至屋脊顶。 (三)水箱、楼梯间、电梯间等突出屋面的附属设施,其高度在6米内,且水平面积之和不超过屋面建筑面积的1/8的,不计入建筑高度。 第五章 建筑物退让 第十七条 沿公路、河道、铁路、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八条 建筑物沿用地界修建时,临界外规划有建筑物的,应按本规定第四章建筑间距规定的相应间距的一半作为建筑物的离界距离;但此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临界外按规划不能再修建建筑物的,本着节约用地的原则,建筑物的离界距离按规划主管部门的审批执行。 第十九条 临街建筑修建受用地条件限制不能满足离界距离要求但按街景规划又必须修建的,按规划主管部门审批的离界距离执行。 第二十条 临界外已有建筑物未退足第十八条规定距离时,新建建筑物应退足第四章规定的距离。 第二十一条 沿城市主干道(道路红线宽度大于等于42米)两侧新建、改建、扩建,无大量人、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得小于5米,次干道(道路红线宽度30米至42米)两侧建筑后退道路红线不得小于3米。 第二十二条 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可根据西充县县城道路体系规划、小区详细规划对城市主要道路作出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城市道路交叉口建筑的后退距离,由县城乡规划委员会根据交通、市政景观等要求具体核定。 第二十四条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单层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红线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1米。行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在临街修建办公楼体量较大的,应后退道路红线不小于10米修建,留出绿化用地、停车场以及人流疏散场地。 第二十五条 建筑物的围墙、台阶及其附属设施,不得超出建筑红线修建。对要求后退道路红线建设的建设项目,挑阳台不得超出建筑红线1.5米修建。 第六章 街景和建筑物高度 第二十六条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气象台、电台和其它无线电通讯设施周围新建、改建建筑物,其高度控制应符合有关相应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建筑高度应服从详细规划,符合城市设计、城市景观规划等要求。 第二十八条 临街建筑物的高度必须符合下述公式的规定: H≤(W+2S)/1.2 公式中:H为临街建筑物的高度; S为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W为道路红线宽度。 第二十九条 临街建筑的设计,必须保证防护栏、空调等设施不得裸露在临街墙体外。 第七章 绿地建设 第三十条 各类建筑基地内的绿地总面积占基地用地面积的比率(%),称之为绿地率。各类建筑基地的绿地率应符合本章规定。 第三十一条 各类建设项目的审批、实施必须符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要求,严禁挖掘、破坏绿线范围内的山体。 第三十二条 绿地是指各类建筑基地内的绿地,即各开发建设用地单元内的绿地,应包括建筑基地内集中绿地(公共绿地)、房前屋后规定的建筑间距内的绿地、街坊内部的道路(不含城市道路)绿地,不包括屋顶、晒台的人工绿化。 第三十三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居住建筑基地内的绿地率,新区不低于30%,旧城中心区不低于25%;除居住建筑以外的其它建筑基地内的绿地率,有专项标准的按专项标准执行,没有专项标准的按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审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四条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1.5公顷的居住建筑用地,应有相对集中的绿地设置。集中绿地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便于居住者游憩活动。 第三十五条 一个街区内的集中绿地可按规定指标进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综合平衡。 第三十六条 各类建筑基地内的绿地必须同建筑物同时设计,同时竣工验收。绿地建设未竣工的建设项目,规划管理部门不予竣工验收。 第三十七条 建筑基地绿地面积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宅旁(宅间)绿地面积计算的起止界为:绿地边界对宅间路、组团和小区路算至路边,当小区路没有人行道时算到便道边,沿城市道路则算到红线;距房屋墙脚1.5米,对其它围墙、院墙处到墙脚。 (二)集中成片布置的公共绿地(面积大于400平方米)面积计算起止界为:绿地边界距宅间路、组团路和小区路路边1米;当小区路有人行便道时,算到人行便道边;临城市道路时算到道路红线;距房屋墙脚1.5米。 (三)建设基地范围内的道路(不含城市道路)绿地面积计算,以道路红线规划的绿地面积为准进行计算。 第八章 其 他 第三十八条 无电梯住宅不得超过6层。在地形起伏较大的地区,当住宅分层入口时,可按进入住宅后的单程上或下的层数计算。 顶层为跃层户型的,跃层户型的二层部分不计层数,其层高参照间距或后退距离计算,底层为商业用房的商住综合楼,其底层商业铺面的层高不应大于4.5米。 第三十九条 旧城中心区居民对原有住房及危旧房进行改建,用地条件确为紧张,不能满足本规定第四章规定间距的,相邻建筑之间可予协商,但协商保持的间距应满足消防、环保、交通要求。 第四十条 停车场(库)规定: 停车场(库)配建车位数不得小于 建筑类型 计算单位 汽车 自行车或摩托车 小区多层 建筑 车位/户 0.3 1 高层建筑 车位/户 0.3 1 行政办公 车位/百平方米 0.4 1.5 商业场所 车位/百平方米 0.4 <2 文化设施 车位/百平方米 0.2 3 展 览 馆 车位/百平方米 0.3 <2 影 剧 院 车位/百座位 3 10 体 育 馆 车位/百平方米 2 5 医 院 车位/百平方米建筑 0.2 <5 公 园 车位/千平方米游览面积 0.3 8 第四十一条 机动车出入口布置,除符合详细规划和城市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外,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 (一)地下车库坡道起点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7.5米。 (二)城市快速路、主干道(道路红线宽度大于等于42米)两侧严格控制开设机动车进出口,如特殊情况确需开设,则开口只能接铺道或非机动车道。 (三)开设机动车出入口,单车道开口宽度为4.5米,双车道开口宽度为7米,最大开口宽度不大于12米。 (四)小区机动车出入口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150米。 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停车场的出入口应有良好的视野,符合行车视距要求,并应右转出入车道,出入口应距离交叉口、桥梁隧道坡道起止线50米以外。 第四十三条 主要繁华街道距离800—1000米设一座公厕;新建居民区服务半径为400—600米。原有公厕需拆迁的,应报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建设单位与公厕管理部门签定合同,确定还建方案后,方可拆迁。 第四十四条 城市地下、地上的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另行行文作出规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西充县规划和建设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六条 凡本规定颁布实施日之前,已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按原批准规划执行;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批准总图,并在有效期内(批准总图的有效期为1年)的建设项目,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2年12月29日西充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关于西充县城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主题词:建设 城市规划 技术规定 通知 3、通过活动,使学生养成博览群书的好习惯。 B比率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不能测算出各因素的影响程度。√ C采用约当产量比例法,分配原材料费用与分配加工费用所用的完工率都是一致的。X C采用直接分配法分配辅助生产费用时,应考虑各辅助生产车间之间相互提供产品或劳务的情况。错 C产品的实际生产成本包括废品损失和停工损失。√ C成本报表是对外报告的会计报表。× C成本分析的首要程序是发现问题、分析原因。× C成本会计的对象是指成本核算。× C成本计算的辅助方法一般应与基本方法结合使用而不单独使用。√ C成本计算方法中的最基本的方法是分步法。X D当车间生产多种产品时,“废品损失”、“停工损失”的借方余额,月末均直接记入该产品的产品成本 中。× D定额法是为了简化成本计算而采用的一种成本计算方法。× F“废品损失”账户月末没有余额。√ F废品损失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发现和入库后发现的不可修复废品的生产成本和可修复废品的修复费用。X F分步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各步骤之间要进行成本结转。(√) G各月末在产品数量变化不大的产品,可不计算月末在产品成本。错 G工资费用就是成本项目。(×) G归集在基本生产车间的制造费用最后均应分配计入产品成本中。对 J计算计时工资费用,应以考勤记录中的工作时间记录为依据。(√) J简化的分批法就是不计算在产品成本的分批法。(×) J简化分批法是不分批计算在产品成本的方法。对 J加班加点工资既可能是直接计人费用,又可能是间接计人费用。√ J接生产工艺过程的特点,工业企业的生产可分为大量生产、成批生产和单件生产三种,X K可修复废品是指技术上可以修复使用的废品。错 K可修复废品是指经过修理可以使用,而不管修复费用在经济上是否合算的废品。X P品种法只适用于大量大批的单步骤生产的企业。× Q企业的制造费用一定要通过“制造费用”科目核算。X Q企业职工的医药费、医务部门、职工浴室等部门职工的工资,均应通过“应付工资”科目核算。X S生产车间耗用的材料,全部计入“直接材料”成本项目。X S适应生产特点和管理要求,采用适当的成本计算方法,是成本核算的基础工作。(×) W完工产品费用等于月初在产品费用加本月生产费用减月末在产品费用。对 Y“预提费用”可能出现借方余额,其性质属于资产,实际上是待摊费用。对 Y引起资产和负债同时减少的支出是费用性支出。X Y以应付票据去偿付购买材料的费用,是成本性支出。X Y原材料分工序一次投入与原材料在每道工序陆续投入,其完工率的计算方法是完全一致的。X Y运用连环替代法进行分析,即使随意改变各构成因素的替换顺序,各因素的影响结果加总后仍等于指标的总差异,因此更换各因索替换顺序,不会影响分析的结果。(×) Z在产品品种规格繁多的情况下,应该采用分类法计算产品成本。对 Z直接生产费用就是直接计人费用。X Z逐步结转分步法也称为计列半成品分步法。√ A按年度计划分配率分配制造费用,“制造费用”账户月末(可能有月末余额/可能有借方余额/可能有贷方余额/可能无月末余额)。 A按年度计划分配率分配制造费用的方法适用于(季节性生产企业) 14-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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