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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矿井通风系统与风量管理标准.doc

  • 上传人:丰****
  • 文档编号:3890725
  • 上传时间:2024-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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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矿井 通风 系统 风量 管理 标准
    资源描述:
    煤矿管理标准 2023-XX-XX发布 20XX-XX-XX实行 发 布 目 录 1、矿井通风系统与风量管理标准……………………………1 2、矿井局部通风管理标准……………………………………2 3、矿井瓦斯管理标准…………………………………………4 4、矿井粉尘防治管理标准……………………………………7 5、矿井防灭火管理标准………………………………………9 6、矿井通风设施管理标准……………………………………11 7、矿井盲巷管理标准…………………………………………13 8、矿井通风技术资料管理标准………………………………14 9、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管理标准………………………………16 10、矿井通风巷道维修管理标准……………………………18 11、通风仪器仪表管理标准…………………………………21 矿井通风系统与风量管理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矿井通风系统的管理内容与规定、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合用于本矿矿井通风系统与风量管理工作。 2 引用标准及政策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 《矿井一通三防管理实行细则》 《矿井质量标准化检查办法》 3.1 矿井通风系统 3.1 矿井必须有完整独立的通风系统,主扇必须保持连续稳定运转。 3.1.1 因检修停电等因素确需停重要通风机时,由停主扇施工单位提出计划,协同通风区编制停送风的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执行。 3.1.2 因重要通风机停转、停风受到影响的地点,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工作人员必须先撤至进风巷道中,由矿技术负责人或值班领导根据情况做出解决。 3.2 矿井反风设施由矿长组织有关部门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检查结果及解决意见填入相关记录,并妥善保管,放置在重要通风机房备查。 3.3 重要通风机平常管理与操作,由专职司机负责,司机每小时应将通风机运转情况填入专项记录,发现有异常变化时,必须立即报告矿总调度室。 3.4 矿井每年组织一次反风演习;每三年进行一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每五年进行一次重要通风机性能测定。 3.5 矿井要不断完善通风系统,保证风巷畅通无阻,采用合理的减少通风阻力的措施,使用情况符合煤矿安全生产实际所需。 3.6 由设计、生产、通风等部门严格把关,消除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和老塘通风。 3.7 及时构筑必要的通风设施(重要进回风巷之间联络巷设立正反向风门或挡风墙)。 4 矿井风量配备 4.1 合理调配风量,保证井下各用风地点风量、风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中的有关规定。 4.2 通风部门在条件具有的情况下,负责风量调整工作,严防有害气体及温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中的有关规定,为井下生产发明良好的气候条件。 4.3 通风技术人员根据生产安排和现场情况,每月编制风量分派计划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执行。矿井风量局限性或过大时,要及时提出调整重要通风机的风叶角度请示报告。 5 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执行情况由矿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相关部门按标准检查与考核。 矿井局部通风管理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矿井局部通风管理的内容与规定、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合用于本矿井巷局部通风管理工作。 2 引用标准或政策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 《矿井一通三防管理实行细则》 《矿井质量标准化检查办法》 3 局部通风 3.1 掘进作业规程中要有专门的局部通风设计。内容涉及:掘进巷道总长度、有效风量和风筒直径的拟定、局部通风机的选型计算和供风方式、局部通风机、电气设备安装位置等。 3.2 施工单位必须填写局部通风机安装申请和作业规程一起报批,报批完毕后,提前两天送交通风区,以便提前做好通风系统调整工作。 3.3 根据批准的作业规程和局部通风机安装申请: a) 由井口通风队负责安设局部通风机和敷设风筒; b) 生产队组负责除尘风机及风机支撑杆的安设,通风队负责除尘风机及风筒的敷设。 3.4 掘进施工(或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其它施工)期间,由各井口通风队负责风筒的延伸和维护,并留有足够的备用风筒,以便在通风队无专职管理人员的班次由生产队组配合瓦斯员搞好风筒的延接敷设工作。 3.5 生产队组要爱惜风筒,工作中不得随意挤压、撕裂、放落风筒和断开风筒。锚喷巷道中喷浆完毕后要及时清理掉风筒上的回弹料,并严禁随意停开局部通风机,局部通风机只能由当班瓦斯员、电工和班组长负责启动。 3.6 一台局部通风机只能向一个掘进工作面供风。 3.7 需临时停开局部通风机,必须履行停风手续,经矿有关领导和通风区(队)领导批准后,方可按规定期间停开风机,否则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8 不管何种因素,掘进巷道或其它独头巷道停风,由生产队班组长、安全员、瓦斯员共同负责,必须立即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设立栅栏、揭示警标,并向矿调度室报告。 3.9 井下累计运转时间达6个月的局部通风机,到期由各井口通风队更换升井后、由机电队负责检修,做到检修及时,质量合格,性能稳定,以保证生产需要。 3.10 每月由通风区组织各井口通风队有关人员进行一次井下所有局部通风机的验收,并配合矿质量标准化办公室进行局部通风质量评估。其验收内容涉及: a) 风机安装和风筒敷设质量; b) 局部通风机负责人的贯彻和挂牌管理; c) 有无循环风; d)局部通风机停开规定执行情况; e) 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是否“三专两闭锁” f) 局部通风百米漏风率是否超标(百米漏风率不得超过5%); g) 风筒吊挂平直、逢环必挂、无破口、双反边; h) 风筒拐弯处要设弯头或缓慢拐弯,不准拐死弯(弯度大于或等于90度),异径风筒接头要用过渡节,先大后小,不准花接。 g) 井下所有局部通风机,应减少噪音,否则必须安装消音器。 3.11每月验收情况由通风队填入局部通风检查记录中,并将“局部通风管理牌板”整理好,符合逐日填写延伸风筒 节数等内容。 2 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执行情况由矿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相关部门按标准检查与考核。 矿井瓦斯管理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瓦斯鉴定、瓦斯检查、巷道贯通和瓦斯排放的有关管理内容和规定、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合用于本矿矿井瓦斯管理工作。 2 引用标准或政策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 《瓦斯员作业标准》 《矿井一通三防管理实行细则》 3 瓦斯鉴定 3.1 矿井瓦斯鉴定实行方案由矿技术负责人组织通风区进行编制,于鉴定前一个月中旬上报集团公司通风处审查。 3.2 鉴定前准备: a) 校正有关仪器、仪表; b) 检查及维修井下通风设施; c) 补建必要的通风设施; d) 登记表格准备齐全; e) 贯彻人员配备并使之熟悉鉴定点。 3.3 鉴定点的瓦斯检查采用光学检定器。 3.4 鉴定规定: a) 三旬中各班次鉴定期间不变; b) 参与鉴定人员一般不得变动; c) 记录清楚、数据齐全; d) 及时发现问题和分析解决。 3.5 材料上报 3.5.1 各类上报材料要填写清楚且核对无误。 3.5.2 鉴定总结要有编制人签字。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及有关单位要审阅签字并加盖公章。 3.5.3 鉴定总结应涉及以下内容: a) 概述; b) 鉴定期间及测点的选择; c) 计算方法; d) 矿井瓦斯情况; e) 矿井生产情况; f) 分析意见及定级依据。 3.6 风量、瓦斯、二氧化碳的测定规定、时间、方法。 3.6.1 风量测定的规定、时间、方法: a) 测风员必须按“测风工作业标准”规定进行测风; b) 鉴定月内三旬中各班的测定期间必须一致; c) 每次测定的方法必须一致。 3.6.2 瓦斯、二氧化碳测定规定、时间、方法: a) 瓦斯检查:必须按《瓦检员作业标准》检查瓦斯及二氧化碳浓度; b) 鉴定月内三旬中各班的检查时间必须一致; c) 每次检查的方法必须一致。 3.7 瓦斯鉴定必须严格贯彻有关人员责任,加强业务管理,保证鉴定结果真实准确。 4 瓦斯检查 4.1 每月由通风队技术人员根据采掘生产情况编制瓦斯检查点及巡回检查路线,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4.2 瓦斯检查员根据巡回检查路线的规定进行瓦斯检查。检查前的准备和检查工作,严格按照《瓦检员作业标准》执行同时还必须做到: a) 严禁空班、漏检和虚报; b) 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 c) 执行班中向通风调度报告制度; d) 认真填写瓦斯检查循环图表; e) 井下瓦斯记录牌板、瓦检员记录手册、瓦斯日报表必须三对口。 4.3 瓦斯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期,瓦斯检查员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并撤至安全地点,向矿调度室、井口生产调度室和通风调度室报告。 4.4 在老巷道、瓦斯积聚地点检查瓦斯时,必须至少二人同行,且相距10—15m,自外向里每隔3—5m检查一次瓦斯;当瓦斯含量(混合气体)达成3%以上时,立即停止前进,撤至安全地点,设好栅栏揭示警标,严禁人员入内,并将检查情况及时报告通风调度及通风区领导,无风区严禁入内。 4.5 无论是回采(采煤)工作面的上、下隅角、巷道的高冒区、盲巷区等处,瓦斯检查员均应检查瓦斯、二氧化碳气体及设施情况,发现瓦斯积聚要及时报告通风调度及通风队,请求解决办法,并填入循环图表,注明因素。 4.6 通风区(队)领导必须及时认真审阅瓦斯班报,掌握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安排解决。 4.7 对重大通风、瓦斯问题,通风部门必须立即向矿调度室报告,并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采用措施进行解决。 4.8 通风瓦斯日报次日早班必须送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签字、分管通风的副总、安监处及矿总调度室审阅。 4.9 井下需进行电焊、气焊、喷灯焊接时,必须有安全措施,瓦斯检查员必须检查工作地点附近20m范围内的瓦斯含量,当瓦斯浓度达成0.5%时立即停止工作。 4.10 各采掘开队专职放炮员,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及“三人联锁放炮”制度,放炮员必须持证上岗。 5 巷道贯通 5.1 掘进巷道贯通前,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50米前、其它巷道在相距20米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地质部门必须按有关规定给生产、通风、安监等部门发出贯通告知单;通风队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 5.2 接到贯通告知后,通风队负责制订通风方面的贯通安全技术措施,其内容必须涉及: b) a) 贯通期间加强贯通两头瓦斯检查和通风管理规定; b) 瓦斯检查员在检查瓦斯过程中的自主保安措施及贯通两巷的联络措施; c) 防止贯通后风流紊乱的措施及防止瓦斯积存的措施; d) 贯通期间对施工探眼、放炮管理的具体规定; e) 贯通后检查贯通巷道及其它区域通风瓦斯情况的规定; f) 严格执行《矿井一通三防管理实行细则》及《通风区管理制度》中有关“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6 局部积聚瓦斯的解决方法 6.1 回采(综采)工作面 6.1.1 当采煤工作面上隅角出现瓦斯积聚时,应采用风幛或导风板引入风流。 6.1.2 不管采用何种方法,各处的瓦斯浓度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中的有关规定。 6.2 掘进工作面 6.2.1 当掘进工作面出现局部瓦斯积聚时,一方面要检查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地点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确认不超过0.5%时,方可向积聚瓦斯地点送入有限的风量,逐步排放积聚的瓦斯。必须使排出的风流在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瓦斯浓度不超过1%,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 6.2.2 排放瓦斯时,严禁局部通风机发生循环风。 6.2.3 排放瓦斯时,该工作面回风系统内,必须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还应有救护队工作人员在现场跟班,发现异常及时解决。 6.2.4 排放瓦斯后,经检查证实,整个工作面内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氧气浓度不低于20%,且稳定30min后,瓦斯浓度没有变化,才可恢复局部通风机正常供风。 6.2.5 掘进工作面恢复正常通风后,必须由电工对该工作面巷道中的电气设备进行检查,证实完好时,方可人工恢复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巷道中的一切电气设备的电源。 7 监督检查 安监处负责监督“巷道贯通”、“排放瓦斯”等安全措施的实行,对于不按措施执行的要立即制止,并追查责任,严厉解决。 8 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执行情况由矿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检查与考核。 矿井粉尘防治管理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矿井粉尘防治工作的管理内容与规定、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合用于本矿井巷粉尘防治管理工作。 2 引用标准或政策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 《矿井一通三防管理实行细则》 3 粉尘防治的分工和规定 3.1 矿井必须具有完善的防尘洒水管路系统,水质要符合规定,防尘的设施要齐全,完善管路的敷设、检查与维护等平常管理工作。 3.2 采区设计中必须有完整的防尘内容,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必须拟定防尘措施,新采区和工作面投产前要进行验收,凡是防尘系统不完善的采区和工作面不准投产。 3.3 井下所有防尘洒水管路均由通风队负责敷设,并按规定安设三通阀门、净化水幕、转载点喷雾等。 3.4 洒水灭尘管理 3.4.1 掘进巷道从开口处至掘进工作面内的洒水灭尘工作由掘进施工单位按有关规定执行。 3.4.2 掘进施工单位还应负责使用管理上述巷道内的所有防尘设施。 3.5 回采队负责采煤工作面及进、回风巷防尘设施的使用管理、洒水灭尘以及采煤机、支架、移动变电站等机电设备上的煤尘清扫工作,并使用好清水加压泵。 3.6 井下各转载点的喷雾装置由通风队负责安设和维修,各使用单位积极配合并负责平常管理。 3.7 重要进风巷的洒水灭尘或清扫工作由通风队定期进行。 3.8 采掘工作面的洒水灭尘或清扫工作由采掘队负责定期进行。 3.9 井下采区回风巷及重要回风巷的洒水灭尘工作由通风队按规定进行定期实行。 3.10 隔爆水棚的敷设 3.10.1 隔爆水棚的敷设地点和规定由通风区及时提出计划,进行敷设指导,由通风队负责实行。 3.10.2 采掘工作面敷设的隔爆水棚由各采掘队负责平常维护。 3.10.3 隔爆水棚的水量补充、更换和移动由通风队负责。 3.11 井下粉尘测定工作由通风队测尘员完毕。测尘员必须按照规定的点次和操作规程进行测尘工作,并按规定填表上报,不得弄虚作假。 4 检查与考核 4.1 通风区每月应进行综合防尘工作的全面质量检查和等级评估。 4.2 通风区进行平常检查和月度检查及考核评估工作。 4.3 凡损坏、丢失和破坏防尘设施及设备,不按规定进行灭尘工作,要严格追究责任。 4.4 凡经检查考核评估,防尘质量为等外品的,则该队同期工程质量等级下降一级。 4.5 本标准执行情况由矿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检查与考核。 矿井防灭火管理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矿井防灭火管理工作的具体内容与规定、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合用于本矿矿井防灭火管理工作。 2 引用标准或政策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 《矿井一通三防管理实行细则》 3 平常防灭火管理 3.1 矿技术负责人定期组织召开的防灭火会议中,应进行防灭火系统的研究和安排: a) 矿井反风系统; b) 胶带输送机防灭火系统; c) 下井工人防灭火知识培训; d) 定期进行防灭火演习。 3.2 消防灭火管路系统和防尘管路系统,本矿采用同一系统,但三通阀门的设立必须同时满足消防灭火和防尘供水的规定。 3.3 井下可燃物由各单位按业务范围进行管理,安监处负责检查和考核以下内容: a) 井口检身; b) 油脂、棉纱、木材等可燃物品的存放与管理; c) 井下电焊、气焊、喷灯焊接; d) 井口和通风机房及其附近20m范围内严禁明火和使用电炉取暖; e) 电器防爆管理等。 3.4 井下消防材料 3.4.1 灭火器材的种类、数量符合《矿井灾害防止和解决计划》的规定。 3.4.2 消防材料库由通风队负责管理,必须保证库内材料不损坏不丢失,并且随时可以用于应急。由安监处牵头公安、通风等部门参与每月组织一次相关检查。 3.5 其它地点的灭火器材由各分管单位负责管理。 4 加强火区管理,防止新火区产生、老火区复燃 4.1 矿安监处要的确加强矿界周边的小煤窑管理,防止其与大矿巷道或采空区贯通(由地质科科长主抓此项工作)。 4.2 设计采区工作面时,尽也许采用可以避免对井巷进行过多切割的防止措施。采煤工作面要尽也许提高回采率,及时回收浮煤(由生产科科长负责主抓此项工作)。 4.3 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及时撤出设备,尽快砌筑永久性封闭,最迟不得超过1.5个月,因故不能准时封闭,必须采用有效的防灭火措施,报矿长、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加强密闭施工过程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对高压差和构筑条件不好的地点的密闭,通风区要缩短施工周期,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4.4 坚持开展火灾预测预报工作,每周至少预测预报一次,及时发现火灾征兆,严格执行《河东矿井下自燃火灾预测预报办法》。 5 火灾解决 5.1 任何人发现井下自燃火灾或自燃预兆均应立即向矿调度室报告,调度室立即告知通风区迅速查 5.2 明火情,同时向值班领导和矿长、矿技术负责人报告。通风区应根据火灾情况迅速采用控制火势的紧急措施,并将实行情况报请矿长、矿技术负责人。 5.3 火灾现场人员在也许的情况下,积极采用一切也许措施直接灭火,受害地区和也许受害地区的人员要听从现场区队长、班组长、安全员的指挥,沿避灾路线撤离危险区。 5.4 矿总调度室接到火警报告后,应立即按《矿井灾害防止和解决计划》的规定告知有关人员,矿值班领导在矿长和矿技术负责人未到达前立即组织灭火,通风和机电等部门抢救灾区人员,进行灭火工作。 5.5 一旦发生矿井火灾事故,必须立即成立救灾指挥部。矿长和矿技术负责人必须立即赶到现场组织救灾工作,同时由矿长担任救灾总指挥。 5.6 发火区域封闭后应积极采用措施加速火区熄灭过程。通风区负责编制火区灭火方案,矿长、矿技术负责人批准执行。 5.7 火区经连续取样分析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火区熄灭条件,由矿长或矿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鉴定确认火区已经熄灭,提出火区注销报告,报集团公司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6 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执行情况由矿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检查与考核。 矿井通风设施管理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矿井通风设施的管理内容与规定、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合用于本矿矿井通风设施管理工作。 2 引用标准及政策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 《矿井一通三防管理实行细则》 3 通风设施的建筑维修管理规定 3.1 井下所有通风设施的建筑和安装、维修(永久性)各井口临时性通风设施的建筑和维修由通风队负责,相关内容: a) 设施设立及时、合格; b) 巡回检查、及时维修。 3.2 采煤工作面结束后,必须由矿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单位具体贯彻撤面封闭的顺序、时间及质量规定。 3.3 生产设计内容必须涉及通风设施的位置选择,提供合理的建筑条件。 3.4 井下严禁同时打开两道风门,防止风流短路。 3.4.1 人员出入风门必须随手关好风门。 3.4.2 行车通过风门要减速,矿车连接辆数要根据风门间距拟定。 3.4.3 不管何种因素损坏风门,责任者和责任单位要在现场及时采用措施临时维持正常通风系统,并及时报告矿调度室和通风调度,以便及时采用有效措施加以维护。 3.5 任何人对通风设施都不准随意打洞、拆除和毁坏,确属必需,应通过通风区批准。 4 风门的设立与规定 4.1 永久风门 4.1.1 每组风门不少于两道,通车风门间距不小于一列车长度,行人风门间距不小于5m。 4.1.2 进、回风巷道之间需同时设立正反向风门,其数量不少于两道。 4.1.3 风门能自动关闭(涉及反向风门),门框要包边沿口,有垫衬,四周接触严密(以不透光为准,通车风门底坎除外)。门扇平整不漏风,门扇与门框不歪扭。 4.1.4 风门墙垛要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厚度不小于0.5m,严密不漏风。 4.2 临时风门 4.2.1 每组风门不少于两道,通车风门间距不小于一列车长度,行人风门间距不小于5m。 4.2.2 风门设在顶、帮良好处,门墙四周接触严密,木板墙要鱼鳞搭接,墙面要用灰、泥满抹或勾缝。 4.2.3 风门能自动关闭,门框要包边沿口,有衬垫,四周接触严密,门扇平整不漏风,与门框接触严密,通车门必须设底坎,挡风帘(运送机巷道风门也需设挡风帘)。 4.3 风门前后各5m内巷道支护良好,无片帮、无冒顶、无杂物、无积水、无淤泥。 4.4 密闭的设立与规定永久密闭 4.4.1 用不燃性材料建筑,严密不漏风,墙体厚度不小于0.5m。 4.4.2 密闭周边要掏槽,见硬底硬帮与煤岩接实,并抹有不少于0.1m的裙边。 4.4.3 密闭内有水的要设反水池或反水管,有自燃发火煤层的采空区密闭要设观测孔、措施孔,孔口封堵严密。 4.4.4 墙面平整,无裂缝、重缝和空缝。 4.5 临时密闭 4.5.1 密闭设在顶、帮良好处,见硬底硬帮与煤岩体接实。 4.5.2 密闭四周接触严密,木板密闭应采用鱼鳞式搭接,密闭面要用灰、泥满抹或勾缝,不漏风。 4.6 密闭前要设栅栏、警标、说明牌板和检查箱。 4.7 密闭前5m内支护完好,无片帮、冒顶,无杂物、无积水、无淤泥。 4.8 密闭前无瓦斯积聚。 4.9 所有通风设施附近不准有车辆停留。 5 测风站的设立规定 5.1 在重要进回风巷中,均应建立测风站,以便对的测定风量。 5.2 测风站应设在平直的巷道中,其前后各10m范围内不得有障碍物和拐弯等局部阻力。 5.3 测风站位于巷道断面不规整处,其四壁应用木板或其它材料衬壁呈固定形状断面,长度不得小于4m。 5.4 测风站内应悬挂测风记录板,记录板上记明测风站的断面积、平均风速、风量、空气温度、大气压力、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测定日期以及测定人等项目。 6 通风设施验收 6.1.1 通风设施质量每月验收一次。 6.1.2 新建永久性通风设施和临时性通风设施由通风区队负责组织验收。 6.1.3 每月5日前由通风队整理一次通风设施管理牌板。 7 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执行情况由矿技术负责人负责检查与考核。 矿井盲巷管理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井下盲巷的管理内容与规定、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合用于本矿井下盲巷管理工作。 2 引用标准或政策规定 《矿井一通三防管理实行细则》 3 管理内容与规定 3.1 通风队要定期检查本队井下所辖区域的盲巷情况。 3.2 通风队必须建立能全面反映实际情况的盲巷台帐并长期保存。 4 盲巷启封 一般盲巷的启封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特殊盲巷的启封措施(如通火区、老空等),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5 盲巷控制 5.1 设计、生产部门应严格把关,杜绝产生盲巷。 5.2 受客观条件所限导致的废巷、探巷等应及时封闭。 5.3 与采空区、小窑、火区等相通的巷道应用永久闭。 6 盲巷封闭 6.1 所有井下密闭,应构筑在距巷口不超过5m的位置。 6.2 受顶板等客观条件限制时,应采用反复闭的形式,且最后一道临时密闭距巷口不超过5m,密闭墙距巷口超过2m的,应在巷口设规整的栅栏,揭示警标。 6.3 严禁用临时闭代替永久闭,用栅栏代替临时闭。 6.4 通往封闭区域以里的导电物体(密闭上预留的取样管,返水管除外),必须要在构筑设施以前回收完毕,不能回收的必须事先采用绝缘措施,以防杂散电流引爆封闭区域的瓦斯。 7 盲巷封闭前有害气体的检查 7.1 通风队要建立盲巷管理台帐,内容应涉及:盲巷地点、形成因素、形成时间、封闭形式、封闭时间等。 7.2 通风队要建立盲巷闭前检查记录,队干部至少每半月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检查结果除存放于闭前检查箱内,升井后还需填写在检查记录本上。 8 检查与考核 通风区主管领导定期对通风队的盲巷管理工作进行检查与考核。 矿井通风技术资料管理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一通三防技术资料和图牌板管理的有关内容与规定、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合用于本矿通风区资料室。 2 引用标准及政策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 《矿井一通三防管理实行细则》 3 基本规定 3.1 矿井必须建立通风资料室,配备一名熟悉通风业务的资料员,负责一通三防有关的图纸、牌板及资料的管理。 3.2 通风区区长负责资料室业务指导,有关资料由资料员全面负责收集,整理及存档,通风各队技术人员及区(队)及时按规定提供资料。 3.3 通风部门应建立工程技术人员岗位责任制。根据分工,每月、每季上报的图表及资料必须于月底、季末报出。 4 图板管理 4.1 通风系统图应分层绘制,最佳使用在1∶2000的采掘工程平面图为底图填绘。图中应标明进、回风风流方向、通风设施、局部通风机安装位置、重要测风站和回采工作面实际风量等内容,按季绘制,按月补充修改,每季向集团公司通风处上报并互换。 4.2 通风网络图根据通风系统图绘制,并联的进(回)风巷道可只画一条,注明重要采掘工作面名称。在通风阻力测定的基础上,还应标明巷道风量,阻力和井巷风阻。 4.3 下属通风管理系统图均应按季绘制,按月补充修改,同时标注出图例和各种设施分类汇总明细表: a) 综合防尘系统图应标注洒水灭尘系统,防尘设施管路、管径等; b) 防灭火系统图应注明火区及瓦斯积聚点的位置; c) 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图应标明分站、线路及各种传感器开停等安装位置。 4.4 局部通风管理牌板应涉及:局部通风机使用地点、施工单位、局部通风机规格型号、风筒管理人员、风筒规格长度、工作面风量,一日一填,保持和现场相符。 4.5 通风设施管理牌板内容涉及:设施构筑时间及负责人等(如是防火墙、闭,还需有各类有害气体的名称、含量、检查时间等)。 4.6 通风仪器、仪表管理牌板内容涉及:瓦斯检定器、一氧化碳测定仪、瓦斯、氧气两用仪、风表、微压计、催化燃烧甲烷测定器、光干涉甲烷测定器、压力表、测尘仪等仪器,仪表型号、生产厂家、使用保管人、在册数量、待修数量、备用数量等项目。 4.7 防尘设施管理牌板内容涉及:防尘管路数量、喷雾装置、水幕和隔爆设施数量,以及煤体注水和采掘工作面安排情况。 5. 台帐记录管理 4.8 台帐涉及瓦斯台帐、防火密闭管理台帐、煤层注水台帐。 4.9 记录内容涉及调度值班记录、通风区值班记录、通风设施检查记录、防灭火检查记录、测风记录。 4.10 瓦斯日报由矿有关领导审阅后,由通风区保管。 4.11 瓦斯超限、积聚和排放可专门建立记录。 5 其它资料管理 5.1 一通三防月度计划和总结,年度总结和规划,反风演习总结和瓦斯等级鉴定总结以及通风阻力测定和重要通风机性能测定总结,必须由通风区资料室存档备查。 5.2 通风区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岗位责任制集中在区资料室,供考核使用。 6 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执行情况由通风区区长负责检查与考核。 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管理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管理的内容与规定、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合用于本矿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管理。 2 引用标准及政策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 《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 3 管理内容与规定 3.1 监测监控系统设备安装 3.1.1 所有采掘生产工作面必须安设瓦斯传感器并能实现自动断电功能,按规定安设开停设备。 3.1.2 生产队组在编制作业规程时,必须将瓦斯监控系统作为重要内容,具体规定探头安装的数量、位置、报警点、断电点的设立以及断电范围必须符合《矿井通风安全监测使用规定》规定。 3.1.3 其它地点需要安设瓦斯监控探头时,由通风区提出规定,规定探头的具体位置及参数规定,由通风队执行安装。 3.1.4 瓦斯监控系统设备安装,必须由生产队组向通风队提交安装申请告知单,当接到安装申请告知后,通风队必须在3天内按规定将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并与生产队组办理移交手续。 3.1.5 瓦斯监控系统设备安装过程中涉及到采区或生产队组的工作时,通风队应提前一天告知有关部门,并请有关部门派人协助,配合工作。 3.1.6 瓦斯监控设备的电源线、断电控制线由机电队或生产队组负责接入。 3.1.7 瓦斯监控系统线路吊挂、连接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设备安装必须符合《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 3.2 系统管理维护 3.2.1 监控系统的分管责任: a) 回采队组负责工作面运送、回风巷的设备管理、线路吊挂、工作面瓦斯探头的挪移; b) 开掘队组负责维护本施工巷道内(从巷道开口位置到工作面之间)的设备看管、线路吊挂以及工作面瓦斯传感器的位置挪移; c) 机电峒室、风井、绞车房、水仓、中央水泵房、煤库的安全生产监控设备,室内部分及相关线路由所管辖单位管理; d) 其它部分由通风队负责,,发现通讯中断必须在4小时内解决。 3.2.2 通风队全面负责监控系统的平常维护、维修管理工作。 3.2.3 瓦斯探头至少每隔7天标校一次,标校时应携带标准气样和空气样,标校气样必须符合国家规定,要做好标校记录和配气样记录。保证探头跟踪及时、显示准确。在标校瓦斯探头的同时必须检查相应的断电功能的灵敏可靠及断电的范围。 生产队组检修或更换与断电设备相关的设备时,必须先与通风队取得联系并在监控人员现场配合下进行,保证更换后不影响断电功能,任何人不得私自甩掉断电仪、更换断电范围,否则按严重“三违”论处。 3.2.4 瓦斯员每次巡回检查瓦斯时,要对所检查范围内的瓦斯探头的位置及显示的数据进行检查监督,显示数值应誊录在巡检图表及对照牌板上,若探头显示数据与实测数值超过允许误差(0.1%)时,应及时向矿调度报告,通风队接到告知后应及时进行标校。 3.2.5 回采工作面因工作面后退,导致运送、回风巷道缩短时,应提前1天告知通风队撤线: a) 采煤应随着工作面的推动,及时将余线盘好、吊好,不得擅自拆线解决; b) 通风队要及时了解生产进度,按规定拆线,不得影响正常生产。 3.2.6 开掘生产队组必须认真管好本工作面的监控设备: a) 监控线路要及时吊挂维护、严禁碰撞挤压,严禁监控线及设备脱落在工作面底板上; b) 炮掘工作面放炮前必须采用对监控设备的保护措施; 3.2.7 安监处、通风区、机电科要经常对井下瓦斯监控探头及断电功能进行监督检查(机电科要将该项工作列入旬检内容)。凡断电功能丧失或断电范围不符合规定,由安监处组织通风、机电部门按事故进行追查,同时对有关负责人从严惩处。 3.2.8 通风队必须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检修维护人员应24小时值班,随时准备解决系统发生的一切故障。 3.3 信息管理 3.3.1 地面瓦斯监测中心站必须24小时安排人员值班: a) 值班人员认真监视主机的运营情况及各种参数的变化情况、开停设备的运营情况,并做好记录; b) 发现瓦斯超限,及时报告矿调度、通风调度,并做好相关记录; c) 出现系统故障报告值班领导及时解决。 3.3.2 主机及终端显示信息,导致井下监控线路、设备损坏、丢失责任单位应按价补偿并给予100-1000元罚款。 4 检查与考核 4.1 通风队专职管理人员、安全监察员、瓦斯员负责对井下采掘工作面的瓦斯监控系统及设备的运营管理情况进行平常检查,各级领导干部进一步作业现场检查工作时,同时检查现场瓦斯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营情况,发现显示器数字失真、无信号等问题,均应及时向通风队或矿调度反映,便于及时进行解决。 如发现瓦斯监控设备损坏应于班后查出负责人,由矿通风区出据处罚依据,照价补偿;出现人为破坏监控系统设备,矿安监科根据矿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矿井通风巷道维修管理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通风井巷(以下简称风道或巷道)维修的管理职能、管理内容与规定、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合用于本矿通风区所辖井巷维修管理。 2 引用标准或政策规定 《通风区管理制度》 《矿井一通三防管理实行细则》 3 管理职能 负责搞好矿井总回风巷道维修管理,巷道维修计划的编制和实行,巷道维修中的安全、生产和劳动组织的管理。 4 管理内容与规定 4.1 定期检查总回风巷的使用失修情况,编制巷道维修计划和规划,组织巷道维修计划的实行,加快巷道维修进度,保证巷道失修率不高于7%;巷道严重失修率不高于3%。 4.2 保证巷道维修工程质量合格,保持巷道原设计断面,保证通风、运送的畅通和行人的安全。 4.3 巷道维修的业务范围: a) 矿井总回风巷; b) 各采区回风巷。 4.4 加强对巷道维修和管理,对通风队所辖区域内的巷(风)道布置、巷道长度、重要巷道和一般巷道都要了解清楚,分段负责,责任到人,全面掌握巷道的失修情况。 4.5 矿井总回风巷和采区回风巷都应达成一类巷道标准。 4.6 做到文明生产,维修后的巷道要打扫干净,不得影响行人,巷道要达成无积水、无淤泥、无杂物,并保持行人、通风畅通。 5 解决巷道冒落区的顺序、方法 5.1 由外向里,先支后回,逐架进行。 5.2 所架棚及盘帮要实。 5.3 构顶时,人员要少而精,构顶要严实。 5.4 留有畅通退路,人员站在支护良好的地点进行出碴。 6 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执行情况由矿技术负责人和通风区按规定进行检查与考核. 通风仪器仪表管理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通风各种仪器仪表维修的管理职能、管理内容与规定、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合用于本矿通风区所辖各种仪器管理。 2 引用标准或政策规定 《通风区管理制度》 《矿井仪器仪表管理实行细则》 3 管理职能 负责搞好通风仪器仪表收发维修管理,仪器仪表维修计划的编制和实行,仪器仪表的安全、生产和劳动组织的管理。 4 管理内容与规定 一、 光干涉甲烷测定器: 4.1瓦斯检测检修工必须通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4.2仪器要建立计量管理台帐。 4.3要定期对仪器使用的硅胶、钠石灰、胶管、吸气球进行检查,发现不合格时,要及时更换,并做好记录。 4.4仪器的气密性要符合规定。 4.5干涉条纹应当黑、细、亮,视场足够。 4.6使用的仪器,每年要进行一次检定,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检定要送有资质的单位进行。 4.7建立建全仪器发放制度。每台仪器要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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