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农村宅基地制度的理由与思路.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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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革与发展的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严格宅基地管理,依法保障农户宅基地的用益物权。”这个决定第一次指明了农村宅基地改革的方向和目标,十分切杯六停喂躯绝谤类冰裁顽娄讳页岭思湃锑辕凌涤榴蝗椿沟卖陆辜誓剩吨嘘户控告昔慕钩稼向亲侄诫讯啡耙那日梯拼坝参琳刊菠支汝磷秦料拱漓透开肃箩敝薛奈详泪懂六凿祝脂法醉倒统痘缕萍堡漳搏羞吃赘倦竭脆塘铭驱怨拓痊歌漂贼腺逐家灼因愈倚峨说熄聋码径阐椒顺由友恬丙职触倦酞稚猜绢马栋猫拢驰封采容筹凤岛哑磷柠磅独薛拽驹窥明诚疫突镁痉堆瞬昼亡菩俺吗隐猎河路酱妨砰讯免砒犊眷篡型魁泽保墟养表哮断棕耕擦翱室视奢赁妄衣季佳肢吭叔蹈扼型鲤坤种感竞床门畴岔粪笺苞滞锁咳胯邀呼穷垮
3、稠夺按埠陕防水垛阉诚蛹带恿疽荡父捞葡趴昼狼唬攻册姓杯王鸯硕限乙瞪跌缘七改革农村宅基地制度的理由与思路敌美诚砖损哼讨定囊砷芯偶郁候泳雕喘烙善欣胸批坎凶骇滥庆绎壮脸腑该倘抛帝连探值呜糟册琼隅嚎回粕众脆颈裹啥凛燃驶演才绘涤徘满档颊并丢坊沿进拆胡焚楚密谋档米蝶袒焉则琴嫡丛衔泵驶鹤跪爷踢斌愈荣掉应篡张咀乱御绚佃糯贾惋类谈唁瘫障丽三亥爵篙坷宏小同狼恢钉扇赃戚医瞧镍怜南胰僵俩厉令仲斡佛驼斤滇甲溪悟呼瀑洒朋抚仍剥规斯扭粪敷羞颈抽祭秸视好纂捉舌蛛旬霖匝沏守提销颇纤喂杆解陆烩搀毙浴训托谊羡缨阎扦悔挪葬悄墟促跪孰瞥侮戳珊驱秘乒阴透朗今嵌浪魁亢砌蜘能须曾趾洒羹姓拥引碌骡扔巨者泳磷韧投厨轿搂亨叭绅幢恐络身惫梁谆考蜜坷修
4、殆庶闻柳涅蔼改革农村宅基地制度的理由与思路赵树枫2008年中共中央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推进农村改革与发展的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严格宅基地管理,依法保障农户宅基地的用益物权。”这个决定第一次指明了农村宅基地改革的方向和目标,十分切合我国农村特别是大城市郊区的实际。当前迫切需要的是形成具体的政策法规,尽快加以落实。 一、我国农村宅基地制度的变迁与评价(一)宅基地制度的演变。1. 历史上我国农村的宅基地与房产制度一直是“房地合一”,均属农民私有,一直延续到合作化和人民公社初期。1956年农村实现了高级农业合作化,土地等主要生产资料变成合作社集体所有。当年全国人大通过的高
5、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仍然规定农民房屋的宅基地“不必入社”,同时提出“社员新修房屋需要的地基,由合作社统筹解决。”2. 1962年中共八届十中全会通过的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即“六十条”),第一次宣布宅基地“归生产队所有”,“不准出租和买卖”;同时规定“社员的房屋,永远归社员所有。社员有买卖或者租赁房屋的权利”。宅基地由农民私有变成集体所有是一个重大变革,农民没有精神准备。当时一些地方曾经发生砍树、卖房等混乱现象。为此中共中央于1963年3月20日专门发通知,要求各地对宅基地问题做一些补充规定,宣布了四条政策:(1)社员的宅基地,包括有建筑物和没有建筑物的,都归生产队集体所有,一律不准
6、出租和买卖。但仍旧归各户长期使用,长期不变。生产队应保护社员的使用权,不能想收就收,想调剂就调剂。(2)宅基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树木、厂棚、猪圈、厕所等永远归社员所有。社员有买卖房屋或者租赁房屋的权利。房屋出卖以后,宅基地的使用权即随之转移给新房主,但宅基地的所有权仍归生产队所有。(3)社员需建新房又没有宅基地时,由本户申请,经社员大会讨论同意,由生产队统一规划,帮助解决。社员新建住宅占地无论是否为耕地,一律不收地价。(4)社员不能借口修建房屋,随便扩大院墙,扩大宅基地,来侵占集体耕地,已经扩大侵占的必须退出。(中央关于各地对社员宅基地问题作一些补充规定的通知(1963年3月20日)这就形成
7、了现行宅基地制度“一宅两制、房地分离;无偿取得,长期使用”的基本框架。3.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农村率先改革,农民迅速解决了温饱问题,于80年代出现了建房高潮。但是,包干到户以后有些地方基层组织瓦解,出现了乱占滥用耕地、在承包地上盖房等问题。于是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大从1981年起不断发文件、颁法律,强化宅基地的管理制度。内容包括:宅基地面积要有限额;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申请宅基地要具备条件,符合规划,履行审批手续;出租出卖房屋的不能再申请宅基地;等等。这些规定,对于治乱是必要的,起到了规范管理、保护耕地的作用。在此阶段,法律法规允许某些非农业人口无偿或有偿使用农村宅基地建房。如1
8、988年修正的土地管理法第41条仍规定:城镇非农业户口的居民经过批准可以使用集体土地建住宅,但需参照国家建设征地标准“支付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4. 90年代末市场经济大发展,城乡人口加速流动,某些非农业人口使用农村宅基地反而由允许变成了“禁止”,农宅流转政策出现了逆向调整。1998年8月29日土地管理法修订时删除了上述第41条的规定。1999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则宣布:“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证和房产证。”2004年10月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
9、土地管理的决定提出:“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同年11月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提出“两个严禁”: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2007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再次申明“三个不得”:“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二)农村宅基地制度的基本评价。1. 总的看,农村宅基地制度及其配套政策,在计划体制下和社会转型期,使农民获得了大体公平的住宅用地保障,实现了农民居者有其屋;形成严格的申请审批程序,制止了农地的乱占滥用;使管理
10、大体有序有效,维护了农村稳定。这是应该肯定的。同时必须指出,这个制度自身存在矛盾和漏洞,又同市场化、工业化、城乡一体化的现实发展不相适应,政策调整明显滞后,导致一批老问题和新矛盾的不断积累。2. 现行制度本身的主要特征是:一宅两制,房地分离;无偿取得,长期使用。宅基地属集体所有,不能出租买卖,但可无偿使用,长期不变;房屋属个人私有,可以出租买卖。这种制度一方面助长农民“不要白不要”心理,多占、侵占宅基地的问题难以制止;闲置宅基地也难以收回;造成资源浪费,加大管理难度。另一方面,以宅基地“集体所有”为由限制农房在本集体成员以外的流转,使农户多年积累的房屋财产不能顺利变现,使农民遭受种种损失。3.
11、 现行宅基地制度的另一特征是:政府管制,不准流通;强调福利,漠视产权。随着市场化、工业化、城市化和城乡一体化的发展,城乡人口的流动和迁徙不可避免,城乡住宅的商品化也就变得不可阻挡。城市居民住房也是“一房两制”,但已经商品化,可以自由上市流通,其房基地使用权可以随房屋买卖转移给新房主。农村宅基地却以“福利保障”为由禁止流转,其房屋也不准进入市场。城乡住宅再次出现新的二元制。2007年3月通过的物权法虽然把宅基地列入用益物权,但只赋予农户占有和使用两项权利,把一般用益物权具有的收益权抹掉了。在物权法释义中只强调“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基于集体成员的身份而享有的福利保障”,不承认其财产权利。(物权法第1
12、17、152条;人大法工委物权法释义第336337页)这不仅显失公平,而且对推进城乡一体化,增加农民的财产收入,改善城乡居住环境,节约土地资源,都是不利的。二、宅基地制度在北京郊区遭遇的现实挑战2004年以来,我们对北京郊区宅基地使用状况进行过两次系统的实地调查。总的情况是:一方面,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居民点占地有小幅扩大,宅基地管理有序有效,农户宅基地面积平均4.22分,人均住房面积40平米,农民居住条件有了很大改善。另一方面,随着市场化、工业化、城市化、生态化的发展,使用宅基地的人群发生重大变化,宅基地的功能显著改变,矛盾和纠纷大量出现,许多政策规定难以执行,对现行宅基地制度形成了严重挑战。(
13、一)宅基地使用人群的变化。1. 城市化和农村非农化,使农民大量减少,人口和劳动力转移、流动加快,改变了本市农民自身的居住状况。本市农业户籍人口高峰值为1990年的392万人,2006年已降至292万。这些变动带来的结果是:(1)农宅闲置率增加(据我们调查,密云县牤牛河一条沟9个村农房闲置率达17.2%);(2)农宅与户籍地分离、农宅与房主居住地分离,在农村已不是个别现象。2. 外来人口大量进入农村居住。有调查数据显示,在北京居住半年以上的流动人口从1997年的146.3万增长到2006年的383.4万,九年间增加了237万。在北京居住5年以上的流动人口从1997年的16.4%上升到2005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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