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建设工程施工中的项目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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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建设工程施工中的项目部由于我国建筑市场的特殊性以及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的复杂性,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在不断探索中,逐渐形成了工程项目承包责任制,并由此产生了以项目部作为负责工程具体施工的临时性管理部门。而项目部从产生之初,人们就对项目部的性质、诉讼地位、作用以及责任承担等问题产生了许多不同看法及观点。同时,项目部在实践中也引发了大量的纠纷。为此,就上述问题,笔者简要发表拙见.一、项目部的概念、组建及构成(一)项目部的概念项目部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在其与建设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基础上,根据企业内部承包合同授权委托,以项目经理为首的,仅对该项目工程进行具体施工全过程管理的临时领导部门。 (二)项目部
2、的组建多数情况下,施工企业在项目中标之后才组建项目部,也有施工企业在投标阶段就已组建项目部。有的施工企业直接组建项目部,有的企业任命项目经理后,由项目经理来组建项目部.项目部的具体职责、组织机构、人员构成、配备等因项目性质、复杂程度、规模大小、持续时间长短而异。但大多数项目部有一些共同之处。首先,项目部的一般职责是对项目进行规划、组织、指挥、控制和协调,对项目的范围、费用、时间、质量、风险、人力资源等多方面进行管理.其次,项目部一般都是临时性组织,项目完成之后就解散。(三)项目部的构成及职能1、项目部的人员配置可根据具体工程项目情况而定,除设置经理、副经理、还要设置总工程师、总经济师和总会计师
3、以及按职能部门配置其他专业人员。项目合同综合、项目部人数、岗位设置、选配支持人员的关系:(1)项目合同总额1500万元以下的,需要配置3-4位项目经理、采购经理、安全与控制经理、施工经理、技术工程师。(2)项目合同总额15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需要配置46位项目经理、设计经理、施工经理、商务经理、采购经理、安全与控制经理、技术工程师。(3)项目合同总额5000万元至1亿元的,需要配置612位项目经理、设计经理、施工经理、商务经理、采购经理、现场经理、安全工程师、技术工程师、信息管理员。(4)项目合同总额1亿元至5亿元的,需要配置15-30位项目经理、设计经理、施工经理、商务经理、采购经理、
4、现场经理、开车经理、控制经理、安全经理、安全工程师、技术工程师、信息管理员、现场设计小组、财务经理、行政经理等.2、项目部的基本职能 (1)负责项目的综合管理; (2)负责各项目见的沟通和协调; (3)组织制定项目管理制度; (4)组织建立和维护项目管理资料库; (5)设立和维护项目管理企业标准。二、项目部的性质与法律地位项目部不是企业的分支机构,无需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一)项目部的性质项目部是工程施工单位为完成某一具体项目的施工而特定成立的一个管理部门。对施工单位而言,仅仅是接受施工企业的授权委托,来负责承包项目工程施工并进行全过程管理的临时性管理部门,随工程的接收而成立,随工程的完工而
5、被解散或撤销。 (二)项目部的法律地位 项目部的性质决定了其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其他组织。(三)项目经理与项目部的关系项目经理是由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任命和授权,并需在与发包人订立的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示的人。而项目部是由项目经理根据项目施工的需要而组建的。项目经理一经授权,即成为施工企业在具体项目施工中的代表,可以在权限范围内对施工事项做出有决定或对外进行相关法律行为.项目部一般仅是为实施特定项目施工而成立的临时性及一次性内部组织机构.二者存在一定的从属关系.项目经理的意思可独立作出,拥有相对的独立裁量权,且在权限范围内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施工企业承担。而项目部其他工作人员一般不能独立地对外进行法律
6、行为,而需受到项目经理的指挥与控制,其行为后货除构成表见代理或有转委托授权的情况下,由个人承担。项目经理经指定后,不经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免职或法定事由不得更换,而项目部其他人员并不固定,可以随工程任务的变化而调整。四、项目经理的概念、权责、权力及法律性质 (一)项目经理的概念 项目经理是由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任命和授权,并需在与发包人订立的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示的人,项目经理是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项目上的代理人。 (二)项目经理的权责建设部在建设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第2章规定了项目经理的职责与管理权力,其中,第7条规定了项目经理在承担工程项目施工管理过程中应履行的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和工程所
7、在地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企业的各项管理制度。2、严格财经制度,加强财经管理,正确处理国家、企业与个人的利益关系,3、执行项目承包合同中由项目经理负责履行的各项条款;4、对工程项目施工进行有效控制,执行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实现安全、文明生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三)项目经理的权力建设部在建设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第2章第8条规定,项目经理在承担工程项目施工的管理过程中,应当按照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与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项目承包合同,并在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范围内,行使以下管理权力:1、组织项目管理班子;2、以法定代表人的代
8、表身份处理与所承担的工程项目有关的外部关系,受委托签署有关合同;3、指挥工程项目建设的生产经营活动,调配并管理进入工程项目的人力、资金、物资、机械设备等生产要素;4、选择施工作业队伍;5、进行合理的经济分配;6、企业法定代表人授予的其他管理权力。(四)项目经理的法律性质1、施工企业在项目施工中的委托代理人。(1)项目经理的委托权限由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授予,并受工程承包合同的制约。 项目经理的代理权限来源于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但这种代理与通常意义的代理有所不同,其授权代理的标的只能是履行与发包人订立的工程承包合同及为履行合同而必须进行的各种法律行为,项目经理行使代理权限的界限受工程承包合同
9、的前提性制约。(2)项目经理在项目施工管理中,有权独立作出授权范围内的意思表示。 项目经理在获得合法任命和授权后,在授权范围内,有权就项目施工管理独立地作出意思表示,不需要经过任何审批.项目经理在授权范围内从事的经营管理行为,应视为所属建筑施工企业的行为,该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应由建筑施工企业承担。2、项目经理诉讼或仲裁主体资格。项目经理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是代理行为,其不具备诉讼及仲裁主体资格,不能作为原告、被告、申请人、被申请人或者第三人。因项目经理在被授权范围以外的管理行为,项目经理具备诉讼或仲裁主体资格.无论是否在被授权范围内,如因项目经理的行为导致施工企业或者其个人构成犯罪,项目经理可
10、以作为刑事案件的被告。五、挂靠行为相关法律风险及防范 (一)法院不予受理挂靠纠纷的法律风险虽然实践中很多法院已经受理了挂靠单位作为诉讼主体的案件,但是,我国各地各级法院立案审查标准不一,仍存在部分法院以挂靠单位不符合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诉讼主体资格的规定、挂靠组织是被挂靠建筑企业的内部组织,办公场所混用,内部管理关系紧密,财产难以区分等理由,认为挂靠组织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而不予受理。 (二)挂靠合同无效的法律风险从表面上看,工程挂靠经营有时常常是的实际施工人及被挂靠建筑企业均得力,但实际上被挂靠企业只享有收取相对较小数额固定收益的权利,却承担了相当大的风险.实践中,实际施工人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对外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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