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管理制度内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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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管理制度,有过去的版本和现在的版本 过去的版本:生产区动火、用火安全管理制度 一、基本原则: 生产厂区为禁火区。禁火区内各生产车间、部门、外来施工单位,严格执行本制度。、 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及生产装置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砂轮、切割机等,生产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按动火三级管理要求申请办理动火证。 二、动火作业分三级管理:(特殊、一级、二级) 1、特殊动火: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 2、一级动火:易燃、易爆区域(即: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 3、二级动火:指一级动火及特殊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 4、车间或单独厂房内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隔离措施后的动火作业,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大小,全部或局部降为二级动火管理。 5、遇节、假日或生产不正常情况下的动火,应升级管理。 三、动火分级终审权规定: 一级动火,由动火部位所属车间主任、部门负责人复查后,报公司安环部终审批准。 二级动火,由动火部位所属车间、部门主管主任终审批准。 特殊动火,由公司安全防火部门复查后,报主管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终审批准。 四、动火作业等级划分: 1、苯酐车间:主要原料邻二甲苯,闪点30℃,属易燃液体,火灾危险性分类甲B类。氧化装置处于运行状态下,其主要的物料管路、设备、贮罐等动火作业为特殊动火,其它部位的动火作业为一级动火。成品苯酐,闪点151.7℃,属可燃固体,火灾危险性分类为丙类。但是,若按其爆炸极限(苯酐的爆炸极限是1.7—10。4V%)划分,其火灾危险性分类应分为甲类。精制生产装置处于运行状态下,主要的物料管路、容器、设备的动火作业为特殊动火。其它部位及生产装置以外,区域内动火为一级动火,车间维修室内动火为二级动火. 2、顺酐车间:主要原料纯苯,闪点-11℃,属易燃液体,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类。产品顺酐,闪点110℃,属可燃固体,火灾危险性分类为乙类。但是,若按其爆炸极限(顺酐的爆炸极限是1.4—7.1V%)划分,其火灾危险行为甲类。生产装置处于运行状态下,主要的物料管路、容器、设备等动火作业均为特殊动火。其它部位及生产装置以外,区域内动火作业为一级动火,维修室内动火作业为二级动火。 3、增塑剂车间:主要原料正丁醇、异丁醇、辛醇,闪点在27 ℃-81℃之间,属易燃可燃液体,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乙类.产品二丁酯、二异丁酯、二辛酯属可燃液体,火灾危险性分类为丙类。生产装置处于运行状态下,主要的物料管路、设备、贮罐等动火作业为特殊动火。其它部位动火及生产装置以外,区域内动火作业为一级动火,维修室内动火为二级动火。 4、树脂车间:主要原料丙二醇、乙二醇、二乙二醇、环己醇、苯乙烯、液酐等闪点在34。4℃—124℃之间,属易燃、可燃液体,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乙、丙类。生产装置处于运行状态下,主要的物料管路、容器、设备等动火作业为特殊动火。其它部位及生产装置以外,区域内动火为一级动火,维修室内动火为二级动火。 5、动力车间:水场内、机修工段室内动火为二级动火,机修室外门口为一级动火,仪表工段室内动用酒精灯(炉)、喷灯等用火工具时为二级动火。空分站制氮机放空处为富氧区,空分站内氢气为易燃易爆气体,区域内动火为一级动火.发电机房内动火作业为二级动火。 6、储运部:油站、罐区、仓库、储运场等部位动火作业为特殊动火. 7、公用设施:厂区内公用设施需动火作业,根据其动火部位火灾危险性大小,为一级动火或特殊动火。 8、化验室、试验室等部门使用的电炉、电热器、酒精炉(灯)等需办理动火证,动火等级为二级动火. 9、各生产车间、部门动火作业使用气焊、气割作业时,严禁使用气体打火机作为引火工具. 五、动火作业的安全要求及措施: 1、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必须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其动火证的有效期为一天(24小时),二级动火证的有效期为六天(144小时)。 2、动火证应填明动火等级、动火有效期、申请办证单位、动火详细部位、工作内容、安全防火措施、动火分析的取样时间、取样点、分析结果、开始动火时间以及各项责任人和各级审批人的签名和意见。 3、在对易燃、易爆物质的设备、管道及其场所动火作业时,要进行气体分析。可燃气体在空气中的浓度不大于0。2%(体积比)时方可动火.取样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要保留到动火作业结束.取样与动火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期或动火作业中间停止作业时间超过30分钟,均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气体分析仪由安环部保管,由部门安管人员负责进行气体分析,需要做气体分析的动火作业基本上都属于特殊或一级动火,其火灾危险性较大,因此节假日,夜间原则上不允许做此项工作,若遇特殊情况需作气体分析时,应通知值班人员。 4、动火作业时应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1)凡可能与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设备、管道等部位的动火,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时应拆掉一段连接管道。 (2)有易燃、可燃物的设备、管线、容器等,必须经清除沉积物、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进入设备内动火,同时要办“设备内作业许可证”。 (3)动火部位应备有适用的消防器材或灭火措施。 5、5级以上大风,停止室外动火作业. 六、各项责任人的职责: 1、动火项目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责,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代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2、动火人在接到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其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安全防火部门报告。动火人要随身携带动火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作业。每次动火前30分钟(含动火停歇超过30分钟的再次动火)均应主动向现场当班生产岗位班长呈验动火证。 3、动火监护人员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应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手段的人担当,监护人需在动火证上签字认可。 监护人在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人检查、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4、现场岗位班组长(工段长)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工作,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5、动火分析人对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证的要求及现场情况,亲自取样分析,在动火证上如实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结果并签字认可。 6、各级审查批准人必须对动火作业的审批负全责,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动火证审批程序是否完全,在确定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 节假日、夜间需办理动火证时,其动火安全措施检查落实,动火证的审批由公司值班人员具体负责。 7、公用设施动火办理动火证时,距动火部位30米之内的车间负责人必须在动火证上签字,并安排专人负责检查、监护工作,确保动火作业不危及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距动火部位 30米范围内有两个或多个车间时,以火灾危险大的车间为主。 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一、所有的电器、线路,发、供、配电设备,不论电压高低,操作时一定要执行《电业安全规程》及按生产工艺要求进行实施。 二、从事发电操作人员,要掌握好高低电压输出的平衡情况及发电机运转所需工艺参数,交接班时注意各种警示牌在没有通知前不得摘下和移位,并作好记录。 三、从事发电操作人员在工作台上应遵守电业安规条例,穿戴相应绝缘的工作鞋、手套,严禁带负荷拉闸。 四、每位电工必须了解现运行中变压器、10KV风机及主要设备状况,在具备额定输出、配电变压器容量基础中,可有权进行监护和控制电力分配指数的用量调度。 五、电器设备的维护运行,不论电压高低,必须有一定的执行安全保证的技术措施和安全保证的组织措施。 六、倒闸操作时必须一人监护一人操作,操作者要穿长袖衣工作服、穿绝缘鞋、戴绝缘手套,按程序操作。 七、配电室的绝缘工具,要定期校验、保管好,不得乱用或外借。 八、在交接班过程中,如遇事故处理、重要操作,应停止交接班,由交班人处理,接班人协助. 九、生产区每位电工必须了解本工段灭火措施及各车间灭火应急措施. 十、凡生产区各种用电设备必须安装三级保护装置,即断路保护、中继保护、接零保护。 十一、按规定设置避雷装置和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要定期进行校验. 十二、凡在生产区内用临时手持电动工具,必须使用漏电保护器。 十三、凡在生产区内的临时用电,均须办理“临时用电申请证"。 十四、临时用电电盘必须配用开关齐全,计量表、漏电保护器、门锁并具有防雨能力。 十五、特别危险场所临时用电工作,应有安全环保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用电安全措施报公司领导审批。 办理临时用电设施申请证安全制度 一、凡在生产区内的临时用电,均须办理临时用电申请证. 二、所有临时用电必须配有专用电盘,专线电盘必须用电合理、开关盖齐全,并同时配有触电保护器及电度表,具有防雨能力。 三、临时用电申请证由用电单位与电工工段共同填写,并编制安全措施。 四、临时用电所接电源部位的所属部门负责人要签字,并提出安全要求。 五、安装人及用电负责人应熟知接线地点的用电情况及用电时的安全情况。 六、用电单位应指定一名有一定用电常识或熟知用电部位、用电情况的用电监护人,负责用电时的安全措施,对用电的全过程进行监护. 七、用电单位负责人会同电工负责人检查用电的安全措施准备情况,认为无问题后,在临时用电申请证上签字,报安环部批准。 八、用电人在批准的用电时间内持本证用电(本证用电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三天,到期可补办)用电工作完毕后,用电人通知电工人员拆除电源,移走用电工具及设施,清除现场杂物,方可撤离。 九、用电拆除人拆除电源时要签字。 十、接线人认为安全措施不当时,有权拒绝接线. 十一、用电监护人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有权随时中止用电。 十二、特别危险场所的临时用电工作,应由安环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用电安全措施,报公司领导审批。 现在的版本:安全作业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规范公司内各种作业的安全管理,控制和消除生产作业过程中的潜在风险,实现安全生产,制订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1、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安环部及生产班组。 2、申办公司内安全作业许可证的项目: 2.1公司内非固定动火区的动火作业:在公司内进行的电焊、气焊、气割、切割、磨光等产生明火的作业。 2。2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进入设备内部;进入专用管道、地沟、地井、烟道;进入专用贮料池等,进行检验、检测、维修、养护等. 2。3 破土作业:公司内进行的内部地面开挖、掘进、钻孔、打桩、爆破等。 2.4 临时用电作业:企业内一切临时用电的作业。 2。5 高处作业:按照《高处作业分级》(GB/T3608-93)标准规定的各种作业。 2。6 起重吊装作业:在企业内进行安装、拆除、维修等作业。 2.7 抽堵盲板作业:因检修或其他作业须抽堵盲板的作业。 2.8 断路作业:生产区域内的交通道路上进行施工及吊装吊运物体等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2.9 企业内部规定的其他需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的项目。 三、依据 AQ 3021-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吊装作业安全规范 AQ 3022—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 AQ 3023-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土作业安全规范 AQ 3024-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断路作业安全规范 AQ 3025-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 AQ 3026—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范 AQ 3027-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范 AQ 3028—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 (一)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 1、特殊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2、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3、二级动火作业 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4、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公司的安环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5.1基本要求 5。1。1 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须遵守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5.1。2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护,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5.1.3 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处于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5.2规定执行。 5.1。4 凡处于甲、乙类区域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15 m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5。1.5 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5.1。6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1。7 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5。1。8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 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5.1.9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具本身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5。1。10 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 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 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5.1。11 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护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护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5.2 特殊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 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5。1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5。2.1 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5。2.2 应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 5.2.3 动火作业前,班组负责人应通知公司生产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5.2。4 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5.2。5 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6、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6.1 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 6。2 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 m. 6。3 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 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 min,应重新取样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 6.4 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6。5 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 7、 职责要求 7.1 动火作业负责人 7.1.1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7。1。2 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7.1。3 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7.2 动火人 7.2。1 应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7.2.2 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7.2。3 应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 7.2.4 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7。2.5 应随身携带《作业证》。 7.3 动火监护人 7.3。1 在生产或储存区域动火的,由生产、储存区域具有基本救护技能和作业现场的应急处理能力的人担任.在非生产、储存区域施工,由动火作业负责人作监护人,也可由其指派监护人.监护人应持有相应作业许可证监护,在作业未结束之前,监护人不得离开监护岗位。 7。3.2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7。3。3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当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7.3。4 在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7。4 动火部位负责人 7。4。1 负责申请《动火证》,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可指派监护人。 7。4。2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7。4.3检查、确认《作业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7。4.4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7。5 动火分析人 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应根据动火点所在车间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 7。6 动火作业的审批人 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对自己的批准签字负责。 7。6.1 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7。6.2 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8、《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8.1 《作业证》的区分 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的《作业证》应按审批权限办理。 8.2 《作业证》的办理和使用要求 8.2.1 办证人须按《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根据动火等级,按8.3条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办理. 8。2。2 办理好《作业证》后,动火作业负责人应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并参与制定安全措施,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护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批准开始作业。 8。2。3 《作业证》实行一个动火点、一张动火证的动火作业管理。 8。2。4 《作业证》不得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8。2。5 《作业证》一式三联,由动火点所在班组负责人、动火人和安环部各持一份存 《作业证》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 8。3 《作业证》的审批 8。3.1 特殊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由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或技术总工审批。 8。3.2 一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和二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由安环部审批。 8。4 《作业证》的有效期限 8.4.1 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8 h. 8。4.2 二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72hr,需要动火分析的每日动火前应进行动火分析。 8.4。3 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二)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高处作业 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空作业。 2 、坠落基准面 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基准面。 3 、坠落高度(作业高度) 从作业位置到坠落基准面的垂直距离,称为坠落高度(也称作业高度)。 4 、异温高处作业 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高温是指作业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气温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2℃及以上时的温度。低温是指作业地点的气温低于5℃。 5、带电高处作业 作业人员在电力生产和供、用电设备的维修中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接近或接触带电体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的高处作业。低于下表距离的,视为接近带电体. 6、高处作业分级 高处作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特级高处作业,符合GB/T 3608的规定。 6.1作业高度在2m≤h<5m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6.2 作业高度在5m≤h<15m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6。3 作业高度在l5m≤h<30m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6。4 作业高度在h≥30m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各电压等级下最小接近带电体距离 电压等级(kV) 10以下 20~35 44 60~110 154 220 距离(m) 1。7 2 2.2 2.5 3 4 7、高处作业安全要求与防护 7.1 高处作业前的安全要求 7.1。1 进行高处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险辨识,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将辨识出的危害因素写入《高处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并制定出对应的安全措施。 7。1。2 进行高处作业时,除遵守本制度外,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高处作业及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 7。1。3 施工作业负责人应对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负责,并建立相应的责任制。 7。1.4 高处作业人员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应定期进行体格检查。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如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精神疾病等)、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进行高处作业。 7.1。5 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应办理《作业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作业。 7。1.6 《作业证》审批人员应赴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7。1.7 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应在作业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后投入使用。 7。1。8 高处作业前要制定高处作业应急预案,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有关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的内容. 7.1。9 在紧急状态下(有下列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的)应执行单位的应急预案: (1)遇有6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下的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 (2)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的场所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点的有毒物浓度不明. 7.1。10 高处作业前,施工部位负责人应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交代现场环境和作业安全要求以及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 7.1。11 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作业证》,检查验收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作业。 7。1。12 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安全带符合GB6095的要求,安全帽符合GB2811的要求等。作业前要检查。 7.1。13 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入《作业证》内. 7。1.14 高处作业使用的材料、器具、设备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要求。 7.1.15 高处作业用的脚手架的搭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高处作业应根据实际要求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笼、梯子、防护围栏、挡脚板等。跳板应符合安全要求,两端应捆绑牢固。作业前,应检查所用的安全设施是否坚固、牢靠。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7.1.16 供高处作业人员上下用的梯道、电梯、吊笼等要符合有关标准要求;作业人员上下时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固定式钢直梯和钢斜梯应符合GB 4053.1和GB 4053.2的要求,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应符合GB 7059和GB 12142的要求。 7。1.17 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踏板不得有缺档.梯子的上端应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75°±5°为宜。梯子如需接长使用,应有可靠的连接措施,且接头不得超过1处.连接后梯梁的强度,不应低于单梯梯梁的强度.折梯使用时上部夹角以35°~45°为宜,铰链应牢固,应有可靠的拉撑措施。 7。2 高处作业中的安全要求与防护 7。2.1 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7。2。2 作业中应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高处作业人员应系用与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带,安全带应系挂在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架或钢丝绳上,不得系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不得低挂高用。系安全带后应检查扣环是否扣牢。 7.2.3 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应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工具在使用时应系安全绳,不用时放入工具袋中。不得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防止坠落措施。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应堆放平稳,不妨碍通行和装卸。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应随时清扫干净;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 7.2.4 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凡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对进行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应事先设置避雷设施.遇有6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特级高处作业、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及台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 7.2.5 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的场所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点的有毒物浓度应在允许浓度范围内,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在应急状态下,按应急预案执行; 7.2。6 带电高处作业应符合GB/T 13869的有关要求。高处作业涉及临时用电时应符合JCJ 46的有关要求。 7.2.7 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尤其是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线的位置高处作业时,应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器材(如空气呼吸器、过滤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应事先与车间负责人取得联系,确定联络方式,并将联络方式填入《作业证》的补充措施栏内. 7。2.8 不得在不坚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等)上作业,登不坚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前,应保证其承重的立柱、梁、框架的受力能满足所承载的负荷,应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7。2.9 作业人员不得在高处作业处休息。 7。2。10 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应按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得上下垂直作业,如果需要垂直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7。2。11 在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进行带电高处作业时。应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 7.2.12 发现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有缺陷和隐患时,应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应停止作业。 7。2.13 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应经作业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7。2。14 防护棚搭设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 7.2。15 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如果发现情况异常,应发出信号,并迅速撤离现场。 7.3 高处作业完工后的安全要求 7.3。1 高处作业完工后,作业现场清扫干净,作业用的工具、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应清理运走。 7.3.2 脚手架、防护棚拆除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拆除脚手架、防护棚时不得上部和下部同时施工。 7。3.3 高处作业完工后,临时用电的线路应由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的电工拆除。 7.3.4 高处作业完工后,作业人员要安全撤离现场,验收人在《作业证》上签字。验收人为施工部位负责人或施工项目负责人。 8、《高处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8.1 由施工项目负责人或施工部位负责人进行申请并进行风险分析落实安全措施,填写《作业证》。安环部对安全措施的落实进行监督并最终审批。 8。2施工项目负责人或施工部位负责人应根据高处作业的分级和类别向安环部提出申请,办理《作业证》.《作业证》一式三份,一份交作业人员,一份交作业部位负责人,一份交安环部留存,保存期1年。 8。3《作业证》有效期7天,若作业时间超过7天,应重新审批.对于作业期较长的项目,在作业期内,施工部位负责人、施工项目主管部门、安环部应经常深人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若作业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三)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受限空间: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各类塔、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窨井、坑(池)、下水道或其它封闭、半封闭场所。 2、受限空间作业:进入或探入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受限空间进行的作业. 3、安全要求: 3。1安全隔绝:受限空间与其他系统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管道应采取有效隔离措施。 3。1。1受限空间作业(包括在槽、罐、塔、釜、槽车、地下储池、炉膛、沟道、排风道内等有缺氧、中毒、燃、爆等危险的作业),必须办理《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并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3.1.2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设备上所有与外界连通的管道、孔洞均应与外界有效隔离.受限空间带有搅拌器的用电设备时,停机后,与外界连接的电源应有效切断。电源有效切断可采用取下电源保险熔丝或将电源开关拉下后上锁并加挂警示牌等措施,。 3.1。3安全隔绝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不能用水封或阀门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 3.2清洗或置换:受限空间作业前,应根据其盛装(过)的物料特性,对其进行清洗和置换,并达到下列要求: 3.2。1氧含量一般为18%-21%。在富氧环境下不得大于23。5%; 3。2。2有毒有害气体浓度应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1—2007)标准的要求. 3.2。3可燃气体浓度: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被测浓度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 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 被测浓度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 3。3 通风: 3.3.1打开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等与大气相通的设施进行自然通风.必要时,可采取强制通风。 3。3.2采用管道通风时,送风前应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 3。3。3禁止向受限空间充氧气或富氧空气。 3。4 监测 3。4.1在进入受限空间前30分钟内必须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 3.4。2分析仪器应在校验有效期内,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3。4.3采样点应有代表性,容积大的受限空间,应采取上、中、下各部位取样。 3。4。4作业中应定期检测,至少每隔2小时分析一次。若监测分析结果有明显变化,则应加大检测频率;作业中断30分钟应重新进行分析;对可能释放有害物质的空间,应连续监测.情况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经对现场处理并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3.4。5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强制通风措施。 3。5 个体防护 3.5。1 在缺氧或有毒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佩戴隔离式防护面具,必要时作业人员应拴带救生绳。 3.5.2在易燃易爆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不发生火花的工具. 3。5。3在产生噪声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配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声护具. 3.5。4在有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穿戴好防酸碱工作服、工作鞋、手套等用品。 3.6 照明及用电安全 3.6。1受限空间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36V,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电压应小于等于12V。 3.6.2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作业或进行电焊作业时,应配备漏电保护器。在潮湿容器中,作业人员应站在绝缘板上,同时保证金属容器接地可靠。 3.6.3临时用电应办理用电手续,按GB/T 13869《用电安全导则》规定架设和拆除. 3.7 监护 3.7.1 受限空间作业,在受限空间外应设有专人监护. 3.7。2进入受限空间前,监护人应会同作业人员检查安全措施,统一联系信号。 3.7。3在风险较大的受限空间作业,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保持与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联络. 3.7。4监护人员不得脱离岗位,并应掌握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人数和身份,对人员和工器具进行清点。 3.8 其它安全要求 3。8.1在受限空间作业时应在受限空间外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3.8。2 受限空间出入口应保持畅通。 3.8.3多工种、多层交叉作业应采取互相之间避免伤害的措施。 3。8.4作业人员不得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中不得抛掷材料、工器具等物品。 3。8.5受限空间外应备有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应急用品. 3.8。6严禁作业人员在有毒、窒息环境下摘下防毒面具。 3。8.7难度大、劳动强度大、时间长的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轮换作业。 3.8。8在受限空间进行高处作业应按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应搭设安全梯或安全平台. 3.8.9在受限空间进行动火作业应按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 3。8.10 作业前后应清点作业人员和作业工器具。作业人员离开受限空间作业点时,应将作业工器具带出。 3。8。11作业结束后,由受限空间所在单位和作业单位共同检查受限空间内外,确认无问题后方可封闭受限空间。 4、职责要求 4.1施工项目负责人的职责 4。1。1对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负全面责任 4。1。2在受限空间作业环境、作业方案和防护设施及用品达到安全要求后,可安排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4.1。3 在受限空间及其附近发生异常情况时,应停止作业。 4。1.4检查、确认应急准备情况,核实内外联络及呼叫方法。 4。1。5对未经允许试图进入或已经进入受限空间者进行劝阻或责令退出. 4.2 监护人员的职责 4。2。1由施工部位负责人担任或指派;根据实际情况也可由施工项目负责人担任或指派。 4。2。2对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安全负有监督和保护的职责。 4。2.3了解可能面临的危害,对作业人员出现的异常行为能够及时警觉并做出判断。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和交流,观察作业人员的状况。 4.2.4当发现异常时,立即向作业人员发出撤离警报,并帮助作业人员从受限空间逃生,同时立即呼叫紧急救援。 4。2。5掌握应急救援的基本知识。 4。3作业人员的职责 4。3。1负责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进入受限空间实施作业任务。作业前应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4。3。2确认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4.3.3遵守受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设施与个体防护用品。 4.3.4应与监护人员进行必要的、有效的安全、报警、撤离等双向信息交流。 4。3.5服从作业监护人的指挥,如发现作业监护人员不履行职责时,应停止作业并撤出受限空间. 4。3。6在作业中如出现异常情况或感到不适或呼吸困难时,应立即向作业监护人发出信号,迅速撤离现场。 4.4 审批人员的职责 4。4.1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4.4。2到现场了解受限空间内外情况。 4。4。3 督促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4.5作业证的管理 4.5。1由施工作-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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