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房屋建筑工程)-GF-2015-07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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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编号:天津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房屋建筑工程)制定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目录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7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111。 一般约定111。1词语定义与解释1。2语言文字1.3法律1。4 技术标准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1。6联络1。7严禁贿赂1。8保密2. 发包人182。1 发包人一般义务2.2 发包人代表2.3 发包人决定2。4支付合同价款2。5设计文件接收3. 设计人193。1 设计人一般义务3。2 项目负责人3.3 设计人人员3.4设计分包3。5联合体4。 工程设计资料234.1提供工程设计资料4.2逾期提供的责任5。工程设计要求245。1工程设计
2、一般要求5。2 工程设计保证措施5.3 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5.4不合格工程设计文件的处理6。 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276。1工程设计进度计划6。2 工程设计开始6.3 工程设计进度延误6.4暂停设计6。5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7.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318。 工程设计文件审查329. 施工现场配合服务3410. 合同价款与支付3410。1合同价款组成10.2合同价格形式10。3定金或预付款10。4进度款支付10。5合同价款的结算与支付10。6支付账户11。 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3712。 专业责任与保险3813。 知识产权3914。 违约责任4014。1 发包人违约责任14。2 设计人违约责任15。
3、不可抗力4115。1 不可抗力的确认15.2 不可抗力的通知15。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16. 合同解除4317. 争议解决4317。1和解17.2调解17。3争议评审17.4仲裁或诉讼17。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461。 一般约定462。 发包人483。 设计人495。 工程设计要求516. 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517.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528。 工程设计文件审查539。 施工现场配合服务5310。 合同价款与支付5311. 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5412。 专业责任与保险5513. 知识产权5514. 违约责任5515. 不可抗力5616。 合同解除5617. 争议解决5718
4、。 其他57附件58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 设计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设计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规划占地面积:平方米,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地上约平方米,地下约平方米);地上层,地下层;建筑高度米。4.建筑功能:、等。5。投资估算:约元人民币。二、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1。工程设计范围: 。2.工程设计阶段:。3。工程设计服务内容:。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详见专用合同条款附件1。三、工程设计周期计
5、划开始设计日期:年月日。计划完成设计日期:年月日.具体工程设计周期以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的约定为准。四、合同价格形式与签约合同价1。合同价格形式: ;2。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元)。五、发包人代表与设计人项目负责人发包人代表: 。设计人项目负责人: .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2)通用合同条款; (3)中标通知书(如果有);(4)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5)发包人要求;(6)技术标准;(7)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
6、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设计依据,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设计人承诺按照法律和技术标准规定及合同约定提供工程设计服务。 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地点本合同在签订。十、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一、合同生效本合同自生效.十二、合同份数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副本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正本份、副本份,设计人执正本份、副本份。发包人: (盖
7、章) 设计人: (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码: 纳税人识别码: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电 话: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时 间:年月日 时 间:年月日合同备案管理部门意见(盖章)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1. 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与解释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1.1。1。1 合同:是指根据
8、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发包人要求、技术标准、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设计人中标的书面文件。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设计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1.1。1。6 发包人要求
9、:是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发包人就工程项目的目的、范围、功能要求及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的范围和内容等提出相应要求的书面文件,又称设计任务书。1。1。1.7 技术标准:是指构成合同的设计应当遵守的或指导设计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1。1.1。8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设计人.1。1.2。2 发包人:是指与设计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
10、2.3 设计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4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设计工作,并与设计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1.1。2。5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指定负责工程设计方面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1。1。2。6 项目负责人:是指由设计人任命负责工程设计,在设计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主持人。1。1.2.7 联合体:是指两个以上设计人联合,以一个设计人身份为发包人提供工程设计服务的临时性组织.1。1.3 工程设计服务、资料与文件1.1.3
11、。1 工程设计服务:是指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服务,包括工程设计基本服务、工程设计其他服务。1。1.3.2 工程设计基本服务:是指设计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提供编制房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文件(含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文件服务,并相应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的设计技术问题、参加竣工验收等服务.基本服务费用包含在设计费中.1。1。3。3 工程设计其他服务:是指发包人根据工程设计实际需要,要求设计人另行提供且发包人应当单独支付费用的服务,包括总体设计服务、主体设计协调服务、采用标准设计和复用设计服务、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编制服务、施工图预算编制服务、竣工图编制服务等。1。1。3。4
12、 暂停设计:是指发生设计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情形而暂时中断工程设计服务的行为。1.1.3。5 工程设计资料:是指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供的用于完成工程设计范围与内容所需要的资料.1。1.3。6 工程设计文件:指按照合同约定和技术要求,由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供的阶段性成果、最终工作成果等,且应当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载体。1。1.4 日期和期限1.1。4.1 开始设计日期:包括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和实际开始设计日期。计划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设计日期;实际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发包人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1。1。4.2 完成设计日期:包括计划完成设计日期和
13、实际完成设计日期。计划完成设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完成设计及相关服务的日期;实际完成设计日期是指设计人交付全部或阶段性设计成果及提供相关服务日期。 1.1。4.3 设计周期又称设计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设计人完成工程设计及相关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1。1。4。4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设计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设计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1。1。4。5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1。1。5 合同价格1。1.5。1
14、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设计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1。1.5。2 合同价格又称设计费: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设计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1.1。6 其他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语言文字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1。3法律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
15、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1。4 技术标准1.4.1 适用于工程的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技术标准的,发包人与设计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提供方及提供标准的名称、份数、时间及费用承担等事项。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设计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
16、,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设计费用。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中标通知书(如果有);(5)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6)发包人要求;(7)技术标准;(8)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9)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1.6 联络1。
17、6。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1。6.2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电子邮箱。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或电子邮箱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1。6。3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拒绝签收一方认可往来信函的内容。1。7 严禁贿赂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
18、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8 保密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设计人提供的技术文件、技术成果、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保密期限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 发包人2。1 发包人一般义务2。1。1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核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批准、施工图设计审查等许可、核准
19、或备案.发包人负责本项目各阶段设计文件向规划设计管理部门的送审报批工作,并负责将报批结果书面通知设计人.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2。1。2 发包人应当负责工程设计的所有外部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等)的协调,为设计人履行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2。1。3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2。2 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负责工程设计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
20、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设计人。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设计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2.3发包人决定2.3。1 发包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设计人的设计工作、设计项目和/或设计文件作出处理决定,设计人应按照发包人的决定执行,涉及设计周期和(或)设计费用等问题按本合同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处理。2.3。2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如发包人不在确定时间内作出书面决定,设计人的设计周期相
21、应延长。2。4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及时足额支付合同价款。2.5设计文件接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接收设计人提交的工程设计文件。3。 设计人3。1 设计人一般义务3。1。1 设计人应遵守法律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提供符合技术标准及合同要求的工程设计文件,提供施工配合服务。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的,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未能及时办理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设计人自行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延长的责任。3。1。2
22、 设计人应当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设计其他服务。3.1.3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3。2 项目负责人3.2.1 项目负责人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负责人的姓名、执业资格及等级、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负责人经设计人授权后代表设计人负责履行合同。3.2。2设计人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设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
23、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设计人项目负责人确因患病、与设计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工伤等原因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更换。3.2。3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设计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负责人,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对于发包人有理由的更换要求,设计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3 设计人人员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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