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商品房(全装修房)买卖合同(第七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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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商品房(全装修房)买卖合同 (第七版) 特别告知 一、为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品房销售合同示范文本的基础上,充分吸收国内其他有关城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示范文本的先进理念,结合园区实际,苏州工业园区国土房产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了本合同示范文本。本合同示范文本印制的合同条款为提示性条款,供双方当事人约定使用。 二、购房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涉及的标的额较大、专业性较强、法律规范较多,为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在签订合同前应当充分了解合同条款,本合同示范文本可在苏州房产信息网()查阅,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慎重,力求签订得具体、全面、严密,必要时可向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等专业机构咨询。合同签订并网上备案后,合同当事人按照约定可以向苏州工业园区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申请预告登记。 三、合同要体现对等原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占总房价款的比例应当相当。 四、预售的商品房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正在建设中的或已建成但未经初始登记的房屋,该房屋的面积、交房日期、质量等方面都存在着不确定因素。房屋买卖双方在签约前,应对本合同相关内容予以充分理解. 五、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要对本合同各原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买受人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 六、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选择向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选择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七、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并经备案后,可利用合同编号及当事人持有的密码,在苏州房产信息网上查询合同的真实性及备案情况。 苏州工业园区国土房产局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苏州工业园区商品房(全装修房)买卖合同 (第七版) (合同编号: ) 主管部门提示:在签署本合同之前,购房者应仔细阅读本合同封面之《特别告知》!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购买甲方销售(预售)的商品房事宜,订立本合同(□空格部位供甲乙双方以打“√” 方式选定,未选择部位打“X”)。 第一部分 合同主体 甲方(卖方): 住所: 邮编: 营业执照号码: 资质证书号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代理机构备案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邮政编码: 乙方(买方):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国籍/地区: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配偶【□有,□无】 姓名: 国籍/地区: 身份证/护照: 未成年子女【□有,□无】 姓名: 国籍/地区: 身份证/护照: 姓名: 国籍/地区: 身份证/护照: 委托代理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买方):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国籍/地区: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配偶【□有,□无】 姓名: 国籍/地区: 身份证/护照: 未成年子女【□有,□无】 姓名: 国籍/地区: 身份证/护照: 姓名: 国籍/地区: 身份证/护照: 委托代理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承诺该房屋属于2010年11月4日以来乙方家庭(包括本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购入的唯一住房(含存量住房)。对家庭成员的申报及以上承诺如有不实,乙方愿意承担(包括不能办理房屋登记在内的)相应法律责任。 主管部门提示:乙方如与配偶共同购买的,配偶应当作为乙方共同签署合同,并明确共有方式和份额。 甲乙双方保证上述信息真实有效。甲方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承诺,未经乙方同意,不向第三方(前期物业服务企业除外)提供或泄漏以上乙方信息及甲方了解的其他乙方信息。 第二部分 合同标的物 第一条(项目基本情况、建设和销售依据) 甲方依法取得位于 _区(镇) 路 号宗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号:苏工园国用( )第 号),使用权类型:【□出让,□划拨】,终止日期: 年 月 日,土地用途为【□住宅,□商服,□ _】.甲方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暂定名】为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为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为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为 。 乙方所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乙方所购买的商品房已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销售(预售)条件,经苏州工业园区国土房产局批准上市【□销售,□预售】,【□商品房屋登记注册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为: _ 。 第二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乙方自愿向甲方购买上述公安编号 幢 室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房屋),名义层为 层,实际自然层为 层(主管部门提示:如存在4层、13层、14层等不编层和有架空层、地面车库等,名义层和实际自然层应作相应处理,架空层、地面车库算自然层次,半地下车库不算自然层次)。房屋竣工后经有关管理部门批准,本款所列地址、幢号、室号发生变化的,以经有关管理部门批准的为准。 该房屋用途为 ,属 结构,建筑层数地上 层,地下 层。 该房屋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标准层部分建筑面积 平方米、阁楼部分建筑面积 _ _平方米、跃层部分建筑面积_ 平方米,其他: 部分建筑面积 平方米),阁楼、跃层层高2.2米以下部位面积不计算建筑面积,该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该房屋建筑面积为甲方【□预测面积,□实测面积】,已经苏州工业园区国土房产局认定的测绘机构测绘。在该房屋交付时,房屋建筑面积、共用部位分摊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均以苏州工业园区国土房产局认定的房屋测绘机构实测面积为准。 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分摊面积在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时由政府主管部门核定。 该房屋的层高为 厘米(主管部门提示:房屋如别墅、跃层式住宅、复式住宅等各部位层高不一致的,开发商应对不同部位的层高在合同附件中粘贴能反映层高的剖面图、平面图)。 该房屋为全装修房。装修及设备设施标准见附件九和附件十。 该房屋共有 个阳台(_ _个封闭式, __个非封闭式)。 该房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载明的平面布局图见本合同附件一;该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二。 本建筑区划的配套设施在本合同补充条款或附件中约定,未作约定的,按园区规划部门批准的图纸作为依据。其中: (1)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2)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3)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4)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其他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属于,□不属于】甲方所有,【□属于,□不属于】业主共有.属于甲方所有的,【□附赠 号车位给乙方使用,□不附赠,甲方通过出售、出租方式供乙方使用】。 (5)人防工程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处理。 第三条 (抵押情况) 与该房屋有关的抵押情况为: 。(2和3可以同时选择) 1、该房屋所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均未设定抵押; 2、该房屋所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已经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____________,抵押登记部门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抵押登记日期为:_____________。 3、该房屋在建工程已经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_________ ,抵押登记部门为:______________,抵押登记日期为:________________。 甲方保证在房地产初始登记时已清除该房屋原由甲方设定的抵押权. 抵押权人同意该房屋预售的证明见附件三。 第三部分 房价款和付款方式 第四条(计价方式和价款) 甲、乙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计算该房屋价款(该房屋的单价和总价包括房屋全装修价格,下同): 1、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该房屋标准层每平方米单价为_ _元,阁楼每平方米单价为_ _元,跃层每平方米单价为 元,其他 每平方米单价 元.根据本合同第二条载明的建筑面积,该房屋的总价款暂定为 亿_____仟_____佰_____拾_____万_____仟_____佰_____拾_____元整(__________元)。 2、按照套内面积计算,该房屋每平方米单价为__ 元,总价款暂定为 亿_____仟_____佰_____拾_____万_____仟_____佰_____拾_____元整(_______元). 3、按照套(单元)计算,该房屋总价款为 亿_____仟_____佰_____拾_____万_____仟_____佰_____拾_____元整(____________________元). 本合同约定的总房价款除面积差异的原因根据第八条处理外,不再作变动。 如乙方委托甲方申办权属证书的,甲方向乙方交付该房屋时,乙方应缴纳的其它费用见附件八。除乙方同意或甲方代政府收取的税费项目、标准调整外,甲方不再另行增加其它费用. 乙方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由附件八明确,在交付该房屋之前交存。 第五条(付款方式) 乙方选择下列第 种付款方式,具体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见附件四: 1、自有资金支付全部房价款。 2、自有资金支付部分房价款,其余部分房价款由乙方贷款支付。乙方【□自行选择贷款银行,□同意向甲方指定银行申请贷款(甲方指定银行为 )】,乙方同意按贷款银行要求向银行提供申请贷款所需要的资料,甲方应协助乙方提供贷款所需要的资料. 因乙方的原因导致在约定的付款日期未能获得银行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甲方同意乙方在约定的付款日期届满后 日内,以自有资金或其他方式支付,并不承担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违约责任.若乙方仍不能支付,甲方可单方书面通知乙方解除合同,并于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乙方已经支付的房价款,扣除总房价款【□2%,□ %】后退还乙方。 因甲方的原因导致乙方未能在约定的付款日期获得银行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乙方可单方书面通知甲方解除合同,甲方应于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乙方已支付的价款退还乙方,并按照合同总价款【□2%,□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但双方就具体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另行协商,并于 日内签订补充协议的除外. 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乙方未能在约定的付款日获得银行贷款或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甲乙双方应就具体付款方式另行协商,并于 日内签订补充协议;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以单方面书面通知对方解除本合同。自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甲方应当将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及相应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存款基准利率计算)或定金退还乙方. 第六条(预售款监管帐户) 根据甲方与 银行 年 月 日签订的预售款监管协议,该房屋的预售款监管银行为: ;预售款监管帐户名称为: ; 帐号: 。 甲、乙双方同意,上述房价款由乙方按本合同附件四的付款方法,按期汇入上述预售款监管帐户,并由该银行对本合同项下之商品房预售款实施监管。乙方采用现金直接支付给甲方房价款的,甲方收到后应及时解入上列预售款监管帐户。 第七条(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甲方有权按逾期付款额向乙方追索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本合同的付款期限到期之日的第二日起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住房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逾期超过十五日,甲方有权按以下方式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合同继续履行,乙方除支付逾期利息外,还应按总房价款的【□2%,□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逾期超过三个月仍未履行的,甲方有权单方面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在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按总房价款的【□2%,□ _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四部分 面积和高度误差的处理方式 第八条(房屋面积差异处理方式) 在该房屋交付时,房屋建筑面积、共用部位分摊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均以苏州工业园区国土房产局认定的房屋测绘机构实测面积为准。 实测面积与第二条载明的预测面积发生误差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根据第四条按照建筑面积或套内面积计价的约定, 实测面积与预测面积误差比在±3%(包括±3%)以内的,按该房屋每平方米单价(按标准层、阁楼、跃层不同部位单价计)计算多退少补; 实测面积与预测面积误差比超过3%的,乙方有权在房屋交付之日起十五日内单方面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乙方行使单方解除权的,甲方应当自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乙方已付房款,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存款基准利率,□住房贷款基准利率】给付利息。 乙方不行使单方解除权的,实测面积大于预测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乙方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甲方承担,所有权归乙方;实测面积小于预测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存款基准利率,□住房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由甲方返还乙方,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甲方于房屋交付后三十日内双倍返还乙方。 2、按套(单元)计价的,甲方承诺在房屋平面图中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该房屋交付时,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双方约定如下: 第九条(房屋层高差异处理方式) 在该房屋交付时,该房屋层高(按国家规范测量)低于本合同第二条第六款约定层高,实际高度与约定高度之差超过国家标准规定施工允许误差且甲方无法修正的,甲方按实际总房价款的【□2%,□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高度误差比超过1%的,乙方有权在房屋交付之日起十五日内单方面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甲方应于十五日内将乙方已支付款项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存款基准利率,□住房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返还乙方。 高度误差比=(合同约定高度–房屋实际高度–施工允许误差的绝对值)/合同约定高度×100% 第五部分 房屋质量和房屋保修 第十条 (房屋质量标准) 甲方交付的该房屋经验收合格,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强制性标准。全装修房交房时的装修标准【□按样板房标准验收,□按本合同其他约定验收】。节能措施、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等指标在补充条款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 第十一条 (全装修房质量标准) 本合同附件十所列商品为基本配备,甲方可按所列产品市场动态情况作局部更换,甲方承诺进行更换后的配备不低于本合同附件十所约定的标准。 甲方在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如甲方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不一致的,甲方将在补充条款中说明。如甲方在补充条款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并承诺交房时的装修质量不低于样板房水平。甲方应对样板房装修情况进行公证后才能拆除,否则,引起装修质量纠纷的,由甲方承担举证责任。甲方承诺,装修质量的验收标准按照《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房屋保修责任) 甲方对该房屋建筑结构及主要设备保修责任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法规、规章承担保修责任,但因不可抗力的因素或其它非归责于甲方的原因而造成的损坏,甲方不负保修责任。在保修期内,该房屋出现质量缺陷,甲方应当承担该房屋的质量保修责任,由甲方修复,乙方产生实际经济损失的,甲方应据实赔偿给乙方.在甲方提供修复过程中,需要乙方配合的,乙方应协助,甲方补偿给乙方每日(不足一日按一日计)【□100元,□_ 元】的误工费.(本条适用于甲方在保修期内由甲方进行或甲方委托施工单位、物业服务单位进行的维修活动,不包括在保修期外的维修活动)。 全装修房装修工程的保修期自该房屋交接之日起,为期2年。在保修期内如该房屋装修发生质量问题的,甲方负责保修责任。 甲方对与该房屋有关的共有部分的保修期自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核发《建筑使用证》或《建筑临时使用证》之日起计算。该项目既有《建筑使用证》,又有《建筑临时使用证》的,以《建筑临时使用证》核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三条 (不履行保修义务的违约责任) 甲方应当履行保修责任而怠于履行,经乙方书面催告 日仍怠于履行的,乙方有权自行修复,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修复费和违约金,修复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计价规定,违约金为修复费的【□200%,□ %】。 第十四条 (出现质量缺陷时乙方的权利) 1、该房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经检测不合格的,乙方有权单方面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2、除该房屋主体结构外的其他质量缺陷,不能修复,严重影响乙方正常居住使用的,乙方有权单方面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第十五条(装修和设备材料标准与约定不符时乙方的权利) 甲方交付的该房屋装修和设备材料标准达不到本合同附件九、附件十约定的标准,乙方在房屋交付之日起【□三个月,□六个月】内有权在下列选项中任选一项处理: (1)甲方应补偿【□200%,□_ %】的装修和设备材料差价给乙方; (2)甲方在乙方提出1 个月内更换,甲方应补偿【□200%,□ _%】的装修和设备材料差价给乙方(房屋外观、门窗等经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批准不予更换的,乙方放弃选择此项);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部分 房屋交付及所有权转移 第十六条( 房屋交付条件) 该房屋交付时,甲方应向乙方出示《建筑使用证》或《建筑临时使用证》,甲方还需取得《商品房交付使用通知书》。全装修房质量还应符合国家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 第十七条( 房屋交付时间 ) 甲方定于 年 月 日前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不可抗力除外。本合同所称交房日期包括装修工程施工周期. 经乙方同意,甲方可以提前交付该房屋,但最早不得早于 年 月 日,否则,乙方有权暂不接受房屋交付。 第十八条( 房屋交付程序、标志 ) 甲方至少提前十五日书面通知乙方办理该房屋的交付手续。乙方应在书面通知书中确定的交付日起十五日内,会同甲方对该房屋进行验收交接。验收交接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交或供乙方查阅下列资料: (1)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该房屋面积实测资料; (2)该房屋为住宅的,甲方还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以及该房屋《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证》;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验收完毕后,甲方和乙方应签署房屋交接文件. 该房屋交付的标志为【□甲、乙双方签署房屋交接文件,□乙方领取钥匙】. 在验收交接时,甲方不出示本合同第十六条、本条约定的证明文件或出示的证明文件不齐全,乙方有权不进行验收交接,由此而产生的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十九条(风险责任的转移、物业服务费的支付及甲方的催告义务 ) 该房屋的风险责任自该房屋交付之日起由甲方转移给乙方。如乙方未按本合同第十七条约定期限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甲方应当发出书面催告书.乙方未按催告书确定的日期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则自催告书确定的验收交接日之第二日起视为已交付,该房屋的风险责任及物业服务费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条( 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 除不可抗力外,甲方逾期交付该房屋的,乙方有权按已支付的房价款向甲方追索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住房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逾期利息自本合同十七条约定的交付期限之第二日起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逾期超过三个月,乙方有权单方面书面通知甲方解除合同,甲方除支付逾期利息外,每延期一天按实际总房价款的【□万分之三,□万分之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一条(关于权属登记的约定) 如该房屋为预售商品房的,甲、乙双方可以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天内共同向苏州工业园区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申请商品房预告登记。甲方未能在本条款约定时限内与乙方共同申请预告登记的,乙方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甲方完成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以后,应当及时通知乙方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甲、乙双方在该房屋交付使用后,由【□双方共同,□委托甲方,□委托乙方,□委托第三方(第三方为 )】依法向苏州工业园区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 乙方委托办理、申领房地产权属证书的,乙方应于房屋交付后十五日内将办理权属证书的材料提供给受托方,并办理交接手续.乙方购买的房屋及其相应占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可分离.自该房屋的房地产权利转移之日起,甲方与 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转移给乙方. 第二十二条(逾期办理权属登记的违约责任) 因甲方的原因,乙方无法在双方实际交接之日起【□90,□ 】日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乙方可以在下列选项中任选一项处理: (1)甲方继续完成申领权属证书,并按实际总房价款的【□2%,□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甲方继续完成申领权属证书,每延期一天按实际总房价款的【□万分之三,□万分之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条第一款约定的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甲方的原因,导致乙方无法办理权属证书,乙方可单方面书面通知甲方解除合同,甲方应于解除合同的通知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住房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并赔偿乙方损失。 该房屋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交付使用条件的,因乙方原因未按约办理房屋交接手续或者无正当理由未按约申领房地产权属证书,经甲方书面催告后乙方在三个月内仍未履行,致使该房屋的《房屋他项权证》不能及时提交给贷款银行,每延期一天,乙方按其获得的实际贷款总额的【□万分之三,□万分之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七部分 前期物业管理和临时管理规约 第二十三条 (前期物业管理) 甲方已于 年 月 日【□采用招投标方式,□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准采用协议方式】选聘 公司对该房屋进行前期物业管理,并与其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在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由甲方选聘的物业公司负责前期物业管理工作。乙方同意将该房屋交甲方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并履行本合同附件六约定的乙方应承担的义务。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如业主委员会对甲方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不满意的,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并报苏州工业园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可另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该房屋前期物业服务公共服务费为 元/平方米·月,代收代缴费 元/平方米·月,两者合计物业服务费为 元/平方米·月。室外汽车车位停放服务费【□100,□120,□_ 】元/个·月,业主拥有使用权的汽车车位停车服务费【□50,□60,□_ 】元/个·月,业主独用车库物业服务费【□____元/个·月,□_ 元/平方米·月,□计算建筑面积收取公共服务费】。上述收费在前期物业管理阶段未经业主委员会同意不再调整(主管部门提示:本条填写的应为中标价格及法定收费,如实际收费低于中标价格及法定收费的,可在补充条款中说明);前期物业服务费自乙方入伙之日起计算, 如乙方未入住的物业服务费由乙方按【□70%,□100%】承担。(本条所称入伙,是指业主按本合同第十七条约定期限办理完结相应房屋交接手续;业主未按本合同第十九条约定在催告书规定的日期内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自催告书约定的验收交接日之第二日起视为入伙。) 本项目【□是,□不是】住宅且所在住宅小区组团分期开发的,【□将,□不将】根据《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对先期入住业主交纳的物业服务公共服务费予以打折,按本条第三款所列物业服务公共服务费标准的【□70%,□_ __%】收取.差额部分由甲方补偿给物业服务企业。优惠期至该宗地内所开发房屋全部交付后第二个月结束. 第二十四条 (临时管理规约 ) 为使乙方及其他业主合理、安全地使用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甲方已制订了《临时管理规约》(见附件七),乙方承诺自觉履行该《临时管理规约》,违反《临时管理规约》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使用承诺 ) 乙方使用该房屋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房屋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补充协议及其附件另有约定者外,乙方在使用该房屋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使用与该房屋有关的共用部位和设施,并按照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第八部分 甲方承诺 第二十六条 (权利状况) 甲方承诺: 1、该房屋没有权属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 2、该房屋没有销售给除乙方以外的其他人; 3、该房屋没有司法查封或其他受到限制交易的情况;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如因甲方隐瞒上述情况,导致乙方不能办理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房屋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当自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乙方已付房价款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住房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退还给乙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赔偿金. 第二十七条 (销售广告及样板房) 甲方同意在签署本合同前由甲方、甲方委托的房地产中介机构所发布或提供的广告、售楼书等房地产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并对本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作为本合同条款,甲方予以履行. 甲方设置样板房的,应当在补充条款中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 第二十八条 (物业服务用房) 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用房【□分期,□一次性】交付使用,具体位置、面积(预测)及交付时间如下: _____幢_____层_____室_____平方米,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交付; _____幢_____层_____室_____平方米,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交付; _____幢_____层_____室_____平方米,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交付。 第二十九条 (规划、设计变更) 甲方同意经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批准的本小区的规划总平面图、楼层平面图等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甲方保证按已批准的规划、设计图纸完成该房屋及相关环境的建设;在本合同补充条款或附件中,甲方应向乙方告知本小区范围内该房屋周围20米范围内和该房屋地下室、屋顶部分是否存在变电站、配电房、垃圾房、变频水泵、通讯发射(接收)等电磁发射装置、通风机及产生噪声的通风口等公用设施和设备。(主管部门提示: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应充分了解该房屋的规划批准内容及周围20米范围内(本小区范围内)和该房屋地下室、屋顶部分的相关环境的建设内容和相邻关系。) 甲方不得擅自变更该房屋的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确需变更的应报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甲方在获得批准后应在十日内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做出是否解除合同的书面答复。乙方选择解除合同的,甲方应自书面答复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乙方已付房款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存款基准利率,□住房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乙方选择不解除合同的,有权要求甲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双方约定如下: 乙方在通知到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单价保持不变)。 甲方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乙方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配套设施) 甲方关于基础设施和配套工程正常运行的承诺。 1。 乙方购买的商品房为住宅的,甲方承诺除符合《苏州市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外的其它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配套设施和配套工程,将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乙方购买的商品房为非住宅的,甲方承诺与该房屋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和配套工程,将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 ;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部分 合同的生效和补充 第三十一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在【□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办理合同公证】后生效。 第三十二条(合同的补充、附件及效力) 在本合同中未约定、约定不明或不适用的事项,双方当事人可协商订立补充条款。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没有约定、约定不明或不适用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可协商订立补充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的补充条款与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但补充条款、补充协议中含有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本合同中约定应当由甲方承担的责任或不合理地加重乙方责任、排除乙方主要权利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 本合同的补充条款、附件及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本合同、补充条款、附件及补充协议中的手书文字与打印(铅印、影印、复印、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三条 (网上备案) 甲、乙双方在纸质文本上签章后,甲方应当在纸质文本打印之日起十五日内及时将电子文本提交网上备案。 第三十四条 (实际经济损失的赔偿)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的实际经济损失超过违约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违约方据实赔偿. 第十部分 合同的解除 第三十五条 (单方解除权行使期限) 本合同中对甲乙双方的单方解除权的行使期限有约定的,解除权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行使,超过期限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对行使期限没有约定的,甲乙双方的合同单方解除权自解除事由成立之日起【□三个月,□ 】内不行使的,该解除权消灭。 第三十六条 (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清楚明白,并愿按本合同约定严格执行。如一方违反本合同,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规定索赔。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要求解除合同的,除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外,责任方须按本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的有关条款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并按(实际)总房价款的【□2%,□_ %】赔偿对方损失. 第三十七条 (注销网上备案) 本合同签订并网上备案后,如发生甲、乙双方协议解除本合同的事实,甲、乙双方应签署解除协议,并按规定共同办理注销本合同网上备案手续. 甲方或乙方均-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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