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管理案例分析总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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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年4月A单位拟建办公楼一栋,工程地址位于已建成的X小区附件。A单位就勘察任务与B单位签订了工程合同。合同规定勘察费15万元.定金为合同价的20%.该工程经过勘察、设计等阶段于10月20日开始施工.施工承包商为D建筑公司。 问题: 1、 委托方A应预付勘察定金数额是多少? 答:15X20%=3万元 2、该工程签订勘察合同几天后,委托方A单位通过其他渠道获得X小区业主C单位提供的X小区的勘察报告。A单位认为可以借用该勘察报告,A单位即通知B单位不再履行合同。请问在上述事件中,哪些单位的做法是错误的?为什么?A单位是否有权要求返还定金? 答:A单位和C单位的做法都是错误的。A单位不履行勘察合同,属违约行为;C单位应维护他人的勘察成果和设计文件,不得擅自转让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合同以外的项目.而C单位将他人的勘察报告擅自提供给A单位,并用于合同外项目,这种做法是错误的。委托方A单位不履行勘察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3、若A单位和B单位双方都按期履行勘察合同,并按B单位提供的勘察报告进行设计与施工。但在进行基础施工阶段,发现其中有部分地段地质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符,出现软弱地基,而在原报告中并未指出。此时B单位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若勘察合同继续履行,B单位完成勘察任务。对于因勘察质量低劣造成损失的大小,减收或免收勘察费。 4、问题3中,施工单位D由于进行地基处理,施工费用增加20万元,工期延误20天,对于这种情况,D单位应怎样处理?而A单位应承担哪些责任? 答:D单位应在出现软弱地基后,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A单位,同时提出处置方案或请求A单位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共同制定处理方案,并于28天内就延误的工期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损失,向A单位代表提出索赔意向通知,在随后的28天内提出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A单位应于28天内答复,逾期不做答复,或要求D单位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视为默认.由于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而造成施工方的窝工、停工,委托方A单位应按施工方D单位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因此,A单位应承担地基处理所需的20万元,顺延工期20天。 某单位拟建一职工活动中心综合楼,经当地主管部门批准,自行组织该项目的施工公开招标工作。经研究确定了以下招标程序:(1)成立项目施工招标工作小组;(2)编制招标文件;(3)发布招标邀请书;(4)报名投标者的资格预审;(5)向合格的投标者发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6)建立评标组织,制订评标、定标办法;(7)公开开标会议,审查投标书;(8)组织评标,决定中标单位;(9)发中标通知书;(10)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问题:(1)上述过程是否合适,若有不合适之处请改正。(2)该建设单位评标组织在进行评标时,应主要比较投标单位的哪些条件?(3)施工单位在进行投标报价时,常用的方法有哪些?(4)该建设单位应符合哪些基本条件才可以进行招标活动? (1) 答:①第三条“发布招标邀请书”,应改为“发布(刊登)招标通告(公告)”;②第2、3条中间应加一条制订标底;③第5、6条中间应加一条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投标文件答疑.(2)答:应主要对以下条件进行比较:①投标报价合理;②建设工期适当;③施工方案先进可行;④企业质量业绩充分,社会信誉良好。(3)答:主要有①扩大标价法;②开口升级报价法;③多方案报价法;④突然袭法。 (4)答:①建设单位必须是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②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③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④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⑤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事件1:因甲方未能事先清空场地,甲方进场时间受到影响,并使工程A作业时间延长2天,窝工6个工作日。事件2:工程B为一隐蔽工程,钢筋混凝土结构。某建筑单位乙承建了该工程项目。施工完毕后,乙及时向甲方代表提出了检查验收要求。但因甲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到现场检查验收,乙方自己进行了检查。事后甲方认为由于该工程比较重要,要求乙重新对部位a、b检查。检查结果是:a完全合格,但b偏差超出了允许范围。由于重新检查部位a费用为28万元,工期4天;部位b包括检查与返工,共计花费43万元,工期20天。又因该项目的检查及返工处理,还给乙后续工程造成了工期延长10天.事件3:在工程C施工中,因设计变更,造成施工时间增加2天,费用增加6万元。 问题: (1)事件2中应依据哪些规定对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进行验收? (2)关于事件2中的隐蔽工程验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有什么规定? (3)上述材料中,乙方可以就哪些事件提出工期补偿和费用补偿,原因是什么? (4)上述施工索赔,可采用哪些费用计算方法?请详细说明。 (1) 答:应依据以下规定对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进行验收:①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规定;②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含设计图纸、图集和设计变更单)等的要求;③应符合政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质量的规定;④应满足施工承发包合同中有关质量的规定。 (2)答:《统一标准》规定,隐蔽工程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填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这是对难以再现部位和节点质量所设的一个停止点,应重点检查,共同确认,并宜留下影像资料作证。 (3)答:事件1可以提出工期补偿和费用补偿要求,因造成延长的责任在甲方且影响了后续工程的施工;事件2不能提出工期和费用补偿,因为乙方没有按规定验收;事件3可以提出 费用补偿,因造成费用增加的原因在甲方,如果该工程造成时间的增加超过了该项工作的总时差,还可以提出工期补偿. (4)答:①实际费用法。就是以承包商为某项索赔工作所支付的实际开支为根据,向业主要求费用补偿。②总费用法,即总成本法,就是当多次发生索赔事件后,重新计算工程的实际总费用,实际总费用减去报价时的估算总费用即索赔金额。③修正的总费用法,即在总费用法的基础上,去掉一些不合理的因素,使其更为合理。 1.背景 某市一写字楼,工程建筑面积45000㎡,建筑高度108m,36层现浇框剪结构,地下两层;该工程位于淤泥质软土地基上,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由某市建筑公司施工总承包,工程于2004年2月18日开工。施工中发生如下事件: v 事件一:土方开挖时发现一古墓,为抢工期,项目经理安排几个亲信把古墓里的东西拿走后,要求施工队接着挖土方. v 事件二:为降低工程成本,项目经理决定将挖出的淤泥质软土作为回填土. v 事件三:4月25日(已施工至地上一层),项目经理安排项目质量检查员主持编制施工项目质量计划,以应付公司28日的综合大检查。 2.问题 (1)事件一的做法是否妥当?应如何处理? (2)事件二的做法是否合理?为什么? (3)事件三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1)不妥.土方开挖中如发现文物或古墓,应立即妥善保护并及时报请当地有关部门来现场处理,待妥善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2)不合理。因为,填方土料应符合设计要求,保证填方的强度和稳定性。一般不能选用淤泥和淤泥质土、膨胀土、有机质物含量大于8%的土、含水溶性硫酸盐大于5%的土、含水量不符合压实要求的黏性土。 (3)不正确.因为,质量计划应在项目策划过程中,由项目经理主持编制. 1.背景 某建设单位与某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了饭店装修改造施工合同。合同价款为2600万元,合同工期为200d。在合同中,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约定,每提前或推后工期一天,按合同价的万分之二进行奖励或扣罚。该工程施工进行到100d时,经材料复验发现,甲方所供应的木地板质量不合格,造成乙方停工待料19d,此后在工程施工进行到150d时,由于甲方临时变更首层大堂工程设计又造成部分工程停工16d。工程最终工期为220d。 2.问题 (1)施工单位在第一次停工后10d,向建设单位提出了索赔要求,索赔停工损失人工费和机械闲置费等共6。8万元;第二次停工后15d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停工损失索赔7万元。在两次索赔中,施工单位均提交了有关文件作为证据,情况属实。此项索赔是否成立? (2)在工程竣工结算时,施工单位提出工期索赔35d。同时,施工单位认为工期实际提前了15d,要求建设单位奖励7.8万元。建设单位认为,施工单位当时未要求工期索赔,仅进行停工损失索赔,说明施工单位已默认停工不会引起工期延长。因此,实际工期延长20d,应扣罚施工单位10。4万元.此项索赔是否成立? (1)此项索赔成立.因为施工单位提出索赔的理由正当,并提供了当时的证据,情况属实。同时,施工单位提出索赔的时限未超过索赔合同规定的28d时限。 (2)此项索赔不成立。因为施工单位提出工期索赔时间已超过合同约定的时间,而建设单位罚款理由充分,符合合同规定;罚款金额计算符合合同规定。故应从工程结算中扣减工程应付款10。4万元. 1. 背景 某建设单位投资兴建科研楼工程,为了加快工程进度分别与三家施工单位签订了土建施工合同、电梯安装施工合同、装饰装修施工合同。三个合同都提出了一项相同的条款:建设单位应协调现场的施工单位,为施工单位创造可利用条件,如垂直运输等。 土建施工单位开槽后发现一输气管道影响施工。建设单位代表察看现场后,认为施工单位放线有误,提出重新复查定位线.施工单位配合复查,没有查出问题。一天后,建设单位代表认为前一天复查时仪器有问题,要求更换测量仪器再次复测。施工单位只好停工配合复测,最后证明测量无错误。为此,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了反复检查两次的配合费用的索赔要求。 此外,土建施工企业在工程顶层结构楼板吊装施工的时候,电梯安装企业进入施工现场,而后装饰装修企业也在施工现场进行了大量垂直运输工作,三家施工单位因卷扬机吨位不足发生了矛盾.由于建设单位没有协调好三个施工单位的协作关系,他们互相之间又没有合同约束,引起了电梯安装企业和装饰装修企业的索赔要求.最终,整个工程的工期延误了43d。 v 2. 问题 v (1)建设单位代表在任何情况下要求重新检验,施工单位是否必须执行?其主要依据是什么? v (2)土建施工企业索赔是否有充分的理由? v (3)若再次检验不合格, 施工单位应承担什么责任? v (4)电梯安装企业和装饰装修企业能否就工期延误向建设单位索赔?为什么? v (1)建设单位代表在任何情况下要求施工单位重新检验,施工单位必须执行, 这是施工单位的义务。其主要依据是《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v (2)土建施工企业索赔有充分的理由。因为该分项工程已检验合格,建设单位代表要求复验,复验结果若合格,建设单位应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 v (3)若再次检验不合格,施工单位应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 v (4)由于建设单位未履行该工程的电梯安装施工合同和装饰装修施工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即"建设单位应协调现场的施工单位,为施工单位创造可利用条件,如垂直运输等”,因此,电梯安装企业和装饰装修企业可以就工期补偿或费用补偿向建设单位提出索赔。 v 1。 背景 v 某建设单位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形式对某建设工程项目进行邀请招标, 在招标文件中, 发包人提供了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暂定数量、工程量计算规则、分部分项工程单价组成原则、合同文件内容、投标人填写综合单价, 工程造价暂定800万元, 合同工期12个月.某施工单位中标承接了该项目,双方参照现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了固定价格合同. v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遇到了特大暴雨引发的山洪暴发,造成现场临时道路、管网和其他临时设施遭到损坏。该施工单位认为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是:①本合同协议书;②本合同专用条款;③本合同通用条款;④中标通知书;⑤投标书及附件;⑥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⑦工程量清单;⑧图纸;⑨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⑩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此外,施工过程中,钢筋价格由原来的2500元/t,上涨到3300元/t,该施工单位经过计算,认为中标的钢筋制作安装的综合单价每吨亏损800元,于是,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索赔,请求给予酌情补偿。 v 2。 问题 v (1)施工单位认为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是否妥当? 请给出合理的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 v (2)施工单位就特大暴雨事件提出的索赔能否成立? 为什么? v (3)施工单位就钢筋涨价事件提出的索赔能否成立? 为什么? v (4)因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时间及经济损失应由谁来承担,应采用哪些具体方法解决问题? v (1)不妥当。合理的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是:①本合同协议书;②中标通知书;③投标书及其附件;④本合同专用条款;⑤本合同通用条款;⑥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⑦图纸;⑧工程量清单;⑨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⑩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v (2)能成立。因特大暴雨事件引发的山洪暴发, 应按不可抗力处理由此引起的索赔问题。已损坏的现场临时道路、管网和其他临时设施等经济损失应由建设单位承担,工期顺延。 v (3)不能成立.根据合同文件中招标文件和合同专用条款的有关约定,该建设工程项目属于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不再调整. v (4)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时间及经济损失,应由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v · 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v · 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v · 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v · 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v · 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v · 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v 1。 背景 v 某施工单位(乙方)与某建设单位(甲方)签订了某项工业建筑的地基强夯处理与基础工程施工合同。由于工程量无法准确定,根据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的规定,按施工图预算方式计价,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及施工合同规定的内容及技术要求施工。乙方的分项工程首先监理工程师申请质量认证,取得质量认证后,向造价工程师提出计量申请和支付工程款。 v 工程开工前,乙方提交了施工组织设计并得到批准。 v 2.问题 v (1)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当进行到施工图所规定的处理范围边缘时,乙方在取得在场的监理工程师认可的情况下,为了使夯击范围适当扩大。施工完成后,乙方将扩大范围内的施工工程量向造价工程师提出计量付款的要求,但遭到拒绝。试问造价工程师拒绝承包商的要求合理否?为什么? v (2)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乙方根据监理工程师指示就部分工程进行了变更施工。试问变更部分合同价款应根据什么原则确定? v (3)开挖土方过程中,有两项重大事件使工期发生较大的拖延:一是土方开挖时遇到了一些工程地质勘探没有探明的孤石,排除孤石拖延了一定时间;二是施工过程中遇到数天季节性大雨后又转为特大暴雨引起山洪暴发,造成现场临时道路、管网和施工用房等设施以及已施工的部分基础冲坏,施工设备损坏,运进现场的部分材料被冲走,乙方数名施工人员受伤,雨后乙方用了很多工时清理现场和恢复施工条件。为此乙方按照索赔程序提出了延长工期和费用补偿要求,试问造价工程师应如何处理? v (1)造价工程师的拒绝正确.其原因:该部分的工程量超出了施工图的要求,一般地讲,也就超出了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对该部分工程量监理工程师可以认为是承包商的保证施工质量的技术措施,一般在业主没有批准自己追加相应费用的情况下,技术措施费用应由乙方自己承担。 v (2)变更价款的确定原则: v · 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合同款; v · 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款; v ·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商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发包人批准执行,这一批准的变更价格,应与承包商达成一致,否则按合同争议的处理方法解决。 v (3)造价工程师应对两项索赔事件做出处理如下: v 1)对处理孤石引起的索赔,这是预先无法估计的地质条件变化,属于甲方应承担的风险,应给予乙方工期顺延和费用补偿。 v 2)对于天气条件变化引起的索赔应分两种情况处理: v · 对于前期的季节性大雨这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预先能够合理估计的因素,应在合同工期内考虑,由此造成的时间和费用损失不能给予补偿。 v · 对于后期特大暴雨引起的山洪暴发不能视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预先能够合理估计的因素,应按不可抗力处理由此引起的索赔问题。被冲坏的现场临时道路、管网和施工用房等设施以及已施工的部分基础,被冲走的部分材料,清理现场和恢复施工条件等经济损失应由甲方承担;损坏的施工设备,受伤的施工人员以及由此造成人员窝工和设备闲置等经济损失应由乙方承担;工期顺延。 v 1. 背景 v 某开发公司投资兴建住宅小区中的一栋普通商业楼工程项目,该商业楼建筑面积4000m2,全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的企业应有同类工程的施工经验,参加投标的各家建筑公司根据领取的招标文件和全套施工图纸编制了投标文件。按照公开招标的程序,经过严格的资格预审及公开开标、评标后,甲建筑公司获得中标。中标后甲建筑公司与开发公司签订了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承包合同规定工程的合同方式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合同规定工期为185d,合同总价为800万元。 v 2。 问题 v (1)建设工程合同按照承包工程计价方式分为哪几类?该工程项目的合同方式是否妥当? v (2)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哪些事项进行约定? v (1)建设工程合同按照承包工程计价方式可分为: v l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v l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v l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v 固定价格合同又可分为固定总价合同和固定单价合同。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采用固定单价合同的,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v 由于固定总价合同一般适用于施工条件明确、工程量能够较准确地计算、工期较短、技术不太复杂、合同总价较低且风险不大的工程项目。本案例工程基本符合上述条件,故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是合适的. v (2)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共同发布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v l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v l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v l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v l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v l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 v l 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v l 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v l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v l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v l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v 某市原区属商贸委1992年在繁华地段建成一商业楼,当时的用途是首层超市,2~4层为商户的小型办公室。根据市场的变化,2005年该单位决定将该商业楼改为商务酒店。由于工期紧,该单位边进行图纸报审边进行招标. v 经过招标,某装修公司采用低报价策略编制了投标文件,并获得中标。根据招标文件精神,该工程工期为2005年5月15日至2005年9月15日,必须保证十一旅游黄金周正式营业,否则,逾期一天罚款1万元。鉴于该工程的资金紧张,该施工单位(乙方)于2005年5月5日与建设单位(甲方)签订了该工程项目的固定总价施工合同。 v 甲方在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后,由于擅自更改了外立面设计,外门头超越红线等原因,施工图纸未通过规划局审批,无法取得开工证.甲方口头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半个月,预付工程款也未按合同约定日期拨付,乙方在会议中同意,但没有会议纪要等有效证据。 v 6月15日,甲方手续方办理完备.乙方为保证按期完工,在抢工过程中忽视了施工质量,在质检站抽检过程中,外墙瓷砖粘贴不牢固,拉拔试验不合格,被要求返工。工程直至2005年10月30日才竣工. v 结算时甲方认为乙方迟延工期,应按合同约定偿付逾期违约金20万元。乙方认为临时停工是甲方要求的,乙方为保证施工工期,加快施工进度才出现了质量问题,因此迟延交付的责任不在乙方。甲方则认为临时停工和不顺延工期是当时乙方答应的,乙方就应当履行承诺,承担违约责任。 v 2. 问题 v (1)该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是否合适? v (2)该施工合同的变更形式是否妥当?此合同争议依据合同法律规范应如何处理? v 本案例主要考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类型及其适用性,解决合同争议的法律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计价方式不同可分为: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根据种类合同的适用范围,分析该工程采用价格合同是否合适。解决合同争议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有关规定。 v (1)建设工程的合同类型按照承包工程计价方式分类可分为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及成本加酬金合同.总价合同还可以分成固定总价合同、可调总价合同。因为固定总价合同适用于工程量不大,能够较准确计算、工期较短、技术不太复杂、风险不大的项目.根据该工程装修工程的特点和甲方的资金状况,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是合适的. v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有关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合同变更亦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若在应急情况下,可采取口头形式,但事后应予以书面形式确认.否则,在合同双方对合同变更内容有争议时,往往因口头形式协议很难举证,而不得不以书面协议约定的内容为准。本案例中甲方要求暂停施工,乙方亦在会议中同意,是甲、乙双方的口头协议,且事后并未以书面的形式确认,所以该合同变更形式不妥.在竣工结算时双方发生了争议,对此只能以原书面合同规定为准。 v 在施工期间,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停工一个月,此时乙方应享有索赔权。乙方虽然末按规定程序及时提出索赔,丧失了索赔权,但是根据《民法通则》之规定,在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内,仍享有通过诉讼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甲方未能及时支付工程款,应对停工承担责任,故应当赔偿乙方停工一个月的实际经济损失,工期顺延一个月。工程因质量问题返工,造成逾期交付,责任归乙方,故乙方应当支付逾期交工15天的违约金,因质量问题引起的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 v 1. 背景 v 某施工单位(承包人)于2006年2月参加某综合楼工程项目的投标,根据业主提供的工程全部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提出报价并中标.工程于2006年3月开始施工.该综合楼建筑面积21000 m2,建筑物檐高67。4m,地上18层、地下2层。结构形式为框架-剪力墙结构,箱形基础。招标人要求合同工期不长于600日历天。承包范围包括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全部建筑安装工程。 v 该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依据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3). v 合同方式为以工程量清单为基础的固定单价合同.合同约定了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和调整方法,部分内容摘要如下: v (1)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 v 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v ·工程量清单漏项、错项据实调整。 v ·设计变更、施工洽商部分据实调整。 v ·由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与施工图纸之间存在差异,幅度在±3%以内的,不予调整;幅度超出±3%的,超出部分据实调整。 v ·清单中暂估价材料和设备:招标中给出暂估价的材料、设备,在施工过程中经过招标人认质认价后,据实调整差价并只计取税金. v ·其他已经约定不做调整的从其相关规定。 v 2)措施项目清单 v 投标了报价中的措施费,包含完成招标范围内全部工作内容的措施费.包干使用,不做调整。 v (其余略) v 3)综合单价的调整 v 出现新增、错项、漏项的项目或原有清单工程量变化超过±10%的调整综合单价。 v (其余略) v (2)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v 1)调整综合单价的方法 v ·由于工程量清单错项、漏项或设计变更、施工洽商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根据当期市场价格水平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中标人上报新增项目综合单价时遵循的原则:人、材、机的含量及价格根据本地区现行预算定额,其中主材的价格依据施工当期本地区工程造价信息价格水平。 v ·由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或设计变更、施工洽商引起工程量增减,幅度在10%以内的,执行原有综合单价;幅度在10%以外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根据当期市场价格水平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v 2)调整合同总价的方法 v 合同总价的调整在工程竣工结算时调整。合同价款的调整必须有原始的文字依据,由承包人上报给监理工程师,经招标人和监理工程师审核并批准后才可调整。 v 施工过程中发生了以下几项事件: v 事件一:工程量清单给出的基础垫层工程量为180m3,而根据施工图纸计算的垫层工程量为185m3. v 事件二:工程量清单给出的挖基础土方工程量为9600m3,而根据施工图纸计算的挖基础土方工程量为10080m3。挖基础土方的综合单价为40元/m3。 v 事件三:合同中约定的施工排水、降水费用为133000元,施工过程中考虑到该年份雨水较多,施工排水、降水费用增加到140000元。 v 事件四:合同中约定的脚手架使用费为180000元,施工过程中由于脚手架的租赁费增加,实际脚手架使用费为190000元. v 事件五:施工过程中,由于预拌混凝土出现质量问题,导致部分梁的承载能力不足,经设计和业主同意,对钢筋混凝土梁进行了加固,设计单位进行了计算并提出加固方案.由于此项设计变更造成费用增加8000元。 v 事件六:施工期间,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了对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的检查,为此,施工项目经理部对现场进行了全面清理,并对部分场地进行了绿化,因此增加费用8000元。 v 事件七:施工过程中,业主提出改变部分房间用途,提出设计变更,原设计的防静电活动地面由原来的400m2增加到500m2,合同确定的综合单价为420元/ m2,施工时市场价格水平已经发生变化,施工单位根据当时的市场价格水平,确定综合单价为435元/ m2,并上报给监理工程师,经过业主和监理工程师的审核并得到了批准. v 2. 问题 v (1)该工程采用的是固定单价合同,合同中又约定了综合单价的调整方法,该约定是否妥当?为什么? v (2)该项目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以上事件,是否可以进行相应合同价款的调整;如可以调整,应当如何调整? v 1)该约定妥当。因为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固定价格合同是指双方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本案例综合单价在风险范围内不再调整,专用条款约定的调整范围,是指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 v (2)本案例中所发生的各项事项,应按如下方法处理: v 事件一: v 不可调整。 v 工程量清单的基础垫层工程量与按施工图纸计算工程量的差异幅度为: v (185-180)÷180=2.78%<3% v 根据本案例合同条款,由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与施工图纸之间存在差异,幅度在±3%以内的,不予调整.因此依据合同不予调整。 v 事件二: v 可以调整. v 工程量清单的挖基础土方工程量与按施工图纸计算工程量的差异幅度为: v (10080-9600)÷9600=5%>3% v 该工程量差异幅度已经超过3%,因此依据合同可以进行调整。 v 依据合同,超出3%部分可以调整,即可以调整的挖基础土方工程量为: v 9600×(5%-3%)=192m3 v 或 10080-9600×(1+3%)=192m3 v 由于工程量差异幅度为5%,未超过合同约定的10%,因此按合同约定执行原有综合单价,应调整的价款为:40×192=7680元 v 事件三: v 不可调整。合同约定措施费包干使用,不做调整。施工排水、降水属于措施费,因此不能调整。 v 事件四: v 不可调整.合同约定措施费包干使用,不做调整。脚手架费用属于措施费,因此不能调整。 v 事件五: v 不可调整.预拌混凝土出现质量问题属于承包商的问题,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通用条款规定,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v 事件六: v 不可调整。合同约定措施费包干使用,不做调整.环境保护、文明施工费属于措施费,因此不能调整. v 事件七: v 可以调整.因为该事件是由于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加。合同约定由于设计变更、施工洽商部分引起工程量增减据实调整。本案例工程量增加的幅度为: v (500-400)÷400=25% v 增加幅度已经超过10%,按合同可以进行综合单价调整。根据合同约定,幅度在10%以外的,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根据市场价格水平提出,并已经过发包人确认. v 应结算的价款为: v 按原综合单价计算的工程量为: v 400×(1+10%)=440m3 v 按新的综合单价计算的工程量为: v [500-400×(1+10%)]=500-440=60m3 v 调整后的价款为: v 420×440 +435×60=210900(元) v 或 400×(1+10%)×420+[500-400×(1+10%)]×435=210900元 事件1:因甲方未能事先清空场地,甲方进场时间受到影响,并使工程A作业时间延长2天,窝工6个工作日.事件2:工程B为一隐蔽工程,钢筋混凝土梁。某建筑单位乙承建了该工程项目。施工完毕后,乙及时向甲方代表提出了检查验收要求。但因甲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到现场检查验收,乙方自己进行了检查。事后甲方认为由于该工程比较重要,要求乙重新对部位a、b检查。检查结果是:a完全合格,但b偏差超出了允许范围。由于重新检查部位a费用为28万元,工期4天;部位b包括检查与返工,共计花费43万元,工期20天。又因该项目的检查及返工处理,还给乙后续工程造成了工期延长10天。事件3:在工程C施工中,因设计变更,造成施工时间增加2天,费用增加6万元。 问题:(1)事件2中应依据哪些规定对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进行验收?(2)关于事件2中的隐蔽工程验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有什么规定?(3)上述材料中,乙方可以就哪些事件提出工期补偿和费用补偿,原因是什么? (1)答:应依据以下规定对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进行验收:①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规定;②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含设计图纸、图集和设计变更单)等的要求;③应符合政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质量的规定;④应满足施工承发包合同中有关质量的规定. (2)答:《统一标准》规定,隐蔽工程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填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这是对难以再现部位和节点质量所设的一个停止点,应重点检查,共同确认,并宜留下影像资料作证. (3)答:事件1可以提出工期补偿和费用补偿要求,因造成延长的责任在甲方且影响了后续工程的施工;事件2不能提出工期和费用补偿,因为乙方没有按规定验收;事件3可以提出 费用补偿,因造成费用增加的原因在甲方,如果该工程造成时间的增加超过了该项工作的总时差,还可以提出工期补偿。 1。 背景 某建设单位投资兴建科研楼工程,为了加快工程进度分别与三家施工单位签订了土建施工合同、电梯安装施工合同、装饰装修施工合同.三个合同都提出了一项相同的条款:建设单位应协调现场的施工单位,为施工单位创造可利用条件,如垂直运输等。 土建施工单位开槽后发现一输气管道影响施工。建设单位代表察看现场后,认为施工单位放线有误,提出重新复查定位线。施工单位配合复查,没有查出问题。一天后,建设单位代表认为前一天复查时仪器有问题,要求更换测量仪器再次复测。施工单位只好停工配合复测,最后证明测量无错误。为此,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了反复检查两次的配合费用的索赔要求。 此外,土建施工企业在工程顶层结构楼板吊装施工的时候,电梯安装企业进入施工现场,而后装饰装修企业也在施工现场进行了大量垂直运输工作,三家施工单位因卷扬机吨位不足发生了矛盾。由于建设单位没有协调好三个施工单位的协作关系,他们互相之间又没有合同约束,引起了电梯安装企业和装饰装修企业的索赔要求。最终,整个工程的工期延误了43d。 2。 问题 (1)建设单位代表在任何情况下要求重新检验,施工单位是否必须执行?其主要依据是什么? (2)土建施工企业索赔是否有充分的理由? (3)若再次检验不合格, 施工单位应承担什么责任? (4)电梯安装企业和装饰装修企业能否就工期延误向建设单位索赔?为什么? (1)建设单位代表在任何情况下要求施工单位重新检验,施工单位必须执行, 这是施工单位的义务。其主要依据是《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2)土建施工企业索赔有充分的理由。因为该分项工程已检验合格,建设单位代表要求复验,复验结果若合格,建设单位应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 (3)若再次检验不合格,施工单位应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 (4)由于建设单位未履行该工程的电梯安装施工合同和装饰装修施工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即”建设单位应协调现场的施工单位,为施工单位创造可利用条件,如垂直运输等",因此,电梯安装企业和装饰装修企业可以就工期补偿或费用补偿向建设单位提出索赔。 15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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