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梦县佳兴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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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梦县佳兴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生猪产业是我县的优势产业之一,在县域经济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为有机衔接生猪养殖,畜产品加工、饲料、饲料添加剂及兽葯等牧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各环节,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优化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共同抵御市场风险,做强做大我县生猪产业,经部分种猪繁育户、生猪养猪专业场(户)、畜产品加工营销企业、饮料、兽药等牧业“投入品”生产销售等企、事业单位倡议发起,组建云梦佳兴生猪专业合作社,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合作社名称和住所:(一) 合作社名称:云梦县佳兴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二) 合
2、作社住所:云梦县隔蒲镇三黄村第三条 合作社性质:云梦县佳兴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是由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由县境内从事生猪生产、加工、销售 、运输及养猪“投入品”生产、加工、销售、以及与养猪生产、加工、销售相差的技术、信息服务等相关业务的团体和个人自愿联合、民主管理而组成的互助性经济组织。第四条 合作社宗旨:坚持“民办、民营、民受益”的办社原则,以本社社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合作社实行自我组织、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受益、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自觉维护全体社员和合作社利益不受损害;合作社所从事的一切生产经营活动,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和国际规范,诚实守信;合作社
3、将充分发挥在行业中的服务、代表、协调、自律作用、积极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推进行业管理,促进全县生猪产业的健康发展。第五条 合作社主管机构:合作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业务上接受云梦县畜牧局指导。第二章 业务范围及主要职责第六条 合作社业务范围:(一) 合作社以本社社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二) 按照生猪标准化生产技术准则组织生产,建立稳定的产、供、销、技术服务体系,对会员实行“五统一”(即:统一猪源供应、统一防疫治病、统一开展技术培训、统一饲养管理技术规程、统一产品销售)和“四优惠”(即:优质低价种猪供应、优质优价收购育肥猪、病死生猪保险
4、补偿、免费技术培训)服务和定期不定期组织会员交流。(三) 加强与金融部门的衔接沟通、积极开展(合作)社银(行)-企(业)协作,协助帮助社员协调生产性资金贷款,为符合担保条件的社员提供信用担保以及资信评估、财务顾问、管理诊断等配套中介服务;为社员提供担保贷款时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适当收取费用.(四) 建立信息平台,发布相关信息,为社员免费提供技术咨询和传递生猪收购经营等方面的情报、信息和经验等服务,优价转让技术攻关成果。(五) 发展与县内外同行业的社会团体、企业及个人的友好往来,组织开展经济、专题研讨会、学术讲座等技术合作交流活动,提高行业人员素质和生产经营管理水平.(六) 承办政府及其他组织机构
5、委办的事项(包括支持专业合作社项目建设管理等)。(七) 积极开展行业内外协调,产品营销加工。(八) 向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反映会员的要求、主张和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间的关系。(九) 组织开展行业公益事业及有益于行业发展的其它活动。(十) 开展专题调研、调查研究县内外生猪生产、加工、流通及与行业发展动态和趋势,为政府制定行业政策、法规、规划等提供咨询和建议。(十一) 开展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的其它业务.第三章 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第七条 合作社的会员各类: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社并成为本社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 社员以农民为主体,加入本社的农民会
6、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80以上,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5。(二)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种猪繁育、生猪养殖、加工、营销、服务的个人;以及从事与种猪繁育、生猪养殖、加工、营销、服务等活动直接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三) 能够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有加入本社的意愿,承认并遵守合作社章程、改造本社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四) 生猪养殖户养殖能繁母猪5头以上或出栏生猪达50头以上(标准化畜牧小区内生猪养殖户年出栏生猪10头以上),愿意与合作社签订种猪销售、饲料供给、生猪收购合同.(五) 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会。(六) 品德恶劣者、有严重违法、违纪、违规现
7、象者,及正在服刑期间的人员不得加入本社。第九条 会员入社的程序:(一) 提交入会申请。(二) 经理事会讨论是否同意入社。(三) 按照合作社规定的时间、数量缴纳出资。(四)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并成为本社正式会员。(五) 自觉履行会员义务,行使权利.第十条 退社(一) 合作社个体成员要求退社的,应当在账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交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可退出;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退社,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经理事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方可退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终了时终止。(二) 会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
8、的合同,应当继续履行。(三) 社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须在3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理事会审查批准后继承社员资格,否则视为自动弃权,作退社处理.(四) 社员资格的,合作社在财务年度终了后二个月内以现金或转账方式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不计利息)和公积金份额;对社员资格终止前的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五) 资格的社员应当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第十一条 除名(一) 社员如果不近期缴纳出资、或一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协会的各
9、项活动,不履行与合作社所签订的购销合同义务等,视为自动退会,经理事会讨论并经社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对其作除名处理。(二) 社员在加入本社期间,违反本社章程、决议、决定、在经济或信誉上给本社造成严重损失,或因严重违法违纪,造成恶劣影响的,经理事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对其作除名处理,同时本社有权要求其赔偿损失.(三) 社员在合作社为其担保贷款后,不按原定用途使用资金,或不按时归还贷款,其期限超过1个月以上时,除依法追缴贷款本息外,经理事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对其作除名处理。(四)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的,经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取消任职资格并予以除名,所得的收入,收归本社所有,
10、经本社千万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 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2、 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3、 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已有。4、 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润的其他活动。第四章 社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二条 社员享有的权力(一) 参加社会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和参与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的权利。(二) 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的权利。(三) 符合贷款条件的社员,在合作社担保借款资金总额未超过公司实用资本的5倍的情况下,有享受合作社担保贷款的权利。(四) 参与争取、实施国家安排给合作社的畜牧产业项目,优先享受国家经
11、予的项目资金(物资)补助。(五) 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分享盈余的权利。(六) 享有按产品交易量返还利润的权利。(七) 对合作社工作提出质询、监督、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会员有权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八) 建议召开社员代表大会的权利.(九) 拒绝不合法负担的权利。(十) 入会自愿、退回自由的权利。第十三条 社会应承担的义务:(一)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的义务。(二) 遵守合作社章程,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积极参加合作社的各种活动,支持理事会、监事会履行职责
12、,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的义务。(三) 受合作社贷款担保的社员,有按贷款资金用途使用资金,按时归还本息和向合作社缴纳约定费用的义务。(四) 维护合作社利益,保护合作社的共有财产,爱护合作社的设施。(五) 按照章程规定或社员代表大会决定与本社进行交易,同时履行合同义务。(六) 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合作社承担责任和亏损.(七) 积极向合作社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八) 积极支持合作社的发展,并承诺不从事本合作社相竞争或合作社利益相对立的活动。(九) 章程规定和社员代表大会确定的其他义务.第五章 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第十四条 合作社社员大会是本社的最
13、高权力机构,由全体社员组成.当成员超过150人时,可设立社员代表大会,行使社员大会的部分或者全部职权。社员代表由社员直接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一) 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1、 修改章程。2、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经理、监事会主任或者监事会成员.3、 决定对本社各业务部门的设立和撤销。4、 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薪金和任期;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5、 决定重大财产处理,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6、 讨论决定每个社员的出资额;审议、批准年度业务工作报告、财务计划和报告 ,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
14、案。7、 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及登记事项变更等作出决议,审查通过对社员和工作人员的奖励和处分。8、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二) 议事规则1、 社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的召集由理事会负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并由理事会通过并报有关部门批准:(1) 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时。(2) 30以上的社员或40%以上社员代表提议。(3) 监事会提议。(4) 章程规定的其它情形。2、 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前,理事会须提前五天向社员代表通报会议内容,否则社员有权拒绝参加。3、 合作社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每位社员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4、 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出席人数应当达到社员
15、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社员代表因故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其它社员代表代理,一个社员代表最多只能代理二名社员代表。5、 社员代表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应当由社员代表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作出修改总和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应当由社员代表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6、 社员代表大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传言的社员代表应当在传言记录上签名.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社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社开展日常工作,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一) 理事会产生办法第一届理事会由合作社设立大会选举产生。改选理事会由社员代表大会从本社社员中选举产生.(二) 理事会的职责1、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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