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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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工作,防止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3、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一切涉及特种作业的单位和特种作业人员。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的特种作业。 我公司特种作业包括: ⑴电工作业;(含配电工,电气设备的装、运行、检修(维修)); ⑵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⑶起重机械作业;(含起重机械司机,起重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⑷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⑸锅炉作业(含司炉工作业); ⑹压力容器操作(含探伤、压力容器焊接切割等); ⑺危险化学品作业(含合成氨化工工艺操作、氨氧化操作、甲醛氧化操作、加氢氧化等,以及储存保管、经营); ⑻经国家批准的其它的作业。 3、对特种作业人员的要求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⑴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⑵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⑶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⑷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⑸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⑴项、第⑵项、第⑷项和第⑸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4、培训 ⑴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⑵特种作业人员在上岗作业前,必须按公司【员工教育培训管理制度】的要求接受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 ⑶特殊作业人员,每年由各分厂、部门根据不同工种的特性进行一次专业安全培训考试,并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档案. ⑷特种工作人员因病,负伤或其它等原因脱离岗位半年以上,重新回原岗位工作时,应重新进行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能恢复工作。 5、管理和监督 ⑴公司各二级用人单位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严禁安排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操作。 ⑵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持有相应工种的、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无证上岗操作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二级用人部门和作业人员进行处罚。 ⑶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 ⑷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⑸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公司安全部负责管理,并做好有关的台账记录。 ⑹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由公司安全部联系劳动人事部教培中心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体检证明、考试合格证明等材料。 ⑺公司安全部应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安全部收缴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8。1)未按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 (8.2)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操作记录达2次以上的; (8.3)弄虚作假骗取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8.4)经确认健康状况已不适宜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的。 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9.1)超过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未延期复审的; (9.2)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已不适合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 (9。3)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9。4)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虚假信息的; (9。5)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特种作业人员违反第(9。4)项、第(9.5)项规定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 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10.1)特种作业人员死亡的; (10。2)特种作业人员提出注销申请的; (10。3)特种作业操作证被依法撤销的。 ⑾特种作业人员操作时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并有权拒绝违章指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 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或转让特种作业操作证.若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挂失并申请补办新证。 ⒀安全部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情况进行监督。 4-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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