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事局辖区水上防台监督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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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波海事局辖区水上防台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台风季节水上安全监督管理,维护水域交通秩序,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宁波海事局辖区航行、锚泊、作业的船舶、设施(以下统称“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代理人和码头单位、船舶修造单位、涉水工程的业主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单位(以下统称“水上防台单位”)及人员。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宁波海事局所属各海事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各自辖区的水上防台监督管理.第四条 每年台风季节前,
2、水上防台单位应成立防台组织,制定水上防台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海事处报告.水上防台单位应适时组织开展防台演练,确保相关船长、船员及岸基管理人员等能熟悉预案内容并正确执行.同时要做好以下工作:(一)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应做好所属船舶防台物资保证、防台工作指导等工作,并督促所属船舶对防台设备和属具等至少作一次全面检查,确保其处于良好工作状况。(二)船舶修造单位应合理安排生产计划,尽可能减少或避免无动力船舶在台风季节进行水上舾装、修理作业,并将台风季节期间水上在建、在修船舶的情况和拟采取的防台措施向所在地海事处报告。第五条 船舶和水上防台单位应在台风季节及时收集当地气象台(站)的台风预报信息,并
3、按照本规定和各自预案做好相应的防台工作.主管机关应及时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向船舶和水上防台单位发布台风预警,下达防抗台工作指令;船舶和水上防台单位应当听从主管机关统一指挥.第六条 宁波海事局辖区水域以北纬2940线为界分南、北两部分,南部以石浦东门岛(291218N/1215715E)为参考基点,北部以北仑山(295630N/1215057E)为参考基点。阶段性防台措施的实施以上海中心气象台发布的台风警报中台风中心位置距南、北两部分的距离、台风移动趋势和南、北两部分沿海水域风力大小来确定。第七条 宁波海事局辖区水上防台工作分为四个阶段,在满足下列各款所列条件时由主管机关决定和发布相应等级的水上防台
4、警报:(一)级防台-防台戒备阶段:根据台风动态分析,预计72小时内宁波沿海水域可能受台风外围影响时。(二)级防台-防台准备阶段:当台风中心距参考基点580海里并可能影响宁波沿海水域,或在未来48小时内宁波沿海水域平均风力将达8级及以上时。(三)级防台防台实施阶段:当台风中心距参考基点320海里并可能影响宁波沿海水域,或在未来24小时内宁波沿海水域平均风力将达10级及以上时.(四)级防台抗击台风阶段:当台风中心预计在未来12小时内进入宁波沿海水域,或在未来12小时内宁波沿海水域平均风力将达12级及以上时。第八条 船舶和水上防台单位在级防台-防台戒备阶段应做好下列工作:(一)密切关注台风动态,做好
5、防台准备。(二)各船舶应对防台设备和属具至少进行一次一般性检查。(三)无动力船舶应提前联系落实防台监护拖轮。(四)船舶代理单位和码头单位应及时将相关防台信息告知相关船舶。第九条 船舶和水上防台单位在级防台-防台准备阶段应做好下列工作:(一)实行24小时值班,密切关注台风动向,随时掌握台风动态,做好记录,并与主管机关保持联系。(二)各船舶应以不低于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要求立即召回船员,对船舶的操纵设备、系泊设备、通信设备、水密装置、货舱用具、排水设备等作一次全面检查,作好各项防台准备。其中:1.长期停航船舶应特别加强对船舶主机、辅机、锚机、舵机等关键设备的检测,确保处于良好工况,提前选择合适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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