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用地规划导则说课讲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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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业用地规划导则精品文档重庆市城乡规划工业用地规划导则(试行)重 庆 市 规 划 局二七年十二月收集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管理员删除 前 言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编制与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事业“十一五”规划行动方案的统一部署,工业用地规划编制组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借鉴了国家和其它省市的相关规划标准,通过组织专家论证,在广泛征求规划设计、科研、管理等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订本导则。本导则的主要内容有:1. 总则;2. 工业用地的定义与分类;3. 工业用地选址与布局;4. 工业用地规划标准;5. 工业园区规划标准;6. 工业企业的卫生防护距离;7. 名词解释
2、。根据建设部建标200087号文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的要求,正文中用黑体字注明了本导则中涉及相关国家标准强制性条款内容。本导则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提供给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单位地址:渝北区新牌坊新南路9号;邮编:401147),以便在今后修改时参考和吸纳。本导则主编单位: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本导则主要起草人:彭远翔、钱紫华目 录1总 则12. 工业用地的定义与分类22.1 工业用地的定义22.2 工业用地的分类23. 工业用地选址与布局33.1 工业用地选址原则33.2 工业用地布局原则44. 工业用地规划标准64.1 总体标准
3、64.2 工业用地的配套设施94.3 工业用地的道路104.4 工业用地的绿地105. 工业园区规划标准115.1 工业园区定义和布局形式115.2 一般标准115.3 工业园区配套设施的布局135.4 工业园区道路145.5 工业园区绿化组织145.6 高新技术园区的工业用地145.7 特色工业园区的工业用地156. 工业企业的卫生防护距离167. 名词解释20本导则用词说明21附:补充说明与参考文献221总 则1.0.1 为了加强对重庆市工业用地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技术指导,促进工业用地合理有序地开发建设,根据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结合重庆市发展的实际,制订本导则。1.
4、0.2 本导则适用于对工业用地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中普遍性的技术问题进行指导,对于特殊性问题仍需进行个案研究。在重庆市辖区内从事工业用地的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应参照本导则。1.0.3 工业用地的规划与管理除参照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和重庆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与规范的规定。1.0.4 本导则在试行中将不断地修订和完善,必要时进行版本更新。2. 工业用地的定义与分类2.1 工业用地的定义2.1.1 工业用地(用地代码M)是指城镇中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堆场、构筑物及其配套设施和附属设施(包括其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的建设用地。2.2 工业用地的分类2.2.1 工业用地可分为一类工
5、业用地(用地代码M1)、二类工业用地(用地代码M2)、三类工业用地(用地代码M3)。2.2.2 一类工业用地(用地代码M1)是指对居住、公共设施和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2.2.3 二类工业用地(用地代码M2)是指对居住、公共设施和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类型的用地。2.2.4 三类工业用地(用地代码M3)是指对居住、公共设施和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类型的用地。3. 工业用地选址与布局3.1 工业用地选址原则3.1.1 工业用地选址需依据我国和重庆市现行的卫生、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及土地利用等法规、标准和拟建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生产过程的卫生特征、有害因素危害状况,结合建设地点的规划与
6、现状,水文、地质、气象等因素以及为保障和促进人群健康的需要,进行综合分析而确定。3.1.2 工业用地选址应避免在自然疫源地选择建设地点。3.1.3 向大气排放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应布置在当地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被保护对象的上风侧。3.1.4 严重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恶臭、粉尘、噪声且目前尚无有效控制技术的工业企业,不得在居住区、学校、医院和其它人口密集的被保护区域内建设。3.1.5 排放工业废水的工业企业严禁在饮用水源取水点上游1000m、下游500m范围内选址,固体废弃物堆放和填埋场必须避免选在废弃物扬散、流失的场所以及饮用水源取水点的近旁。3.1.6 属于放射性工业企业严禁设在市区内。3.1.7
7、 在同一工业区内布置不同卫生特征的工业企业时,应避免不同职业危害因素(物理、化学、生物等)产生交叉污染。3.1.8 食品工业和精密电子仪表等工业应设在环境洁净,绿化条件好、水源清洁的区域。3.1.9 在规划管理中,工业企业的选址应对号入座,即一类工业应放在一类工业用地内,二类工业应放在二类工业用地内,等等。规划中的一类工业用地是不允许放二三类工业企业的,二类工业用地也不允许放三类工业。但当工业协作上有需要,企业也愿意,不影响其生产,则应允许一、二类工业企业放在三类工业用地内,同样也允许一类工业放在二类工业用地内。当然,工业企业的选址还需要研究生产条件、建设条件、劳动力等等因素。3.2 工业用地
8、布局原则3.2.1 一般布局原则1 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地质条件良好,尽可能不占良田,宜集中布局,组成相对独立的工业区和工业组团。2 必须有良好的基础设施,包括给排水、供电、通讯、废物处理和燃料供应设施。3 必须考虑分期建设的可能性,并尽可能紧凑地安排近期建设用地。3.2.2 一类工业用地布局原则1 一类工业用地布置对居住、公共设施和环境等基本无干扰和无污染的工业。2 一类工业用地可以集中组成工业区,也可以和居住用地混合布置,但应成组成团相对独立。3 一类工业可集中布置于多层厂房之内,形成楼宇工业。楼宇工业宜选择无干扰和无污染的工业项目,并符合卫生和消防的相关要求。3.2.3 二类工业用地布局
9、原则1 二类工业用地布置对居住、公共设施和环境等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2 二类工业用地应单独设置,不得和居住用地混杂。工业用地与居住用地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卫生防护距离的有关规定。3 有污染物排放的企业,应达到国家相关标准后才可向外排放。不得在城市上风向布置有污染气体排放的企业,不得在城市上游地区布置有水污染排放的企业。4 已搬迁或废弃的二类工业用地在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年限内,未作清污处理之前,禁止作为居住、公共建设用地。3.2.4 三类工业用地布局原则1 三类工业用地布置对居住、公共设施和环境等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2 三类工业用地应远离城市中心区单独布置,严禁在各类保护区范围内及对保护区产
10、生不利影响的区域内选址。3 污染较严重的工业宜集中布局,应布置在城市下风向、下游方向的独立工业地段。4 已搬迁或废弃的三类工业用地在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年限内,未作清污处理之前,禁止作为居住、公共建设用地。3.2.5 都市区工业用地布局原则1 内环线以内不再新增工业用地。实施“退二进三”和“退城进园”,将大杨石组团、观音桥人和组团、南坪组团、大渡口组团中占地面积大、布局分散、存在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工业企业进行转型或异地搬迁,同时进行技术改造,重点发展都市型工业,依托高新技术开发区的南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南区积极发展以知识经济为导向的高新技术产业,适当发展劳动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产业
11、,禁止发展高能耗、高污染的工业。2 内环线与绕城高速公路之间是工业拓展的主要备选空间。集中发展北部新区,以及空港工业园、九龙工业园、茶园工业园、花溪工业园等十一个工业园区。加强产业指导,重点布局发展技术密集型和资金密集型产业,鼓励发展高产出、低污染、技术含量高的高新技术产业、装备制造业、汽车、摩托车和材料加工等工业,严格限制污染较重的工业。新增工业企业原则上要按产业相关性进入相应的工业园区。将现有布局分散的工业企业,特别是乡镇企业尽可能调整进入工业园区。4. 工业用地规划标准4.1 总体标准4.1.1 全市的工业用地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控制在1525%,其中都市区内工业用地占城市建设用地比例应
12、控制在1621%。大型工业项目比较集中的工矿城市,其工业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宜控制在30%左右;特殊情况下如确有需要,其比例可适当提高。4.1.2 全市人均工业用地指标控制在1025m2,都市区内人均工业用地应为1517m2。大型工业项目比较集中的工矿城市,其规划人均工业用地指标宜控制在30.3m2左右;特殊情况下如确有需要,其指标可适当提高。4.1.3 工业用地开发强度控制指标采用重庆市工业项目规划指标控制标准(试行),有益于我市对工业用地控制与管理,不得建造“花园式工厂”。在遵循上述控制指标的基础上,工业用地的容积率宜符合表4.1.3-1的规定。表4.1.3-1 容积率控制指标一览表行业分
13、类容积率代码名称一区(都市区及市级工业开发园区)二区(全市除一区外的其他区域)13农副产品加工业0.90.814食品制造业0.90.815饮料制造业0.90.816烟草加工业0.90.817纺织业0.70.618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0.90.819皮革、毛皮、羽绒及其制品业0.90.820木材加工及竹、藤、粽、草制品业0.70.621家具制造业0.70.622造纸及纸制品业0.70.623印刷业、记录媒介的复制0.70.624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0.90.825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0.50.426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0.70.627医药制造业0.70.628化学纤维制造业0.70.62
14、9橡胶制品业0.70.630塑料制品业0.90.831非金属矿物制品业0.60.532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0.50.433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0.50.434金属制品业0.60.535通用设备制造业0.60.536专用设备制造业0.60.537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0.60.539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0.60.540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0.90.841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0.90.842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0.90.843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0.60.5注:本表所指代码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GB/T4754-2002)的规定表述。根据国土资发200423
15、2号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文件,工业用地投资强度控制指标应符合表4.1.3-2的规定,其中各类地区中的高新技术园区和特色工业园区除外。表4.1.3-2 投资强度控制指标(单位:万元/hm2)地区行业代码一类二类三类四类五类六类七类代码名称13农副产品加工业1680135097567557051038014食品制造业1680135097567557051038015饮料制造业1680135097567557051038016烟草加工业1680135097567557051038017纺织业1680135097567557051038018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168013509756755
16、7051038019皮革、毛皮、羽绒及其制品业1680135097567557051038020木材加工及竹、藤、粽、草制品业1350108078054045040538021家具制造业1575126091563052548038022造纸及纸制品业1680135097567557051038023印刷业、记录媒介的复制22501800130590075067538024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1680135097567557051038025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22501800130590075067538026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22501800130590075067538027医
17、药制造业33752700196513501125102038028化学纤维制造业33752700196513501125102038029橡胶制品业22501800130590075067538030塑料制品业18001440105072060054038031非金属矿物制品业1350108078054045040538032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270021601575108090081038033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270021601575108090081038034金属制品业22501800130590075067538035通用设备制造业27002160157510809008
18、1038036专用设备制造业270021601575108090081038037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33752700196513501125102038039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270021601575108090081038040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38253060223515301275115538041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270021601575108090081038042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1350108078054045040538043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13501080780540450405380注:本表所指代码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GB/
19、T4754-2002)的规定表述。一类地区包括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二类地区包括渝北区;三类地区包括巴南区;四类地区包括北碚区、万盛区、双桥区;五类地区包括万州区、涪陵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六类地区包括南川区、长寿区、綦江县、潼南县、铜梁县、大足县、荣昌县、璧山县、垫江县、武隆县、丰都县、梁平县、开县、巫山县、奉节县、云阳县、忠县;七类地区包括黔江区、城口县、巫溪县、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4.1.4 工业用地的建筑密度宜符合表4.1.4的规定。表4.1.4 工业用地建筑密度控制表工业用地规模建筑
20、密度5hm2以下不得低于35%510hm2不得低于40%10hm2以上不得低于45%4.2 工业用地的配套设施4.2.1 工业用地内部的配套设施是指工业用地内部设置的必备的生产辅助设施和生活辅助设施,包括单身宿舍、职工食堂、工业办公建筑、仓库、停车场、应自备的污水处理厂等。4.2.2 一类、二类工业用地内可配套建设一定规模的单身宿舍,三类工业用地内严禁建设职工宿舍。4.2.3 职工食堂宜集中或分区集中设置,并应布置在污染源的上风、上游方向。4.2.4 工业用地内应设置一定数量的货运公共停车场和机动车配建停车位。货运停车位占货运公共车辆总数的1015%,机动车配建停车位按办公区0.2个停车位/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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