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用地规划导则说课讲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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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用地规划导则 精品文档 重庆市城乡规划 工业用地规划导则 (试行) 重 庆 市 规 划 局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 收集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管理员删除 前 言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编制与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事业“十一五”规划行动方案》的统一部署,《工业用地规划》编制组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借鉴了国家和其它省市的相关规划标准,通过组织专家论证,在广泛征求规划设计、科研、管理等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订本导则。 本导则的主要内容有:1. 总则;2. 工业用地的定义与分类;3. 工业用地选址与布局;4. 工业用地规划标准;5. 工业园区规划标准;6. 工业企业的卫生防护距离;7. 名词解释。 根据建设部建标[2000]87号文《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的要求,正文中用黑体字注明了本导则中涉及相关国家标准强制性条款内容。 本导则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提供给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单位地址:渝北区新牌坊新南路9号;邮编:401147),以便在今后修改时参考和吸纳。 本导则主编单位: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导则主要起草人:彭远翔、钱紫华 目 录 1.总 则 1 2. 工业用地的定义与分类 2 2.1 工业用地的定义 2 2.2 工业用地的分类 2 3. 工业用地选址与布局 3 3.1 工业用地选址原则 3 3.2 工业用地布局原则 4 4. 工业用地规划标准 6 4.1 总体标准 6 4.2 工业用地的配套设施 9 4.3 工业用地的道路 10 4.4 工业用地的绿地 10 5. 工业园区规划标准 11 5.1 工业园区定义和布局形式 11 5.2 一般标准 11 5.3 工业园区配套设施的布局 13 5.4 工业园区道路 14 5.5 工业园区绿化组织 14 5.6 高新技术园区的工业用地 14 5.7 特色工业园区的工业用地 15 6. 工业企业的卫生防护距离 16 7. 名词解释 20 本导则用词说明 21 附:补充说明与参考文献 22 1.总 则 1.0.1 为了加强对重庆市工业用地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技术指导,促进工业用地合理有序地开发建设,根据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结合重庆市发展的实际,制订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对工业用地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中普遍性的技术问题进行指导,对于特殊性问题仍需进行个案研究。在重庆市辖区内从事工业用地的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应参照本导则。 1.0.3 工业用地的规划与管理除参照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和重庆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与规范的规定。 1.0.4 本导则在试行中将不断地修订和完善,必要时进行版本更新。 2. 工业用地的定义与分类 2.1 工业用地的定义 2.1.1 工业用地(用地代码M)是指城镇中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堆场、构筑物及其配套设施和附属设施(包括其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的建设用地。 2.2 工业用地的分类 2.2.1 工业用地可分为一类工业用地(用地代码M1)、二类工业用地(用地代码M2)、三类工业用地(用地代码M3)。 2.2.2 一类工业用地(用地代码M1)是指对居住、公共设施和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2.2.3 二类工业用地(用地代码M2)是指对居住、公共设施和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类型的用地。 2.2.4 三类工业用地(用地代码M3)是指对居住、公共设施和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类型的用地。 3. 工业用地选址与布局 3.1 工业用地选址原则 3.1.1 工业用地选址需依据我国和重庆市现行的卫生、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及土地利用等法规、标准和拟建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生产过程的卫生特征、有害因素危害状况,结合建设地点的规划与现状,水文、地质、气象等因素以及为保障和促进人群健康的需要,进行综合分析而确定。 3.1.2 工业用地选址应避免在自然疫源地选择建设地点。 3.1.3 向大气排放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应布置在当地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被保护对象的上风侧。 3.1.4 严重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恶臭、粉尘、噪声且目前尚无有效控制技术的工业企业,不得在居住区、学校、医院和其它人口密集的被保护区域内建设。 3.1.5 排放工业废水的工业企业严禁在饮用水源取水点上游1000m、下游500m范围内选址,固体废弃物堆放和填埋场必须避免选在废弃物扬散、流失的场所以及饮用水源取水点的近旁。 3.1.6 属于放射性工业企业严禁设在市区内。 3.1.7 在同一工业区内布置不同卫生特征的工业企业时,应避免不同职业危害因素(物理、化学、生物等)产生交叉污染。 3.1.8 食品工业和精密电子仪表等工业应设在环境洁净,绿化条件好、水源清洁的区域。 3.1.9 在规划管理中,工业企业的选址应对号入座,即一类工业应放在一类工业用地内,二类工业应放在二类工业用地内,等等。规划中的一类工业用地是不允许放二三类工业企业的,二类工业用地也不允许放三类工业。但当工业协作上有需要,企业也愿意,不影响其生产,则应允许一、二类工业企业放在三类工业用地内,同样也允许一类工业放在二类工业用地内。当然,工业企业的选址还需要研究生产条件、建设条件、劳动力等等因素。 3.2 工业用地布局原则 3.2.1 一般布局原则 1 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地质条件良好,尽可能不占良田,宜集中布局,组成相对独立的工业区和工业组团。 2 必须有良好的基础设施,包括给排水、供电、通讯、废物处理和燃料供应设施。 3 必须考虑分期建设的可能性,并尽可能紧凑地安排近期建设用地。 3.2.2 一类工业用地布局原则 1 一类工业用地布置对居住、公共设施和环境等基本无干扰和无污染的工业。 2 一类工业用地可以集中组成工业区,也可以和居住用地混合布置,但应成组成团相对独立。 3 一类工业可集中布置于多层厂房之内,形成楼宇工业。楼宇工业宜选择无干扰和无污染的工业项目,并符合卫生和消防的相关要求。 3.2.3 二类工业用地布局原则 1 二类工业用地布置对居住、公共设施和环境等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 2 二类工业用地应单独设置,不得和居住用地混杂。工业用地与居住用地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卫生防护距离的有关规定。 3 有污染物排放的企业,应达到国家相关标准后才可向外排放。不得在城市上风向布置有污染气体排放的企业,不得在城市上游地区布置有水污染排放的企业。 4 已搬迁或废弃的二类工业用地在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年限内,未作清污处理之前,禁止作为居住、公共建设用地。 3.2.4 三类工业用地布局原则 1 三类工业用地布置对居住、公共设施和环境等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 2 三类工业用地应远离城市中心区单独布置,严禁在各类保护区范围内及对保护区产生不利影响的区域内选址。 3 污染较严重的工业宜集中布局,应布置在城市下风向、下游方向的独立工业地段。 4 已搬迁或废弃的三类工业用地在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年限内,未作清污处理之前,禁止作为居住、公共建设用地。 3.2.5 都市区工业用地布局原则 1 内环线以内不再新增工业用地。实施“退二进三”和“退城进园”,将大杨石组团、观音桥-人和组团、南坪组团、大渡口组团中占地面积大、布局分散、存在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工业企业进行转型或异地搬迁,同时进行技术改造,重点发展都市型工业,依托高新技术开发区的南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南区积极发展以知识经济为导向的高新技术产业,适当发展劳动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产业,禁止发展高能耗、高污染的工业。 2 内环线与绕城高速公路之间是工业拓展的主要备选空间。集中发展北部新区,以及空港工业园、九龙工业园、茶园工业园、花溪工业园等十一个工业园区。加强产业指导,重点布局发展技术密集型和资金密集型产业,鼓励发展高产出、低污染、技术含量高的高新技术产业、装备制造业、汽车、摩托车和材料加工等工业,严格限制污染较重的工业。 新增工业企业原则上要按产业相关性进入相应的工业园区。将现有布局分散的工业企业,特别是乡镇企业尽可能调整进入工业园区。 4. 工业用地规划标准 4.1 总体标准 4.1.1 全市的工业用地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控制在15~25%,其中都市区内工业用地占城市建设用地比例应控制在16~21%。大型工业项目比较集中的工矿城市,其工业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宜控制在30%左右;特殊情况下如确有需要,其比例可适当提高。 4.1.2 全市人均工业用地指标控制在10~25m2,都市区内人均工业用地应为15~17m2。大型工业项目比较集中的工矿城市,其规划人均工业用地指标宜控制在30.3m2左右;特殊情况下如确有需要,其指标可适当提高。 4.1.3 工业用地开发强度控制指标采用《重庆市工业项目规划指标控制标准(试行)》,有益于我市对工业用地控制与管理,不得建造“花园式工厂”。 在遵循上述控制指标的基础上,工业用地的容积率宜符合表4.1.3-1的规定。 表4.1.3-1 容积率控制指标一览表 行业分类 容积率 代码 名称 一区(都市区及市级工业开发园区) 二区(全市除一区外的其他区域) 13 农副产品加工业 ≥0.9 ≥0.8 14 食品制造业 ≥0.9 ≥0.8 15 饮料制造业 ≥0.9 ≥0.8 16 烟草加工业 ≥0.9 ≥0.8 17 纺织业 ≥0.7 ≥0.6 18 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 ≥0.9 ≥0.8 19 皮革、毛皮、羽绒及其制品业 ≥0.9 ≥0.8 20 木材加工及竹、藤、粽、草制品业 ≥0.7 ≥0.6 21 家具制造业 ≥0.7 ≥0.6 22 造纸及纸制品业 ≥0.7 ≥0.6 23 印刷业、记录媒介的复制 ≥0.7 ≥0.6 24 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 ≥0.9 ≥0.8 25 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 ≥0.5 ≥0.4 26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0.7 ≥0.6 27 医药制造业 ≥0.7 ≥0.6 28 化学纤维制造业 ≥0.7 ≥0.6 29 橡胶制品业 ≥0.7 ≥0.6 30 塑料制品业 ≥0.9 ≥0.8 31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0.6 ≥0.5 32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0.5 ≥0.4 33 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0.5 ≥0.4 34 金属制品业 ≥0.6 ≥0.5 35 通用设备制造业 ≥0.6 ≥0.5 36 专用设备制造业 ≥0.6 ≥0.5 37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0.6 ≥0.5 39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0.6 ≥0.5 40 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0.9 ≥0.8 41 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 ≥0.9 ≥0.8 42 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0.9 ≥0.8 43 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 ≥0.6 ≥0.5 注:本表所指代码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GB/T4754-2002)的规定表述。 根据国土资发[2004]232号《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文件,工业用地投资强度控制指标应符合表4.1.3-2的规定,其中各类地区中的高新技术园区和特色工业园区除外。 表4.1.3-2 投资强度控制指标(单位:万元/hm2) 地区 行业代码 一类 二类 三类 四类 五类 六类 七类 代码 名称 13 农副产品加工业 ≥1680 ≥1350 ≥975 ≥675 ≥570 ≥510 ≥380 14 食品制造业 ≥1680 ≥1350 ≥975 ≥675 ≥570 ≥510 ≥380 15 饮料制造业 ≥1680 ≥1350 ≥975 ≥675 ≥570 ≥510 ≥380 16 烟草加工业 ≥1680 ≥1350 ≥975 ≥675 ≥570 ≥510 ≥380 17 纺织业 ≥1680 ≥1350 ≥975 ≥675 ≥570 ≥510 ≥380 18 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 ≥1680 ≥1350 ≥975 ≥675 ≥570 ≥510 ≥380 19 皮革、毛皮、羽绒及其制品业 ≥1680 ≥1350 ≥975 ≥675 ≥570 ≥510 ≥380 20 木材加工及竹、藤、粽、草制品业 ≥1350 ≥1080 ≥780 ≥540 ≥450 ≥405 ≥380 21 家具制造业 ≥1575 ≥1260 ≥915 ≥630 ≥525 ≥480 ≥380 22 造纸及纸制品业 ≥1680 ≥1350 ≥975 ≥675 ≥570 ≥510 ≥380 23 印刷业、记录媒介的复制 ≥2250 ≥1800 ≥1305 ≥900 ≥750 ≥675 ≥380 24 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 ≥1680 ≥1350 ≥975 ≥675 ≥570 ≥510 ≥380 25 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 ≥2250 ≥1800 ≥1305 ≥900 ≥750 ≥675 ≥380 26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2250 ≥1800 ≥1305 ≥900 ≥750 ≥675 ≥380 27 医药制造业 ≥3375 ≥2700 ≥1965 ≥1350 ≥1125 ≥1020 ≥380 28 化学纤维制造业 ≥3375 ≥2700 ≥1965 ≥1350 ≥1125 ≥1020 ≥380 29 橡胶制品业 ≥2250 ≥1800 ≥1305 ≥900 ≥750 ≥675 ≥380 30 塑料制品业 ≥1800 ≥1440 ≥1050 ≥720 ≥600 ≥540 ≥380 31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1350 ≥1080 ≥780 ≥540 ≥450 ≥405 ≥380 32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2700 ≥2160 ≥1575 ≥1080 ≥900 ≥810 ≥380 33 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2700 ≥2160 ≥1575 ≥1080 ≥900 ≥810 ≥380 34 金属制品业 ≥2250 ≥1800 ≥1305 ≥900 ≥750 ≥675 ≥380 35 通用设备制造业 ≥2700 ≥2160 ≥1575 ≥1080 ≥900 ≥810 ≥380 36 专用设备制造业 ≥2700 ≥2160 ≥1575 ≥1080 ≥900 ≥810 ≥380 37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3375 ≥2700 ≥1965 ≥1350 ≥1125 ≥1020 ≥380 39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2700 ≥2160 ≥1575 ≥1080 ≥900 ≥810 ≥380 40 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3825 ≥3060 ≥2235 ≥1530 ≥1275 ≥1155 ≥380 41 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 ≥2700 ≥2160 ≥1575 ≥1080 ≥900 ≥810 ≥380 42 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1350 ≥1080 ≥780 ≥540 ≥450 ≥405 ≥380 43 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 ≥1350 ≥1080 ≥780 ≥540 ≥450 ≥405 ≥380 注:本表所指代码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GB/T4754-2002)的规定表述。 一类地区包括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 二类地区包括渝北区; 三类地区包括巴南区; 四类地区包括北碚区、万盛区、双桥区; 五类地区包括万州区、涪陵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 六类地区包括南川区、长寿区、綦江县、潼南县、铜梁县、大足县、荣昌县、璧山县、垫江县、武隆县、丰都县、梁平县、开县、巫山县、奉节县、云阳县、忠县; 七类地区包括黔江区、城口县、巫溪县、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4.1.4 工业用地的建筑密度宜符合表4.1.4的规定。 表4.1.4 工业用地建筑密度控制表 工业用地规模 建筑密度 5hm2以下 不得低于35% 5~10hm2 不得低于40% 10hm2以上 不得低于45% 4.2 工业用地的配套设施 4.2.1 工业用地内部的配套设施是指工业用地内部设置的必备的生产辅助设施和生活辅助设施,包括单身宿舍、职工食堂、工业办公建筑、仓库、停车场、应自备的污水处理厂等。 4.2.2 一类、二类工业用地内可配套建设一定规模的单身宿舍,三类工业用地内严禁建设职工宿舍。 4.2.3 职工食堂宜集中或分区集中设置,并应布置在污染源的上风、上游方向。 4.2.4 工业用地内应设置一定数量的货运公共停车场和机动车配建停车位。货运停车位占货运公共车辆总数的10~15%,机动车配建停车位按办公区0.2个停车位/100m2、厂房0.1个停车位/100m2设置。 4.2.5 工业用地内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用地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4.2.6 工业企业的工业污水必须先处理后达到排放要求才能并入全市污水处理系统的,应自建污水处理厂或污水处理设施。 4.3 工业用地的道路 4.3.1 当工业用地出入连接道路上高峰小时货运交通量大于600辆标准货车,或每天货运交通量大于5000辆标准货车时,应设置货运出入专用车道,大型工业用地的货运专用道不宜少于两条,其车行道宽度不小于21m;在满足管线布置要求情况下,两侧人行道宽度宜控制在5m左右。 4.3.2 工业用地内部主要通道的车行道的宽度不宜小于16m;在满足管线布置要求情况下,两侧人行道宽度宜控制在3m左右。 4.3.3 工业用地内部的次要通道,其机动车道宽度不宜小于8m;在满足管线布置要求情况下,两侧人行道宽度宜控制在3m左右。 4.3.4 工业用地内部的消防通道及服务性道路宽度不宜小于8m。 4.3.5 工业用地内部的道路路缘石半径不宜小于10m,平曲线半径不宜小于40m。 4.3.6 工业用地道路与铁路立体交叉时,铁路跨线桥必须符合道路建筑限高的规定,不低于7m;道路跨线桥必须符合铁路建筑限高的规定,不低于8.2m(车站除外)。 4.4 工业用地的绿地 4.4.1 工业用地的绿地主要包括:厂前区绿地、办公区绿地、生产区绿地、厂区内部道路绿地。 4.4.2 工业用地道路绿化宽度不宜低于道路红线宽度的15%。 4.4.3 在保证工业用地适量绿地的情况下,工业用地的绿地标准宜符合表4.4.3的规定。 表4.4.3 工业用地的绿地标准 工业用地规模 绿地率 5hm2以下 不得高于30% 5-10hm2 不得高于25% 10hm2以上 不得高于20% 5. 工业园区规划标准 5.1 工业园区定义和布局形式 5.1.1 工业园区是指工业企业相对集聚,有较完善的基础设施配套的工业区域。 5.1.2 工业园区的布局形式 1 分片布置形式。生产区、生活区、办公区分片布置,从整体上有着明确的功能分区,适用于二类和三类工业。 2 混合布置形式。生产区、生活区和办公区混合布置,可组成多个相对完整的厂区,适用于一类和二类工业。 5.2 一般标准 5.2.1 工业园区用地规模 1 工业园区的用地规模随着城市的性质、工业的类型、工业园区在城市中的布局以及建设条件和自然条件的差异而有所不同。 2 工业园区用地规模应遵循合理和经济的原则,考虑企业的相互联系和成组布置要求,考虑区内企业及配套项目的劳动就业特点和生产工艺要求。考虑交通运输服务的保证程度,考虑企业的卫生防护要求和排放污染物质的集中程度。 3 为使规划更具弹性,以适应未来发展的需要,宜划出10%左右的用地作为预留用地。 5.2.2 工业园区用地构成中,各类用地的比例宜参照表5.2.2的规定。 表5.2.2 工业园区用地构成比例 用地类别 厂房、仓库 管理、公共设施 生活设施 道路 园区绿地 用地比例 30%~60% 5%~10% 5%~15% 10%~15% 20%~30% 注:本表适用于工业园区用地布局和规划阶段。 5.2.3 工业园区用地地块划分 1 工业园区用地的地块划分,必须满足相关企业的生产工艺要求。 2 当采用工业通用标准厂房建设方式时,可采用如下“标准地块”划分模式。 通常采用的标准地块有50m×100m、100m×100m、100m×150m大小的地块,如图5.2.3.1。根据重庆市发展的实际情况,在标准地块模式的基础上,通过不同的组合形式,以及对周边交通条件的考虑,也可采用300m×400m左右的组合地块划分模式,如图5.2.3.2。 图5.2.3.1 标准地块划分示例 图5.2.3.2 地块划分示例 3 “弹性道路”模式 规划中可采用“弹性道路”模式来增强用地划分的适应性,见图5.2.3.3,这主要针对支路而言。当多个小规模企业在地块内建设时,可按照弹性道路来修建支路,满足对外交通需求;反之当较大规模企业进驻,需要占用多个地块时,则可考虑取消该支路,以增强规划控制的适应性,防止建设过程中对道路的随意调整。 图5.2.3.3 “弹性道路”示意 5.2.4 工业园区控制性规划中,经常涉及工业用地与仓储用地的兼容性考虑。工业园区的规划中,根据工业园区发展的实际需要,可以考虑设置一定比例的混合用地;混合用地中的工业用地和仓储用地数量可按照3:1的比例控制。 5.2.5 工业园区内的建筑间距 1 园区内工业建筑(包括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的建筑间距,应满足生产工艺、消防规范和卫生防护的要求。 2 工业建筑物长边与长边的间距应不小于10m,长边与短边的间距应不小于6m,短边与短边的间距应不小于4m。 3 园区内非工业建筑的建筑间距,应按《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相关条文执行。 5.3 工业园区配套设施的布局 5.3.1 职工宿舍的布局 1 成片布置的职工住宅用地,其面积应计入居住用地,并符合居住区规范。 2 厂区内布置的单身职工宿舍,其面积应计入工业用地。 3 单身职工宿舍的面积应符合标准,即每个单身职工应保证居住面积不小于4m2,建筑面积不小于6.7m2,同时应禁止建成成套宿舍。 4 三类工业用地内及相邻地区严禁布置职工宿舍。 5.3.2 其它配套建筑的布局 1 工厂食堂宜集中或分区集中设置,每个食堂的服务人数不宜超过2000人。 2 工业园区内可布置少量的工厂管理建筑,包括出入口建筑(门卫、收发室)、行政管理建筑、生活服务建筑(小商店、储蓄所、邮政代办点)、辅助生产建筑(实验室)等辅助设施。 3 以混合形成布置(生产区、生活区和办公区混合布置)的、面积超过3hm2的厂区,宜在生活区内布置运动场地。 5.4 工业园区道路 5.4.1 工业园区内的对外交通、公共交通、停车场及加油(气)站设施标准,按照《交通设施规划导则》执行。 5.4.2 工业园区内工业用地的道路相关标准,按照条文4.3.1~4.3.6执行。 5.5 工业园区绿化组织 5.5.1 工业园区绿地包括工业园区游园和厂区附属绿地。 5.5.2 工业园区游园 1 工业园区应设置成片集中游憩绿地,辟建工业园区小游园,供职工工作之余休憩、娱乐并美化环境。 2 每个游园面积应大于600m2,服务半径小于250m。 5.5.3 厂区附属绿地标准按照条文4.4.1~4.4.3执行。 5.5.4 绿化种树 1 工业园区内绿化树种应选择抗污滞染尘力强、无飞絮,具防火和美化功能的树种。 2 产生有毒气体的工厂,可选择下列抗污染树种:高山榕、印度胶榕、大叶榕、细叶榕、菩提树、台湾相思、樟树、柠檬桉、麻棕、芒果、扁桃、人参果、鸡蛋花、夹竹桃、米兰、九里香、红背桂、油茶、散尾葵、鱼尾葵、蒲葵等。 5.6 高新技术园区的工业用地 5.6.1 高新技术园区是指经重庆市人民政府上报批准的开发园区,如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主要以高科技产品开发为主,兼具科、工、贸性质的综合性产业功能区。 根据国土资源部制订的《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技术方案》,重庆市的高新技术园区相关建设指标宜符合表5.6.1的规定。 表5.6.1 高新技术园区建设控制指标 目标层 指标 指标说明 数值 用地结构和定位协调 产业用地率 累计已建成产业用地面积/累计已建成用地面积 ≥38% 高新技术产业用地率 累计已建成高新技术企业用地面积/累计已建成用地面积 ≥9% 工业用地比较效益 园区工业用地单位面积产值/重庆市工业用地单位面积产值 ≥350% 土地开发利用状况 土地开发率 园区累计已完成“六通一平”土地面积/经批准的园区土地总面积 ≥97.5% 土地批租率 园区累计已出让、出租和划拨的土地面积/园区累计已完成“六通一平”土地面积 100% 土地建成率 累计已建成面积/园区累计已出让、出租和划拨的土地面积 100% 土地管理绩效 产业定位符合率 符合园区产业定位中主导产业的产业用地面积/园区产业用地总面积 ≥59% 空闲、闲置用地处置率 累计已处置的空闲、闲置用地总面积/累计空闲、闲置用地面积 ≥95% 土地出让市场化率 园区累计通过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土地总面积/园区累计已出让土地总面积 ≥28% 多层标准厂房供应率 多层标准厂房面积/工业建筑面积 ≥9% 土地投入产出 单位面积土地投入 累计基础设施投资总额/已征用地面积 ≥5.4亿元/km2 单位面积土地产出 园区国内生产总值/已征用地面积 ≥5.4亿元/km2 工业用地效益 园区工业总产值/已建成工业用地面积 ≥65亿元/km2 土地承载情况 综合容积率 总建筑面积/已建成用地面积 1.3~1.5 建筑密度系数 总建筑基地面积/已建成用地面积 0.25~0.30 工业用地综合容积率 工业建筑总建筑面积/已建成工业用地面积 0.9~1.0 工业用地建筑系数 工业建筑物占地面积/已建成工业用地面积 0.4~0.45 5.6.2 高新技术园区可安排一类和二类工业用地,不应布置三类工业用地。 5.6.3 高新技术园区工业绿地率不宜高于35%,有特殊卫生安全防护要求的除外。 5.7 特色工业园区的工业用地 5.7.1 特色工业园区是指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主要以区域特色产业为基础,适应市场竞争、产业升级和城市化进程对产业集聚的要求,以优势企业为主体,以完善产业链为目标,适当集中布局建设、合理分工协作的专业化产业园区。 5.7.2 特色工业园区用地应坚持合理和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多用荒地,少占耕地,切实保护好基本农田。 5.7.3 特色工业园区的用地以布置工业用地为主,工业用地占特色工业园区总用地不少于70%。特色工业园区的工业用地应纳入城镇建设用地指标内。 5.7.4 都市区内的特色工业园区工业用地的投资强度应不低于20亿元/km2,产出强度应不低于60亿元/km2;一小时经济圈内的特色工业园区工业用地的投资强度应不低于15亿元/km2,产出强度应不低于40亿元/km2;两翼地区特色工业园区工业用地的投资强度应不低于10亿元/km2,产出强度应不低于30亿元/km2。 6. 工业企业的卫生防护距离 6.0.1 卫生防护距离,系指产生有害因素的部门(车间或工段)的边界至居住区边界的最小距离;卫生防护范围内的用地,要加强控制,不得建设医院、学校、住宅、商务活动设施、旅游休闲场所以及食品加工企业等环境敏感项目。 6.0.2 相关特定工业企业的卫生防护距离设置,应参照表6.0.2的规定。 表6.0.2 相关特定工业企业的卫生防护距离规定 企业类别 所在地区近五年平均风速m/s <2 2~4 >4 硫酸盐造纸厂 1000m 800m 600m 氯丁橡胶厂 2000m 1600m 1200m 黄磷厂 1000m 800m 600m 铜冶炼厂(密闭鼓风炉型) 1000m 800m 600m 聚氯乙烯树脂厂 生产规模<10000t/a 1000m 800m 600m 生产规模≥10000t/a 1200m 1000m 800m 铅蓄电池厂 生产规模<100000KVA 600m 400m 300m 生产规模≥100000KVA 800m 500m 400m 炼铁厂 1400m 1200m 1000m 焦化厂 1400m 1000m 800m 烧结厂 600m 500m 400m 硫酸厂 600m 600m 400m 钙镁磷肥厂 1000m 800m 600m 普通过磷酸钙厂 800m 600m 600m 小型氮肥厂 合成氨万吨率<2.5 1200m 800m 600m 合成氨万吨率≥2.5 1600m 1000m 800m 水泥厂 生产规模<50万吨/a 500m 400m 300m 生产规模≥50万吨/a 600m 500m 400m 硫化碱厂 600m 500m 400m 油漆厂 700m 600m 500m 氯碱厂(电解法制碱) 生产规模<10000t/a 800m 600m 400m 生产规模≥10000t/a 1000m 800m 600m 塑料厂 生产规模≤1000t/a 100m 100m 100m 碳素厂 石墨电极≤10000t/a 800m 600m 500m 石墨电极>10000t/a 1000m 800m 600m 内燃机车 400m 300m 200m 汽车制造厂 500m 400m 300m 石灰厂 300m 200m 100m 企业类别 所在地区近五年平均风速m/s <2 2~4 >4 石棉制品厂 300m 300m 200m 肉类联合加工厂 屠宰量<2000头/班 700m 500m 400m 屠宰量≥2000头/班 800m 600m 500m 制胶厂 生产规模<1500t/a 600m 400m 300m 生产规模≥1500t/a 700m 500m 400m 缫丝厂 缫丝规模<5000绪 200m 150m 100m 缫丝规模≥5000绪 250m 200m 150m 火葬厂 年焚尸量≤4000具 500m 400m 300m 年焚尸量>4000具 700m 600m 500m 续表6.0.2 制革厂 生产规模<20万吨/a 500m 500m 300m 生产规模≥20万吨/a 600m 400m 400m 6.0.3 以噪声污染为主的相关特定工业企业的卫生防护距离设置,应参照表6.0.3的规定。 表6.0.3 以噪声污染为主的相关特定工业企业的卫生防护距离 序号 行业 企业名称 规模 声源强度dB(A) 卫生防护距离(m) 备 注 1 纺织 1—1 棉纺织厂 ≥5万锭 100~105 100 1—2 棉纺织厂 ≥5万锭 90~95 50 含5万锭以下的中、小型工厂,以及车间、空调机房的外墙与外门、窗具有20dB(A)以上隔声量的大、中型棉纺厂;不设织布车间的棉纺厂 1—3 织布厂 96~105 100 车间及空调机房外墙与外门、窗具有20dB(A)以上隔声量时,可缩小50m 1—4 毛巾厂 95~100 100 车间及空调机房外墙与外门、窗具有20dB(A)以上隔声量时,可缩小50m 2 机械 2--1 制钉厂 100~105 100 2—2 标准件厂 95~105 100 2--3 专用汽车改装厂 中型 95~110 200 2--4 拖拉机厂 中型 100~112 200 序号 行业 企业名称 规模 声源强度dB(A) 卫生防护距离(m) 备 注 2—5 汽轮机厂 中型 100~118 300 2--6 机床制造厂 95~105 100 小机床生产企业 2—7 钢丝绳厂 中型 95~100 100 2—8 铁路机车车辆厂 大型 100~120 300 2—9 风机厂 100~118 300 2—10 锻造厂 中型 小型 95~110 90~100 200 100 不装汽锤或只用0.5t以下汽锤 2—11 轧钢厂 中型 95~110 300 不设炼钢车间的轧钢厂 3 轻工 3—1 印刷厂 85~90 50 3—2 大、中型面粉厂(多层厂房) 90~105 200 当设计为全密封空调厂房、防护结构及门、窗具有20dB(A)以上隔声效果时,可降为100m 小型(单层厂房) 85~100 100 3—3 木器厂 中型 90~100 100 3—4 型煤加工厂 80~90 50 不设原煤及粘土粉碎作业的型煤加工厂 3—5 型煤加工厂 80~100 200 设有原煤和粘土等添加剂的综合型煤加工厂 注:本条文适用于地处平原及微丘陵地区新建、扩建、改建以噪声为主要污染因子的纺织、印刷、制钉、机械加工、木器制造、型煤加工、面粉厂、轧钢、锻造、汽车及拖拉机制造、钢丝绳厂等工厂企业。现有此类企业可参照执行。地处复杂地形条件下的卫生防护距离根据实际监测评价报告,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与建设项目所在市、区(县)的卫生、环境保护及城建规划部门共同确定。 本条文不适用于以气型污染为主的化工、农药、橡胶、制药、造纸、金属冶炼、火电站、采矿、玻璃、石棉、水泥、耐火材料等工业企业。 6.0.4 在条文6.0.2和6.0.3中未能涉及的工业企业,相关卫生防护距离应根据实际监测评价报告,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与建设项目所在市、区(县)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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