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带项目用地资格审查与监管法教学内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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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带项目用地资格审查与监管法 精品资料 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带高新技术项目用地资格审查与监管办法 第一条 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规范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带(以下简称市产业带)高新技术项目用地使用权出让行为,根据《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使用权出让若干规定》,结合市产业带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产业带范围内以招标拍卖挂牌(以下简称招拍挂)方式出让高新技术项目用地使用权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市产业带是指深圳市人民政府以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为目的划定的区域,包括下列范围: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留仙洞、大学城、石岩、光明、观澜、龙华、坂雪岗、宝龙-碧岭、市大工业区(出口加工区)、葵涌、大鹏和生态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片区。 第三条 市高新技术产业带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产业带管理机构)作为市招拍挂委员会的非常设成员单位,依照《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使用权出让若干规定》参与审议市产业带范围内招拍挂出让地块的相关事项。 第四条 市产业带管理机构负责下列事宜: (一)配合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市产业带年度土地利用计划,配合市规划主管部门制定深圳市近期建设规划的年度实施计划; (二)配合市规划主管部门对拟出让的市产业带高新技术项目用地进行选址; (三)制定市产业带拟出让高新技术项目用地的企业、项目准入条件; (四)审查市产业带招拍挂出让高新技术项目用地使用权的投标或竞买资格申请; (五)组织市产业带各片区管理机构对依法取得高新技术项目用地使用权的企业、项目进行服务和监督。 本办法所称的市产业带各片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片区管理机构),是指根据本办法第一条第二款所划定的区域范围,由各片区设立的管理机构。 第五条 市产业带管理机构根据市产业带产业发展规划与布局、土地利用规划、产业空间布局规划、深圳市产业导向目录等,对片区年度土地利用计划、项目用地计划统筹汇总、综合平衡,配合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形成市产业带年度土地利用计划,配合市规划主管部门形成市产业带近期建设规划的年度实施计划。 片区管理机构应根据市产业带管理机构的要求,每年就片区高新技术项目用地需求进行调查,开展项目用地预申报工作。 第六条 市产业带管理机构根据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和近期建设规划的年度实施计划,组织相关片区管理机构配合市规划主管部门对市产业带范围内拟出让的高新技术项目用地进行选址。 第七条 市产业带管理机构应根据市产业带产业发展规划与布局、土地利用规划、产业空间布局规划、深圳市产业导向目录、市产业带相关规定和拟出让地块的具体情况,组织相关片区管理机构制订拟出让地块企业、项目准入条件,书面送市规划主管部门汇总。 第八条 市产业带管理机构制定拟出让地块企业、项目准入条件时,应要求投标或竞买申请人及拟建项目同时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一)市政府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项目; (二)申请企业或新设企业的发起股东从事出让地块准入行业生产经营3年以上,且经营状况良好; (三)符合深圳市和市产业带的相关指标和要求,各项数据应具有真实性、合理性; (四)项目资金来源明确,有相应的资金保障和银行资信证明,且自有资金占项目投资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五)符合拟出让地块的其他要求。 第九条 资格审查是指市产业带管理机构对投标或竞买申请人及拟建项目是否符合拟出让地块的准入条件进行审查,对投标或竞买申请人是否具备投标或竞买资格出具审查意见。市产业带管理机构自受理资格审查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 第十条 投标或竞买资格审查申请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投标或竞买资格审查申请表(原件2份,并提供电子版本。申请表通过网址:下载);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各1份),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四)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关于投资项目的决议(原件1份,应列明项目投资规模、建设规模、建设进度、资金保障等内容); (五)按规范格式编写的项目可行性报告(原件2份,并提供电子版本); (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上两个年度审计报告及近期财务报表,新设企业提供其非自然人大股东相关材料(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 (七)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文件(原件1份); (八)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和员工社保情况证明,新设企业提供其非自然人大股东相关材料(原件各1份); (九)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或深圳市高新技术项目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十)市产业带管理机构根据拟出让地块的具体情况,在招拍挂公告中明确申请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市产业带拟出让地块招拍挂公告发布后,投标或竞买申请人应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审查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 市产业带管理机构可以委托片区管理机构接收资格审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的,片区管理机构出具受理回执,并在收到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送市产业带管理机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片区管理机构应一次性告知材料欠缺情况及申请受理的截止日期。 第十三条 市产业带管理机构在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征求片区管理机构的意见。 对在审查过程中要求申请人补充完善材料的,市产业带管理机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并明确材料提交截止日期;申请人未能在截止日期前提交补充材料的,视为放弃投标或竞买申请。 第十四条 市产业带管理机构在资格审查时,可以从市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对申请人及拟建项目是否符合准入条件组织评估。 第十五条 市产业带管理机构结束审查后,应出具资格审查意见,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通过审查的,抄送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备案。 市产业带管理机构应在出具资格审查意见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拟出让地块的准入条件和投标或竞买申请人的资格审查结果报送市工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经招拍挂确定的中标人或竞得人(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复印件分别报市产业带管理机构和相关片区管理机构备案,并向市产业带管理机构和相关片区管理机构报送用地项目建设进度月报表。 第十七条 片区管理机构负责受让人项目的日常服务协调,列为市重大项目的,由市产业带管理机构和片区管理机构共同负责服务协调。 第十八条 片区管理机构对受让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执行情况、项目建设情况、项目投资完成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定期向市产业带管理机构报送。 第十九条 转让或因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拍卖或变卖市产业带范围内的高新技术项目用地使用权的,市产业带管理机构应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对次受让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次受让人取得市产业带管理机构出具的符合受让条件的证明文件后方可参与竞买。 次受让人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应凭市产业带管理机构出具的符合受让条件的证明文件。 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另有约定外,高新技术项目用地应整体转让。 第二十条 受让人应遵守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严格按照土地用途使用。受让人擅自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市产业带管理机构应提请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带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仅供学习与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 谢谢7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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