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法规(考试)复习课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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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法规(考试) 精品文档 1、 文化市场上午商品经济属性 1)文化商品和其他商品一样具有价值、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 2)文化市场的运行必须符合市场经济规律 2舞台的主要结构 主舞台—剧目的主要表演区 侧台—在主舞台的左右两侧是演出上下场的准备过度区,也是推拉台左右行程的必要空间 后舞台—在主舞台后的延伸区,为一些特殊剧节目的需要提供更大的设计和表演空间 3 营业性演出的定义 1) 演出是非物质形态的艺术品 2) 演出是现场表演的舞台艺术品 3) 表演者艺术生产过程也是消费观众观赏的过程 4) 演出自身的时效性和消费群体的有限性 5) 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都无法得到所有权 4、 居间经纪人、行纪经纪人和代理经纪人的定义 1) 居间经纪人,指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提供交易信息及条件,以促成他人交易成功的经纪人。 2) 行纪经纪人,指受委托人委托,以经纪人自己的名义与第三方进行交易,交易过程中出现的法律由委托人直接承担 3) 代理经纪人,指受委托人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与第三方的名义与第三方进行交易,交易过程中出现的法律责任由委托人直接承担。 5、 佣金与回扣、信息费 1)、佣金与回扣。佣金在产生的原因、作用的结果和作用范围上与回扣相似,在所反映的经济关系上与回扣不同。 2)佣金与信息费。信息费是因提供有价值信息对信息提供者所支付的价款,是信息商品的销售收入。佣金与信息费在性质上是不同的。 6、舞台管理组的具体工作内容 1)协助导演安排制定创作演出日程表,并负责监督各部门的进度和质量。 2)协助导演制定排练计划,准备排练场地和排练用具。 3)负责演员纪律,召集并安排演员按计划表进行排练;营销部门需剧组人员配合宣传活动时,予以配合协调。 4)绘制填写用于演出制作的各类图标、报告和通知 5)协助技术组人员勘察演出场地,制定进场、装台方案 6)安排各部门进场、装台、安排布景迁换,并负责进场后的剧组人员后勤工作 7)配合导演进行技术合成,整理舞台提示 8)演出期间负责提示和通知,指挥台上的场景迁换和其他部门工作,处理紧急情况及防火等安全事项 9)演出结束后组织拆台,安排撤离剧场及物品保管,存放,负责演出资料的整理建档。 7、舞台布景 硬景—是按照设计方案,利用轻便的代用材料做成的主体框架的布景。艺术效果较好,但不方便于搬运,巡回演出也会增加演出成本。 软景—是指把图案绘画在画幕上的背景,软景体积小,便于搬运,可以多次使用,成本低,但立体感差,效果不如硬景好 8、 灯光设备类型 1) 常规灯具:包括舞台成像灯、舞台聚光灯、舞台回光灯、筒灯、PAR64、追光灯等 2) 电脑灯具:包括图案灯(SPOT)染色灯(WASH)多媒体电脑灯、电脑探照灯、LED灯等,主要满足演出的特殊需要。 9音响设备类型及功能 音响系统主要由:线阵列音箱、点声源音箱、舞台返听音箱 1)线阵列音箱—为组合式音箱,由多个同音域的专用单体音箱垂直连成一组,这种音箱音域均匀,方向性强,覆盖面广。主要是为了解决在大场地的单体音箱达不到声压的要求,而多只普通音组合优惠产生声干涉的问题。 2)点声源音箱——般指放置不同位置的单体音箱,通常要根据场馆的大小决定其使用数量。 3)舞台返听音箱—这种音箱是指舞台上演员和乐队的声音声音通过调音台调控后,再返送回舞台,供演员和乐队人员收听的音箱,这种音箱因为摆放在舞台上,所以体积较小。 10、视频设备构成 LED大屏幕,LED彩屏、大功率投影机、视频编辑机、专业摄像机、放像机等。 11、 舞台特殊效果种类 焰火、雪花、云雾等 干冰机:干冰加热后迅速变成雾气使整个舞台在云雾笼罩之中 二氧化碳气柱:舞台上空出现烟雾缭绕的效果 各种灯光的颜色的光柱打在烟雾中出现一种效果 雪花机:可以成像舞台上空雪花纷飞的效果 泡泡机:和雪花类似,只是它所喷出的是肥皂泡,用灯光一打出现五颜六色的气泡效果。 焰火:冷火焰,不产生热量不能引燃其他物品 热火焰,能产生热量,使用时特别注意安全并阳光按照消防部门的要求执行。焰火一般在较大型室外演出场所使用。如无需要,一般不使用。 12、 舞台工程安全、质量、经费的关系 1) 安全是前提 2) 质量是效果 3) 资金是保障 13如何维护观众进出场秩序 1) 根据观看演出的人数,合理安排入场们及观众进场时间,避免出现因入场观众国语集中而引起的混乱。当出现观众入场人数过多或拥挤是,应及时采取增加检票人员,专人维持持续等措施进行疏导。 2) 验票时,发现入场观众达到核准数量仍有观众等待入场的,应立即终止验票并同时向演出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报告,发现观众持有观众区域外的门票或假票的,应当杜绝其入场并同时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公安部门报告。 3) 演出结束提前开放出场门,并通过现场广播应到观众按合理路线离场。 14、 观众区域的划分和引导 1) 按照演出票价合理划分观众区域,因舞美设施搭建而产生较严重视线遮挡的观众席位不能作为可售票销售,避免因此产生纠纷,引起现场混乱。 2) 在临时性演出场所所举办大型演出,场所所容纳的观众数量应当报告公安部门核准,观众区域与缓冲区域应当由公安部门划定,缓冲区域应当有明显标识。 3) 在演出场馆内各主要通道及各观众区域之间,应安排工作人员引导观众入场,如观众之间发生座位冲突或其他冲突,应及时将其带至观众区域外协调解决,避免使冲突范围扩大,引发混乱。 15、 未按确定时间开演或因突发事故导致中断的处理方法 1) 做好各项演出准备工作,确保演出按预定时间开始。如因意外需要延时开演时间,要及时向观众通报原因及准确的开演时间,安抚观众情绪,获得观众谅解。 2) 演出过程中遇意外事故导致演出中断,应及时向观众说明原因,安抚观众情绪,获得观众谅解,并采取紧急措施尽快排除事故恢复演出。如事故无法短时间内排除,演出无法正常进行,演出举办单位应在现场向观众通报,并根据实际情况妥善处理退票等善后事宜。 16、 演出场所外人群聚集的处理方式 做好提前预防措施,安排足够的保安人员维持场外持续 17演出装拆卸台过程如何确保演职人员安全 1) 在演出舞台工程装卸台过程中,工程承接单位必须对施工人员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督,要求施工人员遵守有关的安全规定 2) 在演出舞台的装卸过程中,工程承接单位对施工人员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督,要求其严格遵守安全施工的相关规定 3) 电力,高空作业等特殊工作的施工人员须持有电工证,高空作业等上岗许可证 18、 排练及演出中如何确保演职人员安全 1) 从事特技动作或使用特级器材进行表演的演员,必须在排练和演出时做好安全保护措施 2) 演员在正式演出前必须预先熟悉舞台结构,避免演出时出现坠落等安全事故 3) 演出单位为演员提供的演出舞台及相关舞台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避免因舞台工程质量问题造成意外人员伤害。 19、 如何确保舞台设施的安全 1) 演出主办单位应将舞台工程委托给专门资质的工程公司承建 2) 演出中使用的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 3) 演出场馆应定期对固定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4) 演出场馆临时搭建的舞台设施设备必须经过安全检测方可使用 5) 临时性舞台的搭建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20、 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安全事故主要类型 1) 施工过程中人员伤亡 2) 未按安全施工标准搭建舞台胡相关设施引起的事故 3) 因特效使用不规范引发的事故 4) 因电力设备原因造成的事故 21、 演出安全责任保险 1) 演职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 2) 公众安全责任险 3) 财产综合险 4) 器材运输险 5) 活动意外取消险 22、 产品的生命周期 发生,发展,成熟到衰退,退出市场的全过程 23、 如何控制演出项目总成本预算 1) 了解对项目各项费用的市场行情一般标准 2) 减少中间环节 3) 尽可能以演出门票或广告宣传资源抵扣成本 4) 宣传费用的预算应由经验者根据项目市场定位和受众群体确定 对于在本市演过或熟悉比较成熟的项目,一般宣传费在总成本中所占比例较低,对于新引进或新创作的项目宣传用在总成本中的比例则相对较高 同类项目在市场的竞争程度,如果在同一时期同类演出项目相对集中,市场竞争比较激烈则应家啊宣传力度,其费用也必然增加。 24、 各种档次票价的确定 1) 确定多少种票价,根据演出场所观众人数的多少和剧场环境而定。 2) 每挡价位票的数量比例应合理 一般成枣核形式 3) 各个价位票的差额要根据总体销售方案重点推销的某个价位等因素而确定 4) 最高票价一般代表着该演出项目门槛的高低和普通观众心里承受能力 5) 平均票价标志着该演出项目总体票价水平的高低 25、 演出项目的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 1) 盈亏临界点和风险系数 总票款X售票率(实际收)=成本 售票率=成本/单程总票款x100% 盈亏临界点(风险系数)=单场演出成本/单程总票款X100% 2) 运用风险系数进行演出项目可行性分析 30%属于低风险项目 50%中等风险 要求市场预测更准确,运作更严谨 70% 属于高风险 要非常谨慎才能进行,对于高风险的演出项目最好寻求投资赞助等合作单位,以降低风险 26、 洽谈商业演出的主要考虑点 1) 主办单位、成办单位的商业信誉 2) 了解活动性质,形式,以及演出地点和场所,是否符合旗下艺人,是否有违背艺人的形象 3) 活动影响面和受众范围,是否有媒体传播,是否涉及相关著作权问题 4) 了解活动具体内容以及参与演出的其他艺人,以确保艺人以适宜的方式进行演出 5) 了解活动所涉及的企业赞助等商业元素,是否与艺人代言品牌或艺人自身形象相冲突 通过对上述几点的内容全面了解,经纪人方可做出是否承接该项活动的判断,同时根据活动效益,确定参加演出的歌曲量、曲目及演出费用报价 27 演出协议签订后,经纪人还需注意一下事项 1) 如签约艺人是港台地区或外籍人士,要注意主办单位是否履行了报批手续。在报批是,主办方需要港台和海外地区艺人签一份授权书,授权书中需著名单一合作的活动名称及授权期限,并要著名以双方合约为准,若合约出现问题是此授权不生效等问题。 2) 演出费用的收取,艺人个人所得税的缴纳,交通费用结算等经济往来项目均须按照协议内容执行,签订协议后,经纪人要与主办方保持信息沟通,如发现风险及时规避,避免经济和名誉的损失 3) 如艺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经纪人须提前了解演出现场的安保情况,妥善安排艺人进出场的路线及方式,以确保安全 4) 如果艺人演出当天演唱的歌曲数量在一首以上则需提前按照演唱顺序制作好伴奏播出带交制作单位,避免现场演出时出现演唱顺序混乱 5) 提醒和监督艺人保持良好的演出状态,提前确认现场音响效果,避免出现假唱、假奏的行为 28、 举办歌友会时经纪人需要注意的问题 1) 歌手发行新唱片时,一般情况下需要经纪公司规划出3个月左右的艺人档期交由唱片公司负责,用于唱片宣传,在此期间经纪公司需全力配合唱片公司活动 2) 歌友会分售票与不售票两种形式,不论售票与否,只要是在除电视台演播厅之外的场所进行演出,都属于营业性演出,需要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的相关法规办理演出审批或备案手续 29、 参与公益演出,经纪人需注意的要点 1) 活动主办单位是否具有公信力的公益机构 2) 公益活动所募得款项的使用方式及流向 3) 公益活动的主题和形式是否符合艺人形象 4) 按照演出管理的有关法规要求,参加公益演出不得收取演出费用 30、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考试内容 第六条 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有与其演出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 第七条 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后,应当持许可证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八条 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依照有关消防、卫生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经纪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并向原备案机关重新备案。 第十条 以从事营业性演出为职业的个体演员(以下简称个体演员)和以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活动为职业的个体演出经纪人(以下简称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第十三条 文艺表演团体、个体演员可以自行举办营业性演出,也可以参加营业性组台演出。 营业性组台演出应当由演出经纪机构举办;但是,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可以在本单位经营的场所内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 演出经纪机构可以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行纪活动;个体演出经纪人只能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活动。 第十四条 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 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除演出经纪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举办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但是,文艺表演团体自行举办营业性演出,可以邀请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 举办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举办的营业性演出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2年以上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经历; (三)举办营业性演出前2年内无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记录。 第十六条 举办外国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在非歌舞娱乐场所进行的,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在歌舞娱乐场所进行的,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举办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举办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演出名称、演出举办单位和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 (二)演出时间、地点、场次; (三)节目及其视听资料。 申请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还应当提交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 营业性演出需要变更申请材料所列事项的,应当分别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重新报批。 第十八条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提供演出场地,应当核验演出举办单位取得的批准文件;不得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演出场地。 第十九条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确保演出场所的建筑、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安全规范,定期检查消防安全设施状况,并及时维护、更新。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演出举办单位在演出场所进行营业性演出,应当核验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消防安全设施检查记录、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并与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就演出活动中突发安全事件的防范、处理等事项签订安全责任协议。 第二十条 在公共场所举办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依照有关安全、消防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演出场所应当配备应急广播、照明设施,在安全出入口设置明显标识,保证安全出入口畅通;需要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演出举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标准搭建舞台、看台,确保安全。 第二十一条 审批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时,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核验演出举办单位的下列文件: (一)依法验收后取得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 (二)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三)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 第二十二条 演出场所容纳的观众数量应当报公安部门核准;观众区域与缓冲区域应当由公安部门划定,缓冲区域应当有明显标识。 演出举办单位应当按照公安部门核准的观众数量、划定的观众区域印制和出售门票。 验票时,发现进入演出场所的观众达到核准数量仍有观众等待入场的,应当立即终止验票并同时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报告;发现观众持有观众区域以外的门票或者假票的,应当拒绝其入场并同时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任何人不得携带传染病病原体和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或者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进入营业性演出现场。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公安部门的要求,配备安全检查设施,并对进入营业性演出现场的观众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观众不接受安全检查或者有前款禁止行为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有权拒绝其进入。 第二十四条 演出举办单位应当组织人员落实营业性演出时的安全、消防措施,维护营业性演出现场秩序。 演出举办单位和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现场秩序混乱,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同时向演出所在地县级 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报 第二十五条 演出举办单位不得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 营业性演出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 营业性演出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不得误导、欺骗公众。 第二十六条 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 (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五)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六)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八)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身心健康的; (九)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情形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同时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参加营业性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的,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及时告知观众并说明理由。观众有权退票。 演出过程中,除因不可抗力不能演出的外,演出举办单位不得中止或者停止演出,演员不得退出演出。 第二十九条 演员不得以假唱欺骗观众,演出举办单位不得组织演员假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假唱提供条件。 演出举办单位应当派专人对演出进行监督,防止假唱行为的发生。 第三十条 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应当对其营业性演出的经营收入依法纳税。 演出举办单位在支付演员、职员的演出报酬时应当依法履行税款代扣代缴义务。 第三十一条 募捐义演的演出收入,除必要的成本开支外,必须全部交付受捐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员、职员,不得获取经济利益。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者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营业执照,不得伪造、变造营业性演出门票或者倒卖伪造、变造的营业性演出门票。 第三十三条 除文化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体现民族特色和国家水准的演出给予补助外,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不得资助、赞助或者变相资助、赞助营业性演出,不得用公款购买营业性演出门票用于个人消费。 第三十七条 公安部门接到观众达到核准数量仍有观众等待入场或者演出秩序混乱的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八条 承担现场管理检查任务的公安部门和文化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进入营业性演出现场,应当出示值勤证件。 第四十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演出举办单位、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索取演出门票。 3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条 《条例》所称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下列方式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 (一)售票或者接受赞助的; (二)支付演出单位或者个人报酬的; (三)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或者产品促销的; (四)以其他营利方式组织演出的。 第五条 演出经纪机构是指具备《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条件,从事下列活动的经营单位: (一)演出组织、制作、营销等经营活动; (二)演出居间、代理、行纪等经纪活动; (三)演员签约、推广、代理等经纪活动。 第七条 申请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和从事的艺术类型;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四)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 (五)与业务相适应的演出器材设备书面声明。 前款第四项所称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可以是下列文件之一: (一)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 (二)职称证书; (三)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员资格证明; (四)其他有效证明。 第八条 申请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四)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明; (五)资金证明。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增设演出经纪机构经营业务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一)、(四)项规定的文件。 第九条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证照之日起20日内,持上述证照和有关消防、卫生批准文件,向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备案证明。备案证明式样由文化部设计,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印制。 个体演员可以持个人身份证明和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个体演出经纪人可。 第十八条 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在演出日期3日前将申请材料提交负责审批的文化主管部门。 申请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应当在演出日期20日前将申请材料提交负责审批的文化主管部门。以持个人身份证明和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明,向户籍所在地或者常驻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申请备案,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备案证明。备案证明式样由文化部设计,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印制。 第二十条 申请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除提交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资金安排计划书和资金证明。 (二)演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2年以上举办营业性演出经历的证明文件; (四)近2年内无违反《条例》规定的书面声明。 前款第(一)项所称资金证明是指由申请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当月基本存款帐户存款证明,或者银行等金融机构同意贷款的证明,或者其他单位同意借款、投资、担保、赞助的证明及该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当月基本存款帐户存款证明。 文化主管部门审核涉外或者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项目,必要时可以依法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二十一条 举办营业性涉外演出,应当通过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向文化部提出申请,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在7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报文化部审批。 跨省区演出的,应当出具其他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第二十二条 经文化部批准的营业性涉外演出,在批准的时间内增加演出地的,举办单位或者与其合作的具有涉外演出资格的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在演出日期10日前,持文化部批准文件和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文件,到增加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备案证明,并抄报文化部。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到艺术院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外国或者港澳台艺术人员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应当委托演出经纪机构承办。 第二十四条 歌舞娱乐场所、旅游景区、主题公园、游乐园、宾馆、饭店、酒吧、餐饮场所等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需要在本场所内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应当委托演出经纪机构承办。 在上述场所举办驻场涉外演出,应当报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五条 申请举办含有内地演员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演员共同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可以报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审批,具体办法由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制定。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在演播厅外从事电视文艺节目的现场录制,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 举办募捐义演,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参加募捐义演的演职人员不得获取演出报酬;演出举办单位或者演员应当将扣除成本后的演出收入捐赠给社会公益事业,不得从中获取利润。 演出收入是指门票收入、捐赠款物、赞助收入等与演出活动相关的全部收入。演出成本是指演职员食、宿、交通费用和舞台灯光音响、服装道具、场地、宣传等费用。 募捐义演结束后10日内,演出举办单位或者演员应当将演出收支结算报审批机关备案。 举办其他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所述方式的公益性演出,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办理演出申报手续; (二)安排演出节目内容; (三)安排演出场地并负责演出现场管理; (四)确定演出票价并负责演出活动的收支结算; (五)依法缴纳或者代扣代缴有关税费; (六)接受文化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七)其他依法需要承担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 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举办单位应当负责统一办理外国或者港澳台文艺表演团体、个人的入出境手续,巡回演出的还要负责其全程联络和节目安排。 第三十条 营业性演出活动经批准后方可出售门票。 第三十一条 营业性演出不得以假唱、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 前款所称假唱、假演奏是指演员在演出过程中,使用事先录制好的歌曲、乐曲代替现场演唱、演奏的行为。 演出举办单位应当派专人对演唱、演奏行为进行监督,并作出记录备查。记录内容包括演员、乐队、曲目的名称和演唱、演奏过程的基本情况,并由演出举办单位负责人和监督人员签字确认。 第三十二条 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根据舞台设计要求,优先选用境内演出器材。 第三十六条 文化主管部门对体现民族特色和国家水准的演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和支持。 第四十条 演出行业协会是演出经营主体和演出从业人员的自律组织。 全国性演出行业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演员、演出经纪人员等演出从业人员的资格认定工作。 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演出行业协会开展有关工作,并加强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一条 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经纪机构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包括1份正本和2份副本,有效期为2年。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由文化部设计,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印制,发证机关填写、盖章。 第四十二条 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经纪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之日起9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后,持营业执照副本报发证机关备案。 第四十三条 文化主管部门吊销文艺表演团体或者演出经纪机构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应当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其经营范围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经纪机构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除文化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押。 第四十四条 吊销、注销文艺表演团体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应当报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吊销、注销演出经纪机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应当报文化部备案。 32、《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 (一)体育比赛活动; (二)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 (三)展览、展销等活动; (四)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 (五)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 影剧院、音乐厅、公园、娱乐场所等在其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活动,不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以下简称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责任人。 第六条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及组织方式; (二)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 (三)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措施; (四)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 (五)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识; (六)入场人员的票证查验和安全检查措施; (七)车辆停放、疏导措施; (八)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九)应急救援预案。 第七条 承办者具体负责下列安全事项: (一)落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和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安全措施、安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开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宣传教育; (二)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的安全,消除安全隐患; (三)按照负责许可的公安机关的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对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承办者有权拒绝其进入; (四)按照核准的活动场所容纳人员数量、划定的区域发放或者出售门票; (五)落实医疗救护、灭火、应急疏散等应急救援措施并组织演练; (六)对妨碍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七)配备与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保安人员以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员; (八)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八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管理者具体负责下列安全事项: (一)保障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安全规定; (二)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 (三)保障监控设备和消防设施、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 (四)提供必要的停车场地,并维护安全秩序。 第九条 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妨碍社会治安、影响社会秩序; (二)遵守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治安、消防等管理制度,接受安全检查,不得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或者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 (三)服从安全管理,不得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不得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投掷杂物。 第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核承办者提交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申请材料,实施安全许可; (二)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监督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三)指导对安全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 (四)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场所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 (五)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对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 (六)依法查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处置危害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对演出活动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承办者是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内容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德; (三)具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工作方案,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 (四)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二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实施安全许可。 第十三条 承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提出安全许可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以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 (二)大型群众性活动方案及其说明,2个或者2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还应当提交联合承办的协议; (三)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四)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有资质、资格要求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资质、资格证明。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应当依法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对受理的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对活动场所进行查验,对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对经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 承办者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时间的,应当在原定举办活动时间之前向做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变更,经公安机关同意方可变更。 承办者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地点、内容以及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规模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申请安全许可。 承办者取消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应当在原定举办活动时间之前书面告知做出安全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并交回公安机关颁发的准予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许可证件。 第十六条 对经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公安机关根据安全需要组织相应警力,维持活动现场周边的治安、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突发治安事件,查处违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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