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教学教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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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 甘肃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任务分工 为全面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结合省直有关部门、单位职能,现提出如下任务分工。 一、发展任务 (一)发展和普及学前教育。 1.落实政府责任,加强学前教育机构基础能力建设,建立健全体制机制,加快发展并基本普及学前教育。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把城乡幼儿园建设和改造纳入城镇建设、新农村建设和薄弱学校改造规划。(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农牧厅。列在首位的为牵头部门或单位,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 2.加大政府投入,完善成本合理分担机制,对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入园给予补助。(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 3.优化城市、县镇幼儿园布局结构,在城市、县镇改扩建、新建一批公办幼儿园。采取多种形式扩大农村学前教育资源,充分利用中小学布局调整富余的校舍和教师举办幼儿园(班);在每个乡镇改扩建、新建一所中心幼儿园,在行政村改扩建一大批村幼儿园。支持贫困地区发展学前教育,着力保证留守儿童入园。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通过资金补助、规费减免以及优先安排建园用地等政策,鼓励村集体、社区等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努力形成公办民办幼儿园共同发展的局面。(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4.实行幼儿园准入制度,建立以县为主,县、乡镇(街道)共管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5.完善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6.加强幼儿教师队伍建设,严格执行幼儿教师资格标准,依法落实幼儿教师地位和待遇。(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 7.加强对幼儿健康水平的监测和评估,提供多样化的学前教育指导与服务。(省教育厅、省人社厅) (二)巩固提高义务教育。 8.加强义务教育学校基础能力建设,提供更丰富、更优质的教育资源,实现从“有学上”到“上好学”的转变。以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和中小学标准化建设为抓手,大力改善中小学特别是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建设厅) 9.坚持以输入地政府管理和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研究制定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的办法,确保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动态监测机制。(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口委、省政府研究室、团省委、省妇联) 10.加强寄宿制学校建设,着力解决农村地区特别是县镇学校寄宿保障能力不强等问题,优先满足留守儿童住宿需求。采取必要措施,确保适龄儿童少年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就学困难、学习困难等原因而失学,努力消除辍学现象。(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11.建立健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保障机制,按照“四个集中”(即高中向城市集中、初中向城镇集中、小学向乡镇集中、教学点向行政村集中)的布局结构调整思路,科学规划学校布局结构,积极推进教育移民,努力缩小城乡、区域、校际差距。加快薄弱学校改造,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尽快使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学设施设备的配备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建设厅) 12.以农村中小学为重点,着力提高师资水平,实行县域内教师、校长交流制度和集团化办学,均衡配置优质师资、设施设备、图书、校舍等教育资源。(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 13.实行优质普通高中和优质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名额合理分配到区域内初中等办法,着力解决择校问题,逐步解决城乡、区域、校际之间差距问题。(省教育厅) 14.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严格执行国家义务教育质量基本标准与监测制度、国家课程标准、教师资格标准。深化课程与教学方法改革,推行小班额教学。严格执行课程方案,配齐音乐、体育、美术等学科教师,开足开好规定课程,培养学生学习兴趣和特长爱好。(省教育厅) 15.大力推广普通话教学,使用规范汉字。(省教育厅、省语委组成部门) 16.改革考试评价制度和学校考核办法,把减负落实到中小学教育全过程。充分发挥家庭教育在儿童少年成长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共同减轻学生课业负担,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省教育厅、团省委、省妇联) 17.积极增强学生体质。科学安排学习、生活和锻炼,保证学生睡眠时间。提倡合理膳食,改善学生营养状况,提高贫困地区农村学生营养水平。(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省体育局、团省委、省妇联) (三)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 18.今后一个时期总体保持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规模大体相当。逐步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满足初中毕业生接受高中阶段教育需求。(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社厅) 19.全面提高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深入推进课程改革,认真落实国家课程方案,保证学生全面完成国家规定的课程学习。鼓励普通高中开发有特色的学校课程,创造条件开设丰富多彩的选修课,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的发展。注重培养学生自主学习、自强自立和适应社会的能力,克服应试教育倾向。建立科学的教育质量评价体系,全面实施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建立学生发展指导制度,加强对学生的理想、心理、学业等方面指导。(省教育厅、省人口委、团省委) 20.加快普通高中标准化建设,逐步消除大班额现象。(省教育厅、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 21.推动普通高中多样化发展。促进办学体制多样化,扩大优质教育资源。推进培养模式多样化,满足不同潜质学生的发展需要。探索发现和培养创新人才的途径。鼓励普通高中办出特色。鼓励有条件的普通高中根据需要适当增加职业教育的教学内容。探索综合高中发展模式,为在校生和未升学毕业生提供职业教育。(省教育厅、省人社厅) (四)大力发展职业教育。 22.把职业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发展规划,加快培养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特色优势产业急需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促使职业教育规模、专业设置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人社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 23.健全多渠道投入机制,进一步加大职业教育财政投入力度。(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24.统筹发展中等职业教育与高等职业教育,建立中等职业教育、高等职业教育、应用型本科教育、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为主体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促进各层次职业教育专业体系、课程设置、培养模式的衔接沟通,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新型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省教育厅、省人社厅) 25.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推进教育教学改革。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和课程改革,建立健全职业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加强实践性教学,使教学内容与产业升级换代相衔接,人才培养目标与企业人才需求相衔接。深化培养方式改革,建立健全职业学校与行业、企业合作机制,实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人才培养模式。实行职业教育弹性学制,推进学分制改革,推行学习成果认证和“学分银行”制度。(省教育厅、省工信委、省人社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省卫生厅) 26.深化管理体制改革,整合和盘活现有资源,组建职业教育集团,做大做强一批职业教育学校。(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社厅、省扶贫办、省政府法制办、省社科院) 27.提升职业教育基础能力。以财政专项为依托,集中力量在全省建设10个省级示范性、综合型、开放式实训基地,建设80个满足教学实践需要的校内专业实习实训场(室),基本建立起适应产业结构调整和地方经济发展要求的实训基地网络;集中力量建成8—10所国家级示范性高职学校、30所国家级示范性中职学校、60所国家级重点中职学校和80所省级重点中职学校。积极组织实施国家示范性高职学校建设计划二期工程。(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农牧厅) 28.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积极组织实施职业学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二期项目,建立健全技能型人才到职业学校从教的制度,鼓励和支持职业学校选派教师到企业实践。完善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教师资格标准和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办法。加强与天津等职业教育发达地区联系,进一步拓展“对口支援”渠道,共同培养“双师型”教师。(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农牧厅、团省委) 29.建立健全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的办学机制,制定《甘肃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调动行业企业举办、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推进校企合作制度化。(省教育厅、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政府法制办、省工商联) 30.制定优惠政策,鼓励企业接收学生实习实训和教师实践,鼓励企业参与职业学校专业和课程建设。鼓励企业、行业加大对职业教育投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联) 31.加快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加强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统筹,促进农科教结合。加大农村职业教育培训投入,依托职业学校办好县级职教中心。强化职业教育资源的统筹协调和综合利用,增强职业教育服务“三农”的能力。加强涉农专业建设,大力培养适应农业和农村发展需要的专业人才。支持职业学校积极参与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开展进城务工人员、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依托中小学布局调整后富余的教育资源,建设一批“农村培训学习中心”。逐步实施农村新成长劳动力免费劳动预备制培训。(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农牧厅、省扶贫办) 32.完善职业教育支持政策。逐步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免费制度,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人社厅) 33.改革招生和教学模式,积极推进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推进职业学校专业课程内容和职业标准相衔接。(省教育厅、省人社厅) 34.完善就业准入制度,执行“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等有关规定。(省人社厅、省教育厅) 35.制定退役士兵接受职业教育培训的办法。(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 36.鼓励毕业生在职继续学习,拓宽毕业生继续学习渠道。完善职业学校毕业生直接升学制度,实行优秀中职生免试就读高等职业学校制度。(省教育厅、省人社厅) 37.健全职业技能竞赛制度,对优胜者给予表彰奖励。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沿海发达地区就业,推进教育移民,提高就业质量。(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农牧厅、省扶贫办) 38.提高技能型人才的社会地位和待遇,大力营造尊重劳动、重视技能、重视技能型人才的社会风尚,形成“行行出状元”的良好社会氛围。(省人社厅、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 (五)提高高等教育质量。 39.进一步优化高等教育布局结构和专业结构,将高校设置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 40.加强人才规划和需求预测,定期发布人才需求信息,引导高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时调整学科专业。通过招生计划、基本建设等手段,调整学科专业办学规模,大力扶持优势明显、特色鲜明的学科专业,积极培育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学科专业,强化与战略性新兴产业紧密相关的学科专业建设,促进多学科交叉和融合。(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 41.优先发展高等职业教育,稳步扩大本科教育规模,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加大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力度,构建高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和研究生教育协调发展的高等教育体系,重点扩大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和应用型、复合型、技能型人才培养规模。(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社厅) 42.加强基础能力建设。将省属高校基础设施建设纳入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范围,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地方高等教育专项资金,加快省属高校基础设施建设步伐。积极组织实施中西部高等教育振兴计划、中西部高校招生“协作计划”和“对口支援计划”。(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 43.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引进和培养千名具有博士学位的高素质人才,建立一支高水平、高素质高校教师队伍。(省教育厅、省人社厅) 44.形成办学特色。科学建立高校分类体系,建立健全分类指导、分类管理和分类评估的新机制,对不同类型的高校实行不同的办学标准和质量评价体系。发挥政策指导和资源配置导向作用,引导高校科学定位,形成各自的办学理念和办学风格,在不同层次、不同领域办出特色,形成类别清晰、特色鲜明的高等教育体系。(省教育厅) 45.全面实施高等教育质量工程。及时调整课程结构,更新教学内容,建立符合时代要求的课程体系。把教学作为教师考核的首要内容,把教授为低年级学生授课作为重要制度。继续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建成一批特色专业、精品课程、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和优质教学资源中心。加强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建设,建成一批国家级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深化教学改革,注重通识教育,促进文理交融。优化教学过程,改进教学方式,引导学生勇于质疑、崇尚科学、追求真理。强化实践教学环节,构建以能力培养为主线、课内课外相结合的实践教学体系。实施大学生实践创新训练计划,健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实行学生毕业设计(论文)抽检制度。完善高校内部质量监控办法,建立行业企业、用人单位、教师、学生、家长和中介组织多方参与的评价制度。(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团省委、省社科院) 46.加强就业创业教育和就业指导服务,开设创业课程,建立大学生创业实践基地、科研成果孵化基地。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增强诚信意识,养成良好学风。(省教育厅、省科技厅) 47.大力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建立以科学与工程技术研究为主导的导师责任制和导师项目资助制,推行产学研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双导师制”。实施“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制定甘肃省优秀博士论文、硕士论文奖励办法,健全完善研究生奖学助学体系,激发研究生科研创新的积极性,不断提高研究生特别是博士生培养质量。推进研究生专业学位培养模式改革,优化研究生培养类型结构。促进研究生培养与科学研究、创新实践紧密结合。深化研究生招生改革,突出科学素养、综合素质、创新潜能的考核。积极推进学术型、应用型、复合型等不同类型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农牧厅、省政府研究室、省社科院) 48.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扩大高等教育的选择性,采取大类招生、模块化培养、自主选择的培养模式。创新人才培养机制,全面推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推行跨校、跨区域、跨类型的学分互认,推行主辅修制、双专业制、多项技能等级证书制,逐步推行本科学生导师制。(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社厅) 49.建立高校区域合作育人机制,深化合作办学试点,推进教学联合体建设,实行资源共享、教师互聘、课程互选、学分互认。实施基础学科拔尖学生培养试验计划和卓越工程师、医师等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社厅) 50.提升科研创新与社会服务能力。充分发挥高校在创新体系中的重要作用,鼓励高校在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国防科技创新和区域创新中作出贡献。完善以创新和质量为导向的科研评价机制和激励机制,建立有利于学科交叉、队伍整合和资源共享的科研体制。继续实施优势学科创新平台建设,加快建设科研创新基地,努力建成一批国家级工程(技术)研发中心,切实增强高校原始创新和集成创新能力。大力开展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坚持服务国家目标与鼓励自由探索相结合,加强基础研究,坚持以重大现实问题为主攻方向,加强应用研究。(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信委、省农牧厅、省社科院、省知识产权局) 51.建立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科技资源共享机制,支持建立一批产学研示范基地,促进科研与教学互动、创新人才培养相结合,加速科研成果转化。(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工信委、省农牧厅、省社科院) 52.推动高校创新组织模式,培育跨校际、跨学科、跨领域的科研与教学相结合的团队,集中开展重大科研攻关和拔尖人才培养。积极参与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深入实施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努力建成一批国家级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省教育厅、省委宣传部、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社科院) 53.开展科学普及工作,提高公众科学素质和人文素质。积极推进文化传播,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发展先进文化。积极参与决策咨询,开展前瞻性、对策性研究,充分发挥智囊团、思想库作用。鼓励师生开展志愿服务。(省教育厅、省委宣传部、省科技厅、省工信委、省文化厅、省广电局、省新闻出版局、省科协、团省委、省社科院) (六)积极发展继续教育。 54.成立跨部门继续教育协调机构,统筹指导发展继续教育。以加强人力资源能力建设为核心,大力发展非学历继续教育,稳步发展学历继续教育,广泛开展城乡社区教育,加快各类学习型组织建设,基本形成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人口委) 55.建立健全发展继续教育体制机制。将继续教育纳入区域、行业总体发展规划,行业主管部门、协会负责制定行业继续教育规划和组织实施办法。健全继续教育激励机制,推进继续教育与工作考核、岗位聘用、职务(职称)评审、职业注册等人事管理制度相衔接。鼓励个人通过多种形式接受继续教育,支持用人单位为从业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提供条件。加强继续教育监管和评估。(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工信委、省人口委、省政府法制办) 56.构建灵活开放的终身教育体系。调动全社会发展继续教育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学校教育、行业企业教育、社区教育、现代远程教育的作用,促进各种教育资源的整合与共享,构建社会化、信息化、覆盖城乡的继续教育网络。发展和规范教育培训服务,统筹扩大继续教育资源。大力发展现代远程教育,建设以卫星、电视和互联网等为载体的远程开放继续教育及公共服务平台,为学习者提供方便、灵活、个性化的学习条件。(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人社厅、省广电局) 57.搭建终身学习“立交桥”。以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为基础,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整合各类高等教育资源,建立开放大学。适应人口老龄化趋势,创办老年大学。健全宽进严出的学习制度,改革和完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建立继续教育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实现不同类型学习成果的互认和衔接。促进各级各类教育纵向衔接、横向沟通,提供多次选择机会,满足个人多样化的学习和发展需要。(省教育厅、省人社厅) 58.建立健全扫盲教育长效机制,大力开展扫盲和后续教育工作。推进农科教结合,加快发展面向农村的成人教育。(省教育厅、省委宣传部、省民政厅、省农牧厅、省文化厅、省人口委) (七)重视和支持民族教育。 59.加快发展民族地区学前教育,支持学前双语幼儿园建设。(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委、省财政厅) 60.巩固民族地区义务教育普及成果,全面提高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和质量,确保适龄儿童少年依法接受义务教育。加快民族地区高中阶段教育发展。加强民族高校基础能力、学科专业和师资队伍建设,促进民族地区高等教育快速发展。支持民族地区开展现代远程教育,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加大对人口较少民族教育事业的扶持力度。加强民族地区师资培养培训,提高教师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省教育厅、省民委、省人社厅、省人口委) 61.支持边境县和民族自治地方贫困县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加强民族地区寄宿制学校建设,支持教育基础薄弱地区改扩建、新建一批高中阶段学校。大力发展民族地区职业教育,加大对民族地区中等职业教育支持力度,鼓励举办具有民族特色的职业学校。(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民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 62.加强教育对口支援。充分利用内地优质教育资源,吸引民族地区少数民族学生到内地接受教育。在兰州市举办一批面向藏区招生的中职学校(班),继续开展与东部及发达地区联合办学办班。协调对口支援省份加大对民族地区教育的支援力度,进一步办好高校民族预科班。实施藏区高等教育发展工程,积极争取中央部门高校和外省优质高校对甘肃民族师范学院进行对口支援。扩大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培养规模。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到民族地区基层任教,鼓励教育发达地区学校优秀干部和教师到民族地区学校任职任教。(省教育厅、省民委、省人社厅、省政府研究室) 63.大力推进双语教学。全面加强民族地区学前双语教育和中小学双语教育,全面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接受教育的权利。加强双语课程改革,探索和推进新型双语教学模式。加强双语教学实践性研究,促进研究成果向教学实践转化。编译、出版符合国家教育方针和民族中小学特点的双语教材。加强民族地区和民族班双语教师队伍建设,加大双语教师培养和培训力度,制订双语教师合格标准和认定办法,探索建立双语教师保障制度。依托甘肃民族师范学院等民族院校,建设双语师资培训基地。协调省内外民族院校,拓宽双语教师培养培训渠道,对双语教学的师资培养培训、教学研究、教材开发和出版给予支持。(省教育厅、省委统战部、省民委、省财政厅、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局) 64.广泛开展民族团结教育。在各级各类学校广泛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推动党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国家法律法规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引导广大师生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祖国观、民族观、宗教观,不断夯实各民族大团结的基础,增强中华民族自豪感和凝聚力。加强民族团结教材建设,充分利用民族文化宝库,突出多元民族文化教育特色。鼓励开展民族传统技能学习,加强民族文化教育与其他学科的联系。依托各市州、县市区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立一批民族团结教育基地。(省教育厅、省委宣传部、省委统战部、省民委、省新闻出版局、省宗教局、团省委) (八)积极推进特殊教育。 65.加快发展特殊教育,把特殊教育事业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列入议事日程。(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残联) 66.提高残疾学生的综合素质,注重潜能开发和缺陷补偿,培养残疾学生积极面对人生、全面融入社会的意识和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着力加强特殊教育基础能力建设,提高残疾人受教育水平、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人社厅、省人口委、省残联、团省委) 67.完善特殊教育体系。以特殊教育学校为主,以普通学校附设特殊教育班和随班就读为补充,大力发展特殊教育。完善普通学校残疾学生随班就读制度,促进残疾学生与正常学生融合。鼓励和支持普通学校接受残疾人入学,不断扩大随班就读和特教班规模。因地制宜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鼓励和支持普通学校和特教学校实施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全面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加快发展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大力推进残疾人职业教育,重视发展残疾人高等教育。规范残疾考生招生、考试办法。把特殊教育纳入政府教育督导和评价体系。(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人社厅、省残联) 68.健全特殊教育保障机制。加大特殊教育投入力度,提高特殊教育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设立专项补助,大幅提高特殊教育教师待遇和补助津贴。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的资助力度,对偏远农村地区贫困残疾学生发放交通费补助,逐步实施残疾学生高中阶段免费教育,建立健全残疾大学生助学金、奖学金制度。(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社厅) 69.实施新一轮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工程,建设一批标准化特殊教育幼儿园和九年义务教育学校,建设一批标准化残疾人中职学校和高中阶段教育综合学校。各级各类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接收残疾人入学。加强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队伍素质和专业水平。(省教育厅、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残联) 二、体制改革 (一)深化人才培养体制改革。 70.更新人才培养观念。树立系统培养观念,推进各级各类教育有机衔接,教学、科研、实践紧密结合,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形成体系开放、机制灵活、渠道互通、选择多样的人才培养体制。(省教育厅、省人社厅) 71.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教育教学方法,探索多种培养方式。注重学思结合,倡导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参与式等教学方法,提高学生学习能力,培养学生兴趣爱好,营造独立思考、自由探索、勇于创新的良好环境;注重知行统一,坚持教育教学与生产劳动、社会实践相结合;注重因材施教,关注学生不同特点和个性差异,发展每一个学生的优势潜能。(省教育厅、省人社厅) 72.改革教育质量评价制度。树立科学的人才观,建立科学、多样的评价标准,开展由政府、学校、家长及社会各方面参与的教育质量评价活动,做好学生成长记录,完善综合素质评价。(省教育厅、团省委) 73.改进人才评价和选用制度。逐步建立以岗位职责为基础,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的科学化、社会化人才评价发现机制。强化人才选拔使用中对实践能力的考查,克服片面追求学历的选人用人倾向。(省人社厅、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 (二)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 74.按照有利于科学选拔人才、促进学生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公平的原则,探索招生与考试相对分离的办法。建立完善适应素质教育要求,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的考试招生制度,发挥考试招生在公正选拔人才、维护教育公平、保证质量方面的重要作用。研究制定考试改革方案,指导考试改革试点。统筹和组织各类招生、招聘考试。(省教育厅) 75.完善中小学考试招生制度。坚持和完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就近免试入学制度,不得在适龄儿童进入小学和初中时进行任何形式的考试和测查。完善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提供更加科学的依据。改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方式,发挥优质普通高中和优质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名额合理分配的导向作用。规范优秀特长生录取程序与办法。中等职业学校实行自主招生或注册入学。(省教育厅、省人社厅) 76.完善高等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深化考试内容和形式改革,着重考查综合素质和能力。逐步实施高等学校分类入学考试。从国家和省级重点中职学校选拔优秀学生直接推荐升入省属高职学校。深入推进研究生入学考试制度改革。完善高等学校招生名额分配方式和招生录取办法,建立健全有利于促进入学机会公平、有利于优秀人才选拔的多元录取机制。(省教育厅) 77.加强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完善考试招生信息发布制度,实现信息公开透明,保障考生权益,加强政府和社会监督。公开高等学校招生名额分配原则和办法,公开招生章程和政策、招生程序和结果及自主招生办法、程序和结果。加强考试招生法规建设,规范学校招生录取程序,清理并规范升学加分政策。强化考试安全责任,加强诚信制度建设,坚决防范、严肃查处考试招生舞弊行为。(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监察厅) (三)建设现代学校制度。 78.推进政校分开、管办分离。适应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要求,明确政府管理权限和职责,明确各级各类学校办学权利和责任。探索适应不同类型教育和人才成长的学校管理体制与办学模式。完善学校目标管理和绩效管理机制。健全校务公开制度,接受师生员工和社会监督。(省教育厅、省监察厅、省总工会) 79.探索建立符合学校特点的管理制度和配套政策,克服行政化倾向,逐步取消行政化管理模式。(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政府研究室) 80.落实和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政府及其部门要树立服务意识,改进管理方式,完善监管机制,减少和规范对学校的行政审批事项,依法保障学校充分行使办学自主权和承担相应责任。(省教育厅、省编办、省人社厅) 81.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政策,高等学校自主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自主制定学校规划并组织实施,自主设置教学、科研、行政管理机构,自主确定内部收入分配,自主管理和使用人才,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财产和经费。扩大普通高中及中等职业学校在办学模式、育人方式、资源配置、人事管理、合作办学、社区服务等方面的自主权。(省教育厅、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 82.完善中小学管理制度。完善普通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校长负责制,构建校长负责、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参与管理和监督的运行机制,不断提升学校管理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水平。实行校务会议等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断完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建立中小学家长委员会。引导社区和有关专业人士参与学校管理和监督。发挥企业参与中等职业学校发展的作用。建立中等职业学校与行业、企业合作机制。(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政府法制办、省总工会) 83.建设现代大学制度。完善治理结构,公办高等学校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健全议事规则与决策程序,依法落实党委、校长职权。完善大学校长选拔任用办法。(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人社厅) 84.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充分发挥教授在教学、学术研究和学校管理中的作用。加强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建设,发挥群众团体的作用。(省教育厅、省总工会) 85.加强学校章程建设,依照章程规范管理学校。全面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确立科学的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省教育厅、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 86.扩大社会合作,探索建立高等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健全社会支持和监督学校发展的长效机制。(省教育厅、省编办、省科技厅、省工信委、省民政厅、省人社厅、省社科院) 87.推进专业评价,建立科学、规范的评估制度。鼓励专门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对高等学校学科、专业、课程等水平和质量进行评估。建立高等学校质量年度报告发布制度。(省教育厅) 88.推进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建立和完善新型高校后勤服务保障体系,提高高校后勤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农牧厅、省商务厅、省粮食局) (四)深化办学体制改革。 89.深化公办学校办学体制改革。积极鼓励行业、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公办学校办学,扶持薄弱学校发展,扩大优质教育资源,增强办学活力,提高办学效益。各市州可从实际出发,探索开展公办学校联合办学、委托管理等试验,不断提高办学水平。(省教育厅) 90.改进非义务教育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完善优惠政策,鼓励公平竞争,引导社会资金以多种方式进入教育领域。(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 91.依法管理、大力支持民办教育,将民办教育纳入教育发展总体规划,列为各级政府的重要工作职责,推动社会力量捐资、出资办学,以独立举办、共同举办等多种形式兴办教育。(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政府研究室) 92.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依法落实民办学校、学生、教师与公办学校、学生、教师平等的法律地位,保障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清理并纠正对民办学校的各类歧视政策,解决民办学校在学生就业、教师职称评聘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建立完善民办学校教师社会保险制度。(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人社厅) 93.支持民办学校创新体制机制和育人模式,提高质量,办出特色,办好一批高水平民办学校。(省教育厅、省人社厅) 94.制定完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优惠政策,健全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的扶持政策。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有关教育和培训任务,拨付相应教育经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社厅) 95.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和管理,对发展民办教育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学校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省教育厅、省人社厅) 96.探索对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实行分类管理。鼓励企业、行业、公民个人等社会力量资助和支持公益性民办学校发展。规范民办学校法人登记,完善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积极发挥民办学校党组织作用。完善民办高等学校督导专员制度。落实民办学校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健全民办学校重组和退出机制,优化配置教育资源。(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人社厅、省工商局) 97.落实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依法建立民办学校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建立民办学校办学风险防范机制和信息公开制度。健全民办学校办学质量监控体系,完善民办学校年检制度,强化对民办学校的督导评估。扩大社会参与民办学校的管理与监督。完善独立学院管理和运行机制。(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工商局) (五)深化管理体制改革。 98.健全教育管理体制。明确政府责任,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促进管办评分离,形成政事分开、权责明确、统筹协调、规范有序的教育管理体制。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积极落实国家方针政策,稳步开展教育改革试验,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区域内教育改革、发展和稳定。(省教育厅、省编办、省人社厅) 99.加强政府教育统筹。要适应城镇化、工业化、新农村建设和人口变化趋势,进一步优化教育布局结构和资源配置,统筹区域内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加强省政府对全省各级各类教育的统筹,依法落实发展义务教育的财政责任,坚持和完善“四个集中”的教育布局结构调整思路,加强农村学校基础能力建设,推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充分发挥优质普通高中和优质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名额合理分配的导向作用,重点扶持困难地区高中阶段教育发展,促进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合理分布与协调发展,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深化职业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探索集团化办学模式,推进行业、企业与学校合作办学,促进全省职业教育资源共享和协调发展。(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人口委) 100.完善以省政府为主管理高等教育的体制,合理设置高等学校及学科、专业,并及时调整其布局结构,提高管理水平和办学质量。(省教育厅) 101.完善财政转移支付体制,加大对经济欠发达市州、县市区支持力度。(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 102.根据国家标准,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各级各类学校办学条件、教师编制等实施标准。(省发展改革委、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 103.统筹推进教育综合改革,促进教育区域协作,提高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进一步加强市州政府对区域内各级各类教育的统筹,结合实际,把工作重点放在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和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具体部署上,充分发挥指导管理和上传下达的中间环节作用。进一步加强县市区政府对辖区内学前教育、义务阶段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的统筹,均衡配置城乡教育资源,优化幼儿园和中小学布局结构,加快农村学前教育发展,实现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实现高中阶段教育协调发展。(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牧厅) 104.转变政府教育管理职能。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履行统筹规划、政策引导、监督管理和提供公共教育服务的职责,建立健全公共教育服务体系,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维护教育公平和教育秩序。改变直接管理学校的单一方式,综合应用立法、拨款、规划、信息服务、政策指导和必要的行政措施,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省教育厅、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105.规范决策程序,重大教育政策出台前要公开讨论,充分听取群众意见。成立省教育咨询委员会,为教育改革和发展提供咨询论证,提高重大教育决策的科学性。(省教育厅) 106.完善教育监测评估体系,定期发布监测评估报告。加强教育监督检查,完善教育问责机制。(省教育厅) 107.培育专业教育服务机构,完善教育中介组织的准入、资助、监管和行业自律制度,积极发挥行业协会、专业学会、基金会等各类社会组织在教育公共治理中的作用。(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人社厅) (六)提高教育对外开放水平。 108.加强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坚持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开展多层次、多领域的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借鉴国内外先进的教育理念和经验,促进教育改革发展,提高教育影响力和竞争力,培养具有国-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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