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财建2011第233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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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豫财建【2011】223号签发日期:二一一年六月十七日关于印发河南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省辖市及省直管县(市)、扩权县(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发改办环资20102528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
2、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117号)有关要求,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制定了河南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河南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节能服务公司合同能源管理,提高节能项目建设质量,确保财政奖励资金安全高效使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发改办环资2010252
3、8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117号),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河南省境内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节能效益分享型)实施的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已享受国家和本省其他相关奖励或补助政策的节能项目,不纳入本细则支持范围。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项目的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为实现节能目标向用能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节能服务机制。节能服务公司,是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节能项目设计
4、、融资、改造(施工、设备安装、调试)、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用能单位,是指接受节能服务,并主要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改造成本的被改造单位。第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财政奖励资金预算管理,统筹核定财政奖励资金年度规模,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确定节能量第三方审核机构,清算拨付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和省级配套资金,对财政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开展绩效评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管理,会同省财政厅组织节能服务公司备案申报、项目申报、项目评审、项目节能量审核及项目节能量的核定,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开展项目绩效评估。第二章 项目申报管理程序第五条 国家对节能服务公司实行备案制。申请备案的节能服务
5、公司按照国家和本省申报材料要求,向公司注册所在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及扩权县(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提出申请,经现场调查核实后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进行初审,汇总上报后,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定并公布节能服务公司名单及业务范围。第六条 节能服务公司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须符合下述条件:(一)节能服务公司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备案;(二)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签订的合同,符合国家标准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 24915-2010)要求;(三)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在项目开工前已经投资管理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并通过环保部门批复环评;(
6、四)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以上,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五)项目内容主要为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改造、建筑节能改造等节能改造项目,且采用的技术、工艺、产品先进适用;(六)单个项目年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10000吨标准煤以下、100吨标准煤以上(含),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七)项目建设单位用能计量装置齐备,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保证项目的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八)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第七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予支持:(一)新建、异地迁建项目。(二)以扩大产能为主的改造项目,或“上大压小”
7、、等量淘汰类项目。(三)改造所依附的主体装置不符合国家政策,已列入国家明令淘汰或按计划近期淘汰的目录。(四)改造主体属违规审批或违规建设的项目。(五)太阳能、风能利用类项目。(六)以全烧或掺烧秸杆、稻壳和其它废弃生物质燃料,或以劣质能源替代优质能源类项目。(七)煤矸石发电、煤层气发电、垃圾焚烧发电类项目。(八)热电联产类项目。(九)添加燃煤助燃剂类项目。(十)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的水泥生产线余热发电项目,以及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的钢铁企业高炉煤气、焦炉煤气、烧结余热余压发电项目。(十一)已获得国家和本省其他相关奖励或补助的项目。第八条 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及扩权县(市)发
8、展改革、财政部门应组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对接,开展能源审计和节能诊断,对适于采取财政奖励资金合同能源管理的项目,由节能服务公司编制项目简介、用能单位基本情况表等有关材料,经各地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初审和汇总后,分别于每年的6月份、12月份,将拟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第九条 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签订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应为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合同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项目实施前测定基准能耗状况的节能检验测试机构。节能检验测试机构从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确认的节能量审核机构中选择。合同签订之日30个工作日内,节能服务公司要将合同文本复印件(原件备查)报送省财政厅、省
9、发展改革委备案。第十条 用能单位应诚实守信,履行合同,做好项目立项、环评等工作,同时配合节能服务公司做好项目日常运行记录(台账)、设备维护、资料收集等工作。第三章 节能量审核管理第十一条 建立节能量第三方审核制度,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进行审核。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省级节能量审核机构。中标的节能量审核机构经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确认后,向社会公布节能量审核机构名单目录及承担的业务范围。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更新一次。节能量审核机构受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委托,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前的基准能耗状况、项目完工后的节能量以及合同双方在确
10、定节能量发生纠纷时开展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第十二条 节能量审核机构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开展项目基准能耗状况测定和节能量审核工作。为保证审核结果客观公正,项目基准能耗状况测定和节能量审核工作不能由同一家审核机构承担。第十三条 项目基准能耗状况测定和节能量审核主要采取现场核查方式。具体审核程序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通知(发改环资2008704号)有关规定进行。第十四条 节能量审核机构应当采用文档查阅、现场观察、计量测试、分析计算、随机访问和座谈会等方法进行审核。节能量审核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应保守节能服务公司、用能单位的商业秘密,不得影响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第十五条
11、节能量审核机构应按照以下内容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进行审核:(一)项目是否符合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相关条件;(二)项目是否全部完工并运行良好,且稳定运行半年以上(特殊情况下最多可放宽至三个月);(三)经审核确定的年节能量(节电量、节油量、节气量、节煤量以及共折合标准煤的量);(四)其他需审核的内容和事项。第十六条 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除符合本细则规定外,同时应按照河南省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豫事文201141号)有关要求执行。第十七条 节能量审核任务完成后,节能量审核机构要按照统一格式和编制内容要求,编制节能量审核报告,同时汇总节能量审核有关情况。节能量审核报告编制格式和内容等具
12、体要求,按照河南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审核工作的通知(豫发改环资2011863号)执行。第十八条 现场审核结果与节能服务公司所申报节能量出入较大,且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节能量审核机构应及时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报告。审核过程中发现节能服务公司、用能单位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审核机构要在节能量审核报告中注明,并提出节能量无效的审核结论建议,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核实后,按该项目节能量无效处理,并对相关节能服务公司、用能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四章 财政奖励资金管理第十九条 按照经审核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年节能量和规定标准给予节能服务公司一次性奖励。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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