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武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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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武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合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启动条件 3.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3.1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 3.2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办公室及职责 3.3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重要职责任务 4.应急准备 4.1资金准备 4.2物资准备 4.3通信和信息准备 4.4救灾装备准备 4.5人力资源准备 4.6社会动员准备 4.7宣传、培训和演习 5.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5.1灾害预警预报 5.2灾害信息共享 5.3灾情信息管理 5.4灾情信息发布 6.应急响应 6.1一级响应 6.2二级响应 6.3三级响应 6.4四级响应 7.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灾后救助 7.2恢复重建 8.新闻报道 8.1新闻报道的原则 8.2新闻报道的内容 8.3新闻报道的组织 9.附则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提高我县自然灾害紧急救援能力,建立健全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营机制,迅速、高效、有序地解决自然灾害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陕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咸阳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合用范围 凡在我县范围内发生的水旱灾害,冰雹、沙尘暴、雪灾、低温冷冻等气象灾害,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然灾害等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性公共事件达成启动条件的,合用本预案。 1.4工作原则 (1 )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2)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3)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4)依靠群众,充足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队的作用。 2 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启动本预案 2..1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冰雹、沙尘暴、雪灾、低温冷冻等气象灾害,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因灾死亡人口2人以上; B.因灾紧急转移安顿人口100人以上; C.因灾倒塌房屋100间以上; D.直接经济损失在2023万元以上。 2.2事故劫难、公共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它突发性公共事件导致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顿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2.3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减少。 2.4县政府决定的其它事项。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3.1 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 县人民政府成立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负责协调开展自然灾害应急响应、紧急救援、灾民生活安排及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见图1)。其组成人员: 指 挥 长:县人民政府主管副县长 副指挥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 县民政局局长 成 员: 县委宣传部、县发展计划局、民政局、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城建局、交通局、卫生局、科技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经发局、环保局、广电局、记录局、药检局、安监局、粮食局、气象局、扶贫办、电力局、电信局、县武装部、县武警中队等部门(单位)的负责同志。 3.2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办公室职责: 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办公室,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县民政局共同组成,其职责是: (1)传达、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县委、县政府关于救灾工作的指示,并监督贯彻; (2)承担全县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工作; (3)协调有关部门听取受灾地区灾情和抗灾救灾工作报告; (4)向有关部门传达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的工作指令并监督贯彻; (5)及时收集、汇总、评估ִ、报告灾害信息、灾区需求和抗灾救灾工作情况; (6)组织召开会商会议,分析、评估灾区形势,提出救灾工作对策; (7)协调有关部门组成赴灾区联合工作组,协助、指导灾区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8)负责解决指挥部平常事务,办理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事项 3.3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重要职责任务 县政府办公室:承担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的平常工作和全县抗灾救灾的综合协调工作;协调有关部门贯彻对灾区的支持措施。 县民政局:承担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部分工作;组织查灾、核灾、报告灾情,统一发布灾情信息;管理、分派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款工作;指导基层制定、修订救灾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做好部分救灾物资储备工作。 县委宣传部 :组织新闻单位对灾情和抗灾救灾工作进行宣传报道。 县发展计划局:安排重大恢复重建项目和其它防灾项目,协调有关方面贯彻项目建设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 县教育局:收集、汇总学校校舍损毁情况;帮助灾区恢复正常教学秩序,组织指导灾后校舍的恢复重建工作,指导学校开展减灾防灾知识宣传。 县公安局:参与灾区紧急转移和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灾区治安管理,防止和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保障灾区政权机关、机要和金融部门以及救灾物资等安全。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县级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预算,审查救灾资金的分派投向和效益,及时拨付救灾资金并对救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收集、汇总国家政权机关的住房损毁情况,组织指导灾后国家政权机关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地质灾害监测、评价和预警工作。组织协调重大地质灾害的应急调查解决;指导各乡镇做好灾后恢复重建的供地工作。 县城建局:协调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帮助指导灾后房屋和县域基础设施的抗震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 县交通局:修复被损坏公路、桥梁等基础设施,保障交通运送畅通;运送抢险人员、伤病员和救灾物资、设备;提供灾民转移、疏散所需的交通工具;协助打捞工作。 县水利局:提供讯、旱情信息,组织、协调、指导全县防汛、抗旱工作;负责防洪工程抢险工作及灾后损毁水利水土保持设施的修复。 县农业局:负责农作物灾害的预测预报;参与农作物灾害的灾情评估;帮助指导灾后农业生产恢复。 县卫生局:负责调动卫生技术力量,指导做好医疗救护和抢救伤病员工作;实行卫生防疫和应急解决措施,防止和控制疫情的发生、扩散和蔓延;实行饮水和食品卫生监督,开展卫生防病知识的宣传。组织心理卫生专家赴灾区开展心理救助。 县环保局:负责灾后环境污染监测。 县广电局:负责灾后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工作。 县记录局:协助分析、汇总灾情记录数据。 县药检局:负责向灾区调拨捐赠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解决工作。 县安监局:负责灾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 县粮食局:保障灾区口粮供应。 县物价局:加强价格监督管理,必须实行价格干预措施或紧急措施,开展价格监督检查,打击价格违法行为,保持市场价格稳定。 县政府办公室 县民政局 县委宣传部 县发展计划局 县教育局 县公安局 县财政局 县国土资源局 县城建局 县交通局 县卫生局 县林业局 县经发局 县药检局 县防疫站 县物价局 县科技局 县水利局 县农业局 县环保局 县广电局 县记录局 县安监局 县粮食局 县气象局 县扶贫办 县电力局 县电信局 县武装部 县武警中队 县 政 府 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 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图1:自然灾害应急领导机构示意 县扶贫办:帮助指导贫困地区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县电信局:负责恢复因灾损坏的通信设施,保障通信畅通。 县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警和预报,做好救灾气象保障服务,参与气象灾害灾情评估。 县城建局:对地震灾害进行监测和预报,参与地震灾害现场救援,组织地震现场监视,对次生灾害进行预测,提供震情发展趋势分析会商情况,组织地震现场灾害调查、损失评估等工作。 县电力局:指导和组织抢修因灾损毁各类电力设施,保障灾区电力供应畅通。 县武装部:组织协调民兵预备役部队参与抢险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政府进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县武警中队:组织武警部队实行抗灾救灾,协助本地公安部门维护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 县救灾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拟定一名联络员,以便指挥部及其它办公室和相关单位救灾应急联系。 4 应急准备 4.1 资金准备 县政府根据经济发展计划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有关规定,在安排使用好上级下拨的自然灾害救济补贴资金的同时,在本级财政年度预算中列支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并视灾情轻重及时调整。安排好本级救灾业务工作经费。同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担负,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4.1.1救灾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户管理,保证快速拨付和及时兑现。 4.1.2预算安排救灾资金局限性时,各级财政安排的预备费应重点用于灾民生活救助,保证困难灾民生活不发生问题。 4.1.3县政府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逐步提高救灾资金补贴标准,建立救灾资金自然增长机制。 4.2物资准备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规划,加快物资储备库建设。建立健全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办法,分级、分类管理储备救灾物资。 4.2.1 按照救灾物资规划,建立县、乡级互相支持、互相补充的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储备库应储备衣被和其它生存性救助所需物资。 4.2.2 每年如汛前,县、乡应购置补充救灾衣被等救灾物资,保证必要的救灾物资储备数量。 4.2.3经发、粮食部门应建立救灾应急所需的方便食品、饮用水、粮食和副食品等救灾物资采购供应机制。 4.2.4卫生部门负责储备、采购救灾所需的药品、疫苗和医疗器械等。 4.2.5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和紧急调拨、运送制度,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联系办法。 4.2.6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采购和调拨制度。 4.3通信和信息准备 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的畅通。建立县级涉灾部门自然灾害信息共享服务系统,为防灾减灾提供及时、准确的通信和信息服务。 加强县、乡两级救灾网络建设和管理 ,保证随时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4.4救灾装备准备 4.4.1县级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须的设备和装备。 4.4.2县民政部门应配备救灾必须的车辆、通讯、办公设备和装备。 4.5人力资源准备 4.5.1加强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搞好救灾业务培训,提高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和应急救助水平。 4.5.2建立健全专家队伍。组织民政、卫生、水利、农业、气象、地震、国土资源等各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进行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征询工作。 4.5.3加快救灾应急快速反映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与本地驻军、公安、武警、消防、卫生等部门的协调联动机制。 4.5.4哺育、发展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充足发挥其在救灾工作中的作用。 4.6社会动员准备 4.6.1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的动员机制、运营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不断规范突发自然灾害的捐助工作。 4.6.2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受和分派以及社会公示、宣传表彰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4.6.3不断加强经常性社会捐助接受服务网络建设,健全覆盖全县、乡镇街道和社区的社会捐助接受点。 4.6.4完善社会捐助表彰制度,为开展社会捐助活动发明良好的社会氛围。 4.7 宣传、培训和演习 4.7.1 积极开展社区和乡村减灾活动,运用各种媒体宣传自然灾害知识、法律法规和防止、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及保险的基本的常识、增强人民群众的防灾减灾意识。 4.7.2县民政局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县乡级灾害管理人员的培训。 4.7.3不定期在灾害多发地区,根据灾害发生特点,组织开展演习,检查并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5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5.1灾害预警预报 5.1.1县气象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水利局的汛情预警信息,地震办的地震趋势预测信息,国土资源局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林业局的森林火灾信息,农业局的生物灾害预警信息等,应急时向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办公室通报。 5.1.2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对也许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相关地区和人口数量做出灾情预警 ,向县级有关部门和相关乡镇通报。 5.1.3根据灾情预警,自然灾害也许导致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顿或生活救助,县上和有关乡镇应做好应急准备或采用应急措施。 5.2灾害信息共享 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汇总各类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向成员单位和相关单位通报信息。 5.3灾情信息管理 5.3.1灾害信息报告内容涉及: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导致的损失(涉及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及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等),已采用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 (1)灾害损失情况涉及以下指标:受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因灾失踪人口、因灾伤病人口、紧急转移安顿人口、受淹乡镇、饮水困难人口;农作物受灾面积、绝收面积、毁坏耕地面积;倒塌房屋、损坏房屋、直接经济损失、农业直接经济损失。 (2)因灾需救济情况涉及以下指标:需口粮救济人口、需救济粮数量,需衣被救济人口、需救济衣被数量;需救济伤病人口;需恢复住房户数、需恢复住房间数。 (3)已救济情况涉及以下指标:投靠亲友人口数量、借助公房人口数量、搭建救灾帐篷和简易棚人口数量;已口粮救济人口、已安排衣被救济款,已安排救济粮数量,已救济衣被人口、已安排衣被救济款、已救济衣被数量,已救济伤病人口、已安排治病救济款、已安排恢复重建补贴款、已恢复住房户数、已恢复住房间数。 5.3.2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1)灾情初报。乡镇民政助理员应对本乡镇内突发的自然灾害,凡导致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及时向县民政局报告初步情况,最迟不得晚于灾害发生后2小时。县民政局在接到乡镇报告后,在2小时完毕乡镇上报情况的审核、汇总工作,向市民政局报告。 (2)灾情续报。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县民政局和乡镇政府均需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乡镇民政助理员天天8时之前将截至到前一天24小时的灾情向县民政局上报,县级民政局天天9时之前向县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情况。特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3)灾情核报。在灾情稳定后,乡镇民政应在1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县民政局报告。县民政局在接到乡镇报告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县汇总数据(含乡镇灾情数据)向县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 5.3.3灾情核定 (1)部门会商核定。县政府协调民政、农业、水利、国土资源、气象、记录部门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 (2)民政、地震办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专家评估,核算灾情。 5.3.4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台帐、倒塌房屋台帐和需政府救济人口台帐以及需政府救济人口花名册,为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助提供可靠依据。 5.4灾情信息发布 5.4.1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 5.4.2凡属全县性的重大灾情,由县政府办公室或由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统一发布。 5.4.3信息发布的内容重要涉及:受灾的基本情况、抗灾救灾工作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工作安排、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5.4.4信息发布重要涉及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发布等形式。必要时,由县政府办组织协调。 6应急响应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灾害救助工作以本地政府为主。灾害发生后乡镇、县政府和相关部门应根据灾情,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做好灾民紧急转移安顿和生活安排工作、抗灾救灾工作、灾害监测、灾情调查、评估和报告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 根据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危害限度等因素,县政府设定四个响应等级。一级响应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县人民政府组织抗灾救灾工作;二级响应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的指导下,县人民政府具体组织抗灾救灾工作;三级响应在县政府的领导下,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抗灾救灾工作;四级响应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的指导下,由受灾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行抗灾救灾工作。 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响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好本部门的职责。 6.1一级响应 6.1.1灾害损失情况 (1)县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冰雹、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20人以上; B.紧急转移安顿5万人以上; C.倒塌房屋1万间以上; (2)事故劫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它突发公共事件导致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顿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3)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减少。 (4)县政府决定的其它事项。 6.1.2启动程序 县政府接到灾情报告后,决定启动一级响应,并向市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报告,请求市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图2)。 6.1.3应急响应 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现场指挥部,协调指导救灾工作,具体负责组织和实行抗灾救灾工作。 (1)立即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县委报告灾情,县政府办公室和县民政局执行零报告制度,每日9时前报告灾害信息,向市政府值班室和市民政局报告。县政府办公室和县民政局保证通信网络24小时在线,专人值守。 (2)收集、评估、报告灾情信息。每2小时与受灾乡镇政府联系一次,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接到灾情信息后2 小时内编发灾情快报,报送市政府和市民政局及县委、县政府领导,并及时向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情况。 (3)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组织成员单位召开会商会,对灾区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4)及时派出由县上领导带队的抗灾救灾工作组,赴灾区慰问灾民,查灾核灾,了解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及灾区需求,帮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5)及时以县政府名义向市政府申请救灾应急资金。县民政局在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会同财政局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协调交通等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 (6)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每日9时前向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报告一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重大情况随时报告。 (7)及时向新闻单位和社会公众通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8)县政府向社会发布救灾募捐公告,由县民政局和经县民政局审核批准的有关单位组织开展向灾区捐赠活动。公布接受捐赠单位,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积极接受社会各界的救灾捐赠;每日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的需求情况;及时下拨救灾捐赠款物,并对外地支援和县内捐赠款物进行调剂;定期对救灾捐赠的接受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布。 县 政 府 决定进入一级响应状态 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指指挥长向县长报告 提出响应建议 立即向市政府报告 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 审定灾害限度,提出响应建 建议,立即报告指挥部指 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指办公室 挥长(县政府主管副县长) 分析评估灾情 提出响应建议 预警及灾害发生 图2:一级响应示意图 (9)认真贯彻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党委、政府关于抗灾救灾的指示精神。 6.1.4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县政府决定终止一级响应,并及时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终止市上响应建议。 6.2二级响应 6.2.1灾害损失情况 (1)县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冰雹、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因灾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顿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C.倒塌房屋3000间以上、10000间以下; (2)事故劫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它突发性公共事件导致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顿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3)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减少。 (4)县政府决定的其它事项。 6.2.2启动程序 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由办公室主任向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指挥长报告县长后决定进入二级响应(见图3) 6.2.3应急响应 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抗灾救灾工作。 (1)立即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县委报告灾情,每日10时前报告灾害信息,向市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县政府办公室和县民政局保证通信网络24小时在线,专人值守。 (2)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每日9时前向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报告一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重大灾情随时报告。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及时组织成员单位召开会商会,对抗灾救灾工作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县 长 决定进入二级响应状态 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指挥长(主管副县长) 审定灾害限度审核响应建议 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分析评估灾情提出响应建议 预警及灾害发生 图3:二级响应示意图 (3)每2小时与受灾乡镇政府联系一次,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 。接到灾情后2小时内,编发快报, 报送市政府和市民政局及县委、县政府领导, 并向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情况。 (4) 向新闻单位和社会公众通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5) 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与有关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并向灾区派出救灾工作组。 (6)灾情发生后 24小时内,县政府派出抗灾救灾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灾民,查灾核灾,了解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及灾区需求,帮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7)以县政府名义向市政府申请救灾应急资金。县民政局在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会同财政局及时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协调交通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 (8)县政府向社会发布救灾募捐公告,由县民政局和经县民政局审核批准的有关单位组织开展向灾区捐赠声明。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积极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情况,下拨捐赠款物,公布捐赠接受使用情况。 (9)认真贯彻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委、政府关于抗灾救灾的指示精神。 6.2.4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报告县长批准后决定终止二级响应。 6.3三级响应 6.3.1灾害损失情况 (1)县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冰雹、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因灾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顿1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C.倒塌房屋1000间以上、3000间以下; D.3个以上乡镇农作物大面积受灾; (2)事故劫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它突发性公共事件导致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顿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3)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减少。 (4)县政府决定的其它事项。 6.3.2启动程序 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由办公室主任向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提出启动三级响应的建议,指挥长报告县长批准后,由指挥长决定进入三级响应(见图4) 6.3.3应急响应 在县政府领导下,由 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抗灾救灾工作。 (1)县政府办公室,民政局保证通信网络24小时在线,专人值守。 (2)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与成员单位沟通信息,向自然区派出工作组。 (3)灾情发生24小时内工作组进入灾区工作。 (4)县民政局每日15时前汇总灾情和救灾工作向市民政局、县委、县政府报告,并向有关单位通报情况。 (5)酌情下拨救灾款物。 (6)受灾乡镇及时向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民政局报告情况 。 (7)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新闻媒体和公众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县 长 决定进入三级响应状态 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政府副县长) 审定灾害限度报告指挥长 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 分析评估灾情提出响应建议 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预警及灾害发生 图4三级响应示意图 6.3.4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指挥部指挥长报告县长批准后,指挥长决定终止三级响应。 6.4四级响应 6.4.1灾害损失情况 (1)县行政区域内发生水灾旱灾害。冰雹,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因灾死亡人口2人以上; B因灾紧急转移安顿人口100人以上; C因灾倒塌房屋100间以上; D直接经济损失2023万元以上; (2)事故劫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它突发性公共事件导致大量人员死亡,需要紧急转移安顿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 (3)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减少。 (4)县政府决定的其它事项。 6.4.2启动程序 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由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向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提出启动四级响应的建议,由指挥长决定进入四级响应,同时向县长报告后决定进入四级响应(见图5) 6.4.3由受灾乡镇人民政府领导组织实行抗灾救灾工作。 (1)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指导抗灾救灾工作,县民政局,乡镇政府保证通信网络24小时在线,专人值守。 (2)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与成员单位沟通信息,并派出工作人员。 6.4.4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决定终止四级响应,同时报告县长。 县 长 决定进入四级响应 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县级副县长) 审定灾害限度向指挥长提出响应建议 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 分析评估灾情提出建议 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 公 室 预警及灾害发生 图5四级响应示意图 7.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灾后救助 7.1.1乡镇人民政府每年1月和9月开始调查春荒、冬令灾民生活困难情况,建立需政府救济人口花名册。并分别在1月5日和10月5日前,将需要政府救济人口等灾民生活困难情况报县民政局。 7.1.2县民政局派出工作组对乡镇开展灾民生活困难调查情况进行核算。 7.1.3制定冬令(春荒、汛期)救灾工作方案。 7.1.4县民政局要积极协调自然灾害救助补贴资金的到位及下拨,负责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令、春荒、汛期灾民吃饭、穿衣等基本生活困难。 7.1.5灾民救助全面实行《灾民救助卡》管理制度。对确认的需政府救济的灾民,由县民政局统一发放《灾民救助卡》,灾民凭卡领取救济款物。救济款物的发放要在核算底数的基础上,实行村民代表评议,张榜公布,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7.1.6定期向社会通报救灾款发放进度,接受公众监督,保证救济资金及时发放到户。 7.1.7通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紧急采购等方式,解决灾民的过冬衣被问题。 7.1.8发展计划、财政、农业等部门贯彻好以工代赈政策、灾歉减免,粮食部门保证粮食供应。 7.2恢复重建 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应坚持“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救灾工作方针,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民政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行。灾民倒房重建采用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应通过政府救济、群众互助、亲邻相帮、社会捐助、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房屋规划和设计应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足考虑灾害因素。 7.2.1组织核查、评估灾情。灾情稳定后,乡镇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灾情评估和核定,建立因灾倒塌房屋档案,并上报毁损等情况。 7.2.2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根据全县灾情和各乡镇实际,制定具体的恢复重建工作方案,涉及恢复重建工作的方针、目的、政策、进度及资金筹集、优惠政策和检查贯彻等。 7.2.3县民政局根据受灾乡镇人民政府的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会同县财政局下拨救灾资金,专项用于灾民倒房重建和危房修复。 7.2.4定期通报各乡镇救灾资金发放进度和恢复重建工作进度。 7.2.5向灾区派出督察组,督促检查恢复重建工作。 7.2.6工商、物价、税务等部门制定恢复重建的优惠政策,简化手续,减免税费,平抑物价,保证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开展。 7.2.7卫生部门做好灾后疾病防止和疫情检测工作。组织医疗卫生人员进一步灾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实行饮水和食品卫生监督,宣传卫生防病知识,指导群众搞好环境卫生,保证大灾之后无大疫。 7.2.8计划、教育、财政、城建、交通、水利、农业、卫生、广电、公安等部门和电力、通讯及金融机构要各负其责,各执其事,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搞好救灾资金、物资供应,加快灾区公益设施和基础设施恢复重建步伐,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8新闻报道 8.1新闻报道的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把握适度、内外有别,以正面宣传为主,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为稳定受灾群众情绪,维护灾区社会稳定,保证抗灾救灾工作顺利进行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8.2新闻报道的内容 (1)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县委、政府对抗灾救灾工作的决策、部署和指示,以及对灾区人民群众的亲切关怀; (2)灾区的各乡镇党委、政府组织干部群众开展抗灾救灾工作情况; (3)民兵预备役、武警部队官兵、公安干警和灾区广大干部群众在抗灾救灾工作中表现出的英雄人物和感人事迹; (4)全县在灾害面前表现出的互相支持、团结互助精神,社会各界积极开展募捐活动、支援灾区的实际行动; (5)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和团队以及海外华人华侨对抗灾救灾工作的支持和帮助; (7)有关防灾、抗灾、救灾知识和灾后卫生防疫常识等; 8.3新闻报道的组织 8.3.1凡公开报道的稿件,报道内容涉及灾情信息和救灾工作情况的,应以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统一发布信息为准。 8.3.2新闻媒体应及时、客观、准确、全面地反映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不得炒作、不得夸大,对因虚假新闻导致灾区秩序混乱,贻误抗灾救灾工作导致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9附则 9.1本预案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9.2县级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制定本部门工作方案,乡镇政府应参照本预案,制定本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县级有关部门工作方案和乡镇人民政府应急预案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县民政局备案。 9.3本预案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9.4名词术语解释 自然灾害:指给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损害人类生活环境的自然现象,涉及洪涝、干旱灾害,台风、冰雹、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 灾情:指自然灾害导致的损失情况,涉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灾情预警:指根据气象、水文、海洋、地震、国土等部门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人口、自然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对灾害也许影响的地区和人口数量等损失情况作出分析、评估和预警。-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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