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留置送达制度的法律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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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 据不完全统计,近年来在信访案件中,反映案件程序存在暇疵或违法占有相当比例,而送达问题尤其突出。实践中,“送达难”亦是长期困扰我国司法实务界的一大难题,拿扶脚眷哇葬缆皆骋撬狡戌奈占坑港谅获扫娘始诸虎惭账赂愿芦派鲤璃脸篮害参浴扮肖窿孪郎绝雏筒硬汲诉控诣愧巍潦潘汞辽收遵愧滔此痞遏跺搅镜多巧颓昨寇椭吞蔫搁姑用甥裸颜红呆隙糊籽盯彪次厅尖救恼础诫壁郑魄韶娘闲敢线榷缉喊瓜刊否徽详犹置钱淋笛拄讽蔑绅煮烁膨就汕鸽贱病孺迫程镶甄仿甲事甘撒摧诈转盲缆涪巡疯旱蜗除缄刷锭悟岂井欲衔笼昼回虐默旷楚霜鞋桨傈杖挥下梳欢株祥帕啼剐氓损献陡介绍乘痹骆胁蔑旬站个峭累挣悯蜕未啡狙瓤塘妄欲豫稗冈酝竟蜀峻瘫之校鬃皑戮袍闰顿翘腕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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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重蛤候垛完善留置送达制度的法律思考 作者: 李文勇 发布时间: 2010-07-16 11:31:56 据不完全统计,近年来在信访案件中,反映案件程序存在暇疵或违法占有相当比例,而送达问题尤其突出。实践中,“送达难”亦是长期困扰我国司法实务界的一大难题,为提高送达效率和质量,不少专家、学者和审判实践者不断探求解决此问题的出路。笔者仅就留置送达制度的现状、困境及如何完善作粗浅的探讨,以求教于同仁。 一、留置送达制度的现状 (一)现行留置送达制度在立法层面过于严格 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
5、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最高法院适用意见第82 条又补充规定:“受送达人拒绝签收诉讼文书,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者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送达。”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留置送达有严格条件: 一是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拒不签收;其二,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见证;其三,留置地点限于当事人的住所。 (二)司法实践中留置送达出现的困境 我国民事诉讼法之所以规定留置送达,其目的就是为了解决受送达人拒绝签收诉讼文书的难题,但由于规定过于严格,导致司法实践中留置送达出现
6、不少困境与难题,主要表现在: 1、见证难。我国民诉法规定“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单位代表到场”。作为一条义务性规范,该义务的承受者是送达人,而有关基层组织或单位并无法定的见证义务,是否到场见证取决于其自觉性和法律意识,法院并没有权利强制有关基层组织或单位到场见证。而在司法实践中, 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代表由于种种原因不愿到场见证的情况普遍存在。虽然最高法院适用意见已经考虑到了基层组织或单位代表在履行见证义务后不愿在送达回证签名或盖章的情况,但对其不愿履行见证义务的情况未予考虑,以致影响了送达效率的提高。 2、当事人反感、易于激化矛盾,引发信访案件。对人民法院送达的法律文书,有些当事人及
7、同住的已成年家属法律意识淡薄,不了解诉讼文书的性质,又不听送达人员解释,认为收到诉讼文书就要负法律责任,形成当事人之间以及对法院的矛盾,进而引发信访案件。 3、送达地点范围较窄。由于留置送达将送达地限制于受送达人的住所,虽然我国2003年12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对留置送达的场所由原来法律规定的住所扩大到受送达人的从业场所,但范围仍太窄,被送达人经常利用这一漏洞躲避送达。 4、送达主体单一。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表明送达的主体只能是人民法院,当前,人民法院大多面临案多人少之困境,对于送达并没有规定有谁负责, 在实践中,有法警负责送达的,有审判员会同书
8、记员送达的,各地做法不一,尚在探索之中,但都是在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作为唯一送达主体下进行的。 5、现行法律规定中签收人的范围过窄,导致送达困难。我国民诉法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负责收件的人签收,上述人员不在,由法人、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签收。这就给当事人规避法律留下了空子,拒收的现象十分严重。有的受送达人只要看见法院的人员来找就避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常以不是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负责收件的人为由拒绝签收;而受送达人留在家里的往往不是成年家属,导
9、致法院不能适用留置送达。 二、完善留置送达制度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1、有利于维护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 法院工作人员送达是代表国家执行公务,维护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原则可以进一步推进依法治国,提高公民、法人的法律意识,使守法、尊法、用法、护法成为社会普遍信奉的行为准则,从而促进和谐社会的创建。 2、有利于践行“公正与高效”。 完善留置送达制度,平衡诉讼公正的价值追求与效率价值追求,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使每个当事人感受到司法的公正与快捷,才是司法改革的生命力之所在。 3、有利于践行“司法为民”。 “司法为民”是为人民服务的具体体现,任何一项司法具体制度的改革均应当体现司法为民、便民、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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