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大纲.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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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程序应当明确; (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4.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权 (1)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2)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1.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的概念 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主要是指财政部门代表国家对单位和单位中相关人员的会计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以及对发现的违法会计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是一种外部监督。 2.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如《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 3.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对象和范围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对象是会计行为,并对发现的有违法会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违法会计行为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 财政部门对各单位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1)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3)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4)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会计从业资格。 此外,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 (三)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1.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的概念 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的审计、鉴证的一种监督制度。此外,单位和个人检举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也属于会计工作社会监督的范畴。 2.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 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承办下列审计业务: (1)审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五、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一)会计机构的设置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对于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单位,应当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二)代理记账 1.代理记账的概念 代理记账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会计业务。委托人是指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的单位。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 2.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 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受托办理委托人的以下业务: (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 (3)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3.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的义务 (1)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2)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3)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4)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4.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 (1)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2)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3)对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 (4)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 (三)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概念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指在一个单位内具体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四)会计从业资格 1.会计从业资格的概念 会计从业资格是指进入会计职业、从事会计工作的一种法定资质,是进入会计职业的“门槛”。 2.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包括在中国大陆境内从事会计工作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人员以及外籍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2)出纳; (3)稽核; (4)资本、基金核算; (5)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6)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7)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8)总账; (9)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10)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3.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1)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并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负责组织实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有关工作。 (2)会计从业资格报名条件。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3)会计从业资格部分考试科目免试条件。申请人符合基本报名条件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会计类专业包括: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 4.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 (1)上岗注册登记。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向单位所在地或所属部门、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 (2)离岗备案。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当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3)调转登记。持证人员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按规定要求办理调转登记。 (4)变更登记。持证人员的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等发生变更的,应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登记。 5.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概念和特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是指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持续接受一定形式的、有组织的理论知识、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活动,优化知识结构,不断提高和保持其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特点:一是针对性,即针对不同对象确定不同的教育内容,采取不同的教育方式,解决实际问题;二是适应性,即联系实际工作需要,学以致用;三是灵活性,即继续教育培训内容、方法、形式等方面具有灵活性。 (2)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 (3)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和学时要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以接受培训为主,在职自学是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重要补充。会计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每年接受培训(面授)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24小时。 (五)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1.会计专业职务 会计专业职务是区别会计人员业务技能的技术等级。会计专业职务分为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高级会计师为高级职务,会计师为中级职务,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为初级职务。 2.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三个级别。初级、中级会计资格的取得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制度。 (六)会计工作岗位设置 会计工作岗位是指一个单位会计机构内部根据业务分工而设置的职能岗位。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七)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八)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 1.交接的范围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离职或者因病暂时不能工作,应与接管人员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2.交接的程序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3.交接人员的责任 移交人员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会计资料移交后,如发现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所发生的问题,由原移交人员负责。 六、法律责任 违反《会计法》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有关规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的种类包括: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行政处分;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追究刑事责任。 七、会计法律制度案例分析 通过具体案例,分析、归纳从事会计工作应当了解、掌握的会计法律制度基本规定,以及掌握会计法律制度与做好会计工作的关系;分析、判断会计行为合法与违法的界限及理由,以及违法会计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分析、判断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社会监督、政府监督三者的区别和联系;分析、判断会计人员在会计监督中的职责权限;分析、归纳会计人员如何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一、支付结算概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现金、票据、信用卡和结算凭证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 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是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其中,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二)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1)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2)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3)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4)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三)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 (1)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也应受理。 (2)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到“角”为止的,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 (3)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币”三字。 (4)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时,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 (5)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面加“壹”。如:2月12日,应写成零贰月壹拾贰日;10月2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二、银行结算账户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和种类 1.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 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在经办银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2.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 (1)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不同,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2)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不同,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1.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制开户申请书。银行与存款人须签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银行审查后符合开立账户条件的,应办理开户手续,并履行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的义务;需要核准的,应及时报送人民银行核准。 银行应建立存款人预留签章卡片,并将签章式样和有关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留存归档。 2.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存款人银行结算账户有法定变更事项的,应于5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开户银行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日内向人民银行报告。 3.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存款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三)基本存款账户 1.基本存款账户的概念 基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是存款人的主要存款账户。 2.基本存款账户使用范围 基本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包括: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以及存款人的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 3.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要求 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四)一般存款账户 1.一般存款账户的概念 一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2.一般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 一般存款账户主要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3.一般存款账户的开户要求 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五)专用存款账户 1.专用存款账户的概念 专用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有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2.专用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 专用存款账户适用于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粮、棉、油收购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信托基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收入汇缴资金,业务支出资金等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3.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要求 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专用存款账户的使用应符合规定。 (六)临时存款账户 1.临时存款账户的概念 临时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2.临时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 临时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3.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要求 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临时存款账户的使用应符合规定。 (七)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1.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有投资、消费、结算等需要而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自然人可根据需要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也可以在已开立的储蓄账户中选择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2.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使用范围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支取,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3.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要求 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的,办理汇兑、定期借记、定期贷记、借记卡等结算业务的,可以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八)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1.异地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 异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符合法定条件,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相应的银行结算账户。 2.异地银行结算账户使用范围 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异地开立有关银行结算账户: (1)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 (2)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 (3)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 (4)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 (5)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3.异地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要求 开立异地银行结算账户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三、票据结算 (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在我国,票据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二)银行汇票 1.银行汇票的概念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银行汇票的使用范围 单位和个人在异地、同城或统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3.银行汇票的记载事项 签发银行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出票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4.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 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 5.银行汇票的办理和使用要求 银行汇票的办理、承兑等应符合有关规定。 (三)支票 1.支票的概念和种类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 2.支票的使用范围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3.支票记载事项 签发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4.支票提示付款期限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 5.支票办理要求 支票的办理程序等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三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一、税务管理 (一)税务登记 1.税务登记的概念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依据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法定制度,也是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手续。 2.税务登记范围 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的各类纳税人,均应当办理税务登记;扣缴义务人应当在发生扣缴义务时,到税务机关申报登记,领取扣缴税款凭证。 3.税务登记种类 税务登记种类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停业、复业登记;注销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二)发票管理 1.发票的概念 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的书面证明。它是确定经营收支行为发生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 2.发票的种类 (1)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专门用于结算销售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使用的一种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一般纳税人如有法定情形的,不得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2)普通发票。普通发票主要由营业税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不能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下也可使用普通发票。普通发票由行业发票和专用发票组成。前者适用于某个行业的经营业务,如商业零售统一发票、商业批发统一发票、工业企业产品销售统一发票等;后者仅适用于某一经营项目,如广告费用结算发票、商品房销售发票等。 (3)专业发票。专业发票是指国有金融、保险企业的存贷、汇兑、转账凭证、保险凭证;国有邮政、电信企业的邮票、邮单、话务、电报收据;国有铁路、国有航空企业和交通部门、国有公路、水上运输企业的客票、货票等。 3.发票的开具要求 (1)单位和个人应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才能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得开具发票。 (2)开具发票时应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性复写或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3)填写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4)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必须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打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5)开具发票时限、地点应符合规定。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 (三)纳税申报 1.纳税申报的概念 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申报期限内就纳税事项向税务机关书面申报的一种法定手续。 2.纳税申报的方式 纳税人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办理纳税申报手续。纳税申报方式包括: (1)直接申报,即上门申报。纳税人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邮寄申报。邮寄申报以寄出地的邮政局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3)数据电文申报,即纳税人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的信息,如网上申报。 二、税款征收 (一)税款征收方式 (1)查账征收,是指由纳税人依据账簿记载,先自行计算缴纳,事后经税务机关查账核实,如有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则多退少补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2)查定征收,是指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生产设备等情况在正常情况下的生产、销售情况,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定产量和销售额,然后依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3)查验征收,是由税务机关对纳税申报人的应税产品进行查验后征税,并贴上完税证、查验证或盖查验戳,并据以征税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4)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核定纳税人在一定经营时期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5)代扣代缴,是指按照税法规定,负有扣缴税款的法定义务人,在向纳税人支付款项时,从所支付的款项中直接扣收税款的方式。 (6)代收代缴,是指负有收缴税款的法定义务人,对纳税人应纳的税款进行代收代缴的方式。即由与纳税人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个人向纳税人收取款项时,依照税收的规定收取税款。 (7)委托代征,是指受托单位按照税务机关核发的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向纳税人征收一些零散税款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8)其他方式,如邮寄申报纳税、自计自填自缴、自报核缴方式等。 (二)核定应纳税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未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7)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经营的纳税人。 第 四 章 财政法规制度(复习考点) 一、预算法律制度 (一)预算法律制度的构成 预算法律制度由《预算法》和《预算法实施条例》及其它法规构成。 (二)国家预算 1、国家预算的级次划分★ 我国国家预算实行一级政府一级财政,设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5级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不作为另一级财政预算。 2、国家预算的构成★★ (1)中央预算——由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的预算组成。 (2)地方预算——地方预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组成。 (3)总预算——地方各级总预算由本级政府预算(简称本级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组成;下一级只有本级预算的,下一级总预算即指下一级的本级预算。没有下一级预算的,总预算即指本级预算。如乡级预算没有下一级预算,因此总预算就是它的本级预算。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的预算组成。 (4)部门单位预算 [答疑编号020040102] (三)预算管理的职权 ★★★ 1、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重点)区分人大与人大常委会职权)★★ (1)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①预算审查权、批准权、②变更撤销权(人大常委会); (2)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有:①预算监督权、调整方案审批权、决算的审批权。②撤销权(本级政府和下级人大和人大常委会) 特殊:设立预算的乡、民族乡、镇,由于不设立人大常委会,因而其职权中不包括由人大常委会行使的职权等。 2、各级财政部门的职权——编制权、执行权、提案权、报告权(注意: 地方财政部门不仅向本级政府汇报预算执行情况,还应向上一级财政部门报告)。 3、各部门、各单位的职权 (1) 本部门、本单位预算、决算,并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 (2) 按照国家规定上缴预算收入,安排预算支出,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 (四) 预算收入与预算支出 1、预算收入——包括中央预算收入、地方预算收入、中央与地方共享的预算收入。★ 来源于:税收收入;依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专项收入;其他收入(罚没款、规费)。 2、预算支出 经济建设支出;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发展支出;国家管理费用支出;国防支出;各项补贴支出;其他支出。 (五)预算组织程序 (重点)★★★ 预算组织程序,即国家在预算管理方面依序进行的各个工作环节所构成的有秩序活动的总体,主要包括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和调整。 1、预算的编制 (1)预算年度与日历年度一致。自公历1月1日起,至l2月31日止。 (2)预算草案编制依据:参考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对本年度预算收入支出的预测 2、预算的审批 审批:中央预算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批复:各级政府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各部门应当及时向所属各单位批复预算。 备案:预算批准后要及时向国家机关备案。 3、预算的执行——财政部门具体负责 4、预算的调整 各级政府对于必须进行的预算调整,应当由财政部门具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并必须提请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乡镇级例外) (六)决 算 (该档案保存永久)——对年度预算执行结果的总结。 2、决算制度主要包括决算草案的编制和审批:财政部门具体负责编制,人大常委会审批,财政部门批复决算。 [答疑编号020040103] (七)预决算的监督 ★★——可分为立法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审计专门机构监督。 1.立法监督 (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中央和地方预算、决算进行监督。(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本级和下级政府预算、决算进行监督。 (3)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预算、决算进行监督。 2.政府机构的监督:各级政府监督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 3.政府的专门机构监督: 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对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一)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构成 ——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部门规章;政府采购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二)政府采购的概念★★★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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