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营业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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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供电营业规则信息来源:广西电网公司发布时间:2023-10-27【颁布单位】全国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颁布日期】1996年10月8日【实行日期】1996年10月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供电营业管理,建立正常的供电营业诉说秩序,保障供用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则,制定本规则。第二条供电公司和用户在进行电力供应与使用活动中,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第三条供电公司和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服从电网统一调度,严格按指标供电和用电。第四条本规则应放置在供电公司的用电营业场合,供用户查阅。第二章供电方式第五条供电公司供电的额定频率为交流50赫兹。第六条供电公司供电的额定电压:、低
2、压供电:单相为220伏,三相为380伏;、高压供电:为10、35(63)、110、220千伏。除发电厂直配电压可采用3千伏或6千伏外,其他等级的电压应逐步过渡到上列额定电压。用户需要的电压等级不在上列范围时,应自行采用变压措施解决。用户需要的电压等级在110千伏及以上时,其受电装置应作为终端变电站设计,方案需经省电网经营公司审批。第七条供电公司对申请用电的用户提供的供电方式,应从供用电的安全、经济、合理和便于管理出发,依据国家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电网的规划、用电需求以及本地供电条件等因素,进行技术经济比较,与用户协商拟定。第八条用户单相用电总容量局限性10千瓦的可采用低压220伏供电。但有单台设
3、备容量超过千瓦的单相电焊机、换流设备时,用户必须采用有效的技术措施以消除对电能质量的影响,否则应改为其他方式供电。第九条用户用电设备容量的100千瓦及以下或需用变压器容量在50千伏安及以下者,可采用低压三相四线制供电,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高压供电。用电负荷密度较高的地区,通过技术经济比较,采用低压供电的技术经济性明显优于高压供电时,低压供电的容量界线可适当提高。具体容量界线由省电网经营公司作出规定。第十条供电公司可以对距离发电厂较近的用户,采用发电厂直配供电方式,但不得以发电厂的厂用电源或变电站(所)的站用电源对用户供电。第十一条用户需要备用、保安电源时,供电公司应按其负荷重要性、用电容量和供电的
4、也许性,与用户协商拟定。用户重要负荷的保安电源,可由供电公司提供,也可由用户自备。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保安电源应由用户自备:、在电力系统崩溃或不可抗力导致供电中断时,仍需保证供电的。、用户自备电源比电力系统供应更为经济合理的。供电公司向有重要负荷的用户提供电保安电源,应符合独立电源的条件。有重要负荷的用户在取得供电公司给的保安电源的同时,还应有非电性质的应急措施,以满足安全的需要。第十二条对基建工地,农田水利、市政建设等非永久性用电,可供应临时电源。临时用电期限除经供电公司准许外,一般不超过半年,逾期不办理延期或永久性正式用电手续的,供电公司应终止供电。使用临时电源的用户不得向外转供电,也不得
5、转让给其他用户,供电公司也不受理其变更用电事宜。如需改为正式用电应按新装用电办理。因抢险救灾需要紧急供电时,供电公司应迅速组织力量,架设临时电源供电。架设临时电源所需的工程费用和应付的电费,由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从救灾经费中拨付。第十三条供电公司一般不采用趸售方式供电,以减少中间环节。特殊情况需开放趸售供电时,应由省级电网经营公司报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批准。趸购转售电单位应服从电网的统一调度,按国家规定的电价向用户售电,不得再向乡、村层层趸售。电网经营公司与趸购转售电单位应就趸购转售事宜签订供用电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趸购转售电单位需新装或增长趸售容量时,应按本规则的规定办理新装增容手
6、续。第十四条用户不得自行转供电。在公用供电设施尚未到达的地区,供电公司征得该地区有供电能力的直供用户批准,可采用委托方式向其附近的用户转供电力,但不得委托重要的国防军工用户转供电。委托转供电应遵守下列规定:、供电公司与委托转供户(以下简称转供户)应就转供范围、转供容量、转供期限、转供费用、转供用电指标、计量方式、电费计算、转供电设施建设、产权划分、运营维护、调度通信、违约责任等事项签订协议。、转供区域内用户(以下简称被转供户),视同供电公司的直供户,与直供户享有同样的用电权利,其一切用电事宜按直供户的规定办理。、向被转供户供电的公用线路与变压器的损耗电量应由供电公司承担,不得摊入被转供户用电量
7、中。、在计算转供户用电量、最大需量及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时,应扣除被转供户、公用线路与变压器消耗的有功、无功电量。最大需量按下列规定折算:()照明及一班制:每月用电量180千瓦时,折合为千瓦;()二班制:每月用电量360千瓦时,折合为千瓦;()三班制:每月用电量540千瓦时,折合为千瓦;()四班制:每月用电量270千瓦时,折合为千瓦。、委托的费用,按委托的业务项目的多少,由双方协商拟定。第十五条为保障用电安全,便于管理,用户应将重要负荷与非重要负荷、生产用电与生活区用电分开配电。新装或增长用电的用户按上述规定拟定内部的配电方式,对目前尚未达成上述规定的用户应逐步进行改造。第三章新装、增容与变更用电
8、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需新装用电或增长用电容量、变更用电都必须按本规则,事先到供电公司用电营业场合提出申请,办理手续。供电公司应在用电营业场合公告办理各项用电业务的程序、制度和收费标准。第十七条供电公司的用电营业机构统一归口办理用户的用电申请和报装接电工作,涉及用电申请书的发放及审核、供电条件勘查、供电方案及批复、有关费用收取、受电工程设计的审核、施工中间检查、供用电协议(协议)签约、装表接电等项业务。第十八条用户申请新装或增长用电时,应向供电公司提供用电工程项目批准的文献及有关的用电资料,涉及用电地点、电力用途、用电性质、用电设备、用电设备清单、用电负荷、保安电力、用电规划等,并依照供电公司
9、规定如实填写用电申请书及办理所需手续。新建受电工程项目在立项阶段,用户应与供电公司联系,就工程供电的也许性、用电容量和供电条件等达成成意向性协议,方可定址,拟定项目。未按前项规定办理的供电公司有权拒绝受理其用电申请。如因供电公司供电能力局限性或政府规定限制用电项目。供电公司可告知用户暂缓办理。第十九条供电公司对已受理的用电申请,应尽速拟定供电方案,在以下期限内正式书面告知用户。居民用户最长不超过五天;低压电力用户最长不超过十天;高压单电源用户最长不超过一个月;高压双电源用户最长不超过二个月。若不能如期拟定供电方案时,供电公司应向用户说明因素。用户对供电公司答复的供电方案有不批准见时,应在一个月
10、内提出意见,双方可再行协商拟定。用户应根据拟定的供电方案进行受电工程设计。第二十条用户新装或增长用电,在供电方案拟定后,应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向供电公司交纳新装增容供电工程贴费(以下简称供电贴费)。第二十一条供电方案的有效期,是指从供电方案正式告知书发出之日起至交纳供电贴费并受电工程开工之日为止。高压供电方案的有效期为一年。低压供电方案的有效期为三个月,逾期注销。用户遇有特殊情况,需延长供电方案有效期的,应在有效期到期前十天向供电公司提出申请,供电公司应视情况予以办理延长手续。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变更用电。用户需变更用电时,应事先提出申请,并携带有关证明
11、文献,到供电公司用电营业场合办理手续,变更供用电协议:、减少协议约定的用电容量(简称减容);、暂时停止所有或部分受电设备的用电(简称暂停);、临时更换大容量变压器(简称暂换);、迁移受电装置用电地址(简称迁址);、移动用电计量装置安装位置(简称移表);、暂时停止用电并拆表(简称暂拆);、改变用户的名称(简称更名或过户);、一户分列为两户及以上的用户(简称分户);、两户及以上用户合并为一户(简称并户);、协议到期终止用电(简称销户);、改变供电电压等级(简称改类);、改变用电类别(简称改类)。第二十三条用户减容,须在五天前向供电公司提出申请。供电公司应按下规定办理:、减容必须是整台或整组变压器的
12、停止更换小容量变压器用电。供电公司在受理之日起后,根据用户申请减容的日期对设备进行加封。从加封之日起,按原计费方式减收其相应容量的基本电费。但用户申明为永久性减容的或从加封之日起期满二年又不办理恢复用电手续的,其减容后的容量已达不到实行两部制电价规定容量标准时,应改为单一制电价计费。、减少用电容量的期限,应根据用户所提出的申请拟定,但最短期限不得少于半年,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在减容期限内,供电公司应保存用户减少容量的使用权。用户规定恢复用电,不再交付供电贴费;超过减容期限规定恢复用电时,应按新装或增容手续办理;、在减容期限内规定恢复用电时,应当五天前向供电公司办理恢复用电手续,基本电费从启
13、封之日起计收;、减容期满后的用户以及新装、增容用户,二年内不得申办减容或暂停。如确需继续办理减容或暂停的,减少或暂停部分容量的基本电费应按百分之五十计算收取。第二十四条用户暂停,须在五天前向供电公司提出申请。供电公司应按下列规定办理:、用户在每一日历年内,可申请所有(含不通过受电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或部分用电容量的暂时停止用电两次,每次不得少于十五天,一年累计暂停时间不得超过半年。季节性用电或国家另有规定的用户,累计暂停时间可以另议;、按变压器容量计收基本电费的用户,暂停用电必须是整台或整组变压器停止运营。供电公司在受理暂停申请后,根据用户申请暂停的日期对暂停设备加封。从加封之日起,按原计费方
14、式减收其相应容量的基本电费;、暂停期满或每一日历年内累计暂停用电时间超过半年者,不管用户是否申请恢复用电,供电公司须从期满之日起,按协议的容量计收其基本电费;、在暂停期限内,用户申请恢复暂停用电容量用电时,须在预定恢复日前五天向供电公司提出申请。暂停时间少于十五天者,暂停期间基本电费照收;、按最大需量计收基本电费的用户,申请暂停用电必须是所有容量(含不通过受电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的暂停,并遵守本条至项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五条用户暂换(因受电变压器故障而无相同容量变压器替代,需要临时更换大容量变压器),须在更换前向供电公司提出申请。供电公司应按下列规定办理:、必须在原受电地点内整台的暂换受电变压器
15、:、暂换变压器的使用时间,千伏及以下的不得超过二个月,于半年,35千伏以上的不得超过三个月,逾期不办理手续的,供电公司可中止供电;、暂换的变压器经检查合格后才干投入运营;、暂换变压器增长的容量不收取供电贴费,但对两部制电价用户须在暂换之日起,按替换后的变压器容量计收基本电费。第二十六条用户迁址,须在五天前向供电公司提出申请。供电公司应按下列规定办理:、原址按终止用电办理,供电公司予以销户。新址用电优先受理;、迁移后的新址不在原供电点供电的,新址用电按新装用电办理;、迁移后的新址在原供电点供电的,且新址用电容量不超过原址容量,新址用电不再收取供电贴费。新址用电引起的工程费用由用户承担;、迁移后的
16、新址仍在原供电点,但新址用电容量超过原址用电容量的,超过部分按增容办理;、私自迁移用电地址而用电者,除按本规则第一百条第5项解决外,自迁新址不管是否引起供电点变动,一律按新装用电办理。第二十七条用户移表(因修缮房屋或其他因素需要移动用电计量装置安装位置)须向供电公司提出申请。供电公司应按下列规定办理:、在用电地址、用电容量、用电类别、供电点等不变情况下,可办理移表手续;、移表所需的费用由用户承担;、用户不管何种因素,不得自行移动表位,否则,可按本规则第一百条第5项解决。第二十八条用户暂拆(因修缮房屋等因素需要暂时停止用电并拆表),应持有关证明向供电公司提出申请。供电公司应按下列规定办理:、用户
17、办理暂拆手续后,供电公司应在五天内执行暂拆;、暂拆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半年。暂拆期间,供电公司保存该用户原容量的使用权;、暂拆因素消除,用户规定复装接电时,须向供电公司办理复装接电手续并按规定交付费用。上述手续完毕后,供电公司应在五天内为该用户复装接电;、超过暂拆规定期间规定复装接电者,按新装手续办理。第二十九条用户更名或过户(依法变更用户名称或居民用户房屋变更户主),应持有关证明向供电公司提出申请。供电公司应按下列规定办理:、在用电地址、用电容量、用电类别不变条件下,允许办理更名或过户;、原用户应与供电公司结清债务,才干解除原供用电关系;、不申请办理过户手续而私自过户者,新用户应承担原用户所负债
18、务。经供电公司检查发现用户私自过户时,供电公司应告知该户补办手续,必要时可中止供电。第三十条用户分户,应持有关证明向供电公司提出申请。供电公司应按下列规定办理:、在用电地址、供电点、用电容量不变,且其受电装置具有分装的条件时,允许办理分户;、在原用户与供电公司结清债务的情况下,再办理分户手续;、分立后的新用户应与供电公司重新建立供用电关系;、原用户的用电容量由分户者自行协商分割,需要增容者,分户后另行向供电公司办理增容手续;、分户引起的工程费用由分户者承担;、分户后受电装置应经供电公司检查合格,由供电公司分别装表计费。第三十一条用户并户,应持有关证明向供电公司提出申请,供电公司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19、:、在同一供电点,同一用电地址的相邻两个及以上用户允许办理并户;、原用户应在并户前向供电公司结清债务;、新用户用电容量不得超过并户前各户容量之总和;、并户引起的工程费用由并户者承担;、并户的受电装置应经检查合格,由供电公司重新装表计费。第三十二条用户销户,须向供电公司提出申请。供电公司应按下列规定办理:、销户必须停止所有用电容量的使用;、用户已向供电公司结清电费;、查验用电计量装置完好性后,拆除接户结线和用电计量装置;、用户持供电公司出具的凭证,领还电能表保证金与电费保证金;办完上述事宜,即解除供用电关系。第三十三条用户连续半年不用电,也不申请办理暂停用电手续者,供电公司须以销户终止其用电。用
20、户需再用电时,按新装用电办理。第三十四条用户改压(因用户因素需要在原址改变供电电压等级),应向供电公司提出申请。供电公司应按下列规定办理:、改为高一等级电压供电,且容量不变者,免收其供电贴费。超过原容量者,超过部分按增容手续办理;、改为低一等级电压供电时,改压后的容量不大于原容量者,应收取两级电压供电贴费标准差额的供电贴费。超过原容量者,超过部分按增容手续办理;、改压引起的工程费用由用户承担。由于供电公司的因素引起用户供电电压等级变化的,改压引起的用户外部工程费用由供电公司承担。第三十五条用户改类,须向供电公司提出申请,供电公司应按下列规定办理:、在同一受电装置内,电力用途发生变化而引起用电电
21、价类别改变时,允许办理改类手续;、擅自改变用电类别,应按本规则第一百条第项解决。第三十六条用户依法破产时,供电公司应按下列规定办理:、供电公司应予销户,终止供电;、在破产用户原址上用电的,按新装用电办理;、从破产用户分离出去的新用户,必须在偿清原破产用户电费和其它债务后,方可办理变更用电手续,否则,供电公司可按违约用电解决。第四章受电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第三十七条用户受电设施的建设与改造应当符合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规划。对规划中安排的线路走廊和变电站建设用地,应当优先满足公用供电设施建设的需要,保证土地和空间资源得到有效运用。第三十八条用户新装、增容或改装受电工程的设计安装、实验与运营应符合国家有
22、关标准;国家尚未制订标准的,应符合电力行业标准;国家和电力行业尚未制定标准的,应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管理部门的规定和规程。第三十九条用户受电工程设计文献和有关资料应一式两份送交供电公司审核。高压供电的用户应提供:、受电工程设计及说明书;、用电负荷分布图;3、负荷组成、性质及保安负荷;4、影响电能质量的用电设备清单;5、重要电气设备一览表;6、节能篇及重要生产设备、生产工艺耗电以及允许中断供电时间;7、高压受电装置一、二次接线图与平面布置图;8、用电功率因数计算及无功补偿方式;9、继电保护、过电压保护及电能计量装置的方式;10、隐蔽工程设计资料;11、配电网络布置图;12、自备电源及接线
23、方式;13、供电公司认为必须提供的其他资料。低压供电的用户应提供负荷组成和用电设备清单。第四十条供电公司对用户送审的受电工程设计文献和有关资料,应根据本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审核的时间,对高压供电的用户最长不超过一个月;对低压供电的用户最长不超过十天。供电公司对用户的受电工程设计文献和有关资料的审核意见应以书面形式连同审核过的一份受电工程设计文献和有关资料一并退还用户,以便用户据以施工。用户若更改审核后的设计文献时,应将变更后的设计再送供电公司复核。用户受电工程的设计文献,未经供电公司审核批准,用户不得据以施工,否则,供电公司将不予检查和接电。第四十一条无功电力应就地平衡。用户应在提高用电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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