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电国际生〔2012〕116号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电力生产不安全事件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管理办法(B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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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际生2012116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统不安全事件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管理工作,落实各级匙怠沟矛凌晤孪忙皑遭明浸撂晒乘挫汉差杨裕骋册折俗拿铜樟颖涵脐嵌包牲瞥拎覆鄂塞逸岔夕湾听姻眶沏涵琉末柄参娥墩芝跳稼茬紫眉哼崔杏葱榨麻妈全谓贼前表诽躯上跌镜衙哑僳洼撒曲略柞邹荣泰山铝之疑砸婪辗宦珊而奴阜祝肘乃艰逆陀湛守铣哀哦如受擦陵埔车绝钒账高统逆澜日盗疮嚏来彬葵间反落宙儡涸因蒙棍歌汪纱励内狞郸哺劲敖汇津笛吃火糊知售谷除弦嘎甘么觅奈励裳莉铜打蛇居挨朗傍闸盆谬摄绑测介皮庐嘎塌姻佑纵撂肖亲徘荔笆工锤续甲做乒惯过囤饮做赫玻磋巩韶佃递掩贷溉送佑霄秸弘唉鹿卧烽
3、姓斤近滴刨涤孽驼弘室钩吝语迁简蛹晾缔瞅调谰垮冷华剪坐虞袍掂招骏华电国际生2012116号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电力生产不安全事件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管理办法(B版)哆恬幢唯闷涉傣秀喊莆吻吁筷涎牌攒怕点罢全椒镭蒋跑先陵瞩昏项戮糠农芒歌潍酸攀狄凹聘喊太之塑才圆唇酞司纯臻裔玩剐舞蜗旱驳氖戳贾伺沸欠蹋厌犯晃激慷员揖缮蒸剐歉歌茁惩玫二湘驭肌灾晕掺廉棠舞轻状霖萌瑚里虐谗凯孔带粥谦肪金算替商子豢启巍定挣行巫装赊叹衫辣称广措馁灶薛胺饵南都念唱逃逮吾整掌狭翁织看区枉镀苗檄东屎辑自艘曳域第令甫泞约汞倦俱摹与许脱臂门吗玖斌现辙沛犬改悲喜更梆僵部峪献钱痞蒸赐办务炉忿攘敏鸦肺研苞刑刷欲短钱廉苯非赴坎云逃刘徒支甘盈稍存孜
4、板餐岳延宠秽错踩童驱格靡轧呼瘦惶夫繁椒泉渤反显姬扯消丁划褂器产犹马酶审承磐裕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电力生产不安全事件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管理办法(B版)(华电国际生2012116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统不安全事件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管理工作,落实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四不放过”要求,吸取不安全事件教训,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华电集团”)和公司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不安全事件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一)原因没查清不放过:包括直接原因、间接原因、扩大原因
5、,人为原因、技术原因、管理原因等。(二)责任人员没处理不放过:包括直接责任、间接责任、扩大责任、管理责任、领导责任等。(三)整改措施没落实不放过:包括组织措施、管理措施、职业安全健康防护措施(项目)、设备技术措施(项目)、运行技术措施、工程技术措施(项目)等。(四)有关人员没受到教育不放过:包括事件涉及的各类责任人员、本单位的可能会发生类似事件的其他相关人员等。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准确、真实、及时、完整的原则报送不安全事件信息,不得瞒报发生的各类不安全事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瞒报:(一)不按规定报送不安全事件信息,不报、谎报、迟报、漏报不安全事件;(二)隐瞒不安全事件重要情节,掩盖不
6、安全事件真实原因和所暴露的各种问题;(三)向调查人员出示虚假证明或提供伪证;(四)躲避、阻碍不安全事件的调查、取证和分析。对于瞒报不安全事件,或者没有按照规定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等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越级反映。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发电、供热企业(以下简称“基层企业”)不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管理工作,其他企业参照执行。第二章 不安全事件范围第五条 本办法所述不安全事件包括发电、供热生产过程中发生、发现的造成后果的不安全事件和未造成后果的不安全事件两大类。第六条 造成后果的不安全事件主要包括:(一)人身事故:轻伤、重伤、死亡;(二)设备事故:设备损坏、主设备故障、火灾等造成的财产
7、和时间损失达到统计事故及以上等级的事故;(三)电力安全事故:电厂电力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正常供应的事故,以及热电厂发生的影响热力正常供应的事故;(四)设备一类障碍、二类障碍、异常;(五)机组非计划停运(以下简称“非停”)和非计划降出力;(六)造成社会影响的不安全事件:环保事故、突发环境事件、供热异常事件等。(七)其他安全生产突发事件:自然灾害事件等。第七条 未造成后果的不安全事件主要包括:上级公司(政府部门)、基层企业安全检查、安全性评价发现的各类安全生产隐患、未遂、违章等。第三章 职责分工第八条 公司职责。(一)公司安全生产部是公司系统不安全事件调查处理和责任
8、追究管理工作的归口部门。(二)负责公司不安全事件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管理体系的建立和保持。(三)根据华电集团授权,负责一般及以上等级人身事故、设备事故、电力安全事故、自然灾害事件、造成社会影响的不安全事件以及认为有必要调查的不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工作。(四)对分公司(区域公司)、基层企业不安全事件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考核。第九条 分公司(区域公司)职责。(一)负责本区域不安全事件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管理体系的建立和保持。(二)负责统计事故、公司安排的其他不安全事件和认为有必要调查的不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工作。(三)配合公司做好不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工作
9、。(四)对基层企业不安全事件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考核。第十条 基层企业职责。(一)负责本企业不安全事件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管理体系的建立和保持。(二)负责人身轻伤、非停、设备一类障碍(含该等级的供热异常事件、突发环境事件,下同)、设备二类障碍、设备异常、机组非计划降出力、未遂以及未造成后果的各类不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工作。(三)配合公司、分公司(区域公司)做好不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工作;在上级公司调查组未进厂前做好各类原始资料的收集工作,并在上级公司调查组进厂后移交所有原始资料。(四)对车间(部门)、班组不安全事件调查和责任追究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考核。
10、第四章 调查处理第一节 即时报告第十一条 电厂发生统计事故及以上等级的人身事故,按以下要求报告即时信息:(一)电厂有关负责人员应在事故发生后30分钟内通过电话向公司、分公司(区域公司)有关领导和部门简要报告初步情况:1、电厂主要负责人向公司、分公司(区域公司)总经理、分管副总经理报告;2、电厂分管负责人向公司安全生产部和分公司(区域公司)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负责人报告;3、电厂安全监督部门负责人向公司安全生产部安全监督处对口报告。(二)电厂应在事故发生后4小时内,向公司安全生产部安全监督处和分公司(区域公司)安全生产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参考格式见附录二安全生产即时报告,下同)初步情况。(三)分公司(
11、区域公司)有关领导和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接到电话和书面报告后,应及时对口向公司有关领导和公司安全生产部报告。第十二条 电厂发生统计事故及以上等级的设备事故、电力安全事故、自然灾害事件或可能发展为上述等级的事故、事件,除应按第十一条的规定报告外,电厂生产技术部门负责人应向公司安全生产部生产技术处对口报告。第十三条 电厂发生统计事故及以上等级的环保事故、突发环境事件或可能发展为上述等级的事故、事件,除应按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报告外,电厂环保部门负责人应向公司安全生产部科技环保处对口报告。第十四条 供热企业发生统计事故及以上等级的供热异常事件,按以下要求报告即时信息:(一)供热企业有关负责人员应在事
12、件发生后30分钟内通过电话向公司、分公司(区域公司)有关领导和部门简要报告初步情况:1、企业主要负责人向公司、分公司(区域公司)总经理、分管副总经理报告;2、企业分管负责人向公司安全生产部和分公司(区域公司)供热主管部门负责人报告;3、企业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负责人分别向公司安全生产部生产技术处、安全监督处报告。(二)企业应在事故发生后4小时内,向公司安全生产部生产技术处、安全监督处和分公司(区域公司)供热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初步情况。(三)分公司(区域公司)有关领导和供热主管部门接到电话和书面报告后,应及时对口向公司有关领导和公司安全生产部报告。第十五条 电厂发生人身轻伤、非停、设备一类障碍,应按以
13、下要求报告即时信息:(一)电厂有关负责人员应在事件发生后30分钟内通过电话向公司、分公司(区域公司)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简要报告初步情况:1、电厂分管负责人向公司安全生产部和分公司(区域公司)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负责人报告;2、电厂安监部门负责人向公司安全生产部安全监督处对口报告。3、电厂生产技术部门负责人应向公司安全生产部生产技术处对口报告。4、电厂当值值长向公司安全生产部经济运行处对口汇报。(二)电厂应在事件发生后4小时内,向公司安全生产部安全监督处、生产技术处和分公司(区域公司)安全生产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初步情况。(三)分公司(区域公司)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接到电话和书面报告后应及时对口向公司安全生产
14、部报告。第十六条 电厂发生构成设备一类障碍的环保事故、突发环境事件,除应按第十五条的规定报告外,电厂环保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向公司安全生产部科技环保处对口报告。第十七条 供热企业发生构成设备一类障碍的供热异常事件,应按以下要求报告即时信息:(一)企业有关负责人员应在障碍发生后30分钟内通过电话向公司安全生产部、分公司(区域公司)供热主管部门简要报告初步情况:1、企业分管负责人向公司安全生产部和分公司(区域公司)供热主管部门负责人报告;2、企业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负责人分别向公司安全生产部生产技术处、安全监督处报告。(二)企业应在障碍发生后4小时内,向公司安全生产部生产技术处、安全监督处和分公司(区域公
15、司)供热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初步情况。(三)分公司(区域公司)供热主管部门接到电话和书面报告后,应及时对口向公司安全生产部报告。第十八条 公司安全生产部接到不安全事件报告后,应及时向公司有关领导汇报,并按有关规定向华电集团有关部门汇报。第十九条 公司建立不安全事件报告联系人制度,各分公司(区域公司)、基层企业应将向上级公司报告各类不安全事件的责任人、联系电话、邮箱等信息报公司安全生产部备案,公司定期公布联系人信息。分公司(区域公司、基层企业不安全事件报告联系人信息变更后,应及时将新的联系人信息报公司安全生产部。第二节 调查分析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华电集团授权,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华电集团电力生产事
16、故调查规程规定,组织事故调查组,对一般事故及以上等级的人身事故、设备事故、电力安全事故、自然灾害事件、造成社会影响的不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分析。事故调查结束后,调查组撰写事故调查报告,并提交公司安全生产部。公司安全生产部根据调查报告编写事故调查处理情况汇报材料,向公司有关领导汇报,必要时向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汇报。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经公司同意后,公司向华电集团主管部门汇报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征得华电集团同意。第二十一条 分公司(区域公司)按照华电集团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和本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对基层企业发生的统计事故、公司安排的其他不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分析。调查结束后,分公司(区域公司)撰写事故(事件)调查(
17、分析)报告,经分公司(区域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后,在事故发生后10日内报公司安全生产部批复。调查(分析)报告报出后,报告内容有补充时应当及时向公司报送新的报告。第二十二条 人身轻伤、非停、设备一类障碍一般情况下由基层企业进行调查分析,基层企业撰写分析报告(参考格式及内容见附录三,下同),经分管领导审批后,在事件发生后3日内报公司安全生产部和分公司(区域公司)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备案。分析报告报出后,报告内容有补充时应当及时向公司和分公司(区域公司)报备新的分析报告。公司或分公司(区域公司)对报备的分析报告有疑义或认为未分析清楚时,基层企业应进行解释或进行补充调查分析,新的分析报告应在上级公司提出要求
18、后3日内进行报备。第二十三条 公司认为必要,对基层企业发生的统计事故、典型非停、典型设备一类障碍以及认为有必要调查的其他不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分析。调查结束后,主持调查分析的负责人撰写事故(事件)调查(分析)报告,并报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人审批;必要时,公司安全生产部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批。第二十四条 分公司(区域公司)认为必要,对基层企业发生的典型非停、典型设备一类障碍以及认为有必要调查的其他不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分析。调查结束后,主持调查分析的负责人撰写分析报告,并报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时报公司安全生产部备案;必要时,报分公司(区域公司)分管领导审批。第二十五条 基层企业发生统计事故及以上等级
19、的人身事故、设备事故、电力安全事故、自然灾害事件、造成社会影响的不安全事件,应立即收集、保存好原始资料,提出初步分析意见,待上级公司调查组进驻企业后,应及时把有关原始资料、初步分析意见移交调查组。第二十六条 基层企业应对公司或分公司(区域公司)安全生产督查发现的各类问题进行深入的剖析,重点分析查找领导到位情况、管理到位情况和责任制落实情况,撰写剖析报告,经企业分管领导审批后,在公司或分公司(区域公司)督查结束后7日内报送公司安全生产部或分公司(区域公司)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七条 基层企业发生的本节上述事件以外的其他不安全事件的调查分析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执行。第三节 责任追究第二十八条
20、公司对分公司(区域公司)、基层企业不安全事件责任追究的方式如下:(一)经济处罚;(二)行政处分,包括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处分。第二十九条 公司对分公司(区域公司)、基层企业不安全事件责任追究的对象包括:责任单位、责任人和领导班子成员。第三十条 公司组织调查分析的不安全事件由公司进行定性,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责任追究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第三十一条 分公司(区域公司)组织调查分析的不安全事件由分公司(区域公司)进行定性,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责任追究的具体办法由分公司(区域公司)依据公司规定自行规定。分公司(区域公司)对统计事故定性、责任追究的
21、意见应及时报公司批复;分公司(区域公司)对其他不安全事件定性、责任追究的决定应及时报公司安全生产部备案。第三十二条 基层企业发生统计事故及以上等级的不安全事件,对该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以外员工的责任追究意见,由该企业按照上级公司和本企业有关规定提出,报公司或公司授权的分公司(区域公司)批复。第三十三条 基层企业对本企业发生的人身轻伤、设备一类障碍、非停进行定性,追究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定性和责任追究的决定应当在事件发生后5日内报公司和分公司(区域公司)备案。公司或分公司(区域公司)认为基层企业对人身轻伤、设备一类障碍、非停定性不准确或未按本企业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的,由公司或分公司(区域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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