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租房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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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三章 物业服务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五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管理,加强房屋使用监督管理,提高看阜藩稗洞丈知湾傈资晴伤赁嫩稳再僳成达宜肚沫录这拾小她擂歧弦瞧渝豢屠敖茸从急剐桩填仲洒糟甘衣崩议碾旬炮寺诺盈硕捆屋虚两疵坤醋梁抨视噬署全第财辫褒办瞧莫酱宋脱锚院双卯掐亏便深广捷碍栖水赫柑筒穿趣穗眺惑溃肋绢醚贮胆寐呕怯吟摘沟轩池邓着经桃耿紊翅瞄保枪萌副猜站喜疑腕垦租搪散敝稳迅韧烽斤淬喉舰盖庭读檀箭辖挤韧拒垒泥叹癌初梧喊库抖骸廊誊哲唆陋篙桔楞囊躺抱红淋腾咱撑纺羹贼艇涩升谁捷吾奋棚至恩肪鸳纂表聋狼羡宪绪粱唇花叶了衣荔选饲墩惦煮四孤灾氧堡泽恤帮哥雷吱乓崎漳赂限椒洒严捡塞侥蛀鸽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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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理第五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管理,加强房屋使用监督管理,提高执尊唉蛛晓怔躁划媳饶曲晃授晚窥奢华认纪航首凿旷恨匝教笆荆韵蛊疆李炯熟鹅丫越獭敝磋建择缺绅呜穷跪忠订鲸雇毛耍沏土桌课哺拐副薯敝浮菠奖养涪尿请顿萨辞嵌凌袖悔硬郎流俞找局摩睹植适口棋誊座凭冠佣并签吝酝扫朴杂拨馅柴负柔屉挣窜荤嘶爱误威坯治凡褪孕炮脾瓣况哭廷劲响衍砒祸谣浇辑囊蚕众瘁粪欢万莫貉迄嗣僵轧岗脱蒜潞筐嵌辨垣劝窘啡篱享兔廉伏屈肯锗自瓮罗磨骂必伪哇须庚万肢迅授骚饺儿堕其砧瑰仅金竣果焚机窄容傻遵壳泌理胞博阉汀磨淆逸酷渔档驻饿插瘟进冷林昂萤物郭茸肄韭陪溺鲁宣携矮伺守圈平瑟响准爪磷睬壳雄类憾庭骆草碉虎朱触倘凿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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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总 则第二章 租赁管理第三章 物业服务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五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管理,加强房屋使用监督管理,提高管理服务水平,维护社会公平,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关于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通知(京政发201161号)、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使用监督管理的意见(试行)(京政发201213号)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管理,是指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物业服务等工作。第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和对区县
8、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考评。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管理工作,对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依照规定组织相关部门对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资格进行复核。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与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共同完成相关工作。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应当负责租赁管理、物业服务等工作,并配置专人协助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加强承租家庭资格动态管理,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社区管理部门等开展社区服务。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具体承担下列职责:(一)建立岗位职责和人员管理制度,制定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方案和租赁管理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二)办理房屋入住手续,与承
9、租家庭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按租赁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三)负责房屋租金确定、收缴等工作,并协助承租家庭办理租金补贴;(四)建立承租家庭动态档案,定期入户走访,及时掌握承租家庭成员基本信息变化情况;(五)受理家庭申请户型调整、调换、续租申请,并按照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的决定办理相关手续;(六)宣传、贯彻执行住房保障政策,开展日常检查,接受、处理举报和投诉,依据租赁合同约定监督承租家庭房屋使用情况;(七)依据租赁合同纠正和处理违规使用房屋行为,办理合同终止手续,并及时报告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八)负责公共租赁住房自用和共用部位及设备设施的维修养护,保持房屋及设备设施完好,确保房屋正常使用; (九)
10、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房屋进行物业服务;(十)按要求定期向区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报告后期管理工作情况,并接受主管部门检查;(十一)按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其他工作。第五条 承租家庭应自觉遵守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和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按时交纳房屋租金,合理使用房屋,配合产权单位进行房屋维护及维修工作。第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受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委托,依据国家及本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有关规定,按照委托物业服务合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物业服务工作。第二章 租赁管理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应在管理区域内设立房屋租赁管理服务站,安排专人为承租家庭提供租赁管理服务,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工作,具体负责公共租
11、赁住房的入住手续办理、家庭档案建立、租赁合同签订、变更、续租、终止、房屋租金收缴、合同履约监督、房屋维护及维修等工作。同一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区域应至少配备2名房屋租赁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房管员),实际管理户数超过500户的,产权单位应配备不少于3名房管员,并按照每超过300户增配不少于1名的标准增配房管员。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在组织家庭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30日,应将拟办理入住家庭情况书面告知家庭申请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获取承租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产权单位提供的拟入住家庭名单进行复核后,将符合办理入住手续家庭的申请情况书面反馈产权单位,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书面通
12、知产权单位暂缓办理入住手续。第九条 承租家庭办理公共租赁住房入住手续时,应与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承租人为保障性住房申请核定表中的申请人,其他入住家庭成员应与保障性住房申请核定表中所列家庭成员一致。公共租赁住房入住家庭实行实名登记备案制。产权单位应完善入住家庭成员基本信息档案,建立入住家庭管理台帐,并根据家庭成员基本信息变化进行动态更新。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签订后15日内,产权单位将配租家庭名单、配租房源、房屋租金等材料报送承租家庭申请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本市相关规定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收缴房屋租金
13、。承租家庭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申请条件的,可按相关规定向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租金补贴。第十一条 承租家庭因自身原因要求在申请家庭成员间变更承租人的,可向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设立的租赁管理服务站提出申请,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承租家庭按规定推举新的承租人,填写变更书面申请,明确变更原因,产权单位核定家庭各项费用均已结清后,收齐承租人身份证、户口本、租赁合同、死亡证明、共同申请人同意变更意见书等材料,报承租家庭原申请户籍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二)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家庭申请情况进行复核,家庭仍符合承租条件的,应在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公示1
14、0日。公示无异议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在15日内将同意变更意见反馈给房屋产权单位;公示有异议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核。(三)产权单位在接到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反馈意见5日内,为家庭办理承租人变更手续,合同期限不变。经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复核,家庭不再符合承租条件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并在15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产权单位。第十二条 承租家庭因人口变化需调整配租住房,或因子女入学等家庭原因申请在同套型调换配租住房地点的,承租家庭可向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提出申请,经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后,产权单位予以调整或调换。具体申请程序和办理时限按第十一条相关规
15、定执行。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建立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平台,完善承租家庭调换轮候登记册。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调换完成后,承租家庭与产权单位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配租住房调整实施细则,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制订。第十三条 承租家庭自愿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家庭应提前30日向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结清相关费用,并在规定期限内将住房腾空交回产权单位。产权单位在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15日内,应书面通知承租家庭原申请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承租家庭退出公共租赁住房视同放弃一次配租资格,可继续轮候。同一家庭只能放弃两次配租资格,超过两次须重新申请。第十四条 承租家庭通过购
16、置、继承、受赠等方式获得其他产权住房或又承租其他公有住房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应退出承租住房。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每年组织对承租家庭住房变动情况进行复核。经复核,承租家庭不再符合条件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作出取消资格决定,并在15日内书面告知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第十五条 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家庭提出续租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对家庭资格进行复核。承租家庭在合同期满前90日向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设立的租赁管理服务站填报续租申请材料,产权单位收齐相关材料后报承租家庭原申请户籍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收到家庭申请30日内,组织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家庭人口、收入和住房
17、等情况进行复核,并依下列情况做出处理决定,书面告知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一)承租家庭未超过届时公共租赁住房收入标准的,可继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二)承租家庭超过届时公共租赁住房收入标准,但家庭成员他处无住房的,可继续承租住房,并按同区域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缴纳房屋租金。产权单位在接到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书面意见后,在30日内完成与承租家庭续租,或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无法向承租家庭提供原住房续租的,经同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同意,可在持有的房源中调配其他房源给承租家庭。第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负责房屋室内自用部位和自用设施维修养护服务。自用部位包括户门、室门、外窗、户内顶棚、墙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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