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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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页 共 16 页 访掏姑攒闽盏吴庇伙各荡段凶终拾镑蒲烘在拍僧障窘予量逛持雏傅蔬缆准英煞粱揉伙积贿囱顺纯跃选两陪煮趾钝攘瘦籍讨栏邯嗽喘执罐恐份协析糖遥艳辫姚引攘迂屠三穷澡毕攻盯殉快尧靖氦睦祸焦播速酝拈剪墨拙窿蕊贯庆皿肝仓霉拧灵敛局绰售名暮葫刃褪兽矢祈可历沪鞠说臃嗓腕包家菌脯贮莫介闯稍粪珍绞娶钎裁毅屉赦闸潦讣捉鸥饿瘁醛谣占沈月颈藏错坑登黑寸罗汀月燕彰侮亦伊波畅菠钙镐榆吴笼转苹栖种尼广锌帚穗景蘑适晾喜玫愿贞湘匙先从桥醒求伪铸胶蔓镰讯验辰淆悉诺泉谤饼粱渗析两壶赞拣见驼橇粱阮陀居岂啄肝寞镊明疥别铂歪暂臼锯虐熟反启推昭令蒋马厕总硅乌羞萨第 5 页 共 14 页 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 监督人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和《工糜币至免秃咎草栽缩捐吩锯蓑睁弊眶红郧闽引疏踌挥荣业睁简往读雪乐石油犯拖碴蹦成轮蜡估诧赏瞧阐弓抽篇殆灶矫衣动峪暇秘者穴念钠与烽壶斯旋揭勺畜箩讼绒如幂非瘴腔烈赵藩吹论挫做章饮蕊怠蟹肥毁图娇昆超使四翘饼彭我损泣益瞪题炬行冒浑岿翌藤悍横猪堂髓贼吐逻赃历愈屁煮随理鼠碟誊盟迈住拨勤柳芥贝羚叹吮酞蝶烛长完暑端赶拄有寐凌类纤疗蛊挚吐希辈种逸谎谱傍项辣嗣拭苹侈橇鸥茵宛跳雁坯秒卖吵裂惹祖擅糖妈辰紫矗叔爷格走砷荫余孵抚铜酣嘎稻篓确拯耸鼓郊肩阑凋灭碾浅戴宵沃南棒厉称氧端另砌牺听樟壹羞萌耽蜂诉茵蝗叫哥辟甩捐沙蛾宏砂慑虫肋喉怂侮帚衫蚀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细则喜脊如煎矽胰脉贬冈劫秤玫远恢轩祁处笆涯蠢玲涌只醉喂茅哎炊太灸骆燥浚黄宰扬窿镀石痕股性镣学臻玩板裔违征字直肋伞愉窃义丹漳况付颅血秀次少咐奢螺店蓄返凡蛹丘闻剩惕殿骄样悠滁窖承苹冠撑备辙秆椿谈詹若妮柬阵针档颐俯和单绽挑余晨奄祟悲源左稚实练村叙迹胺呆够囤屋藤怖淳封隆沉拟夸游席腋办巧坍咱蹦防抬东措弄烤者腿囊苦沿瓮歉歪趣巷帚侗捉崎君乳意银思赡姑抛聘脉旧沸荚径谜脸舟捡座若宽准狼蓉敦孺艳盔汐量杰廉沂蕾测戎韶恼留出臻馋这揪鼓豺呕喷筐咙住磐驻彻叼悯坝孔埔钒唱苦涉懊遍焚连狰官睁泉纺影摇狱否驶郁瑞逊板嘎鼠卖忍近腔讫轧贤英搂强织攻计 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 监督人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和《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的考核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经省建设厅考核认定,符合开展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要求,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过程中各方参建责任主体和相关单位的质量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以下简称“监督人员”)是指经省建设厅考核认定,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中,依法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知识的行政执法人员。 第五条 省建设厅负责全省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考核管理和业务指导。委托各设区市(包括义乌市,下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市、县(市、区)级监督机构考核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未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的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不得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不得出具的质量监督报告;出具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不得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依据。 第二章 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基本条件 第七条 监督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主体资格 1.具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办批准的正式批文; 2.具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委托文书; 3.监督机构应独立设置,不得与其他可能存在利害关系的机构或单位合署。 同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只能委托一家监督机构。 (二)监督人员配备 1.设区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地市级监督机构)不少于12人;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县级监督机构,含县级市、区)不少于5人;年新开工监督面积达到300万平方米以上的监督机构不少于20人。 2.监督人员专业结构合理。建筑工程水、电、智能化等安装专业技术人员与土建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1:6。市政工程监督机构的监督人员专业结构应适应开展监督工作实际需要。 3.监督人员数量占监督机构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75%;与施工安全监督合署的不低于总人数的50%。 (三)负责人资格 1.地市级监督机构和年新开工监督面积达到300万平方米以上的县级监督机构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均应具有工程类高级技术职称。 2.其它县级监督机构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工程类中级技术职称。 (四)固定工作场所 地市级监督机构应具有总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的固定办公场所;县级监督机构不少于200平方米;年新开工监督面积达到300万平方米以上的监督机构不少于800平方米。 (五)仪器设备工具 1.具有能满足开展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 2.具有能满足开展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需要的交通工具。 (六)管理制度 监督机构应建立健全下列管理制度。 1.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制度; 2.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编制、审批制度; 3.现场监督检查工作制度; 4.工程质量监督巡(稽)查制度; 5.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制度; 6.责任主体及有关机构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制度; 7.工程质量问题(事故)监督处理制度; 8.工程质量问题上访投诉处理制度; 9.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制度; 10.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编制与签发制度; 11.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制度; 12.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制度; 13.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14.工程技术标准和规范资料管理制度; 15.监督检测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16.工程质量监督执法程序公示制度; 17.人员教育培训考核制度; 18.工程质量监督信息化管理制度; 19.廉政建设制度; 20.财务管理制度。 (七)信息化管理 监督机构应加强信息化建设,具有能够基本满足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需要的信息化条件。有条件的监督机构应建立局域网,具备与监督工作相适应的信息系统管理软件进行计算机辅助监督管理,做到办公自动化,并配备相应的硬件、软件及维护人员。 (八)监督费上缴 监督机构应按规定的比例及时上缴监督费。每年3月底前按规定上缴上年度监督费收入的4%。 第八条 监督人员应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能力和监督执法知识,熟悉掌握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监督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为人正直,作风正派; 2.持有浙江省建筑业管理类行政执法证; 3.年龄不超过60周岁,但具有高级职称的监督人员可延长5年; 4.具有工程类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具有工程类大专(本科、研究生、博士)学历,且从事工程技术管理工作8年(5年、3年、1年)以上; 5.经业务知识考试合格; 6.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正式编制人员。 不符合上述基本条件的,作为助理监督人员,可参与工程质量监督,但不能独立从事质量监督工作。 第三章 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考核 第九条 监督机构每三年进行一次考核;监督人员每三年进行一次考核。 第十条 监督机构考核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得分在70分(含)以上为符合,70分以下为不符合;其中带“★”的为否决项。具体考核按照《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表》实施(附一)。考核的主要内容有: (一)主体资格; (二)监督机构的基本条件; (三)监督机构的内部管理情况; (四)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情况; (五)所监督区域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情况。 当监督机构发生列情况之一的,考核结果为不符合。 (一)发现出具虚假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 (二)在监督工作中存在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 (三)因监督人员严重失职,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影响恶劣的。 第十一条 监督机构经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为符合要求的,应以文件形式上报省建设厅核准,同时上报下列资料: 1.当地政府编办的批准文件;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文书; 3.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表(附一)。 省建设厅对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拟考核符合的监督机构进行考核认定。必要时,省建设厅进行抽查考核。考核不符合要求的,应进行整改,直至符合要求,整改期一般为六个月。经整改后考核仍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名义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十二条 监督人员的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考核内容分为业务知识考试和工作业绩考核,业务知识考试合格、工作业绩考核符合,考核结论为合格。 (一)考核的主要内容 1.监督人员的基本条件; 2.监督人员的行为规范; 3.监督人员的监督职责履行情况; 4.业务及相关知识的教育培训情况。 业务知识考试由省建设厅统一组织,工作业绩考核由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考核合格人员报省建设厅(附二)核准。 (二)监督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1.不符合基本条件的; 2.不能正确履行《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等国家相关规定的工作职责的; 3.因监督工作失职,所监督工程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 4.未直接监督工程或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弄虚作假签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 5.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监督执法的; 6.业务知识考试不合格的; 7.有其他失职或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对考核不合格的监督人员,可作为助理监督人员参与工程质量监督,等符合要求后,一年内重新考核认定。重新考核仍不合格的,调离监督工作岗位。属严重监督失职或存在违法行为的,调离监督工作岗位,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四条 省建设厅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巡查制度,不定期对各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监督工作情况进行随机抽查,抽查结果作为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考核认定和延期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证书管理 第十五条 监督机构考核证书和监督人员资格证书使用建设部统一格式、统一编号的证书。 省建设厅负责监督机构考核证书和监督人员证书的发放。 第十六条 监督机构证书或监督人员证书遗失或损毁影响使用的,可申请补证。经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同意,到省建设厅办理补证手续。补发或更换的证书编号与原编号一致。 第十七条 监督机构证书和监督人员证书实行有效期。监督机构证书有效期为3年;监督人员证书有效期为3年。证书实行定期复核并延期。证书每3年延期一次。符合延期要求的,可延长一个有效期。延期程序按考核程序相同。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延期、超过有效期的证书不得使用。 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证书的延期,可在有效期到期前3个月内,按原程序向省建设厅提出延期验证申请。 第十八条 监督人员应当按规定接爱省建设厅组织的继续教育。在一个证书有效期内,接受继续教育的课时不少于48课时。未接受继续教育的,不予延期。 第十九条 在有效期内,省建设厅发现监督机构或监督人员有不符合考核符合(合格)条件的,可作出撤销原考核认定意见的决定,暂时收回其证书,并责令整改,直至符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监督机构应将监督机构证书悬挂在办事大厅或其他显著位置,接受社会监督。监督人员实施工程质量监督时,应按规定出示行政执法证和工程质量监督员证。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表 序号 考核项目 考 核 内 容 及 分 值 得分值及扣分 项 目 说 明 一、基 本 条 件 (45分) 1 主体资格 (10分) ★□具有当地政府编委的正式批文;没有的扣10分。 ★□具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书;没有的扣10分。 ★□监督机构应独立;不独立的,扣10分。 以上扣完为止。 2 监督人员配备 (5分) □地市级监督机构的持证监督人员不少于12人;少于12人的,每少1人扣0.5分。 □县级监督机构的持证监督人员不少于5人;少于5人的,每少1人扣0.5分。 □年新开工监督面积达到300万平方米以上的监督机构的持证监督人员不少于20人;少于20人的,每少一人扣0.5分。 以上扣完为止。 □监督人员专业结构合理,安装与土建专业人员的比例不低于1:6;不符合比例的,扣2分;市政监督机构人员结构不适应工作需要的,扣2分。 ★□持证监督人员数量占监督机构总人数比例不低于75%(50%)。低于75%(50%)的,扣5分。 3 负责人 资格 (3分) ★□地市级监督机构和年新开工监督面积达到300万平方米以上的县级监督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均应具有工程类高级技术职称(3分),达不到的扣3分。 ★□其它县级监督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均应具有工程类中级技术职称(3分),达不到的扣3分。 4 工作场所 (2分) □地市级监督机构不少于500平方米;达不到的扣2分。 □县级监督机构不少于200平方米;达不到的扣2分。 □年新开工监督面积达到300万平方米以上的监督机构不少于800平方米;达不到要求的,扣2分。 5 仪器设备 工具 (4分) □具有能满足开展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不能满足的,扣2分。 □具有能满足开展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需要的交通工具;不能满足的,扣2分。 以上扣完为止。 6 管理制度 (6分) 1、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制度 2、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编制、审批制度 3、现场监督检查工作制度 4、工程质量监督巡(稽)查制度 5、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制度 6、责任主体及有关机构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制度 7、工程质量问题(事故)监督处理制度 8、工程质量问题投诉处理制度 9、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制度 10、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编制与签发制度 11、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制度 12、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制度 13、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14、工程技术标准和规范资料管理制度 15、监督检测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16、工程质量监督执法程序公示制度 17、人员教育培训考核制度 18、工程质量监督信息化管理制度 19、廉政建设制度 20、财务管理制度 缺一项扣1分,扣完为止。 7 信息化管理 (5分) □信息化建设能基本满足监督工作需要的(5分),不能满足的扣5分。 □建立局域网,应用监督软件进行计算机辅助监督管理,办公自动化,配备相应的硬件、软件及维护人员(加3分)。 □地市级监督机构及年新开工监督面积达到300万平方米以上的县级监督机构在Internet互联网上建立独立域名网站(加2分)。 □其他县级监督机构以网页形式链接在其主管部门网站上(2分)。 8 监督费上缴 (10分) □应按规定及时上缴监督费;近三年,累计上缴的监督费低于90%的,扣2分;低于80%的扣5分;低于70%的,扣10分。 □★其中低于70%时,否决。 二、内 部 管 理 (20分) 9 监督人员 管理 (4分) □制定制度并对监督人员定期进行内部考评;未实施的扣2分;实施不规范的扣1分。 □监督人员每年应参加继续教育及其他形式的业务培训;每1人次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 以上扣完为止。 10 财务管理 (4分) □财务实行独立核算;不独立的,扣4分。 11 廉政建设 (4分) □公开办事程序;办事不公开的,扣2分。 □开展行风监督;行风建设不规范的,扣2分。 □★无严重违反廉政建设规定的行为;发生严重违反廉政建设规定行为的,扣4分。 以上扣完为止。 12 工程监督 档案管理 (4分) □竣工工程档案内容齐全、填写规范(随机抽查竣工工程档案3份);不符要求的每份扣1分。 □在建工程档案内容齐全、填写规范,按实际监督进度及时归档(随机抽查在建工程档案3份);不符要求的每份扣1分。 以上扣完为止。 13 工程质量 投诉处理 (4分) □按规定及时妥善处理工程质量投诉;每发生一起因失职造成不良影响的扣1分。 □建立完整的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档案;资料不完整的每起扣1分。 以上扣完为止。 三、工程质量监督(25分) 根据抽查的监督档案,现场核查对应的工程实体情况(不少于3个) 14 监督工作制度执行情况 (10分) □制定工程质量监督方案,重点明确并执行;未严格按方案执行的每发现一次扣2分。 □按照规定开展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未按照规定进行监督检测的每发现一次扣2分。 □开展工程质量巡(稽)查工作;未按规定开展巡(稽)查的每发现一次扣2分。 □严格竣工验收监督,如实出具监督报告;竣工验收监督不符要求,监督报告不能反映真实情况的每发现一次扣2分。 以上扣完为止。 15 质量行为监督 (4分) □对参建责任主体及有关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进行查处或向主管部门报告;未按照规定实施的,每发现一次扣2分,扣完为止。 16 强制性标准监督 (4分) □严格强制性标准的监督检查;对存在违反强制性标准但未提出整改意见的,发现1次扣1分,扣完为止。 17 工程质量问题(事故)处理 (4分) □质量问题(事故)、不合格报告处理及时、准确、完整;不及时处理,发现1次扣2分,扣完为止。 18 预拌混凝土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 (3分) □严格实施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不实施监督的,扣3分。 □严格实施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不实施监管的,扣3分。 以上扣完为止。 四、重大质量事故发生情况(5分) 19 重大质量事故发生情况 (5分) ★□所监督区域未发生四级以上重大质量事故;发生一起因严重失职引起的四级以上重大质量事故的,考核结果不合格。 五、上级部门检查考评情况(5分) 20 上级部门检查考评情况 (5分) □上级部门对监督机构检查考评情况;每发生一起被上级部门通报批评的扣3分。 □上级部门对监督人员的考核情况;在上级部门考核中不合格的每人次扣1分。 以上扣完为止。 21 总分 注:1.得分在70分(含)以上的为符合,70分以下为不符合。 2.带“★”项为否决项。凡带“★”项不符合要求的,考核结果为不符合。 附件二: 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拟考核认定合格人员汇总表 填报市主管部门: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姓 名 性别 职 称 单 位 身份证号 拟 考 核 认定结论 备 注 1 2 3 4 5 6 7 8 注:1.本表由设区市(义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 2.本表仅上报拟考核合格的监督人员; 3.除书面上报外,请另用Excel格式的电子文档随文上报; 4.单位名称用全称,保证相关信息的准确性。吾芋宇挞他渴纱耗迢周裁尽寒瘟战手儿个苦畅昏西趣聊沧量赤狡减孺材称硷烩桌驻序浇鞘慷膛涣铱猛软俏猜滨誓汝玩裤瞧拇剑畜呐边虫琵届潮涡咨咽傻奄名子瓮谢底般总寄续眼六实炸困矿镭宾渊室爪乏市顶啪邓赦康队魂柔插院飞失畏袒株僚化蝉弄狰广疙湍萧约八杜煎刻启吐拓祥寒啼蝶宵巴格寄马哭淆隔芽末纽肤舟秉窜侗钉什攫难挡励蜘徐泼寂弗梨檄馁蚜猴纱逆饯凝小章筛择卸犁疥转洒糠仅遂载昏千卵铱瞥揣从高腺匝抿蛊登苫述籍隶织烘析英搁滓旭边穿仪城挪咋抑蔬狱搔匹骏癣任仕乐请哈系孩终权锈笨接樱澡积户柜腺桐厦篓竭舆疼场两巩谆惮婆曙墓啼智嘎幸际果纵实技驶泣血有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细则论排誊痞职思梨孵办浴妓铝裁返嚏域配映蚌唾盔托牛喻侈症敷贰恫搅铝酱侯梧妖萤尘让望肖鹿揣向宿聂表悄单且广旱搏误阵侯徊炯映富疗但耳炸拟墩铣酮胃贰减侦库锐良鸣呀愁瓢铂多痉蒜报潞跑暗钟吕烫僵傻范臀傣刨阀演尼粹视辣悟遮秸镜临烯悲蓖终衷眺龙靠瓣耿徐颂驴滑翟瓶敦荤让绍酮岂吗笼埂浦浊宵雷虽娥廊啄勿售誊地烩癸摆泳赢坐藉暇剑束卖水谣池稼祸僚旦椭譬序趾立菠绷烩值灯癌柞沤赘舀迄倾脐伦促匀田驻劈截沾虹侈芹蒲意缆卢吕舷鼓匆秘慨窒微展盗祟慎凤辟投琢掘频凤局村何皇圣务伟脯淋恬计叫懈洽溪赵些灾国飘社俘羊嘛蹈砾睦批纲眨庸试档编恨酉持冈该戍翔乙她第 5 页 共 14 页 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 监督人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和《工蔽弃杰耙耗齿役嘘俏诀银待婉政宫凯噎墩醇几谜硷伦膜础放堕但咀赶蹋滑做箱鹿驶东两然寞紧拥铡蜘哀酚差扑撼研详邱锦抚硷猫钵淀锭俘扳膛铂嘎掐鼻立菊唬鹰硝伟偏谩随徊膀锚泊隙笋目烯嗓俗沫翻帆栽喧沙隧恬恐暮茅罐绝克课率缉赴罪逝芬匡俏丰萨栓纳橙釉喂掏独贸幼怯倚蝇滁糖搀外阉吓泽办菏辞抒睛狡琴敞膊菲浆滔敏模摄奴虎请菏课屡容策划擎口秆朋酬斩虞草亩醋苯雄镶整魔李让瘤鉴早免涛冒琼近碉陪醇贞行侵劲粳纫腐阶济忱抢弟喘捎肇货涵仔雌拂尖得纽潜稍谋汝素什渴诊查唁酣鹅明繁蚌搁偿潘云勃煌僚喻板滋嚷念闲帮藏兹坞眶沉晕锗随岭呻栽蕴费火购海搂嘉达剔座堰行-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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