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规划的建设行政处罚依据和程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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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反规划的建设行政处罚依据和程序一、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2、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建设
2、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依法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前款所称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应当限期拆除的情形包括:(一)擅自占用规划确定的道路、广场、绿地、河湖水面、海岸带、轨道交通、公交场站、燃气设施、供热设施、给水排水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等进行建设的;(二)违反建筑间距、建筑退让等技术规范、标准或者规划条件确定的强制性内容进行建设的;(三)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或者其他场地进行建设的; (四)擅自在建筑物顶部、底层或者退层平台进行建设的;(五)其他对规划实施造成严重影响的违法
3、建设行为。3、济宁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第七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城管执法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符合规划的;(二)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达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三)其他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第七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城管执法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进行违法建设的全部收入,可以
4、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一)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绿地、河湖水面、地下工程、轨道交通设施、通讯设施或者压占城市管线、永久性测量标志进行建设的;(二)擅自占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用地进行建设的;(三)在城市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内进行建设的; (四)违反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建筑退让用地边界等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进行建设的;(五)擅自在建筑物楼顶、退层平台、住宅底层院内进行建设的;(六)擅自占用居住区内公共道路、绿地、公共场地进行建设的;(七)其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违法建设。二、处罚程序1、发现。通过巡查或者其他方式发现,两人以上
5、办案,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及事由,检查在建项目是否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责令停止建设。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当场告知被检查单位违法事由,并发出“责令停工通知书”和“限期提供相关材料通知书”,交由当事人签收。在建项目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检查是否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事项和核准的图纸施工,经检查,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事项和核准的图纸施工的,当场发出“责令停工通知书”和“限期提供相关材料通知书”,交由当事人签收。3、立案。发现违法建设后,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经批准后,展开调查。4、调查取证。调查违法建设的基本情况,包括层高、建筑面积、地形图、涉及用地和房屋产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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