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教学教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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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破产程序精品资料破产程序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必然要求大纲第一章 企业破产法总论一、破产的概念二、企业破产法与破产的特点三、企业破产法的作用四、企业破产法的意义五、企业破产法的立法准则第二章 破产案件的申请和受理一、破产程序的开始条件二、破产案件的申请三、破产案件的受理四、债权申报五、破产无效行为第三章 债权人会议一、债权人会议的法律地位二、债权人会议的组成和职权三、债权人会议的召开四、债权人会议的议决程序课件知识点汇总T01:企业破产法总论T02:破产案件的申请和受理T03:债权人会议正文第一章 企业破产法总论一、破产的概念“破产”一词有多重含义,主要有以下三种区分:(一)传统的破产概念与现代的破
2、产概念传统的破产概念以破产为法律事件,把倒闭清算作为债务人无力偿债的必然结果。现代的破产概念则以破产为事实状态,在这种事实状态下存在着种种不同的处理方式和种种不同的可能结果。在企业无力偿债的情况下,现代企业破产法尤其注重通过某种拯救程序使企业复兴的法律政策。(二)作为事实状态的破产概念与作为法律程序的破产概念按照现代的破产概念,无力偿债的事实状态只是适用破产程序的必要原因(也叫破产原因),没有破产原因就没有破产程序的适用。但破产原因的存在并不必然地导致破产程序的适用。在无力偿债的事实状态下,人们可以运用司法上的破产程序来清理债务,也可以采用法庭外的适当程序或方法来处理债务人的债务清偿问题。所以
3、,我们理解“破产”一词,要从两个方面理解:一是指客观状态,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的客观事实;二是指法律程序,企业破产法上的破产是这个意思。(三)广义破产程序与狭义破产程序的区别就破产程序而论,有广义破产概念与狭义破产概念之分。广义的破产程序包括企业破产法上的各种债务清理程序,无论是再建型的程序(如重整、和解)还是清算型的程序。而狭义的破产程序仅指破产清算程序,它实际上是传统破产概念的延续。二、企业破产法与破产的特点(一)企业破产法的特点1企业破产法具有综合性质要解决债务人无力偿债问题,就要涉及多方的利益,涉及社会经济发展和安定,要运用多种法律机制综合调整。2企业破产法是特别法企业破产法与民法、商法、
4、民诉法相比,要在基本概念、原理上与普通法基本一致,但又必须有自己的特殊规则。3企业破产法具有强制性与灵活性例如,企业破产法中有些程序是必须的,但是也允许当事人协商。(二)破产的特点从另一个角度,可以说破产有如下特点:1破产是一种特殊的偿债手段破产还债是通过消灭债务人主体资格来实现的,而一般的履行债务,不会消灭债务人主体资格。2破产适用的前提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原因可能是资不抵债,也可能是资产大于债务,但是却无法归还,只有通过破产程序了。3破产的目的是使债权人得到公平清偿如果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又只有一个债权人,可以适用企业破产法,也可以适用民事诉讼的强制执行程序
5、。如果是多个债权人,特别是资产不能满足全体债权人的要求时,要适用企业破产法。4破产是一种特殊的执行程序破产要在人民法院的介入和主持下进行,从申请、受理、审理到执行。三、企业破产法的作用(一)公平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债权人之间的公平可从四个方面体现这条作用:1破产终止了债务的延迟,即不能老不还债2迫使债务人以最大的能力还债3破产使各种不同形式的、不同性质的债权获得不同的清偿效果4破产使同一性质的若干债权按相应的比例得到清偿(二)给予债务人重新开始的机会现在,世界各国已经不再把破产看作是一种犯罪,应该受到惩罚。债务人在破产时,只要将全部财产合理地分给债权人就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就未清偿部分免
6、责,不仅给债务人节约了许多诉讼费,还给破产人留下了必要的生活费,留有和解与重整的机会。(三)保障社会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破产可把坏账、呆帐及时清理,防止债务链膨胀。四、企业破产法的意义企业破产法的意义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1对债权人来说,通过破产程序,可以使他们的债权请求得到公正的待遇,避免了在缺乏公平清偿秩序的情况下可能受到的损害。2对债务人企业来说,破产制度可以起到两种作用,一是淘汰落后,二是起死回生(通过和解、重整、破产企业的整体变价)。对于破产自然人,破产制度还为他们提供了重新开始的机会。3对社会来说,破产制度的意义有三:首先,通过规范破产行为,维护正常的债务清偿秩序;其次,妥善处理破产
7、事件,减少其消极影响,维护社会安定;再次,通过优胜劣汰机制,实现资源优化组合,促进经济发展。五、企业破产法的立法准则(一)商人破产主义与一般破产主义,以及折中主义商人破产主义主张企业破产法仅适用于商人破产事件。一般破产主义主张企业破产法适用于一切破产事件,无论是商人破产还是非商人破产。折中主义的体制,即企业破产法的实体部分统一规定,程序部分则分别规定。17世纪西班牙企业破产法发展了两种清算程序,一种适用于商人,一种适用于非商人。1829年西班牙商法典实行折中主义体制。此制为葡萄牙、阿根廷、巴西等国所采用。(二)清算主义与再建主义清算主义主张,破产程序的目的是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用来清偿全部负债。
8、也就是说,要将债务人的资产全部变卖,以变卖所得的价金来偿还债务。再建主义主张在保全债务人资产和营业的基础上,通过一定的偿债安排,使债务人企业得以拯救与复兴,并使债权人得到清偿。这种区分是在20世纪70年代以后的全球性企业破产法改革运动中被提出的。(三)惩罚主义与非惩罚主义惩罚主义以限制或剥夺破产人的人身自由和具有人身性质的权利(如出任公职或企业高级职位)为破产事件的必然结果。破产人被限制或剥夺的自由和权利,必须在破产程序终结以后,依照法定复权条件恢复,故含有惩罚之意。非惩罚主义不以破产人人身自由的拘束为破产程序的结果,或者仅以这种拘束为破产程序的辅助条件,其目的在于保证破产程序的进行,而一俟破
9、产程序完成即自行解除,并无惩罚之意。(四)免责主义与不免责主义免责主义主张,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免除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无法清偿的债务,使其得以解脱。不免责主义主张,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债务未清偿的部分依然存续,债务人于日后恢复偿债能力时,仍须负清偿之责。不免责主义注重对债权人的保护,但对债务人过于严酷,使债务人长期甚至终身陷于债务牢笼的政策,既不人道,也不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宁。(五)属地主义与普及主义,以及破产折衷主义属地主义主张,域内的破产程序不对债务人位于域外的财产直接发生效力;同样,域外的破产程序也不对债务人位于域内的财产直接发生效力。普及主义则主张承认域内破产程序的域外效力和域外破产程序的
10、域内效力,以便使债权人得到更充分的保护。破产折衷主义是指破产宣告效力对破产人的动产实行普及主义,对不动产实行属地主义。(六)破产原因列举主义与概括主义,以及混合主义破产原因列举主义是指企业破产法对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原因一一列举的立法准则。破产原因概括主义是指企业破产法对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原因只作概括性的、定义性的、规定性的立法原则。两种主义混合制,指概括规定破产原因,又具体规定若干破产行为。(七)和解前置主义与和解分离主义和解前置主义是指法院在宣告债务人破产之前,应当先进行和解,和解不成时,才可以进入破产程序的立法准则。和解分离主义是指企业破产法将和解程序与破产程序视为两个独立的程序,当事
11、人可以自由选择,法院不予干涉。(八)固定主义与膨胀主义固定主义是指破产财产以破产人在破产宣告时的所有财产为限,不包括破产人在破产宣告之后取得的财产。膨胀主义是指破产财产不以破产宣告时的财产为限,破产程序终结之前,破产人取得的所有财产均构成破产财产。(九)溯及主义与不溯及主义溯及主义是指破产宣告的效力不仅及于破产宣告后债务人对财产的处分行为,而且使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前法定时间内所为的有害于债权人的财产处分行为归于无效。不溯及主义是指破产宣告的效力仅及于破产宣告之后,对宣告前债务人所为的财产行为不产生影响。(十)自力救助主义和公力救助主义自力救助主义是指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依靠自己的力量,占有、变卖
12、债务人的财产并予以分配。公力救助主义是指由法院占有、变卖债务人的财产并予以分配。现在多为二者结合。(十一)破产程序审理开始主义和破产程序宣布开始主义破产程序审理开始主义是指申请破产为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破产程序宣布开始主义是指以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为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十二)破产宣告申请主义和破产宣告职权主义破产宣告申请主义是指法院仅以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破产宣告职权主义是指法院可以不经当事人的申请,而依据职权宣告债务人破产。第二章 破产案件的申请和受理一、破产程序开始条件(一)破产程序开始的实质要件关于破产程序开始的实质要件有三种观点:1认为只须债务人有破产能力和存在破产
13、原因两个要件;2除以上所说的两个要件外,还须无破产障碍;3认为债务人须有破产能力、存在破产原因、无破产障碍以及有多数债权人。其中,破产能力指债务人得以被宣告破产的资格;破产原因是宣告破产的特定法律事实;破产障碍指在具备破产能力和存在破产原因的条件下,阻碍破产程序开始的事由。(二)破产程序开始的形式要件1破产申请;2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有管辖权。二、破产案件的申请(一)破产申请概述1破产申请的概念破产申请是破产申请人请求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意思表示。在我国,破产程序的开始不以申请为准而是以受理为准。因此,破产申请不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而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条件。2破产申请人破产申请人是与破产案件有利害
14、关系、依法具有破产申请资格的民事主体。需要说明的是,并非所有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都具有破产申请资格。例如,公司的股东、董事,不得以股东或董事名义申请公司破产。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有债权人和债务人才是合格的破产申请人。因此,破产案件的申请分为两类,一是债权人申请,二是债务人申请。3破产申请的形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贯彻意见第三条的规定,提出破产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申请人除递交书面申请外,还应当依照法律的要求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此外,申请人还应当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交纳破产案件的前期受理费。此费用属垫付性质,于破产程序开始后从破产财产中拨还。(二)债权人申请1债权人的申请资格在企业破产法上,债权人
15、申请不具有集体诉讼的性质;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只能行使自己的请求权。因此,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的规定精神,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的请求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须为具有给付内容的请求权;第二,须为法律上可强制执行的请求权;第三,须为已到期的请求权。因此,以下几种情况的当事人没有破产申请权:(1)基于物权或人身权提出的无给付内容的请求例如,排除妨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请求。其中,特定物的原物返还请求权,原则上无破产申请权,但是,因原物不能返还而转化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有破产申请权。(2)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根据民法的诉讼时效制度,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请求权,人民法院不予保护。(3)丧失
16、了申请执行权的债权对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内容,申请执行权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限内未申请执行的,丧失请求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4)未到期的债权对于未到期的债权,不能够提前强制执行,也不存在到期不能清偿的事实,故无破产申请权。但是,在破产程序开始后,未到期债权视为已到期。因此,未到期债权的请求权人虽无申请破产的资格,却享有参加破产程序的权利。2债权人申请的实质条件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在这里,法律对债权人申请的实质条件只规定了“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这并不意味着在债权人申请的情况下,破产原因的事实构成只有一项。法律
17、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债务人“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的事实属于企业内部情况,债权人通常无法确知,因而不应要求债权人在提出破产申请时证明债务人经营不善和严重亏损的事实。有鉴于此,该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应当提供关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以及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至于债务人是否具备破产原因所要求的其他事实,需要由法院在收到破产申请后和决定受理前予以查明。(三)债务人申请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条规定,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二)申请目的;(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18、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四)破产申请的效果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后,产生以下两方面的效果:1对撤回破产申请的限制申请人提出破产申请后,可以在法院受理前请求撤回。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经法院准许撤回破产申请的,不影响申请人以后再次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破产程序即告开始。破产程序是集体受偿程序,涉及的是众多当事人的利益。故已经开始的破产程序,只有在具备法定事由时才能够予以终止,而申请人请求撤回申请不是破产程序终止的法定
19、事由。因此,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申请人请求撤回破产申请的,应予驳回。2诉讼时效中断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具有请求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性质。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具有承认一般债务的性质。因此,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破产申请具有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但是,在债权人申请的场合,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仅及于申请人的请求权。而在债务人申请的场合,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申请人在当时已有的所有债权人的请求权。三、破产案件的受理(一)破产案件受理的概念破产案件的受理,又称立案,是法院在收到破产案件申请后,认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而予以接受,并由此开始破产程序的司法行为。由于破产程序开始具有一系列的法律效
20、果,有关破产案件受理的规则在企业破产法上具有重要意义。(二)破产案件受理的条件我国企业破产法的程序开始制度,对破产申请实行审查受理制而不是当然受理制。因此,对破产申请的审查是破产案件受理的一道必要工作程序。对破产申请的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两方面。1形式审查形式审查是判定破产申请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破产申请形式条件的工作程序。形式审查包括以下几项:申请人是否具备破产申请资格(即是否为债权人或债务人);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本法院对本案有无管辖权;债务人是否属于企业破产法适用范围内的民事主体。2实质审查实质审查是判定破产申请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破产申请实质条件的工作程序。实质审查又称理由审查
21、,所审查的事项就是破产原因的存在与否。破产原因的存在是一个事实问题。对这种事实的确定通常需要一个调查和证明的过程,而这个过程只能在破产程序开始以后才能进行。所以,在破产案件受理阶段的实质审查是一种表面事实的审查,即依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的审查。实践中,只要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贯彻意见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达到了齐备、清楚的要求,就可以确定表面事实的存在。(三)破产案件受理的效果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意味着破产程序的开始。破产程序开始后,债务人的财产进入保全状态,债权人的权利行使也受到约束。具体说,发生以下效果:1对债务人的约束自破产案件受理之日起,债务人及其
22、法定代表人承担以下义务:(1)财产保全义务、说明义务和提交义务保全债务人的财产和掌握债务人在财务、经营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信息,是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和债权人行使权利的重要条件。因此,保护和移交财产、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和完整、真实地提交有关材料,是债务人在企业破产法上的重要义务。对此,我国现行立法有如下规定:财产保全义务破产程序开始后,债务人应当妥善保管企业财产,未经法院许可,不得处理企业的财产、账册、文书、资料和印章等。破产宣告后,应当及时向清算组办理移交。对人民法院的说明义务和提交义务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应当说明企业亏损的情况,提交有关的会计报表、债务清册和债权清册。在债权人申请的情况下,人民
23、法院也可以在程序开始后责令债务人履行此项义务。在破产程序进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可以随时责令债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说明情况或者提交材料。对债权人会议的说明义务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为了保证对债权人会议的说明义务的履行,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在破产案件审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也不得实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所禁止的妨碍司法程序的行为。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在破产程序终结以前,擅离职守或以其他方式逃避的,或者拒绝向清算组办理交接手续的,或者有民事诉讼法一百零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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