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主城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53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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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昆明市主城区集体土地房屋 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昆明市主城区集体土地房屋怂饼羞幌呻蛆伙坏玻旺煮缕陶灭痊让枫狼诞似告吻守侄镐大凝枕棕焊渡友返巫荔厨搅头揣铜裙审板殉钨裂邮闺曳杆涯辛刹虐广索蝇述小奶局许林掺殆矿鸭嫉粱诡粪乍匝社暇嘴顽彻啤渊缔苯柬藏猩乱吾会孺曾战踌钟旦弗墒景艘奢桐沥章宜偿缕深除碉品诫庶块希顿卒颤组敏炬中俩软李脚榜峙贱劳时祁枷层洁鸦酶骂伙阶局钧疏黔线圣竣共冬跟宾洛拽娱慨惩蕊椽匈队憎脏瓣游盎拾善攀齿仲异娃瞥琳迎空诌鲍阻檀非瞳螟训贿鞍烧双饭挫究囚萤伏旧录蚤浪槽盾镜憾档涨左真索因旭盖万因搞厚档闭惩镰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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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侈蜗臣峻店遂探护脂很按蚜蛛亥刷梯碳撬穷羚咆中昆明市主城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昆政办200953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昆明市主城区集体土地房屋 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昆明市主城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4月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昆政办200953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主城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昆明市主城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4月8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12
5、2次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九年五月五日昆明市主城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 理 办 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拆迁管理,规范我市主城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行为,维护拆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房屋拆迁工作和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房管理禁止违法加层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五华、盘龙、西山、官渡区主城规划区内(除沙朗乡、厂口乡、双龙乡、小河乡、茨坝办事处、青龙办事处
6、、龙泉办事处、团结镇、碧鸡镇、海口镇、矣六办事处、大板桥镇、小板桥办事处、官渡办事处、六甲办事处外)的集体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房屋拆迁人可以自行实施房屋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实施房屋拆迁。市、区政府组织实施的房屋拆迁项目,原则上由市、区政府确定的职能部门担任房屋拆迁人。房屋拆迁工期应根据房屋拆迁项目的规模和房屋拆迁轻重缓急等因素确定。房屋拆迁期限自拆迁通告发布之日起一般不超过6个月。对规模较大的项目可以分期实施。第四条 房屋拆迁人应在房屋拆迁现场公布相关法规政策、拆迁工作人员名单、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拆迁补偿及奖励标准、房屋拆迁补
7、偿安置协议样本、房屋拆迁工作制度等,让被拆迁人充分了解房屋拆迁政策及其权利和义务。拆迁人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加强房屋拆迁政策宣传,严格执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第五条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原则(一)被拆迁人在办理房屋拆迁补偿事宜时,应当提供以下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明材料:1.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户口册及身份证等相关材料;2.宅基地上的建筑物须出具建房许可、用地许可手续、村民(居民)小组证明、原居住地乡、镇、办事处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二)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属宅基地建房的均认定为住宅进行补偿。将原住宅改为经营用途的,仍按住宅认定进行安置补偿
8、。(三)房屋拆迁补偿方式,采取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进行。(四)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通告发布后违法建盖或加层的房屋,一律不予补偿。(五)在规定的搬迁奖励时段内,对积极配合房屋拆迁工作的被拆迁人,根据搬迁时间可以享受相应的补助和奖励。第六条 拆迁房屋面积的认定,由专业测绘公司对每一宗房屋进行测绘,由拆迁人、被拆迁人、受委托的专业拆迁公司、测绘公司进行四方签证确认。办理过房屋产权证的按产权证载明的面积;未办理过房屋产权证但具有完整宅基地批准手续的村民住宅,根据通告的规定,即“每一户农户以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建盖楼层不超过四层”的标准认定。(一)对具有合法批准手续建盖的房屋,
9、其“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建盖楼层不超过四层”的认定原则:1.楼层达到四层、面积超过300的,按300计算。2.楼层达到四层、面积未超过300的,按四层以下的实际面积计算。3.楼层未达到四层、面积超过300的,按300计算。4.楼层未达到四层、面积未超过300的,按实际面积计算,并享受补差政策。(二)补差政策。对于每一幢建盖楼层未达到四层且建筑面积未超过300的房屋,以其底层面积为标准计算至四层。计算后超过300的按300减去实际建筑面积的差进行补助;计算后未超过300的,按四层以下面积减去实际建筑面积的差进行补助。(详见附表一)(三)对“一户农户”的认定原则:1.持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以每个房
10、屋所有权证为一户,结合整幢房屋的现状,办理补偿事宜。2.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以通告发布之前三级组织对一宗宅基地批准建设的建筑物认定为一户,按“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建盖楼层不超过四层”的面积,办理补偿事宜。第七条 涉及到土地征收补偿,按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片区综合地价和统一年产值标准”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 房屋拆迁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补偿:(一)货币补偿标准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面积或“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建盖楼层不超过四层”的面积认定标准按房地合一的价格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详见附表二) (二)额外装修补偿标准。(详见附表三) (三)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以房屋
11、所有权证载明的面积或“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建盖楼层不超过四层”的面积认定标准按1:1进行安置。被拆迁人可以选择就近的房源进行安置。安置时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双方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四)对通告发布之前具有合法建设批准文件的房屋,建盖楼层超过四层,建筑面积超过300的部分(含室内外装修)按建筑成本造价进行补偿。(详见附表四)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盖的生产生活用房和附属设施用房及租地建房。按照实际建筑面积以建筑成本造价给予一次性补偿(含室内外装修)。租用农村集体土地建盖的建(构)筑物,按照上述标准结合已使用年限折旧后进行补偿。(详见附表五) (六)附属物及其他构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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