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GMP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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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 79 号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3年修订)已于2023年10月1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部长陈竺二一一年一月十七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行条例,制定本规范。第二条公司应当建立药品质量管理体系。该体系应当涵盖影响药品质量的所有因素,涉及保证药品质量符合预定用途的有组织、有计划的所有活动。第三条本规范作为质量管理体系的一部分,是药品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规定,旨在最大限度地减少药品生产过程中污染、交叉污染以及混淆、差错等风险,保证连续稳定地生产出符
2、合预定用途和注册规定的药品。第四条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本规范,坚持诚实守信,严禁任何虚假、欺骗行为。第二章质量管理 第一节原则第五条公司应当建立符合药品质量管理规定的质量目的,将药品注册的有关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的所有规定,系统地贯彻到药品生产、控制及产品放行、贮存、发运的全过程中,保证所生产的药品符合预定用途和注册规定。第六条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实现既定的质量目的,不同层次的人员以及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共同参与并承担各自的责任。第七条公司应当配备足够的、符合规定的人员、厂房、设施和设备,为实现质量目的提供必要的条件。第二节质量保证第八条质量保证是质量管理体系的一部分。公司必须建立质量保证系统,
3、同时建立完整的文献体系,以保证系统有效运营。 第九条质量保证系统应当保证:(一)药品的设计与研发体现本规范的规定;(二)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活动符合本规范的规定;(三)管理职责明确;(四)采购和使用的原辅料和包装材料对的无误;(五)中间产品得到有效控制;(六)确认、验证的实行;(七)严格按照规程进行生产、检查、检查和复核;(八)每批产品经质量受权人批准后方可放行;(九)在贮存、发运和随后的各种操作过程中有保证药品质量的适当措施;(十)按照自检操作规程,定期检查评估质量保证系统的有效性和合用性。第十条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的基本规定:(一)制定生产工艺,系统地回顾并证明其可连续稳定地生产出符合规定的产品
4、;(二)生产工艺及其重大变更均通过验证;(三)配备所需的资源,至少涉及:1.具有适当的资质并经培训合格的人员;2.足够的厂房和空间;3.合用的设备和维修保障;4.对的的原辅料、包装材料和标签;5.经批准的工艺规程和操作规程;6.适当的贮运条件。(四)应当使用准确、易懂的语言制定操作规程;(五)操作人员通过培训,可以按照操作规程对的操作;(六)生产全过程应当有记录,偏差均通过调查并记录;(七)批记录和发运记录应当可以追溯批产品的完整历史,并妥善保存、便于查阅;(八)减少药品发运过程中的质量风险;(九)建立药品召回系统,保证可以召回任何一批已发运销售的产品;(十)调查导致药品投诉和质量缺陷的因素,
5、并采用措施,防止类似质量缺陷再次发生。第三节质量控制第十一条质量控制涉及相应的组织机构、文献系统以及取样、检查等,保证物料或产品在放行前完毕必要的检查,确认其质量符合规定。第十二条质量控制的基本规定:(一)应当配备适当的设施、设备、仪器和通过培训的人员,有效、可靠地完毕所有质量控制的相关活动;(二)应当有批准的操作规程,用于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的取样、检查、检查以及产品的稳定性考察,必要时进行环境监测,以保证符合本规范的规定;(三)由经授权的人员按照规定的方法对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取样;(四)检查方法应当通过验证或确认;(五)取样、检查、检查应当
6、有记录,偏差应当通过调查并记录;(六)物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必须按照质量标准进行检查和检查,并有记录;(七)物料和最终包装的成品应当有足够的留样,以备必要的检查或检查;除最终包装容器过大的成品外,成品的留样包装应当与最终包装相同。第四节质量风险管理第十三条质量风险管理是在整个产品生命周期中采用前瞻或回顾的方式,对质量风险进行评估、控制、沟通、审核的系统过程。第十四条应当根据科学知识及经验对质量风险进行评估,以保证产品质量。第十五条质量风险管理过程所采用的方法、措施、形式及形成的文献应当与存在风险的级别相适应。第三章机构与人员第一节原则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建立与药品生产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并
7、有组织机构图。公司应当设立独立的质量管理部门,履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的职责。质量管理部门可以分别设立质量保证部门和质量控制部门。第十七条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参与所有与质量有关的活动,负责审核所有与本规范有关的文献。质量管理部门人员不得将职责委托给其他部门的人员。第十八条公司应当配备足够数量并具有适当资质(含学历、培训和实践经验)的管理和操作人员,应当明确规定每个部门和每个岗位的职责。岗位职责不得漏掉,交叉的职责应当有明确规定。每个人所承担的职责不应当过多。所有人员应当明确并理解自己的职责,熟悉与其职责相关的规定,并接受必要的培训,涉及上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第十九条职责通常不得委托给别人。确需委托的
8、,其职责可委托给具有相称资质的指定人员。 第二节关键人员第二十条关键人员应当为公司的全职人员,至少应当涉及公司负责人、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和生产管理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可以兼任。应当制定操作规程保证质量受权人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负责人和其别人员的干扰。第二十一条公司负责人公司负责人是药品质量的重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平常管理。为保证公司实现质量目的并按照本规范规定生产药品,公司负责人应当负责提供必要的资源,合理计划、组织和协调,保证质量管理部门独立履行其职责。第二十二条生产管理负责人(一)资质:生产管理负责人应当至少具有药学或相
9、关专业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具有至少三年从事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其中至少有一年的药品生产管理经验,接受过与所生产产品相关的专业知识培训。(二)重要职责:1.保证药品按照批准的工艺规程生产、贮存,以保证药品质量;2.保证严格执行与生产操作相关的各种操作规程;3.保证批生产记录和批包装记录通过指定人员审核并送交质量管理部门;4.保证厂房和设备的维护保养,以保持其良好的运营状态;5.保证完毕各种必要的验证工作;6.保证生产相关人员通过必要的上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并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培训内容。第二十三条质量管理负责人(一)资质:质量管理负责人应当至少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本
10、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具有至少五年从事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其中至少一年的药品质量管理经验,接受过与所生产产品相关的专业知识培训。(二)重要职责:1.保证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符合经注册批准的规定和质量标准;2.保证在产品放行前完毕对批记录的审核;3.保证完毕所有必要的检查;4.批准质量标准、取样方法、检查方法和其他质量管理的操作规程;5.审核和批准所有与质量有关的变更;6.保证所有重大偏差和检查结果超标已通过调查并得到及时解决;7.批准并监督委托检查;8.监督厂房和设备的维护,以保持其良好的运营状态;9.保证完毕各种必要的确认或验证工作,审
11、核和批准确认或验证方案和报告;10.保证完毕自检;11.评估和批准物料供应商;12.保证所有与产品质量有关的投诉已通过调查,并得到及时、对的的解决;13.保证完毕产品的连续稳定性考察计划,提供稳定性考察的数据;14.保证完毕产品质量回顾分析;15.保证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人员都已通过必要的上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并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培训内容。 第二十四条生产管理负责人和质量管理负责人通常有下列共同的职责:(一)审核和批准产品的工艺规程、操作规程等文献;(二)监督厂区卫生状况;(三)保证关键设备通过确认;(四)保证完毕生产工艺验证;(五)保证公司所有相关人员都已通过必要的上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并根据实
12、际需要调整培训内容;(六)批准并监督委托生产;(七)拟定和监控物料和产品的贮存条件;(八)保存记录;(九)监督本规范执行状况;(十)监控影响产品质量的因素。第二十五条质量受权人(一)资质:质量受权人应当至少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具有至少五年从事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从事过药品生产过程控制和质量检查工作。质量受权人应当具有必要的专业理论知识,并通过与产品放行有关的培训,方能独立履行其职责。(二)重要职责:1.参与公司质量体系建立、内部自检、外部质量审计、验证以及药品不良反映报告、产品召回等质量管理活动;2.承担产品放行的职责,保证每批已放行产品的
13、生产、检查均符合相关法规、药品注册规定和质量标准;3.在产品放行前,质量受权人必须按照上述第2项的规定出具产品放行审核记录,并纳入批记录。第三节培训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指定部门或专人负责培训管理工作,应当有经生产管理负责人或质量管理负责人审核或批准的培训方案或计划,培训记录应当予以保存。第二十七条与药品生产、质量有关的所有人员都应当通过培训,培训的内容应当与岗位的规定相适应。除进行本规范理论和实践的培训外,还应当有相关法规、相应岗位的职责、技能的培训,并定期评估培训的实际效果。第二十八条高风险操作区(如:高活性、高毒性、传染性、高致敏性物料的生产区)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专门的培训。第四节人员卫生第
14、二十九条所有人员都应当接受卫生规定的培训,公司应当建立人员卫生操作规程,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对药品生产导致污染的风险。第三十条人员卫生操作规程应当涉及与健康、卫生习惯及人员着装相关的内容。生产区和质量控制区的人员应当对的理解相关的人员卫生操作规程。公司应当采用措施保证人员卫生操作规程的执行。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当对人员健康进行管理,并建立健康档案。直接接触药品的生产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健康检查,以后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当采用适当措施,避免体表有伤口、患有传染病或其他也许污染药品疾病的人员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生产。第三十三条参观人员和未经培训的人员不得进入生产区和质量控制区,特殊情况
15、确需进入的,应当事先对个人卫生、更衣等事项进行指导。第三十四条任何进入生产区的人员均应当按照规定更衣。工作服的选材、式样及穿戴方式应当与所从事的工作和空气洁净度级别规定相适应。第三十五条进入洁净生产区的人员不得化妆和佩带饰物。第三十六条生产区、仓储区应当严禁吸烟和饮食,严禁存放食品、饮料、香烟和个人用药品等非生产用物品。第三十七条操作人员应当避免裸手直接接触药品、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和设备表面。第四章厂房与设施第一节原则第三十八条厂房的选址、设计、布局、建造、改造和维护必须符合药品生产规定,应当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便于清洁、操作和维护。第三十九条应当根据厂房及生产
16、防护措施综合考虑选址,厂房所处的环境应当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物料或产品遭受污染的风险。第四十条公司应当有整洁的生产环境;厂区的地面、路面及运送等不应当对药品的生产导致污染;生产、行政、生活和辅助区的总体布局应当合理,不得互相妨碍;厂区和厂房内的人、物流走向应当合理。第四十一条应当对厂房进行适当维护,并保证维修活动不影响药品的质量。应当按照具体的书面操作规程对厂房进行清洁或必要的消毒。第四十二条厂房应当有适当的照明、温度、湿度和通风,保证生产和贮存的产品质量以及相关设备性能不会直接或间接地受到影响。第四十三条厂房、设施的设计和安装应当可以有效防止昆虫或其它动物进入。应当采用必要的措施,避免所使用的
17、灭鼠药、杀虫剂、烟熏剂等对设备、物料、产品导致污染。第四十四条应当采用适当措施,防止未经批准人员的进入。生产、贮存和质量控制区不应当作为非本区工作人员的直接通道。第四十五条应当保存厂房、公用设施、固定管道建造或改造后的竣工图纸。第二节生产区第四十六条为减少污染和交叉污染的风险,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应当根据所生产药品的特性、工艺流程及相应洁净度级别规定合理设计、布局和使用,并符合下列规定:(一)应当综合考虑药品的特性、工艺和预定用途等因素,拟定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多产品共用的可行性,并有相应评估报告;(二)生产特殊性质的药品,如高致敏性药品(如青霉素类)或生物制品(如卡介苗或其他用活性微生物制备
18、而成的药品),必须采用专用和独立的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青霉素类药品产尘量大的操作区域应当保持相对负压,排至室外的废气应当通过净化解决并符合规定,排风口应当远离其他空气净化系统的进风口; (三)生产-内酰胺结构类药品、性激素类避孕药品必须使用专用设施(如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和设备,并与其他药品生产区严格分开;(四)生产某些激素类、细胞毒性类、高活性化学药品应当使用专用设施(如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和设备;特殊情况下,如采用特别防护措施并通过必要的验证,上述药品制剂则可通过阶段性生产方式共用同一生产设施和设备;(五)用于上述第(二)、(三)、(四)项的空气净化系统,其排风应当通过净化解决;(六)药
19、品生产厂房不得用于生产对药品质量有不利影响的非药用产品。第四十七条生产区和贮存区应当有足够的空间,保证有序地存放设备、物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避免不同产品或物料的混淆、交叉污染,避免生产或质量控制操作发生漏掉或差错。第四十八条应当根据药品品种、生产操作规定及外部环境状况等配置空调净化系统,使生产区有效通风,并有温度、湿度控制和空气净化过滤,保证药品的生产环境符合规定。洁净区与非洁净区之间、不同级别洁净区之间的压差应当不低于10帕斯卡。必要时,相同洁净度级别的不同功能区域(操作间)之间也应当保持适当的压差梯度。口服液体和固体制剂、腔道用药(含直肠用药)、表皮外用药品等非无菌制剂生产的暴
20、露工序区域及其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最终解决的暴露工序区域,应当参照“无菌药品”附录中D级洁净区的规定设立,公司可根据产品的标准和特性对该区域采用适当的微生物监控措施。第四十九条洁净区的内表面(墙壁、地面、天棚)应当平整光滑、无裂缝、接口严密、无颗粒物脱落,避免积尘,便于有效清洁,必要时应当进行消毒。第五十条各种管道、照明设施、风口和其他公用设施的设计和安装应当避免出现不易清洁的部位,应当尽也许在生产区外部对其进行维护。第五十一条排水设施应当大小适宜,并安装防止倒灌的装置。应当尽也许避免明沟排水;不可避免时,明沟宜浅,以方便清洁和消毒。第五十二条制剂的原辅料称量通常应当在专门设计的称量室内进行
21、。第五十三条产尘操作间(如干燥物料或产品的取样、称量、混合、包装等操作间)应当保持相对负压或采用专门的措施,防止粉尘扩散、避免交叉污染并便于清洁。第五十四条用于药品包装的厂房或区域应当合理设计和布局,以避免混淆或交叉污染。如同一区域内有数条包装线,应当有隔离措施。第五十五条生产区应当有适度的照明,目视操作区域的照明应当满足操作规定。第五十六条生产区内可设中间控制区域,但中间控制操作不得给药品带来质量风险。第三节仓储区第五十七条仓储区应当有足够的空间,保证有序存放待验、合格、不合格、退货或召回的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等各类物料和产品。第五十八条仓储区的设计和建造应当保证良好
22、的仓储条件,并有通风和照明设施。仓储区应当可以满足物料或产品的贮存条件(如温湿度、避光)和安全贮存的规定,并进行检查和监控。第五十九条高活性的物料或产品以及印刷包装材料应当贮存于安全的区域。第六十条接受、发放和发运区域应当可以保护物料、产品免受外界天气(如雨、雪)的影响。接受区的布局和设施应当可以保证到货品料在进入仓储区前可对外包装进行必要的清洁。第六十一条如采用单独的隔离区域贮存待验物料,待验区应当有醒目的标记,且只限于经批准的人员出入。不合格、退货或召回的物料或产品应当隔离存放。假如采用其他方法替代物理隔离,则该方法应当具有同等的安全性。第六十二条通常应当有单独的物料取样区。取样区的空气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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