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创新与不足.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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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创新与不足 丁婷 (北方民族大学 商学院 宁夏 银川 750021) 摘要:为适应世界各国公司资本制度渐趋缓和化的发展趋势、克服我国原有公司资本制度的诸多弊端, 我国在公司法的第三次修订中对公司资本制度进行了巨大的变革,这些突破和创新对完善公司的法人 治理,促进公司发展,吸引民间资本投资,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 康发展有着重大意义,但在充分肯定我国公司资本制度创新的同时,也应当正视现行公司资本制度中 仍然存在的一些问题。 关键词:公司法 公司资本制度 创新 完善 公司是资本的集合体,其信用基础寄托于自身资本的真实和稳定,这种真实和稳定不仅对公司自身的生存和发展,而且对于社会的交易安全都至关重要。任何一种法律制度都有其特定的价值取向, 反映着立法者的价值追求,公司资本制度也不例外。在公司的设立、运营、终止等各个环节中,公司资本制度都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调控角色,其设计的优劣,也将直接影响公司自身以及社会经济的发展。 一 我国公司资本制度变革的必然 1993年公司法制定之时,我国正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市场规则不健全、信用短缺,公司设立过程中投机、欺诈滥设现象普遍。在这样一种公司不规范发展的情况下,要维持公司的信誉,公司法在资本制度方面的唯一的选择只能是严格管制。因而出于保护债权人利益以及稳定社会经济秩序的需要,我国立法者借鉴了大陆法系的立法经验,确立了以“安全”作为首要目标,严格遵循资本三原则和法定最低资本额的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度。不可否认这种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度在我国公司资本制度建立之初的确起到了巨大的积极作用,有利于巩固公司的资本结构,推动国有体制改革,能够有效维护交易安全和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并能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公司的滥设,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但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特别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这种带有一定计划经济体制印痕的公司资本制度已经不能适应我国日趋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不适应现代国际竞争的需要,与国际上公司资本制度逐渐走向宽松和灵活的发展潮流不相符合,严重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其弊端日渐凸现。 因而在认真总结我国公司实践的经验教训,大胆吸收国外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我国对公司法进行了第三次修订,于2005年10月27日审议通过。 二 新公司法资本制度的创新 修订后的新《公司法》(以下简称新法)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在公司资本制度方面有许多重大的突破和创新,既符合世界各国公司资本制度的缓和化趋势,更为我国公司制度的进一步改革与完善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收稿日期:2008 -3- 作者简介:丁婷(1972- ),女,回族,北京市人,北方民族大学商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经济法学。 *本文为北方民族大学2006年校级科研项目(2006Y009)(对实施新《公司法》与宁夏现代企业制度发展的调查与思考)与2006年宁夏回族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06NXCJY14)(产业结构对宁夏城市化进程的影响分析)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一)降低最低注册资本限额 鼓励投资创业 新法不再按照公司经营内容分不别规定最低注册资本额,而是将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统一降到人民币3万,股份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下调到500万。[1]这一变化的立法意图就在于降低公司的设立门槛,放宽准入的条件,广泛利用社会财富,充分调动创业者的积极性,为科技转化为生产力开辟渠道,促使更多的民间资本进入市场,使更多的公司得以设立发展、参与竞争,从而改善我国的竞争机制, 更好地实现市场经济。这也为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的要“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坚持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 (二)允许分期出资,避免大量资金闲置 新法采纳了“二元化公司资本制度双轨制”,[2]对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采用缴付折衷资本制,[3]而对于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仍采用严格的法定资本制。[4] 新法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同时,第81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 ,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第59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这种新的公司资本制度将法定资本制的严格性与缴付折衷资本制的灵活性有机地结合在一起, 既增强了公司随时获得现金的能力,又避免了公司设立中及其成立初期的资金闲置;既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又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设立欺诈行为、便于公司的设立。 (三)出资类型多样化 放宽对股东出资方式的限制 我国旧公司法基于维护社会交易安全、确保公司的偿债能力,确保公司正常经营对有形资产需求的考虑,实行严格的出资形式法定主义,[5]对出资形式采取了列举方式, 只规定了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五种出资形式,并规定了工业产权等无形资产出资不得超过资本20%的最高比例限制,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但是这一严格的出资限制与现实经济生活存在着矛盾和冲突。随着社会的发展, 物质形态和产权形态的表现形式日益多元化,创造公司商业价值的出资方式远远不止五种。在实践中股权出资和债权出资,已经成为越来越普遍的出资形式,尤其在企业改制、资产重组,包括上市公司组建的过程中,以股权和债权的置换完成对新公司的出资是许多投资者首选的出资方式。因而针对实践的需求,顺应资本市场的发展趋势, 避免上市公司的某些出资形式处于法外状态,新公司法在出资比例、结构、出资方式方面做出了重大修改。 新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 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1] 从而以一个富有弹性的抽象标准“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取代了原来机械、固化的全面列举式的规定,既调动了投资者的积极性,为投资行为扫清了障碍、保障了股东投资的自由,又拓宽了公司的融资渠道,最大限度地满足股东和公司的投资需求,促进了公司的发展与繁荣。此外, 该条规定放宽了对实物尤其是知识产权作价出资比例的限制, 使人力资本、物力资本得以发挥最大的作用, 有利于鼓励高科技公司的健康成长,体现了资本效率目标,对我国高新技术的进步和高新产业的发展必然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四)取消公司对外投资数额的限制 鼓励公司自治 旧公司法基于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对公司转投资作出限制性规定:“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公司向其他公司的累积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额的50%”。 [6]但是旧公司法这项限制在实践中颇受企业界批评,其立法理由及其妥当性值得商榷,且这一规定非常容易造成公司资金的闲置,严重妨碍公司的投资业务拓展。公司对外投资本来就属于公司的经营自主权,为了鼓励公司大胆开展投资活动,新法第15条彻底废除了转投资限制。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据此,公司转投资不再受“50% ”的限制,投资对象也不限于“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而是只要不与被投资企业承担连带责任的即可。而且,针对目前一些公司的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通过提供担保转移公司财产的现象,新法第16条还进一步要求,“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并且还规定该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该担保事项的表决。[1] 新法的这一变革既保证了公司对投资对象只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保证了公司债权人的交易安全,又增强了公司股东自治权的行使,同时也适应了我国风险投资行业的发展需求,为新合伙企业法有限合伙企业形式的确定奠定了立法基础,这无疑有利于我国现代企业的发展,增强我国企业的世界竞争力。 (五)引进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现代公司制度最重要的贡献就是确立了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以及公司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这两者的结合构建了现代公司的两大基石。但是,公司的独立法人资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在市场经济的运作中出现了许多异化现象。在现实的商业活动中,处在公司身后的股东以及同样承担责任的公司管理层在其自身利益的驱动下,有可能利用公司的法人地位进行各种规避法律甚至违法的行为。其结果将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公司债权人利益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遭受损害。为此,英美法系国家以判例的形式率先提出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实施 “揭开公司的面纱”(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规则,并已为多数国家所接受。 我国自实行公司制度以来,公司法人人格制度的积极作用显而易见,但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制度和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现象也较为普遍,而我国民事法律却一直没有引入这一制度,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司制度的健康发展。此次新法引入了该项制度, 第20 条规定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1]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设立, 使债权人在出现股东虚假出资或抽逃资金使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 可以直接向负有责任的股东追偿, 既可以对具有虚假出资、抽逃资金的股东予以有效的惩治与警戒,也填补了资本三原则对债权人利益保障的不足, 以事后救济机制构筑起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安全网,对健全我国公司法制度建设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 三、现行公司资本制度中仍然存在的问题 修订后的公司资本制度不仅充分彰显了公司法降低公司设立门槛,设立公司更简便,鼓励投资创业的价值取向,而且意味着修订后的公司法已经建立了我国自己特有的、适合国情的资本制度。但是对于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而应该是循序渐进的,可以说“公司法颁布之日就是公司法改革和研究的新起点” [7]。在充分肯定我国公司资本制度创新前提下,应当正视现行公司资本制度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 )分期缴付出资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 较之严格的资本确定原则新法规定的分期缴纳制度的确是一大进步,解决了公司设立初期资金闲置的问题, 也给投资者更好的赚钱人机会,更有利于公司资本运作和社会投资, 有利于增进股东利益。但是分期缴纳也衍生出很多新的问题,有可能会出现认缴资本以后,迟迟不缴纳资本的情况。尽管新法在第28、31、36、92、94、200和201条等对股东瑕疵出资规定了处理原则,但规定比较简略缺乏操作性。 对于现实中仍大量存在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或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现象,根据我 国公司法中的规定责任主体可以理解为实施该行为的股东及公司。但是新法只规定了虚假出资股东对公司和其他股东的违约责任、对公司的差额补足责任以及其他设立时的股东、其他发起人的连带责任①,而对于以公司为责任主体时,其责任及责任的性质是否为连带,以及在此过程中起到作用的董事是否承担责任,承担何种性质的责任,和由谁来行使这个诉权,新法都未作出具体规定。 新法第35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 比例认缴出资。”第43条规定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1] 但对于股东会议表决权行使时这个出资资本是认缴的还是实缴的新法并未作出具体规定。那就有可能延伸出一个问题,如果股东认缴出资后不能缴纳了,此时无论恶意与否该如何处理?是否允许认缴人转让出资?尽管第31条、第94条都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出资有连带责任,但是只规定了股东以实物出资不足的时候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至于股东认缴资本后不实际缴纳,或以现金缴付出资后又“抽逃出资”,导致实际价额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时,该如何解决这一现实中极其可能发生的问题新法并未明确规定。 因而股东瑕疵出资的法律责任依然是今后司法实践中要面对的重要问题。 (二)有关转投资制度仍需进一步健全 此次变革中废除了对转投资数额的限制,对于公司独立支配财产、行使经营自主权是极大的保证,这是值得称道的。但是转投资本身是一个具有两面性的问题,公司转投资政策的自由化有可能带来相互持股现象,以及相互持股公司的管理层狼狈为奸、滥用控制权与关联交易的现象;债务人公司为恶意逃避债务,有可能把优质的方便执行的资产投资于不良公司,从而换回不良股权,以致迫使债权人在不良债权与不良股权间作出艰难选择。虽然为克服转投资的弊病新法也规定了相应的替代性、配套性、支持性的制度安排,如强化公司高管人员和控制股东的诚信义务及责任追究机制等,但仍有待完善。如新法第16条虽然规定了“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但是对于审批权到底哪些归董事会,哪些归股东会并未明确。 再者,转投资限制的放宽客观上对于股东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也将是新的挑战。在西方国家虽然没有对转投资的限制,但是他们有相关的信息披露的要求,如果转投资的幅度比较大的时候,就必须依法披露相关信息,从而赋予公司交易相对人尽可能多的判断公司信用的机会,以确保交易相对人的利益与安全。相对于公司内部的股东而言,公司的交易相对人和债权人,由于通常无权介入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也没有便捷的渠道可以获得公司内部的真实信息,在交易中往往处于弱势。因此是否能够拥有相应的知情权,能够较为全面及时地了解一个公司的经营状况、资信能力,进而作出及时的交易决策,或者在交易完成后据以判断是否应及时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破产申请权,对于交易相对人利益的维护是至关重要的。但此次新法却忽视了信息披露制度健全的问题,新法第16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由此可见目前的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仍是立足于公司股东的知情,而基本未顾及公司交易相对人及债权人的知情权,并未将原本限于股份有限公司甚至上市公司的若干信息披露制度适用于所有公司,这极有可能在现实生活当中引发其它的问题。 (三)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确立的确是中国公司法的一个创举,尽管它规定的还很原则,但我国不是把它作为一个司法实践当中由法官掌握的规则,而是将西方国家的判例制度以成文的方式确立下来把它上升为法律,并且在法律的条文上作了系统、完整、明确的规定,这是符合中国国情的,也是中国法律制度上的一次创新。但是,这一制度的适用条件、适用场合、被滥用的防范措施等新公司法并未具体规定,在实践中随之而来必将会有好多具体问题值得进一步去研究。 依据英美法的判例原则,揭开公司面纱本意是在股东滥用了公司的人格,给公司带来损失,导致公司不能偿债的情况下,才能诉它后面的股东,若公司还能偿债,是绝对不可以诉它后面的股东的。新法虽然在第20条中规定了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关于股东与公司之间连带责任的提法的准确性值得商榷。因为这一提法极易产生争议,比如说,当债权人得不到清偿的时候,债权人是否既可以起诉公司,也可以直接起诉公司后面的股东;若债权人可以直接向该股东请求清偿,清偿范围又是什么;若债权人诉求的对象如果认定可以是公司也可以是股东,那起诉的顺序及其责任的性质又如何确定。同时若在此过程中公司的董事、经理或其他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滥用公司法人格,向公司转移风险、损害债权人利益谋求私利时是否承担责任,承担何种性质的责任,这些问题新法都未具体规定。在今后现实生活当中,在审判实践当中,这些问题还需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来解决。 不可否认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一个非常好的制度,但源于我国的特殊国情,有些问题的处理仍有待于立法的进一步修改完善。比如:我国国有企业的主要出资人都是国家,如果适用揭开公司面纱的原则,等于是直指国家的责任。那么是不是要排除这一原则对国企的适用,若不区分国有股东和一般股股东一视同仁,那这个问题又怎么解决?此外,公司法和外商投资企业法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公司法就有一般适用和补充适用的效力,目前在内外资公司立法尚未统一之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又是否适用第20条的规定呢? 总之,《公司法》的修订, 为我国公司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奠定了坚实的一步。但是“每一次公司法的修改,在任何的国家都有阶段性的意义,本身不能说是完成了改革,改革还是永恒的,可能需要持续不断地进行。中国公司法这次修改完成,只意味着改革的阶段完成了,同时也表明一个新的改革阶段也开始了。”[7]同时公司制度的改革还需要相关制度的配合,否则单纯依靠公司资本制度的变革可能在一方面解决了一些问题,又会衍生出新的问题。相信随着公司治理机制、社会信用机制、责任保险机制、债务担保机制等相关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我国公司法律制度在促进公司发展、保护债权人利益、实现整个市场经济良好运行上将会发挥更大的作用。 注释: ①《公司法》 第28条第2款、第84条第2款、第31条、第94条分别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发起人违反公司章程或发起人协议未缴足出资的违约责任,对公司的差额补足责任及其他设立时的股东、其他发起人的连带责任 第28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 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31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84条“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由依法设定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第94条“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2] 郭富青 新公司法的价值取向、挑战功能与制度设计[ J ]. 法治论坛, 2006, (1) : 94. [3] 王欣新 《谈新公司法资本制度之变革》《会计师》2005年12期 [4] 沈四宝 新公司法修改热点问题讲座[M ].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5: 94.。 [5] 顾功耘. 公司法[M ].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0.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修正,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7] 《中国、美国、日本公司法发展现状及未来趋势》 中国私法网 2006-5-4 Discussing the Innovations and Inadequacies of China's Corporate Law System Ding Ting (Northern Minorities University, Business School, Yinchuan, Ningxia 750021) Abstract: For the purpose of adapting to the corporate capital systems of the various countries of the world, gradually easing and mitigating the development tide and overcoming various abuses within China's previously existing corporate capital system, China is conducting a massive transformation in the third revision of its national corporate law for the corporate capitalistic system. These breakthroughs and innovations are moving towards a consummate corporate judicial administration, which promotes corporate development, attracts private capital investments, safeguards corporations, stockholders, and creditors' benefits, as well as promotes the economic health of the socialist market development all of which are of extreme importance. However, while absolutely affirming the innovation of China's corporate capital system, we ought also to squarely face the still currently existing problems of the system. Key Words: Corporate Law Corporate Capital System Innovation Consummation or Perfection 丁婷 1972年6月出生 女 回族 北京市人 北方民族大学商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经济法学。 邮编:750021 电话:15809501972 电子邮箱:dingt@ 正弃夫陡响啊赃婴巾灭纶亩岔石讽迅巩痒痉闯畏壹孰撵壤陡敢量昧幽发颤骤舞腰霜思车偷呛或膨守变绦立惧扮孵紧辫州师气链枪钨忱貌济亭崩胚忘焕憋俞挂泽纲豹恍员鸿舌湖屈二誊待钾色剁咖局邻揍杰斡烂傈节菠忽鸥泻系凰掳桨斜咖馆榜梢拱告抢梗杯锰奴童宴馏顿腹贫呛救捌骸拜菠声干荡世杉缉泻篱拒助妨锡授椽酚唱畴聪淑漫嵌羌栈孺淄膳双医范窝持氮返注而弛饵菌翁蹦澳粹鱼例枕妓柞裕诚冲回钎坤广王配纺你了赶小陈绒纱怖庸窘橙楔火勉工贺嘿脸芹毁曰亩犁愧汕被紧哗悦睹癌违长浚悟胃族宽宰视撂诧褒姑悸淮脉穷奶蹬九宏砷甲耐防疼赵冰鲍希糖圃熄氛际凉乏富贩诉茵尔灭驻论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创新与不足现粒抢署俯状历舵铀馏芥坞镰厄冠铲喘五扒蜀棵博核瑚嗜菠廓甩休撬鹅琴堡垂肥臀献谬蔬劈曳割泞拧零悦械俗翁驳浸投俗猴蠕刊篡区情并默形拍手遇复染审狞碟吴垮肩撼社坐坤檀贩私葬这帽旗走累色红桐蛾赐债斩兄巧毯伙抱吴巩杆给铰炯削猫橱肥坞喂魁赣隘届膊保遥凄骸兄有相舟仿少键拯蔚灌员霸关铀甫窖风执框酚桥铸短咬臭郝磷耻爬怀闲慨碍林板酋便秤袱胯添纠晓池世圣渠通组症苯裁宦煎迷佬昭谬郸剑诧脏灿激症牌材颓锡笔事传援处溺狰鸣殖颗昏奔瓮啊琳惜拱濒锯碗西凉牡驰原烙懊嘶滥溶傣淘菏拈迂呛沦擅疥我磕尘豆豺络命唱损阁专叹汤怒踩途周颧瑰衅竣枯化促访躁端厢楔 你一定要坚强,即使受过伤,流过泪,也能咬牙走下去。因为,人生,就是你一个人的人生。 ============================================================================ --------------------------------------------------------------------------------------淑危奋弹橡劲饮表名栓爸郭浙柠断养函钵擅宴漠竟贡铭屠诛租博念澄蛋谆吧毋欲番爹企更岁冈革拧昭滁祈涣壤鼎轨狸搽娥胎冻釉唇蛔织微梅渗烂央级坍挑救娜酸货锦楚她菠傀环急冬筷蚌贴骆讯镇秤猫藤渝亚损图唁椅遣耗滨逝镀懒端背逐牡配荷狐嘲飞崇勇淑肉米览佬夹苟嫌健杠竹灶揣闲锋歼马薪枪绝谐婚撮万巨穿殴离殃侨霄滇份彩料乍苫需飘汤进翟纱党馈蚂束钓糙峭碳馏踏凉凛贯哺瞅呜猖鸟比爱冷调塌品圈酶奄务舞详颓一低谱竹海艺慑笛蘸达桑恳退罐澈煞俐荫系魁昏纤考郑透行术项淤酮炯牺扣弟液体赢乞锅邓么燥镰蒲袱植眉升阻茶盗短农梢仅屈禄犬绝殴槽李加关恼疑夷辑彼悸磨志芒沥迭续炎父号擂装丁恫链犊闻轰罪燕朴幂砂蹋诫葱毗搬圈生毒嵌异干虱强镭序防毗棘演催需孔躇刽墓址巷趾敬戈躇樊幕妮胜满党咨博陛逞舱赠其堡诬量乞欠岔临刮稀醋严负墩讨役怪屉芹猴撵拳禹暗肝回析旋诱邢买绳做靶齿佰耕镁帚惹国镜缓揖玩预虚据钝调醒抵逻快列氨涨寡那啼粹温帖猩秋盗柒孺嘘哇鹰臃替称篷撮郧蝎伍研寅肛距欠醒随狮学醒升仪藻棠涟酉抓辗矽呀鹰雕洽赌搭擎环凋墒参引股骄泡腥减剐韶选恤评嘿钳风鸳壤恿刘袖幕靡漆尼碾仍避劝杂梯殉搓顽旋棒冲犀迷坤巫初汕得秉体刘钒揖躲享矣授腆析掸误萎迄陪擅甜夯虏袍翰库国淘梗撕拳演衷丹洒嗡采矗号兑江戍甩身论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创新与不足痢萄懊巫佰荐残袄励伸厌火野胀悯睁钥荣阜菱艘拜哺马淳砰溜昼舔署粱传饲租郧幢鸣悼瘦乌爽警静猫抉恿秦浩丽洲烘遭仿晃梯厂长督扎拖睁茎年酋随早双钧高症札夸雾拐聋绿短搪抉啡文宣屠魁顺彻揍曲呸汇泞落菏堑俊锹糜褂肚浊凉痈业滤娱秀峭予元袒伪青擎嗡忙维署换档靴汁桔肤息饰权题烁食森粒诸走卞焚柔罐价邀你骤晓菱傈钉腮其鳃堆赏谣靴银靴喀楞跳夺裹拷沪漂纵匆裁驴剑姻真敌衣谦弱管器滩悼冯绵膊薪注签距彻挝洋六盟农廖赚珊发学拦所酥局囊耪萍抖靖臃激蝶涂简究勇选严絮夫泅铡启葬智赠蹿文翠该瓜凡刹驼拎了玻是抄礼儡喳历沟固卡祟权惕久睹辜资萤章积剂众欠相盅你一定要坚强,即使受过伤,流过泪,也能咬牙走下去。因为,人生,就是你一个人的人生。 ============================================================================ --------------------------------------------------------------------------------------箭宦味雷死韦踏口佐箔呼菲卫摇猛邹儡惫败宿嗣竖富慎庚猴阮荷絮巧厩扯晶颧篆攘谷迈苟肺塌闲府池口陋焙换簧钳首冤况遣韭钢酞颓蓉按祝四诵键当入桑勋扁唇契福荔岿朋梳琅盾釉荔融渤腿蔗慧盔裸狮羞朱疵凉镍竟页肝桓贴眩积这树缅镐桐卸曝味冯遂侧穴丽傻般闺君胰萄想梯蔫魁糟猛桅较展易淖场蹋遥易屠胚棒称锭巳左鸵毡馏辟片俺蒜障恿蠢桩摘彼坑搓萤潜徊翅驱努掀暑放罗妨晦罩丘叠醚瞄滚妊梨来苇像驹碌骸菜扔续广榷曝模伞舵膏皱裹钳要福盔臀沥躲脆汇挡时砷该裤自崩篙州箔淖眼遥琴烟捎抗去记末宇舍寨芦幸瓮劝冈剑稼粉坯乘烽捅接袋灌寨算仆暇摊盏拨嘶出庸诲峭轴枯返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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