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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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行细则(试 行)1总则1.1 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房屋建筑面积的测算,依据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23)和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1.2 合用范围本细则合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算。2. 术语2.1 房屋及组成指人工建造,并供人居住、工作、娱乐、储藏物品、纪念或进行其它活动的空间场合,一般由基础、墙、门、窗、柱、梁和屋顶等具有承重和围护作用为重要构件组成的永久性建筑;房屋涉及主体房屋、房屋附属设施和房屋围护物。主体房屋涉及普通房屋、地下室等建筑物;房屋附属设施涉及廊、阳台、门、室外楼梯、台阶等;房屋围护物涉及围墙、栅栏、栏杆等。
2、2.2 房屋面积测算指房屋各层水平面积的测量与计算。涉及房屋建筑面积及其套内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房屋产权面积、房屋使用面积等的测量与计算。2.3 房屋的建筑面积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涉及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有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的永久性建筑。2.4 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 指房屋套门范围内由产权单元的权界线所围成的水平投影面积。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一般由套内房屋的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2.5 房屋的共有(公用)建筑面积 指房屋内各产权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涉及应分摊的共有(公用)建筑面积和不分摊的共
3、有(公用)建筑面积。2.6 房屋的产权面积指产权主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房屋产权面积由市、县(市)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2.7 房屋的使用面积指房屋户内所有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计算。2.8 商品房的销售面积指购买者所购买的套(单元)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共有面积之和。2.9 层高指下层地坪或楼板面到上层楼板上面之间的垂直距离。顶层房屋层高不涉及隔热层的厚度。2.10 净高指房屋下层地坪或楼面到上层楼板底面或构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2.11 自然层指房屋室内地坪0以上,层高2.20m以上,按楼板或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2.12 技术层指专用于为安装布设水
4、、电、暖、卫系统等设备和管道且供人员进入操作、检修用的空间层(涉及设备层、转换层等)。2.13 夹层(附层)指房屋自然层内未形成完整楼层结构但属于房屋整体结构的局部楼层。2.14 插层指位于房屋两自然层之间与房屋整体结构不相关联而加插进去的局部楼层。2.15 架空层指建筑物中仅以结构体作为支撑、无外墙围合(围护结构)的敞开空间层。一般为底层架空,架空部位为通道、水域或斜坡等。2.16 地下室 指房间室内地坪低于室外地面超过该房间室内净高的1/2的房屋地下使用空间。2.17 半地下室 指房间室内地坪低于室外地面超过该房间室内净高的1/3但不超过1/2者,采光窗在地坪以上的房屋。2.18 阁楼(暗
5、楼) 指运用坡形屋顶(人字梁顶)的上部空间(闷顶部分)的那部分使用空间。2.19 骑楼指建在道路(街、巷)旁,部分底层面积用作行人公共通道的房屋。2.20 过街楼指底层(部)有道路通过的楼房或上部贯通、底层局部为通道的相连楼房。2.21 功能区指根据不同使用功能而划分的房屋建筑区域。功能区可再分为若干个下一级功能区,各功能区之间也许互相包含、交叉、并列。2.22 设备间(房)指幢内(独立的)有具体明确的用途,用于设立各种应用设备以及进行综合布线交接的房屋,涉及配电、变电、有线网络等用房。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竣工图纸所标定的用途认定。2.23 屋顶水箱间指突出房屋屋面,有围护结构,有顶盖的,
6、内置蓄水装置的房屋。2.24 屋顶楼梯间指沿楼梯通道到达屋顶,突出房屋屋面,四周有围护结构,有顶盖,供顶层维修或安全出入用的房屋。2.25 屋顶电梯机房指沿电梯井通道到达屋顶,突出房屋顶层,有顶盖,供设立、停放、检修升降电梯的房屋。2.26 门厅指建筑物中位于出入口处、用于接纳和疏散人流、物流及联系各重要使用空间、辅助使用空间和其它交通空间等的交通枢纽空间。2.27 大堂指具有休息、会客、接待、登记、商务等功能的使用空间。2.28 廊指联系建筑物的水平交通空间。指与房屋相连、有上盖,供行人通行的通道。廊的基本类型有:双面空廊、单面空廊、柱廊、架空通廊、檐廊、挑廊、回廊、门廊等。檐廊:设立在建筑
7、物底层出檐下的水平交通空间,一般两端有围护、无柱、且有平台(应高出室外地面一个台阶以上)。 挑廊:挑出房屋外墙的,与房屋相通,有顶盖、有围护(栏杆)、无支柱的水平交通空间。回廊:在建筑物门厅或大堂内,设立在二层或二层以上的回形走廊。门廊、门斗:指建筑物门前突出的有顶盖和支柱(或墙)的通道。门廊、门斗必须具有与房屋相连通,有永久性的、结构牢固的顶盖;以柱支撑顶盖为门廊,是开放式的建筑空间;以墙支撑顶盖为门斗,是起分隔、挡风、御寒等作用的过渡性建筑空间。2.29 阳台 指与房屋相连相通,有底板、永久性上盖、围护结构等,供人们活动、休息及晾晒衣物等用途的房屋附属设施。2.30 雨篷指设立在建筑物进出
8、口上部的遮雨、遮阳篷。2.31 飘窗指与房屋室内相连通,为房间采光和美化造型而设立的突出外墙的窗。2.32 楼梯指设立于房屋室内或室外联接房屋各层之间阶梯式的垂直交通通道,是楼房的交通设施。2.33 室外楼梯指依靠房屋外墙体搭建在房屋外侧的,位于房屋主体外,通达房屋各层的固定楼梯。2.34 电梯井 指用于设立电梯升降的垂直通道。2.35 台阶 指建筑物出入口处不同标高地面或楼层不同标高处设立的供人行走的阶梯式连接构件。室外台阶还涉及与建筑物出入口连接处的平台。2.36 主墙 指房屋竖向平面或曲面构件,并重要用来分隔房屋内外环境空间,是建筑物的重要承重载体之一。2.37 围护结构指围合建筑空间周
9、边的墙体、门、窗、栏杆等。2.38 幕墙指突出于建筑主体结构以外,用玻璃、金属板、石材等材料形成的围护结构。2.39 围护性幕墙 指直接作为建筑物外墙起围护作用的幕墙。2.40 装饰性幕墙指设立在建筑物墙体外起装饰作用的幕墙。2.41 勒脚 指建筑物的外墙与室外地面或散水接触部位墙体的加厚部分。2.42 露台(平台)指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的屋面或由房屋底层地坪延伸出室外形成的,具有围护结构,无顶盖或顶盖水平投影面积小于围护结构水平投影面积1/2的活动空间。2.43 复式住宅指套内空间跨跃两楼层以上的住宅,厅高为两楼层以上高。2.44 错层 指套内部分空间的地坪与其余部分形成高差,但该套内空间水
10、平投影仍为一个层面,无重叠面积的房屋。2.45 跃层住宅 指房屋套内空间跨跃两个自然层以上的住宅。2.46 多功能综合楼(商住楼)指一幢楼内,综合了多种使用功能,其共有建筑面积有不同功能和服务对象。只有商业和住宅两部分功能的综合楼称为商住楼。2.47 结构转换层指建筑物某楼层因上部与下部的平面使用功能不同而采用不同结构类型,通过该楼层进行结构转换。2.48 消防避难层(避难空间)指因消防需要在超高层建筑中每隔一定高度或顶层留出作消防避难用的楼层(避难空间)。2.49 公共通道指作为公众通行的通道,或与市政(社区)道路连通的穿越建筑的通道。2.50 公共开放空间指建筑物内部供公众使用的空间。2.
11、51 裙楼、塔楼指建筑群中,高楼层建筑的水平投影面积是低楼层建筑水平投影面积的1/3以下时,低楼层部分为裙楼,高楼层部分为塔楼。2.52 斜面结构屋指设计建造时房屋的顶层部分是坡形屋顶结构,且与房屋整体结构连为一体;其中符合自然层条件的建筑面积应达成整个层面建筑面积的2/3以上。2.53 伸缩缝(温度缝) 在长度较大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中,设立在基础以上的竖直缝,将建筑物或构筑物分隔成段,借以适应温度变化所引起的伸缩,避免产生裂缝。亦称温度缝。 2.54 群楼式建筑群楼式建筑是指同期规划、同期建设、裙房和塔楼为一整体的建筑。2.55 连体楼连体楼是指多幢楼房通过地下室或架空通廊或地面廊相连的建筑群
12、。3一般规定3.1用于房屋产权登记的建筑面积测绘应当在通过规划验收的竣工图及有关资料和房屋客体相一致时实行。因施工变更导致房屋建筑面积变化,或层数改变或共用建筑面积变化等的,须经原设计单位批准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出具测绘成果。设计单位对提供的图纸和说明书负责。3.2 测绘人员应根据国家标准和规定及本细则进行测绘,采用实地量测法,以测绘数据进行建筑面积测算。竣工图数据经实地测量,其图上标注尺寸符合实测精度规定期,图纸尺寸可供测算使用。房屋实地测量时必须绘制草图。所有的边长尺寸经实地测量后,必须进行边长配赋,满足整线段等于分线段之和或矩形相应边相等等几何条件规定。3.3 本细则中涉及的各种数量
13、指标,凡“大于(以上)”者含数字自身,“小于(以下)”者不含数字自身。3.4 本细则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算以中误差作为评估精度的标准,以两倍中误差作为房屋建筑面积测算最大误差(限差)。具体规定如下表:各类房屋建筑面积的精度规定房屋建筑面积的精度等级中误差最大误差(限差)一0.01 +0.0003S0.02 +0.0006S二0.02 +0.001S0.04 +0.002S三0.04 +0.003S0.08 +0.006S注: S为房屋建筑面积,m23.5 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的精度规定:3.5.1 对特殊的房屋,应达成上表的一级精度;3.5.2 对新建房屋,应达成上表的二级精度;3.5.3 对其他房屋
14、,应达成上表的三级精度。3.6 房屋建筑面积以m2为单位,计算过程的面积取位至0.0001 m2,最终面积取位至0.01 m2,共有面积分摊系数取位至0.000001。3.7 量(测)距应使用经检定合格的钢卷尺、玻璃纤维尺、手持式激光测距仪或全站式电子速测仪等能达成相应精度的仪器和工具,边长取位至0.01 m;任何边长都应独立量测两次,在精度规定以内时取中数作为最后量测结果。3.8 量(测)距精度按照边长总长限差控制和按比例限差控制两种方法评估:3.8.1 边长超过50m,以总长限差控制,限差为0.04m;3.8.2 边长未超过50m,以按比例限差控制,限差计算公式:D(0.02+0.0004
15、D)式中:D实测房屋边长值,以m为单位;当D小于10m时,以10m计。3.9 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及内容: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系指各计算部位水平投影面积测算。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高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涉及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和不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的测算。3.10 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的条件可以计算建筑面积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应具有以下条件:a)应具有上盖;b)应有围护结构;c)结构牢固,属永久性的建筑物;d)层高2.20m以上;e)可作为人们生产或生活的场合。3.11 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的基本单元和幢的认定: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的基本单元是幢。幢是指一座独立的,涉及不
16、同结构和不同层次的房屋。群楼式建筑按单幢解决。连体楼按多幢解决。3.12 房屋墙体厚度采用实地测量,墙体厚度不涉及外墙装饰贴面的厚度,但涉及对墙体起保护作用的一般抹灰层厚度。3.13 房屋层数3.13.1 房屋层数是指房屋的自然层数,按室内地坪0以上计算,所在层次自下而上用自然数表达;地坪0以下为地下层数,自上而下用负整数表达;采光窗在室外地坪以上的半地下室,其室内层高2.20m以上的,计入地下层数。房屋室内地坪低于室外地坪小于该房屋室内净高的1/3,且层高在2.20m以上的,该房屋计算自然层数。房屋总层数为房屋地上自然层数与地下层数之和。3.13.2 旋转上升式的楼房,按地坪0以上计算,以其
17、旋转一周且层高2.20m以上的水平投影为自然层,所在层次按相应的自然层次编号。3.13.3 错层房屋的层数按自然层来划分。所在层次按相应的自然层次编号。3.13.4 夹层、插层、阁楼、装饰性塔楼等,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不计层数。3.13.5 房屋套内具有使用功能,但层高低于2.20m的部分,以虚线区分其范围,注记边长,且在其范围内注记“h2.20m”。3.13.6 斜面结构屋的坡形屋层高达成2.20m以上的部分占整个顶层中层面建筑面积的2/3以上时,该层计入房屋自然层数。3.13.7 技术层计入房屋自然层数,应同时具有以下三个条件:a) 建在自然层(标准层)之间或自然层内;
18、b) 经规划部门审核批准;c) 可运用空间的垂直高度在2.20m以上。3.14 玻璃、金属等其他材料建造的幕墙,其主墙或装饰性墙体的认定,以设计单位出具的说明书为准。 4房屋建筑面积测算规则4.1 一般规定4.1.1 计算所有建筑面积的范围a) 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及其楼梯间、电梯间等其高度在2.20m以上部分,按其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b) 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堂,均按一层计算面积。门厅、大堂内的,层高2.20m以上的回廊部分,按其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c) 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面积。d) 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2.2
19、0m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和斜面结构屋顶层高度在2.20m以上的部分(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计算面积。e) 挑楼、全封闭的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计算面积。f) 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计算面积。g) 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均按其柱的外围水平投影计算面积。h) 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计算面积。i) 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应出入口,层高2.20m以上的,按其外墙(不涉及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投影计算面积。j) 有柱或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按其柱或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k) 作为房屋外墙的玻璃幕墙等,按其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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