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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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潍坊市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潍坊市都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满足生态都市发展需要,保障都市规划实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都市规划法、山东省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都市规划法措施、潍坊市都市总体规划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原则,并结合潍坊市规划管理详细状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合用于潍坊市都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及一切与都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有关活动。第三条 各项工程建设应按已同意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或都市设计执行;尚无经同意上述规划,按本规定执行。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都市设计以及建设工程设计应符合本规定规定。第四条 在潍坊市都市规划区内
2、,各类专业性用地项目建设应符合已同意专题规划和已颁布专业技术规范及本规定规定。第二章 都市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第五条 本市都市建设用地,按其重要用途和功能分区基本原则,参照都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原则(GB13790)分为九大类,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不包括水域和其他用地。第六条 各类建设用地划分,应遵照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按同意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同意详细规划,应根据都市总体规划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表一)规定执行。第七条 凡附表一中未列入建设项目,应由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影响和基础设
3、施条件,详细核定适建范围。第八条 凡需变化规划用地性质、超过附表一范围建设项目,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执行;特殊状况,须报市政府同意。第九条根据潍坊市建设实际和潍坊市都市总体规划,潍坊市都市规划区划分为尤其控制区和一般建设区。尤其控制区是指规划管理中或土地运用上需尤其控制地区,包由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规划确定保护范围、沿都市主次干道两侧区域,以及都市规划所确定其他需要尤其控制区域。尤其控制区详细范围根据审批各项规划确定。尤其控制区必须先规划后建设,并且规划及建筑方案根据程序报市政府审批。一般建设区是指尤其控制区之外都市规划区。第三章 建筑容量第十条
4、 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按本规定附表二规定执行,其指标为上限,并仅合用于单一类型建设用地。混合类型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不一样性质建设用地分类分别执行;难以分类执行,按不一样性质建筑建筑面积比例和不一样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第十一条 对未列入表二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医疗卫生、文化艺术等设施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范执行。第十二条 旧城改造地区建设用地为社会提供公用空间,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规定前提下,可按提供有效公共空间面积增长等量建筑面积。但增长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15%。
5、核定建筑容积率由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下表和本章规定确定。核定容积率(FA)每提供1有效面积公共空间容许增长建筑面积FA21.02FA31.53FA52第十三条 建设用地面积不小于3万平方米成片开发区域(如下统称为成片开发区)必须编制详细规划。成片开发区详细规划由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都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结合详细状况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内,各类建设用地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本规定附表二规定合适调整。第十三条 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到达或超过规定值建筑物,不得进行扩建、加层;用地内原有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虽未超过其规定值,但其扩建、加层对原有空间布局有
6、不良影响亦不得建设。第四章 建筑间距第十四条 建筑间距是指两幢建筑外墙面之间最小垂直距离,在计算建筑间距时,建筑高度此前面建筑檐口(或屋脊)相对于背面建筑首层居室室内地坪垂直高度;不规则平面住宅建筑,按建筑外墙面最凸出外围线和周围建筑近来距离计算建筑间距;坡度不小于45度多、低层坡屋面建筑,其建筑间距是指自屋脊线在地面上垂直投影线至被遮挡建筑外墙面之间最小垂直距离;不不小于45度,按两幢建筑外墙面之间最小垂直距离计算建筑间距。阳台出挑距离超过建筑物相对两侧外墙1.5米以上,应从阳台外边缘计算建筑间距。在计算建筑间距时,住宅按每层3米计、办公按每层3.5米计、工业及仓储按5米计、其他建筑按每层4
7、米计(当实际建筑高度超过以上原则时,按实际高度计算)。屋顶水箱、楼梯间等局部高出(不超过总量30%)部分,不计入建筑物高度内。山墙持续长度必须不不小于或等于16米,若不小于16米,其间距按平行布置时间距控制。第十五条 低层居住建筑(一至三层)间距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低层住宅与南侧低多层建筑间距不得不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1.8倍,与其北侧低多层住宅间距不不不小于16米;低层住宅与其侧面低多层住宅间距不不不小于6米。第十六条 四至六层居住建筑间距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多层条式南北向住宅平行布置时,建筑间距不不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1.51.65倍, 且最低不少于20米。2多层点式住宅与多层条式住宅南北
8、布置时,最小间距应满足被遮挡住宅首层居室大寒日有效满窗日照时间不少于2小时,但最低不少于20米。3当朝向非正南北方位时,建筑间距可按国家规范有关规定折减,但最低不少于20米。46层及6层如下居住建筑山墙间距应不不不小于6米。山墙上启动除楼梯间窗洞之外居室、起居室、餐厅、卫生间等窗洞时,若窗洞相对,则山墙间距应不少于13米;若窗洞不相对,则山墙间距应不少于10米。第十七条 高层住宅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高层住宅最小间距应满足被遮挡住宅首层居室大寒日有效满窗日照时间不少于2小时,但最低值为:12层及如下 层数2.5米13层23层 30米(层数12)2.0米24层及以上 52米(层数23)1.5米
9、高层建筑之间及与低多层住宅侧面间距不得不不小于13米。第十八条 居住建筑底部设有商店或其他非居住用房,与其建筑间距计算不得扣除底部商店或其他非居住用房高度。第十九条 北侧高层居住建筑与南侧多低层建筑间距,按南侧建筑高度控制,且最小值为20米。第二十条 非住宅建筑与住宅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南侧时,按住宅间距控制,且多层最小间距不不不小于20米, 高层不不不小于30米。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北侧时,多层最小间距不不不小于18米, 高层不不不小于25米。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侧面时,按消防间距控制,但多层最小间距不不不小于6米, 高层不不不小于13米。煤气调压站、换热站、变电站等市政设施用
10、房与住宅间距按国家有关规范确定。第二十一条 文、教、卫及老年人建筑间距,及其与其他建筑物之间间距需在同型布置方式时居住建筑间距规定上提高20%,同步需满足各专业规范规定。第二十二条 非居住建筑(文、教、卫及老人建筑除外)之间间距,可在同型布置方式时居住建筑间距规定上减少10%,但同步需满足各专业规范规定。第二十三条 若有生活居住特性建筑不满足规定日照原则,有关利害关系人可通过协商或协议方式处理,并将有关材料报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第二十四条 建筑间距除符合本规定外,还应符合消防、通风、卫生、环境保护、防灾、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方面规定。第五章 建筑退让第二十五条 沿建设用地边界线、都市道路、公
11、路、河道、山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周围建筑物,其建筑控制线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抗震、防灾、防汛和交通安全、景观、环境保护等方面规定外,应同步符合本规定。 第二十六条 凡有经同意详细规划、专题规划和都市设计,建筑退让按已批规划确定;都市历史文化地段(街区)、历史文化保护区内建筑工程,建筑退让道路红线、道路绿线、保护紫线等退让距离及建筑间距按历史街区、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确定。第二十七条 沿建设用地边界建筑物后退最小距离按如下规定控制:1新建低多层住宅沿地界南北相邻,南侧住宅至北用地边界应留出规定建筑间距2/3,且不不不小于12米;北侧住宅至南用地边界应留出规定建筑间距1/3,且不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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